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做过正颌手术风险大吗,还可以买住院+重疾保险吗

有医保 还需要买重疾险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一个问题:医保是花多少报多少,重疾险是买多少赔多少!假设一个人不幸得了重疾,首先面对的便是医药费,对于医保来说报销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很多进口药或其他项目不在医保的报销范围之内;相反重疾险,只要确诊,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会一次性赔付给你。至于赔付多少,就要看你当初买的保额是多少了,一般保额是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的,而赔付的这笔钱用于什么地方,保险公司无权过问。有医保的话,买多少重疾险合适?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常见重疾的治疗费用表:看完上面疾病的治疗费用数额,你有什么感想?其实,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例子在生活是常有发生,一场大病的来临,动辄就几十万元的医疗费用,足以让一个生活富裕的家庭落入深渊。有医保足够吗?一场大病会产生以下三种费用:1.治疗费用;2.后续的康复疗养费用;3.工作收入损失。医保可以直接报销的是住院手术医疗费用,而其他方面也只是报销一部分,那么像住院押金、手术中的自费器材、自费药费、住院期间家属的额外花销和医护红包等等,谁来承担呢?并且后续的康复疗养费用和工作损失医保也是不管的。然而重疾险是对常见疾病的保障,在保险产品市场上,一款重疾险基本保障疾病在30种以上,基本包括保监会规定的25种常见疾病。据保险公司理赔数据提供:25种重大疾病的覆盖98%的理赔率,也就说目前的重疾保险对大多数人来说比较适用。重疾保险的赔付是根据消费者当初所选的保额决定的,买多少赔付多少。第一部分:治疗费用这部分要覆盖我们在看病期间的所有支出费用,最根据的保证我们能够看得起病。根据医生的建议:第一份保险必须要买重疾险,保额不能低于30万!也根据上面的疾病的治疗费用,建议重疾险保额在30-50万。第二部分:后续的康复疗养费用这部分要覆盖我们在康复疗养期间的所有支出费用,保证能够完全康复。这部分就要因病不同,因人不同,因经济条件不同,不过重疾康复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这里给大家一个大致的参考,按照治疗费的50%估算,也就是要在10-20万左右。第三部分:工作收入损失这部分要覆盖工作收入方面所带来的损失,因为在康复期间,不能再为养家、收入等事情而奔走了,而要对我们收入损失进行补偿。同时一旦得了重疾,是有5年的存活率的,好好调养的同时,可能就没有收入,所以最好是要覆盖5年的工作收入损失。总结:保额的确定还需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来会决定。有医保的前提下,根据前面的三个部分,重疾保额也要至少在50万左右。通常来说,为自己和家庭购买保险时,不可能只买单一的保险产品,而是要有一定的保险规划。适合大多数的人保险规划是:意外险+医疗险(住院)+重疾险+寿险,有这4种险种构成自身或家庭的基本保障,那么重疾险的保额的相对可以降低一点,也至少要在30万左右。我们在购买时,不要只注意保额,而忽略了保费的存在,因为保费是我们支出的,要和经济条件相适应,一般在年收入的5%——15%为宜。如果为了达到一定的保额,而造成自身或家庭的经济负担,就不适用自己了,建议重新规划购买。提醒:1、购买重疾险时,低保额不够,高保额保费又太高,生活经济压力会加大。其实,保险保障不是一次性购买就可以的,随着生活的推进、工作性质、收入变化、未来风险高低等,需要做应对的调整,所以当经济条件一般时,可以先购买性价比较好,满足自己需求,自己负担得起的重疾产品,等经济条件上升时,根据当下需求和风险,适时的增加重疾的保障额度。2、在消费型重疾险和返还型重疾险上,很多消费者都选择购买返还型重疾保险,因为到期可以返钱。其实消费型重疾险的性价比更高,更适合保障意识高,保费预算低的人群,比如收入不是很高的工薪阶层、刚工作的青年群体、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3、重疾选择疾病种类不是越多越好,因为只要包含常见的25种高发重疾,那么就可以预防98%的风险了。而覆盖疾病更大的重疾险,相对应的保费也会高很多,而起到的保障作用在我们看来可能没有明显的增加。所以保费预算不足的人群,要慎选!4、在重疾险的保障期间上,是买定期1年或者几十年还是终身?保费随着投保年龄增长而递增的,而且1年期重疾险的最高续保年龄通常不会超过60岁,而60岁又是疾病高发、急需保障的年龄,所以建议是买终身,如果实在预算不足,也可以买定期,但是不建议买1年定期在续保,不仅保费高,而且后面可能会出现不能续保的情况,可以买几十年的定期,比如30年等,等预算充足时,增加保额和买个终身。总之一句话:重疾险一定要买够(适合当下需求),越早越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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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5〕11号)精神,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健康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市发改(医改)、卫生计生、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个人承担一定医疗费用,保险机构保本微利。合理测算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确保大病保险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城乡差异性,科学、合理制定大病保险保障方案。鼓励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5年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不高于3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筹集。根据筹资标准每年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历年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解决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筹解决。
每年月日前各县(区)财政部门把本县(区)新农合参合人员的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支出户划转到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入户,再由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市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其中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统筹范围。统筹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条件成熟时可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时间。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保障起止时间为5年1月日至5年12月31日。今后大病保险工作原则上以自然年度进行资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结算。
(二)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员,因停保(合)、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也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基本保险待遇终止,则大病保险待遇也随之终止。
1.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并缴纳了当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与其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一致。
2.新农合参合人员。对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继续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
