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华泰金融借了款的话,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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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发行价20元华泰证券发行价20元,最高达26元后最低到11元,后在去年10月达到19元后跌至13元后反弹到15.60元后因原始股上市在13元企稳。近量缩我在13元左右满仓进入,为什么呢?其一如果今年还有行情必在大盘金融证券股中,其二华泰证券原始股上市利空出尽,其三西南证券10送5明开市长线必填权,其四华泰证券去年业绩在证券类算好的应在0.63元未来可能还送股,其五华泰证券自上市来在14元堆积大量,其六证券类行业业绩近年比较稳定,其七还有融通券利好未出会在上半年出,其八图形看已行成长期底部,其九四月
华泰证券发行价20元华泰证券发行价20元,最高达26元后最低到11元,后在去年10月达到19元后跌至13元后反弹到15.60元后因原始股上市在13元企稳。近量缩我在13元左右满仓进入,为什么呢?其一如果今年还有行情必在大盘金融证券股中,其二华泰证券原始股上市利空出尽,其三西南证券10送5明开市长线必填权,其四华泰证券去年业绩在证券类算好的应在0.63元未来可能还送股,其五华泰证券自上市来在14元堆积大量,其六证券类行业业绩近年比较稳定,其七还有融通券利好未出会在上半年出,其八图形看已行成长期底部,其九四月出年报应在0.63元还有公积金高可能未来送股,还有比它业绩差的多数证券股都在15元上,其十业绩已出利空出尽.其十一融券利好一直未出,其十二社保养老保险要大幅进入肯定进象华泰这样的大盘股看吧,4月会上15.6元,6月11元底部9月会上19元后盘整一月余后年低上25元并明年公布业绩会在1元明年会50
1楼 回复:华泰证券发行价20元华泰证券发行价20元,最高达26元后最低到11元,后在去年10月达到19元后跌至13元后反弹到15.60元后因原始股上市在13元企稳。近量缩我在13元左右满仓进入,为什么呢?其一如果今年还有行情必在大盘金融证券股中,其二华泰证券原始股上市利空出尽,其三西南证券10送5明开市长线必填权,其四华泰证券去年业绩在证券类算好的应在0.63元未来可能还送股,其五华泰证券自上市来在14元堆积大量,其六证券类行业业绩近年比较稳定,其七还有融通券利好未出会在上半年出,其八图形看已行成长期底部,其九四月这孙子脑子被烧坏了吧,要不总说胡话呢!作者:223.167.74.* 日 16: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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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龙岩市庆丰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赖志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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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岩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0、11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蓝晓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男,汉族,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员工。
被告龙岩市庆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龙门塔商贸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德X。
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龙角居委会龙兴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熊锦明。
被告赖志X,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李惠X,女,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张德X,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苏宝X,女,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信达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庆丰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庆丰公司)、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华泰公司)、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日,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15)岩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2015)岩民初字第149号限制出境决定书,对各被告名下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限制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出境。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下称建行新罗支行)以及信达福建省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日出具(2015)岩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本案原告为信达福建省分公司。本院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信达福建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庆丰公司、世纪华泰公司、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福建省分公司诉称,日,建行新罗支行与庆丰公司签订了三份编号分别为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6号、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7号、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还款方式均为结息日支付到期利息(按月结息),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具体合同约定如下:
贷款本金(人民币万元)
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6号
6个月(-)
年利率6.72%
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7号
6个月(-)
年利率6.72%
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8号
6个月(-)
年利率6.72%
上述三笔贷款均由以下方式提供担保:
1.被告世纪华泰公司与建行新罗支行于日签订编号为2012年建岩新高抵字4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于日签订编号为2014年建岩新高抵字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世纪华泰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定县凤城镇龙角社区龙兴路B幢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庆丰公司的上述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永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永定国用(2013)第……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永房他证2012字第……号和永房他证2014字第……号。
2.被告赖志X、李惠X、张德X和苏宝X于日与建行新罗支行签订了《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2年建岩新贷CZ自高保字45-1号),为庆丰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500万元限额内提供最高额保证。
建行新罗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庆丰公司自日起未支付利息,截至日,被告庆丰公司已累计拖欠建行新罗支行贷款利息46.5063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日)。具体见下表:
所欠贷款本金(万元)
所欠贷款利息(万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6号
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7号
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8号
日,信达福建省分公司依法受让了上述债权,有权依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条第四项约定,要求庆丰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并行使担保权利。信达福建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庆丰公司偿还原告:截至日,(1)编号为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6.74228万元;(2)编号为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4.882025万元;(3)编号为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4.882025万元。上述三笔贷款合计本金2500万元,利息46.5063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日)及自日起至还清上述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10.08%计算)。2.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对庆丰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500万元整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有权就世纪华泰公司向建行新罗支行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永定县凤城镇龙角社区龙兴路B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永房权证2012字第……号)经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5078万元整的限额内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庆丰公司、世纪华泰公司、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庆丰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的事实。
证据二、庆丰公司、世纪华泰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三、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四、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世纪华泰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给建行新罗支行,并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证据五、《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建行新罗支行与庆丰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
