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b交15年保费等退休年龄转为养老金,到60岁一次拿回多少钱

太平洋人寿保险中金佑人生怎么样? 太平洋人寿保险中金佑人生怎么样? 金融总线百家号回答关注(6)|查看更多问答2个回答遇见大咖的你03-05 19:207赞踩金佑人生是太平洋寿险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障计划分有主险“金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两部分。保额每份一万元,红利是增额分红,直接增加到保额上,中途不能领取,保单的有效保额就是每份一万元的基本保额加上分红。主险保障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直接按照有效保额赔付,主险、附加险同时终止。附加险保障42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42种大病中一种或多种的,按照有效保额赔付,主险、附加险同时终止;如果先确诊10种特定疾病,则按照确诊时有效保额的20%赔付,合同继续有效,等到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者是确诊42种大病的时候,再赔付剩余的80%,合同终止。另外合同有转换年金功能,按照现行的转换年金合同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不满75周岁,都可以申请转换,转换时保险公司会核算当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也同样折算成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全额转换或部分转换,当然,如果全额转换,那么金佑人生的保单就终止了。个人认为,该保险作为大病险还是不错的,但是如果想指望他赚钱,希望10年20年后能拿回多少收益,那建议你考虑购买其他侧重于投资收益的理财险,比如长期的鸿发年年,或者短期的红利盈A款。1评论保险思维06-19 19:588赞踩金佑人生是太平洋人寿保险的明星产品,历经多次升级,一路从金泰人生、金瑞人生、金享人生,升级为金佑人生,截止今天(日)最新版本是金佑人生2017,先来看看金佑人生的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障:88种(赔付即时保额)特别优势:保额分红(英式分红)——保额每年都会根据分红情况而相应增长。特别提示:分红是不确定的。举例:30岁的王先生投保金佑人生万保额,以中档分红预测,60岁的保额为145万(低档分红为103万;高档分红190万)谈到疾病种类的细节,金佑对于I型糖尿病的保障有优势,理赔相对宽松,只要求持续注射胰岛素就可以理赔,另一款产品对于I型糖尿病的理赔还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或者切除一趾或多趾,当然这也会导致保费产生差异,容易理赔的产品,保费相对提升是很正常的,后文会提到保费这一重要分析指标。2、特定疾病保障(轻症):20种(可赔付1次,赔付即时保额20%,赔付后其他理赔额度要同比降低,含轻症保费豁免)按照刚才的案例,张先生60岁如果罹患轻症,如“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如心脏支架)”,按中档分红为例,可得到145万*20%=29万,整体保额将为145万-29万=116万。金佑人生2017的升级把以前版本的轻症赔付“不高于10万”的限制取消了,算是一个小优化。但占用整体保额是一个小退步:注:市场主流竞争力产品的轻症都是怎么保障的呢?(1)数量日益增多:有的产品轻症都增加到50种轻症,当然不是病种越多就越好,只是相对而言,需要综合考虑。(2)赔付次数不限于1次:轻症可以赔付3次、5次的产品也是不少的。(3)轻症额外赔付:赔付轻症一般是保额的一定比例,如20%、30%等,赔付后高性价比产品一般都是不影响主险额度的,即使罹患轻症后再得重疾,还是按原保额理赔。3、身故/全残保障:(赔付即时保额)同重大疾病的保障一致,如果张先生60岁身故(且60岁前未患轻症和重疾),可以得到145万的理赔金。保障好固然重要,保费合理才是硬道理,那么这样一款产品多少钱呢?以刚才30岁的张先生为例,他为自己投保了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万保额,保费38100元/年,20年缴费,保100万基础,一共要交762000万元,杠杆效应一般,如果分红状况好,能够弥补一些保费贵的不足,但要有时间的等待,至少要等到60岁、70岁才能看出保额增长的红利增长效益。(市场比较热销的重疾险产品的,30岁男性保额100万,平均在年交之间)虽然这款产品可以利用保额增长弥补不足,30岁的张先生,投保100万保额,到60岁保额可以提升至145万(中档红利),也还不错,但做了比较就看出了不足:同样是张先生投保100万保额,市场平均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在2万~3万之间比较合理,当然不含身故责任的单纯重疾险保100万,保费只需要1.7万。这样的保费水平就使得在投保时选择投保145万甚至更高,保费也低于这款金佑人生。这样一看金佑保额递增的优势就显得不那么耀眼,并且高保费让产品有些黯然失色,要知道同样花费3.7万元,其他产品可以从投保时就有150万的保障,而金佑人生要等到几十年以后才可以增长到那么高,即使80岁增长到184万,疾病高发期和最应该得到高额保障的时期也过去了,失去了重大保险的意义。因此笔者更认为这款产品的资产传承功能优于重大疾病保障功能,当然可以去掉附加重疾保障的话,相对而言更适合长寿的人群做资产传承之用,因为这款产品保额可以递增,身故后保险金可以赔付给收益人,因此如果80岁、甚至90岁身故,180万甚至超过200万会赔付给保单的受益人,用于身后传承一笔钱(以中档红利预期)。而作为终身寿险购买,其实也有更好的选择,如某单纯的终身寿险,30岁的张先生如果投保200万保额,保费不过2.9万/年,20年缴费,比金佑人生2017投保100万的保费低一些,因此笔者给这款产品的评价是“整体保障设计不错,且I型糖尿病理赔有优势,特别是保额递增是很大的增长优势,但保费较高,轻症保障有所欠缺,如果你不是太平洋保险的忠实粉丝或者特别担忧糖尿病风险,可以选择其他产品”。总结:如果给自己做一份保障计划,首先不是选择产品,而是分析需求,再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因为整个市场有超过70家寿险公司,各有特色,各有侧重,要根据自己的真实需求选择适合自己保障侧重的产品,而且在设计保障时不仅仅是重大疾病(或者防癌)保障,还有很多保障方向。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金融总线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加强投资和金融交流,说你的观点!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太平洋金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太平洋人寿-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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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的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即时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即时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详细条款]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2)受益人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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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的20%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即时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即时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2)受益人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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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A(2014)
太平洋保险
产品特色: 长期健康保障至终身,保障60种重疾+12种特定疾病,后续保费可豁免,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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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至被保险人终身
趸交,5年、10年、15年和20年限期年交
金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 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 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保险费豁免:如金先生符合特定 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金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按低、中、高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56645元、83468元、120883元,关爱金为35930元、201262元、455653元。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8岁以上,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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