(三)保障范围。参保(合)人员经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含重大疾病门诊治疗)基金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研究出台相关办法,明确不列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四)保障水平。综合城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消费实际情况、参保(合)人员实际缴费人群情况等因素,确定5年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AdobeHeitiStd-Rfont-size:16.0000mso-font-kerning: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不设封顶线;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设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报销比例见下图示)。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起付线以上分段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保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万元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2万元(含1.2万元)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3.2万元(含3.2万元)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5.2万元(含5.2万元)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万元以上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万元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万元(含2万元)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万元(含4万元)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万元(含6万元)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万元(含30万元)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转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享受待遇。其中:转自治区内治疗的,报销比例与市内就诊待遇相同、按上表执行。需转自治区外治疗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
新农合参合人员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在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与市内就诊待遇相同。
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对住院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分,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3〕50号)、(《桂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予以救助。
五、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我市筹集的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机构分次拨付,5年月底前第一次划转,5年月底前第二次划转,余下在6年月底由市发改委(医改办)、人社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联合考核后再给予结算。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二)结算方式。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已实现医院端即时结算服务的:属于大病保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大病保险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疗救助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商业保险机构垫付,然后由商业保险机构按月与县(区)民政部门结算。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未实现医院端即时结算服务的:大病保险对象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及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主动向商业保险机构提出报销申请,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用。
(三)风险调节机制。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在计算盈利率、亏损率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分开核算,分别支付。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扣除综合管理成本(招标确定,不得高于当年度大病保险保费总额的5%)和直接赔付后,盈利率或亏损率应控制在5以内。综合管理成本实行总额控制、限定范围,在限额内据实列支的管理办法。综合管理成本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人力成本、医疗管理、案件调查、办公运营、宣传培训、违规费用审核奖励等费用。要建立综合管理成本分类控制实施办法,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管理费用支出。由招标确定盈亏率的目标值,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调整。盈利率或亏损率计算公式为:〔(大病保险金-大病保险项目的管理成本-被保险人的赔付款)/大病保险金〕。
.盈利分配办法。盈利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盈利部分全部归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
.亏损分担办法。亏损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由人社、卫生计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综合评估,符合大病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分别支付亏损额的;亏损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优先从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应承担的亏损部分,基金累计结余不足的,从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中统筹解决。
六、承办方式
(一)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工作由市人社局和市卫生计生委作为采购人,委托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根据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要求,制定招标文件。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根据我市参保人员情况、相关医疗费用数据以及大病保险需经办人员数量、场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对接等相关要求制定招标文书;商业保险机构依此制定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依法投标;市监察、审计、发改(医改办)、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全市大病保险统一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或一个联合体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承担经营风险,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商业保险分支机构经营资格管理。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获得承办资质,方可参与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工作。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所需具备条件、获取资质要求以国家文件规定和自治区印发的招标文件为准。
(三)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市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医改办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同范本(明确具体补偿分段及比例、盈亏率、配备承办及管理资源、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为保证政策的平稳持续施行,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年,先行试签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提前天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探索实现即时结报。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探索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商业保险机构应依托原有的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信息系统应具备的信息采集、结算支付、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努力实现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机构要发挥网络优势,积极探索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效率,区外就医和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申请补偿的大病患者,经向患者参保(合)所在地申请,商业保险机构应控制在日内办结。
