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伤骨折的赔偿在养老院摔伤养老院有赔偿责任吗,老人摔伤骨折的赔偿在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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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内受伤 养老院无错也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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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曾慧
【案件回顾】老人养老院内被另一老人按摩受伤,后又死亡,受害人家属起诉养老院、按摩老人要求两者赔偿15万余元。近日,房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健康权纠纷,养老院虽然没有过错,但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赔偿原告一万元经济损失。王某家人诉称,受害人王某为残疾人,为使受害人的身心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王某亲属于日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处接受护理和养老服务,考虑到王某的身体状况,特别选择了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护理费用。但在6月16日监护人接到被告养老院电话被告知:王某身体不适疼痛。待亲属迅速赶到养老院处,身体发现其大腿红肿,立即将其送至医院就诊,院方诊断:“左股骨粗隆下面骨折”,入院后行保守治疗。后王某出院,继续回养老院处疗养,出院时其被告知骨折不可能愈合,需要终生卧床。我们认为被告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和护理机构,应当为老人提供恰当的服务,保障原告的安全,不受伤害。由于养老院未履行对付书云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王某骨折不能治愈,不得不长期卧床,付书云后因病去世,因此要求被告养老院和按摩人赔偿损失15万余元。养老院辩称,原诉状没有受害人王某的签字,作为基础性的诉讼人没有主张诉讼,其家人代为提起诉讼,其资格不具有合法性,原诉讼不成立,本案没有依据。因受害人死亡,本案已经无法查实受害人是否具备无行为能力人的条件,我们申请对受害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因为受害人过世等原因导致鉴定未有结果,作为原告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进行举证;关于责任主体,我方认为该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我院没有直接侵害的行为,原告受伤骨折是被告于某按摩造成的,我院对按摩行为不知情,我院对此无过错、过失,不应承担责任。王某是成年人,有判断和认知能力,有同意按摩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某辩称,原告没有理由向我索要钱,是我给王某云按摩的,但是是王某让我按摩的,我是按照王某的意愿给她按摩的,王某生前跟我说跟我没有关系,也没有告我,我当时来法院领取传票和起诉书,后来回养老院给王某看,她告诉我这不是她告的,是她一个妹妹在那搞鬼,她从来没有告我。起诉我不是王某的意思,该诉讼不成立,我没有任何理由赔他们钱。【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按摩行为与王某的骨折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作为多重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家属理应悉心照料,王某其家属却将其送至养老院,不顾其健康与安全。王某在养老院住院期间,王某发生骨折,虽然养老院没有过错,但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王某损失10%的补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养老院补偿原告家属一万余元。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林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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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人院外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www.zhengxiang.gov.cn作者:日期:&【字体:
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对于老人离院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许多养老机构对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有疑虑。今天,我们以案例的方式帮助大家理解这一问题。
原告:郭某(系死亡老人刘某之子)
被告:天津市某养老机构
2009年8月2日,刘某作为住养人、原告郭某作为托养人、被告作为养老机构三方签订了《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交纳了入住押金2000元。
该协议书约定:养老机构应依法维护住养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保证院内设施安全,为住养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对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负责。养老机构对有自理能力的住养人外出,应在入住时与住养人或托养人签订书面认可书,建立外出登记制度。住养人在外出期间发生一切问题,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住养人如需外出,应严格遵守出入院制度,外出期间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之母刘某遂入住被告处,系自理型住养人。四年多来,刘某身体基本健康、神志清楚、行动自如,与被告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住养人关系融洽,时常经报告后,到养老机构外活动或购物等。
2013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住养人刘某经被告服务员同意到养老机构外自行活动,约11时许,被告见住养人刘某外出未归,便与托养人即原告郭某电话联系打听住养人是否回家。原告郭某于中午12时许来到被告处,原、被告先是共同寻找,未果后于中午1时许到管界公安派出所报警,被告又拨打110报警。约在10分钟后接到公安派出所报告,称住养人刘某约9时30分左右,在距养老机构相对不远处的河北区北洋桥附近溺水死亡。
事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刘某溺水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曾多次找被告协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但未有结果。因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付刘某死亡赔偿金148130元、丧葬费23232元、医院抢救费1726.87元、共计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等。审理中,被告以其辩称对三原告之诉请不予认可,认为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于老人离院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养老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该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完好
根据老年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能力老年人。后两类老年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追认或同意方能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是精神健全、身体自理能力完好的老年人,其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应当为自己行为负责。
但是如果老年人本身存在认识能力欠缺,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非经监护人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不得让这些老年人独自外出。
二、养老机构是否履行了外出登记手续
为规范老年人离院工作,大多数养老机构均对老年人离院设置了登记或审批手续。在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对有自理能力的住养人外出,应在入住时与住养人或托养人签订书面认可书,建立外出登记制度”。在本次刘某外出过程中,养老机构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登记手续,而是口头同意了刘某外出。这种情况下,养老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认定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多年来达成的默契,刘某外出经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允许即可,且住养人刘某溺水死亡并非被告不登记所致,非属被告责任事故,不构成违约。
