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住院医保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例

退休职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退休职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问:退休职工异地就医医保该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如果是有关社保的问题,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br /&问: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诊的报销比例和有关规定? 答:只有出差和异地急诊才能报销,或者是退休职工医保已经转到异地的&br /&问:重庆市退休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重庆市医疗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住院可以报销70%左右如果在定点医院住院报销的比率会更高一些。&br /&
退休职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为了大幅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新政策第一项就提出了,增加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病种,在原有40个病种基础上,新增加20个,使居民大病保险病种数量达到60个。  医药费用10万以上报销80%  报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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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讯:据淮南网报道,“我要稳稳的幸福,能抵挡末日的残酷,在不安的深夜,能有个归宿……”一首《稳稳的幸福》唱出了多少人的心声。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病,却让不少家庭“因病致病”、“因病返贫”。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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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宝坻区的,以前单位上的公积金,后来病退了,现在天津买房,怎么提取公积金。”市民张先生日前向本栏目询问自己的公积金提取问题。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解释该问题:“如果您已经正式退休可持本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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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目前,31个省份均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相关工作,其中北京等16个省份全面推开,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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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_product-vm-ins-product4 一.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机关、事业、市属企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之和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单位参保人数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按月申报。缴纳统筹基金部分。  二.退休(职)人员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我市《暂行规定》,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加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在退休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年限)男不低于25周年,女不低于20周年可继续参加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的应予补足。补缴费用以补足时的缴费标准为基数,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怎样组成?  退休人员:1.75周岁(含)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4.5%划入;75周岁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5%划入。2.存储额利息。  五.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是哪些?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自费部分除外),年度通用,年末如有余额,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六.哪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不按规定就医和购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的。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他人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5.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七.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我市现行政策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为960元,第三次以后各次住院均为720元。  八.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由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  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如何确定?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我市在职职工、“双缴双保”、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1200(不含)-10000元,一级医院84%,二级医院81%,三级医院78%;  10000(不含)-20000元,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4%,三级医院81%;  20000(不含)-30000元,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4%;  30000(不含)-40000元,一级医院93%,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7%。  退休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五个百分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以公历上、下半年分别为二个结算时间段,认定起始时至上半年或下半年末不满半年者,按一个结算时间段计算,起付标准为1200元。公历年度内第二个结算时间段起付标准为96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按三级医院同档次比例支付。门诊与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规定病种专家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怎样计算?  实例1:参保人员某人患病在市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本次住院费用共12137元,其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空调费等)37元,计算如下:  1.属于支付范围的医疗费;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自负的医疗费:12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个人自负部分:%-81%)=1672元。  4.元,个人自负部分:%-84%)=336元。  5.某人本次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336==8892元。  6.某人本次住院由个人自负37元,自负3208元。  实例2:参保人员某某患病在市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本次住院费用共35150元,其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2150元,计算如下:  1.属支付范围的医疗费:=330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自负的医疗费:12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10000以下,个人自负部分:%-78%)=1936元。  4.元,个人自负部分:1%-81%)=1900元。  5.元,个人自负部分:1%-84%)=1600元。  6.元,个人自负部分:%-87%)=390元。  7.某某职工本次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00-74元。  8.某某职工本次住院个人自费2150元,自负7026元。  十一.什么是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必须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对参保因病医治,在结算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后的经济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保。  十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如何组成及筹集的?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含退休、退职)每月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资助每人每月2元,单位和参保个人每人每月各缴纳1元所组成,按月筹集。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条件是:  1.首次参保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2.必须是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十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或规定病种门诊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85%,个人负担15%。  十四.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转外地就医必须先由定点医院病区(科)主任提出意见,填报《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申报表》,经医院经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门核准,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由医保经办机构开具转院介绍信,即可转往外地定向医院住院诊治。急诊、抢救病人可先住院,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十五.参保人员可否在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可到定点药店购药。非处方药可直接到定点药店购买。  十六.参保人员就医时应随带哪些卡、证?  参保人员患病就医,赁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职工医疗卡》、《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门诊、住院就医。  十七.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如何看病和结报医疗费用?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不办理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卡、证。其用人单位须将人员名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填写《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申请表》后,可在居住地选择3-4家乡卫生院以上不同等级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如有特殊原因,需临时回工作地暂住,须办理安置地停止就医的手续,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在工作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可赁个人与医院的全额结算发票清单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而不能安置地、原工作地两处同时就医。在安置地就医所发生的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治疗,均按《暂行规定》待遇办理,个人自负部分不作提高。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支,赁发票、病历、处方、医疗费用清单,由参保单位定期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支属统筹基金应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十八.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怎样?  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足支付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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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流程,报销比例
退休后医疗保险怎么办?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流程怎样走?
