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考试辅导:FCR与提单电放和正本的区别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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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风险防范
  摘要:海运提单B/L(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国际运输单据及国际结算单据之一。近几年,随着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的出现,以FCR代替提单进行结算的情形越来越多。虽然同为国际结算单据,但FCR和B/L之间却有很大的区别,使用FCR存在着诸多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是我们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10757.htm  关键词:FCR 提单 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风险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作为国际结算的单据除了正式的海运提单外,现在又出现了一些外观与提单相类似、也能作为提货依据的提单变形,比如FCR。   FCR的全称是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 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菲亚塔组织给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国际货运代理人在收到发货人交来的货物后,立即签发FCR给发货人,作为已从发货人处收到货物。   FCR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证明。而对货运代理收据(以下简称FCR)则无明确规定。   经过比较,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即二者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①从法律效力方面来讲,提单是物权凭证,而FCR不是。提单持有人拥有提单的同时,也拥有了提单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代表物权的转移,谁拥有提单意味着谁拥有货物所有权。而FCR是货运代理人在收到卖方发送给货运代理人的货物后签发的货物收据,只标明从卖方处收到货物,而不表明物权所有人是卖方。   ②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但FCR不具有该特点。凭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按收货人进行分类,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三种情况。而在海运实际操作中,常应用的提单类型是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在记名提单中,承运人有义务向记名提单中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在指示提单中,乘运人则应按指示提单中所记载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放货时,若承运人未能凭提单将货物放给正确的收货人,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FCR而言,其通常做法则是以记名形式出现,且由承运人将货物直接发送收货人,甚至可以在没有FCR的情况下,就将货物放给收货人。   ③提单和FCR适用的贸易术语不同,FCR适用于FOB和EXW条款,而提单则应用于所有的贸易条款。在FCR运输方式下,货物买方多为国际著名企业,尤以大型连锁超市或商店居多,具有订货批量大的特点。由于买方订单量大,为节省运费,买方通常将当年预计货物量汇总,并以此数量与承运人签署价格合约,以从承运人处获得较低运价。而提单的适用一般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关,只要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凭提单结汇,则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承运人就应当签发提单作为货物由承运人接管并负责运输及交货的证明。   ④提单签发人不同。提单系由承运人签发,而FCR的签发人则为货运代理人。FCR的操作模式多为买方委托货运代理人作为自己在装货港的指定代理人,并指定卖方将货物在装货港交给该代理。货运代理人收到各发货人交来的货物后,将之集中并向船公司预订一定数量舱位,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将不同发货人的货物集拼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提取货柜并配送给收货人在目的地的各门店或仓库。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向实际乘运人订舱的人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卖方,因此海运提单是由实际乘运人签发给收货人指定的货运代理人,而非卖方。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货运代理人后,从货运代理人处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   对卖方来说,接受FCR就意味着卖方认可了指定货运代理人有权将货物直接交给收货人而无需保证卖方的权益。为什么卖方同意接受FCR呢?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此类贸易中的买方多为国际知名采购商,通常对市场具有掌控权,而买方的订单又具有数量大、批次多、周期长的特点,为了达到与买方长期合作的目的,卖方愿意做出一定让步,以保证企业的基本效益。同时,由于买方是国际知名企业,卖方对其有一定了解,而这些买方也具有相应的信誉度,因此,卖方甘愿承担一定风险接受FCR。此外,对于这类订单来说,一份订单常分多批次运输。上文我们已经述及此类货物的做法一般是由买方将货物委托指定货运代理公司安排集中托运,故而指定货运代理人的工作是根据买方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订舱等,为节约运费,货运代理人常将从不同发货人处收到的货物集中并在达到一定数量后,方安排出运。对于卖方来说,银行结汇的提单一般都是已装船提单。若卖方以装船提单作为结算单证,则必须等货物开船后卖方才可进行结汇。而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即签署FCR,利于卖方立即到银行结汇。因此对于卖方来说,早结汇意味着企业早拿到货款进行周转用于后面的生产,所以很多企业愿意接受FCR。   但FCR的风险却不容小觑。   在国际贸易实操中,虽然FCR与提单的操作看起来没什么差别,但却有实质上不同。卖方接受FCR的风险远比提单大。   首先,严格地说,FCR只属于货物收据,是货运代理人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收到货物的证明,但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基于此,FCR应当建立在买卖双方彼此相当信任的基础上。有些卖方为保证结汇,与买方商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并约定以FCR作为结算单证,认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了。事实上,在FCR操作模式下,买方最终提货,凭的是实际承运人签发的全套提单,而不是FCR。