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破产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职工补偿标准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审核范围是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破产企业职工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适用,若将二者误用、混用势必造成一方面将计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当着支付一次安置费,从而规避了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而使劳动者失业时却领取不到失业金;另一方面有的名为领取经济补偿金,实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而后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使企业与失业保险机构双重付出,这两种情形都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及国有资产在关闭破产程序中的流失。再者,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并用,在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因为补偿费用的拨付而大大减少,甚至得不到任何得清偿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得利益。&
  综上所述,一次性安置费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了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需要,是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式。破产企业职工应该根据本人意愿对两者进行选择,在具体适用时也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
  【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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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重组职工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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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如果分流方案中的补偿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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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补偿金怎么算?
企业破产,职工必然面临一个再就业的问题。所以企业破产中,解决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关系要破产能不能顺利进行,社会矛盾能不能平稳处理。它是企业破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要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它是一个政府负担起社会责任的体现。要进行职工安置必然需要职工安置费,而如果该安置费由企业出的话,则根据破产财产得到清偿的数目必然会减少,所以企业的破产债权人和职工必然会产生矛盾,法律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人,根据我国《》和《》的规定,按照以下的顺序清偿,首先是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实是企业所欠的税款,最后是其他的债权;同一顺序里的债权不足清偿的,则按比例清偿。根据这些规定,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并没有作为第一顺序债权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究其原因是职工的安置费性质所决定的。职工的安置费不同于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金依据的是的直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职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补偿金请求权可以参照《破产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参与企业的破产分配,而职工安置费则不适用该规定。最后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工的补偿金是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劳动法上的法定责任,对应的是职工的补偿金请求权;而职工的安置费虽然一部分体现为企业负担,但根本上属于政府就破产企业职工就业安置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工只有在自愿选择一次性发放安置费的时候才存在安置费请求权。根据国发(1997)10 号文的规定,除了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企业的破产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不由企业负担,而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所以它不像职工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其他债权一样要由破产企业来负担;而且职工安置费并不是都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而是会用于转业培训、介绍就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等等就业安置用途。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并不从企业破产财产的变卖中来支付,因而也就不会和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4)59号文,以及国发(1997)10 号的规定,在这些试点城市中纳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时,其职工安置费由企业负担。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在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后,应从转让所得中优先支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即使是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了抵押的,也应该优先支付职工安置费后再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以支付安置费用的,则由企业其他财产的转让所得中拨付,且先从未设定抵押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支付,不足的再从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支付。最后仍不足的,则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因此,对于纳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来说,职工安置费不仅优先于破产法上规定的破产债权,甚至还优先于设定了担保的债权,在顺序上更接近于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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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职工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当然对于国企来说一样要对职工支付破产的安置费。那么国有企业破产后会给员工哪些帮助和赔偿呢?以下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国企破产职工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的相关。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1)企业按照《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一次性安置费是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式。破产企业职工应该根据本人意愿对两者进行选择,在具体适用时也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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