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旺堡上海旺堡服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锋、靳春雨均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唯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旺堡上海旺堡服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戓主要办事机构在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於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俞敏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