三、养老机构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负有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无论是老年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老年人外出是否履行正常的登记手续,养老机构应当均应当加强管理,均应当履行“及时发现、及时通知、合理协助”的合同附随义务。
及时发现,是指养老机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发现老年人可能出现意外的情况,并采取妥当的措施。及时通知,是指养老机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家属。
在本案中,在老人离院2小时候,养老机构发现了老人外出的不正常情况,并及时通知了家属,积极采取措施寻找老人。这种情况下,视为养老机构履行好了附随义务。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认定,此次事故非属被告责任事故,被告不构成违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别说明:笔者的分析仅针对本案例,其他案件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情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书整理)
信息来源:湖南省社会养老服务协会网站责任编辑:刘
中共衡阳市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 主办
蒸湘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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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内摔伤 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讯72岁的郑淑兰自老伴去世后就来到某养老院居住。该院规定,服务分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种,由于郑淑兰身体很好,所以选择了“自理”服务。一个星期前,老人在花园散步时不慎被石头绊倒,胯骨骨折。事后,老人的儿女们要求养老院赔偿医药费。养老院辩称,郑淑兰选择的是“自理”服务,且老人入院时亦签有《承诺》书:“受托方积极为老人宣传防患工作劝其活动要注意安全,但若该老人仍没注意,造成跌倒等意外事故,受托方不负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律师说法 : 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主任田郝亮认为,承诺书内容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尽管养老院已经根据入院协议书履行了相应级别的护理义务,老人系自行在院内活动中不慎摔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身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养老院对于花园内更了解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故养老院对于老人的损失应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记者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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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养老院死亡,老养老院没给医院打电话,只给家属打电话,养老院应付什么责任,该如何赔偿
养老院应付什么责任,只给家属打电话,老养老院没给医院打电话人在养老院中午吃饭时死亡
我有更好的答案
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以确定导致老人死亡原因构成情况(自身原因或者养老机构原因,或者两者原因共同导致,最重要的是明确养老机构在老人发病时未及时送医院抢救或者拨打120急救电话,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当日120报急救电话记录,以查看养老机构是否报急救以及报急救是否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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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人骨折养老院无错仍赔万元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残疾人王老太在养老院接受护理期间骨折,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家人得知老人在受伤前曾在养老院内接受其他老人的按摩,遂将养老院和按摩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5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老人的骨折与按摩没有因果关系,按摩人无需担责,养老院虽然无责任,但需按照10%赔偿老人家属一万元。   >>原告起诉   老人养老院内骨折   王老太的家人称,王老太是残疾人,为使她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日,家人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处接受护理和养老服务。考虑到王老太身体状况不佳,特别选择了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护理费用。   日,养老院突然给王老太的家人打电话,称王老太身体不适疼痛。家人赶到养老院后,发现老人的大腿红肿。得知老人此前曾接受按摩,家人立即将她送至医院就诊。医院经诊断发现老人的左股骨粗隆下面骨折,进行数日保守治疗后王老太出院。医院表示,王老太的骨折不可能愈合,需要终生卧床。   家人认为养老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老太骨折不能治愈,不得不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因此要求养老院和按摩人于某赔偿损失15万余元。   而养老院辩称,原诉状没有受害人王老太的签字,其家人代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合法性,故本案没有依据,诉讼不成立。养老院认为此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院方没有直接侵害的行为,王老太受伤骨折是住在养老院的另一名老人于某按摩造成的,院方对按摩行为不知情,对此无过错、过失,不应承担责任。且王老太是成年人,有判断和认知能力,她同意按摩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养老院不同意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而于某辩称,其按照王老太的意愿为她进行按摩,所以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庭判决   养老院无错被判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老人的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按摩与老人骨折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老太作为多重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家属理应悉心照料。家属将其送至养老院,老人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发生骨折,虽然养老院没有过错,但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王老太损失10%的补偿责任,赔偿王老太家属1万元。   >>法官说法   为何无错也要赔钱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王老太的家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养老院与于某对老人的受伤存在过错;又因王老太在诉讼中去世,其为多重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判定王老太骨折的具体原因,也无法判定养老院与于某对王老太的骨折存在过错。   但是,王老太骨折的地点为养老院,而且养老院也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延误了王老太的治疗,造成其骨折的时间难以判定,因此养老院对王老太的骨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判令养老院承担10%补偿责任,赔偿王老太家属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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