证据六、《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为庆丰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证据七、《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世纪华泰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庆丰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
证据八、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核定贷款额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行新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证据九、《债权转让协议》及《福建日报》公告复印件,证明信达福建省分公司受让建行新罗支行的上述债权,并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的事实。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信达福建省分公司所述一致。另查明,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6号、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7号、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第四款第(七)项均约定:借款逾期的,对未按时还清的本金和利息(含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愿为庆丰公司自日至日期间在3500万元限额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保证人不因主合同项下存在其他担保而减免担保责任,乙方(银行)可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世纪华泰公司与建行新罗支行所签订的2012年建岩新高抵字4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庆丰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向建行新罗支行的借款在3500万元限额内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抵押物为世纪华泰公司位于永定县凤城镇龙角社区龙兴路B幢的房地产,编号为:永房权证2012字第……号。日,世纪华泰公司与建行新罗支行又签订2014年建岩新高抵字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庆丰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向建行新罗支行的借款在1578万元限额内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抵押物为4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剩余价值的二次抵押,并增加永定国用(2013)第A5545号土地使用权抵押。
再查明,建行新罗支行于日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受理。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信达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编号为信闽-A-2015-30号-34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悉数转让给信达福建省分公司,双方并于日在《福建日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日,信达福建省分公司收到被告支付的利息8.9005万元。
本院认为,建行新罗支行与庆丰公司所签订的2014年建岩新流贷字86号、87号、8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签订的2012年建岩新贷CZ自高保字45-1号《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世纪华泰公司签订的2012年建岩新高抵字4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4年建岩新高抵字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利益,抵押物亦已办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均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建行新罗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庆丰公司自日起均未付息(欠息日自日起算),截止日,庆丰公司尚欠上述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合计2500万元、利息46.50633万元。建行新罗支行有权依据《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条第四款之约定,决定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庆丰公司限期清偿尚欠的借款本息、计收罚息。鉴于信达福建省分公司已依法受让上述债权,并于日在《福建日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本案债权转让自日对庆丰公司以及世纪华泰公司、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产生法律效力,庆丰公司应向信达福建省分公司支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扣除信达福建省分公司于日收到的利息8.9005万元后,庆丰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37.60583万元。现信达福建省分公司要求庆丰公司自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逾期贷款年利率10.08%计付罚息,系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处置,本院予以照准。被告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自愿为庆丰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约应对庆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世纪华泰公司以其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庆丰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信达福建省分公司有权就2012年建岩新高抵字4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永房权证2012字第……号房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限额内、就2014年建岩新高抵字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永房权证2012字第……号房产以及永定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不超过1578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原告信达福建省分公司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庆丰公司、世纪华泰公司、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岩市庆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37.60583万元,并以本金2500万元自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付利息。
二、被告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3500万元限额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龙岩市庆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有权就2012年建岩新高抵字4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由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永房权证2012字第……号房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00万元的限额内、就2014年建岩新高抵字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永房权证2012字第……号房产以及永定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578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龙岩市庆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龙岩市庆丰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赖志X、李惠X、张德X、苏宝X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文 祥
代理审判员 刘 彬 辉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笑平(代)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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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华泰资管【
】号京东白条应收
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申请,本所将自
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
华泰资管【
号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以下简称“
”)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持有深圳
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
投资者可以
京东白条【
”的转让业务。
京东白条【
”设立日期为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京东
”,到期日为
日,还本付
息方式为循环期按季付息,分配期按月过手摊还本金。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京东
”,到期日为
日,还本付
息方式为循环期每季度付息、分配期过手摊还本息。
三、 “京东
”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
”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
四、 对首次参加“
京东白条【
”转让业务的投资者,
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
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
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京东白条【
”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资产证券化
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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