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签证 担保人人不是同一天签的字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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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未在借条上签字而是另行出具担保函有效吗
担保人未在借条上签字而是另行出具担保函有效吗
浙江 - 温州
保函有效,建议带材料找律师面谈
5条律师回答
另行出具,是有效的
找法网认证律师
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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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给了谁呢?
你好,可以重新与债权人签。具体如有需要,可以给我打电话或见面帮您分析。
没有担保人借条有效可以办理,通则规定与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已经对于该类问题作为更进一步的明确,在结合案件材料及相应法律规定,能够给予专业的庄律师意见及法律风险,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合法的。
对方可能超过诉讼时效了,可以抗辩。
你好,我是山东枣庄的陈印成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间的连带担保,是期满后6个月时效。对于大额的借款,为了降低你的风险,在签合同时让专业律师帮你审查一下,可以防患于未然, 
这个建议慎重
答辩目的是什么?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限,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按照《担保法》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的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并您未说明,如果超过了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这就说明超过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限,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按照《担保法》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的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并您未说明,如果超过了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这就说明超过诉讼时效了,起诉时保证人以此进行抗辩的话就很难认定其保证责任,如果没有超过还款期限六个月,是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人责任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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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保证人签了字就要承担责任吗?
- 嘉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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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签了字就要承担责任吗?
&&&&&日 10:48:15&&&&&&&&&&&&&&
本报讯 日前,秀洲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原告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同时,还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在秀洲法院了解到,去年,沈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应王某的要求,沈某找来了自己的好友朱某作为保证人。二人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到×年×月×日前归还。借款人沈某,保证人朱某。”沈某和朱某在借条上签字并按了指印。一个月后,王某向二人讨要借款,沈某先是声称暂时没钱,过几天就还,之后,再也联系不上,朱某也不愿意替沈某还款。无奈之下,王某将二人诉至秀洲法院,要求沈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要求朱某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王某出示了两被告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明借款及保证的事实。
庭审法官解释,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六个月里,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朱某的保证期间为约定归还时间后的六个月,而王某起诉时已超过上述期限,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要求沈某归还借款的请求,但驳回了其要求朱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来源:嘉兴在线—嘉兴日报&&&&作者:记者 闫拥洲 通讯员 秀 舟&&&&编辑:李源&&&&责任编辑:吴抑西朋友应聘一家公司,公司要求其回家填个担保书,我朋友找到了担保人,但是担保人当天因有事没能亲笔签字,于是该朋友自己替担保人签了字,请问这份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人追认,否则无效
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自然人、法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如果夫妻贷款,妻子没有到场签字,那么必须要有公证处出示的委托公证,要不然不算数的
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因为两者都是用身体换取利益。
只不过妓女的利益是比较“白”了点,是直接要钱,而且从知识分子的眼里看,妓女的目光相对比较短浅,因为妓女要求的是...
是,这个是必需要签字的,如果被保险人是学生未成年人,可以由监护人签,因为这些程序是和将来的理培有一定的关系。为免以后的麻烦还是不要省下任合一道工序
可以理解你的心情!不过,我也了解过不少单位的特殊职位,确实也存在着复印担保人的证件、了解应聘人员家庭情况的现象。担保的原因主要还是这些岗位的特殊性(比如以前出现...
答: 宋司马光奉英宗敕,与刘放、刘恕、范祖禹等历十九年, 成《资治通鉴》二百九十四卷,始于周威烈王,迄五代后周世宗 显德六年,其间凡一千三百六十二年,皆记其治乱与亡之...
答: 土耳其文学奥斯曼时期,诗歌是主要的文学体裁,主要采用安纳托利亚方言或奥斯曼土耳其语,主要题材是美丽和浪漫
答: 楼上说得对,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他们外国人不照样学我们东方文化嘛,同样的道理!
答: [89]他说:“学至于佛则无所学”,以为宋伊川诸儒“皆窃吾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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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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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不管什么情况,一旦担保人签字了,所有责任都要担保人承担
用户:uev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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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不管什么情况,一旦担保人签字了,所有责任都要担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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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字的,要承担什么担保责任?(【周斌律师每日说法】114)
作者:周斌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民间经济活动尤其是借贷活动中,经常出现借条中没有担保条款但第三方以担保人名义签字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吗?如果承担,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依据此规定,上述情况下保证合同成立,则保证人即上文所说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至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不同时期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有不同规定。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规定(以下简称《保证司法解释》),“7.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中可以看出是一般保证。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里规定的却是连带责任保证。
仅仅一年之间,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该如何适用呢?《担保法》作为后法(《保证司法解释》作为司法解释,严格来说不是法律),位阶又高于司法解释,无论是按后法优于前发原则,还是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其效力都高于《保证司法解释》。结合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可知自《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保证合同纠纷,在上述情形下一律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即日起上述情形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生效前即日前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为明确司法实践中的此类情况的适用,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8号)(以下简称批复)认定,“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依据的就是上文所说的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但对《担保法》生效前的纠纷,依据《保证司法解释》判决的生效判决、裁定的再审,又应适用上述哪个法律文件呢?《批复》认定,“在本批复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批复。”即这时应改变适用规则,按《担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再审引发的纠纷发生在《担保法》生效之后,故这种规定符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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