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对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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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看清: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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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看清:后,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12种发票
& && &&&一、票款不一致的专用发票
  《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 && &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 && &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 &&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 &&&4、要多缴纳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 &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 &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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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浅析“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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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极大的比重,所以自实施&营改增&改革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营改增&的实施也对企业所得税带来了较大影响。本文将从税前扣除项目和收入确认两个方面反映&营改增&实施前后的变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并引用实际案例阐述&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在&营改增&实施之前,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而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并不包含在收入总额中,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增值税不得在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此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直接的影响。
  (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业税制下的成本是价税合计,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支付的各类原料成本、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应进行价税分离,因此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生产成本也会下降。
  (三)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减少
  &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前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之后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举例说明如下:某交通运输企业购进一辆运输货车,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
  在&营改增&前,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11.7(10+10&17%)
  贷:银行存款&&11.7
  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月折旧额为11.7&P5&P12=0.20(万元)。
  在&营改增&之后,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营改增&之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含税金额1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月折旧额应为10&P5&P12=0.17(万元)。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同样价格的货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
  二、收入确认的变化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营改增&之前和之后会有变化。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0万元,营业税税率3%,在&营改增&之前,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10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
  而在&营改增&之后,该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11%)
  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企业该项业务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比&营改增&之前的1000万有所减少。
  同时可以推断出,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及捐赠支出等税前扣除限额也会相应减少。举例说明如下(案例引自中华会计网校会计论坛):某交通运输企业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当年6月购买10辆运输货车金额300万元(按5年折旧),全年汽油花费200万元,相关费用30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
  在&营改增&之前:
  该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10%=3(万元);
  该企业货车折旧:300&P5&P2=30(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30-300-30-3=437(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10&60%=6,纳税调增10-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7+5=442(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110.5(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37-110.5=326.5(万元)。
  在&营改增&之后:
  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1%-(200+300)&P1.17&17%=26.44(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44&10%=2.64(万元);
  该企业货车折旧:300&P1.17&P5&P2=25.64(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200&P1.17-25.64-300-2.64=401.68(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0.5%=4.5<10&60%=6,纳税调增10-4.5=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1.68+5.5=407.18(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101.8(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01.68-101.8=299.89(万元)。
  通过案例我们看出&营改增&实施后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产生的影响和变化,这些影响和变化导致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作为税务部门应正确认识和应对&营改增&给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足额征缴应纳税款,更多地关注并防范税务风险。
  &&&&&&&&&&&&&&&&&&&&&&&&&&&&&&&&&&&&&&&&&&&&&&&&&&&&&&&&&&&&&&&&&&&&&& (城关区地税一局 生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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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建安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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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何变化
按照目前的管理水平,才能保持税负持平。但是.67%,税负短期来看会增加,产生大量抵扣,但仍对于企业控制税务成本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建筑企业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建筑业税率由3%营业税上升到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增值税),单看税率在四大行业中涨幅最大,按规定这些成本也不能抵扣。  对此,才能尽可能增加抵扣。此外,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外部劳务费用在施工成本中占比约20%~30%,进项税额最多只能达到60%,虽然税基由营业额转变为增值额(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要注意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和分包商,规范运作流程  全面营改增后。  “营改增将给我公司带来根本性变革。据初步测算,营改增后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达到72。”武汉市新八建设集团财务部蔡诗发坦言。  在建筑行业,沙石料、土石方等材料往往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这将导致进项税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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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将企业所得税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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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建筑企业只接项目不做项目,层层分包坐地分成,通过层层分包坐地分成,很明显这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单看税率在四大行业中涨幅最大,虽然税基由营业额转变为增值额(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产生大量抵扣,按规定这些成本也不能抵扣。对此,使得这种层层分包的模式将难以为继。”湖北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王泽民介绍说.67%。营改增会倒逼企业索取进项的专项增值税发票,层层分包的模式将难以为继,专家建议,建筑企业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要注意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和分包商。”武汉市新八建设集团财务部蔡诗发坦言。在建筑行业,沙石料、土石方等材料往往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这将导致进项税额减少,进项税额最多只能达到60%。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营业税上升到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增值税)。“营改增将给我公司带来根本性变革。据初步测算,营改增后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达到72,税负短期来看会增加,但仍对于企业控制税务成本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过去,一些有关系的建筑企业只接项目不做项目,按照目前的管理水平。实施营改增后,倒逼企业索取进项的专项增值税发票,才能保持税负持平。但是建筑业:层层分包模式难以为继过去。此外,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外部劳务费用在施工成本中占比约20%~30%,规范运作流程,才能尽可能增加抵扣,降低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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