由于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是签发给货运代理人的,收货人为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或是实际买方,因此,收货人在没有拿到发货人提交的FCR时即可先行提货。用于提货的这套提单,在买卖双方合同所约定的信用证之外流转,也就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实际转移也是在信用证之外。而在信用证下,用于结汇的FCR是由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出具的记名单证。因此有可能在卖方发货后未从银行结汇前,买方已从货运代理公司处先行提货,此时,卖方会货款两空。如果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以提单作为结算工具的话,则不会有这种问题。货物装运后,卖方凭提单向银行结汇,提单通过银行层层传递到买方,买方不付款是不可能提货的,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买方付款赎单后,才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所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提单流转为关键。而采用FCR的双方必须保证信誉良好。   此外,当买卖双方出现一些纠纷的时候,接受FCR的卖方也容易处于被动的地位。前文所述,由于该操作模式下的买家多为大型连锁超市或商店,买家订单一般都有数量大、批次多、周期长的特点,因而一张订单分多批次出货,甚至买方对销售过程中需求大的产品不断翻单的情况也会出现。故而有些订单出运周期非常长,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见。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以产品质量等借口不赎单不给货款。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买卖双方有了意见分歧或是买方有意刁难。但由于此时货物已被买方提取,卖方丧失主动权,而卖方又不愿轻易与买方闹翻,失去一个有实力的客户,因此很少有卖家与买家撕破脸打官司。毕竟打官司劳神费力花钱不说,还涉及到未完成的订单如何解决等问题。剩下的货物交还是不交?不交货有可能违约,连前面已出运货物的货款都拿不回来。此外还有些特殊货物,产品季节性强,资金占用多,或是专为某个买家生产的货物,转卖他人往往损失颇大。各项因素综合考虑下来,卖方多半会选择吃点亏,息事宁人。因此,对于是否接受FCR要相当谨慎。特别对于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单,如原料紧张,原材料价格波动大、成品价格不稳定、订单下得太晚等情况,卖方都应考虑。因为,信用证提单结算在上述情况下的风险都远远低于FCR单证结算,大大保护了卖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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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是什么?货代如何规避FCR风险?
分类:海运百科
来源:维运网
FCR是什么?  FCR是: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书(以下简称FCR)FCR是怎么来的?  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推荐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使用的单据,是其货运代理人的收讫货物证明。什么情况下你会碰到FCR?  FCR只出现在FOB或EXW条款下。  在出口业务中,当买方为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时,由于其订单数量大、周期长,一份订单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FCR的主要特点  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由此可见:  1、和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  2、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  3、FCR只是给托运人的收据,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  4、买方不需要FCR即可提货,没有货权保障;  5、FCR区别于提单的可转让性,只能交给记名的收货人(即出了状况你不能转售)。FCR会带给出口商什么样的问题?  &FCR的上述特点将导致出口商在碰到问题时将很难起诉买方:  在实际的操作中,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  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怎么规避FCR带来的风险?  了解FCR的记载方式  1、首先,在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完成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工作,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2、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  FCR的风险规避  1、了解了FCR以上两种不同的记载方式,将影响FCR的法律地位,所以在开具FCR时,卖方可以要求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  (但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上述操作较难以执行)  2、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  提单的适用一般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关,只要买卖合同约定凭提单结汇,则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只要托运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就应当签发提单。  3、 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  中国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为FCR的时候,可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资信情况,评估可承保额度,在规定可承保的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考虑到FCR只是收据,出口商可以按照O/A(赊销)的支付方式投保。  4、采用CNF或者CIF贸易条款。  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安排货物运输,控制货权。  特别对于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单,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等的,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NF。  虽然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但自己找的或船东毕竟比较放心,一般不会出现擅自放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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