七、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市人社、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主管和招标部门,要严格招投标流程,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协议和考核目标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考核,通过随机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履行合同,维护参保(合)人权益和信息安全,及时处理违法违约行为;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财会(基金)管理、业务监管等相关工作;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我市大病保险工作稳妥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合署办公管理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商业保险机构要配备专业队伍,与基本医保部门开展全流程合署办公,建立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管理平台,在政策咨询、保费征收、费用审核、医疗巡查、理赔接待、档案整理等所有环节全程参与和管理,与基本医保部门一同履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项职能,让参保群众得到一站式服务。市发改(医改)、卫生计生、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大病保险工作稳妥推进。
(三)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市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诊疗。设立由基本医保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联合组成的大病医疗保险联合稽查办公室,商业保险机构配备满足医疗稽核工作的驻院代表、医疗巡查人员等医疗稽查队伍,加强双方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制的作用及其风险管控的专业优势,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四)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有效控制管理费用支出,每季度向政府有关部门、保险监管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和报告,并按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公布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将大病保险协议签订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启动改革。市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抓紧完成数据测算工作以及对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的具体要求,5年4月上旬出台我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确定起付线、筹资标准、实际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分段报销范围及比例、盈亏分担机制等具体标准。市人社、卫生计生部门作为采购人,要积极与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沟通,完成实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招标。5年4月中下旬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开展招投标工作,确保5月中旬前顺利完成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合同协议签订、同时完成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考核评估制度、资金拨付制度等相关工作。
第三阶段:理算赔付。5年6月中旬前市财政局按规定划转大病保险保费,商业保险机构完成信息系统建设、与医保部门对接理赔数据、人员培训、承办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为正常运行大病保险业务做好准备。商业保险机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正式开始理算理赔工作,次年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所有大病保险案例的费用结算工作。
第四阶段:跟踪监测。建立大病保险工作监测制度,实行每月动态监测,跟踪试点进度。市人社、卫生计生、民政和中标保险公司于每月日前将我市上月大病保险试点进展情况和数据上报市医改办,市医改办汇总后于当月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
第五阶段:总结评估。5年月和月,各相关部门对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要在设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编制部门协助,整合各城区新农合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实现新农合基金的市级统筹。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二)稳妥推进,及时总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确保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市卫生计生、人社、民政等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逐月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将推行情况和季报、年报报告及时报送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
(三)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市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建立由市发改(医改)、卫生计生、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报销程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大众的保险责任意识,使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为我市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范围
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不予支付项目范围
一、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车祸等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及国外、港澳台地区、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输卵管再通术等)、原发性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医疗费。
二、未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或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急诊住院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除外)。
三、超过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
四、药品类型:零售药店购药;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五、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婴儿保温箱费、取暖(降温)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冰箱、电炉费、食品保温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生活服务费等。
.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膳食费、营养费等。
.文娱活动费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
.美容、健美、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斜视、倒睫、眼睑下垂、形腿、形腿、多指(趾)、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等项目。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三)医用材料类。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四)其他。
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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