根据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医疗问题之后,需要前往和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的医院,对于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这部分也是成立的,而且各位退休职工应该注意,这样才能够给予个人利益更为全方位的保障。而当退休职工身体经过检查必须住院时,根据医师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各位退休职工便可以开始入院治疗。
当然很多时候退休职工也会出现急诊的情况,对于急诊的问题可以先进行治疗。不过各位退休职工应该注意,必须三天内凭借着医院的相关证明补办具体的入院手续,否则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将不予以报销。所以家属在时间方面应该给予更为科学的认识,这样才能够使得整体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而具体住院过程中,由于相关医院医疗水平方面的限制,所以往往不能够继续治疗。这个时候需要住院必须经过医院院长的签字以及其他相关的手续,只有这样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才能够处于正常报销范围内。而不同级别医院在报销比例方面是不同的,而且社会医疗保险对于自费性药物是不予以报销的,各位退休职工都应该丰富这些基本的常识内容。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规定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男参保人员医保缴费年限要达到25年,女参保人员要达到20年,退休之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年限可以在退休办理完之后按照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办理补缴。补缴标准为退休当年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当年缴费医疗比例*月数。举例:老张,男2014年12月退休,共缴医保21年,按规定还需要补4年,缴费为:2014年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3557元,2014年医保交付标准为11%,个月=18780.96元,老张需要补缴18780.96元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具体手续为:企业退休人员由参保企业填写《从业人员确定缴费年限及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和《职工退休档案审核表》到市民厅社保处窗口办理。在各社保中心办理退休的由社保中心统一办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咨询电话:12333
2017年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一、人社部:2017年前基本实现医保全国联网
人社部13日下午就中国政府获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召开新闻吹风会。
针对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进展,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黄华波13日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已联合印发文件,目标任务是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异地就医已经取得两个重大突破
为了做好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这个工作,人社部成立了专题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倒排时间,集中攻关,目前取得一些重大突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2月9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这就是人社部发号。文件明确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结算模式、经办规程、部级平台和省级平台责任,还有信息系统的建设等一些重大问题。
上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通过了初步验收。这标志着这项工作从政策决策、系统建设正式转向政策落实和系统部省对接试运行的这一阶段。同时,加强京津冀、上海、广东等地方调度,督促今年各地必须要实现省内的跨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并且与部级系统进行对接,做好准备。
三、2017年底实现合规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这里面一个关键词是“启动”。另外是跨省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是所有的退休人员。
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不是说2016年底就能完成,是2016年底启动,2017年能够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相关问答】
1、退休职工如何办理医保?
【答】如果是刚退休还未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应当先持以下证件到社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退休人员审批表》;
(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
2、退休职工还需要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吗?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3、企业退休职工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答】一般企业职工有职工医保,退休后不需缴纳医保,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虽说近来一直炒作要求退休职工也要缴纳医保费用,毕竟尚未实施。如果没有职工医保,可以缴纳城镇居民医保或者商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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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石家庄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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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关于医疗保险的知识,小编收集了《年石家庄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因新政策尚未颁布,故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年石家庄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怎样的?鉴于很多石家庄的市民对此很是关注下面,搜集了相关的内容,以供参考!  一、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灵活就业人员以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  二、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1、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为1%;45周岁及以上的2%;  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的6%划入。  三、门诊主要待遇:  1、普通病种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900元,报销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报销80%;年度报销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2、慢性病病种(15种)和普通病种共设一个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执行,年度限额根据病种确定为2500元或1500元。  四、住院主要待遇:  1、报销首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5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职工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  2、报销比例: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3%,三级医疗机构为80%;10万元以上至年度保险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89%&,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7%,三级医疗机构为84%。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高于92%。  五、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90%,年度报销限额为20万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年度报销限额为20万元,共计每个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  拓展阅读: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特殊病病种就医和医疗费管理,联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病病种的范围  (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  (三)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二、特殊病病种的认定  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后,于每月10日前由所在单位凭下列资料向同级经办机构申请认定。  (一)病历资料:  1.恶性肿瘤: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像学检查报告、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如无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须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原因。  2.慢性肾衰竭: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肾B超报告、透析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器官移植术后: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需医疗机构医保科加盖医保专用章。  (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认定表》。  经办机构对申报病种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  参保职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特殊病病种的认定有效期限  特殊病病种认定后,自当月起享受使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待遇,有效期一年。一年后仍需门诊放化疗、透析或抗排异治疗的,凭放化疗方案、透析记录或抗排异用药记录以及指定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诊断证明再行申报。  四、就医管理  (一)特殊病种就医实行定点诊治。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种应在限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限定的医疗机构为:1.器官移植为具备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也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同级经办机构指定的协议零售药店购药;2.慢性肾衰竭为具备透析条件的协议医疗机构;3.恶性肿瘤为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协议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有肿瘤科的一级协议医疗机构。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应持《就医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协议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殊规定病种费用范围。  (四)常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参保职工认定特殊病种后,应到本人所在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五、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病种费用范围  (一)恶性肿瘤  1.放疗费用;2.抗肿瘤药品费用;3.保肝药品费用;4.治疗白细胞减少药品费用;5.止痛药品费用;6.针对所患恶性肿瘤进行的化验检查费用;7.相应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衰竭  1.透析的费用(血液透析项目费用仍执行捆绑价格)。  2.提升红细胞类:初始血液血红蛋白低于8g/L的,可使用血液制品(全血、血浆或红细胞成份血);初始血液血红蛋白低于10g/L的,可以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  3.补铁制剂:血清铁蛋白≤200ug/ml或铁蛋白饱和度≤20%的,可使用硫酸亚铁、琥珀酸亚铁、右旋糖酐铁和蔗糖铁。  4.补钙制剂:血清钙低于正常值或血磷高于正常值的,可补充葡萄糖酸钙和碳酸钙。  5.维生素D:Ipth(甲状旁腺激素)超过正常值3倍的,可使用阿法骨化醇、骨化三醇。  6.复方α-酮酸;左旋卡尼汀。  7.降压药物:超过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血压正常值,且诊断为肾性高血压者,可使用:依那普利、硝苯地平、美托洛尔、贝那普利、缬沙坦、氨氯地平等降压药。  8.抗凝剂:将血液透析中常规使用的肝素(含低分子肝素)抗凝剂并入捆绑价中(病历记载的出凝血机制异常者除外)。  9.检查费用: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及相应使用的一次性材料。  (三)器官移植术后  1.免疫抑制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和中成药百令胶囊、虫草菌发酵制剂药品费用。  2.化验检查费用:所移植器官B超、药物浓度测定、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肝功能。  3.以上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治疗费用。  六、医疗费支付  按年度计算,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标准;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标准。  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不超过60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不超过50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不超过4000元。住院期间使用抗排异药物和血药浓度测定并入限额标准。医疗费在限额标准内的,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资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本辖区所有具有城镇常住户籍并与当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非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职工,初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应具备在申请参保前与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2个月以上,并同时在该单位已参加本辖区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两个条件。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  (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四)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  第五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报表、托管本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身份证、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等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增工作人员、职工调入、调入本市,职工退休、职工死亡,个人或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数增减和终止基本医保关系手续。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代办机构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八条常驻外地职工及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保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常驻外地或易地安置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外国人在我市工作或就业,凭相关证件办理基本医保登记。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基本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三)基本医保费的滞纳金;  (四)基本医保基金的利息;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保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灵活就业人员以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  市区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  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作为缴费基数。  赞皇县,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基本医保缴费基数及费率的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划分,随着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执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基本医保费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第十六条视同缴费年限,按市级统筹前各医保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我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第十八条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有用人单位的,由退休前所在用人单位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灵活就业人员,应由本人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其调出地人社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有接收单位的,参保时由接收单位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没有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同时,一次性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和为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差额。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而终止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补缴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及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对不按时参保的,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段期间,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医疗费不予报销。  凡恢复参保的,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补缴用人单位及个人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保费,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由银行代为扣缴。  第五章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同级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三)个人账户的利息。  第二十六条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  (一)35周岁以下的为0.5%;  (二)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为1%;  (三)45周岁及以上的为2%。  第二十七条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的6%划入。  市区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以人社局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赞皇县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第二十八条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为次年7月1日起。  第二十九条预批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预批的养老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预批退休阶段的个人账户不予变更。  第三十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经办机构申报变更个人账户划入基数,自申报次月起予以变更,不予补划申报前的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下列费用:  (一)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二)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和职工预缴基本医保费的,由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个人账户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丢失的,挂失前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五条职工基本医保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职工死亡后,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因所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办理终止基本医保关系,造成个人账户多划入的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时予以扣回,无法扣回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第三十八条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六章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意外伤害保险费后的部分作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由同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一)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  (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  (三)急诊抢救病种(共36种)的门诊医疗费;  (四)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反应药物)的门诊医疗费;  (五)甲类传染病的门诊医疗费;  (六)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的门诊医疗费;  (七)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门诊医疗费;  (八)住院医疗费;  (九)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  第四十一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按病种类别分别管理。  (一)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数额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和普通病种共设一个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比例按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执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费用水平较高的病种为2500元,费用水平较低的病种为1500元。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就高计算,限额不累计。病种数量、认定及年度支付限额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三)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急诊抢救病种目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二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支付办法执行。特殊病种的认定、就医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四)单眼白内障病种门诊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各级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实行限额结算办法,二级医疗机构每例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例2100元。  (五)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首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起付标准根据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社部门适时调整。  (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在所就医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300元。  (三)职工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本次住院的结算年度。  (四)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3%,三级医疗机构为80%;10万元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89%,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7%,三级医疗机构为84%。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92%。  (五)职工采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肾透析5%);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5%;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20%,其余部分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有限价的,实行限价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用药范围等执行。  (七)转往石家庄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个百分点。  (八)按结算年度计算(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0万元。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可以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附件1)的规定办理;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可以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附件2)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职工意外伤害病种医疗费的支付、结算及就医管理办法,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附件3)的规定,通过意外伤害保险途径解决。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筹资标准,视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章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职工基本医保实行协议医疗制度。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承办基本医保医疗、药事服务,应经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查取得职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和药事服务资格,经同级经办机构确定,并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计算机联网。  第四十六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政策及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依法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避免过度医疗。不得无故推诿和滞留就医职工。协议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药事服务行为,合理供药。  第四十七条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同一家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自然年度一定一年不变。因病情需转诊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四十八条职工使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就医,所用药品要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四十九条参保人员就医,原则上以参保当地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为主,因所住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要转往外地诊治的,按有关规定转诊。转往石家庄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限定在京、津、沪三地三级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第五十条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保的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易地就医信息登记备案手续。对灵活就业人员不予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已办理退休的除外。  第八章医疗费的报销及结算  第五十一条职工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中的个人账户直接结算。  第五十二条职工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病种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中的个人账户或现金结算;应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记账的医疗费,由同级经办机构负责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结算办法,由各级经办机构制定。  第五十三条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应及时将职工就医购药的相关信息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及时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应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按95%拨付,其余5%留作基本医保医疗服务和药事服务合同保证金,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基本医保费时,同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各级协议医疗机构传输信息,其有缴费义务的职工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协议医疗机构仍应为其建立门诊或住院登记、病历、医疗消费明细等计算机信息,履行基本医保的有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职工诊治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在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五十六条职工个人垫付的应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由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灵活就业人员到经办机构报销的医疗费,拨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银行卡)。  第九章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五十七条风险调剂金按照《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调剂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有关人员的待遇  第五十八条纳入各级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用人单位的老红军、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按《关于建立完善石家庄市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通知》(石组通字〔号)执行。  第五十九条纳入各级经办机构管理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医疗待遇,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发〔2006〕3号)执行。划入个人账户的4000元用完后,不设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病种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规定支付。  第六十条纳入各级经办机构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原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石劳社〔号)执行。  第十一章监督和考核  第六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药事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定点协议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对违反定点资格有关规定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基本医保定点资格。  第六十三条经办机构负责对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及时向人社局、财政局报告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用人单位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职工基本医保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章奖惩  第六十五条对认真执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且医保工作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由同级基本医保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可以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基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附件4)执行。  第六十八条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本细则执行之日起,纳入市级统筹的原统筹地区有关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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