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缓刑期满满后,回家可以经营合法营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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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 详见:
本网案例延伸:涉嫌非法经营,无罪辩护成功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 &&艾伦.德肖微茨...全文地址:
法规延伸: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正文】 &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件中的半成品书籍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请示》(辽公传发[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全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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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信息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凤刑初字第0027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凤阳县府城镇明陵路经营“易购”便利商店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和出售黄山、黄鹤楼等系列品牌卷烟。2013年11月7日,凤阳县烟草专卖局对其商店依法进行了检查,共查获购进上述卷烟99.1条,核定零售总价格17451元。另查明,在其经营期间还非法购进上述品牌卷烟总价格55628余元,均已被其出售。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73079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凤阳县府城镇明陵路经营“易购”便利商店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和出售黄山、黄鹤楼等系列品牌卷烟。2013年11月7日,凤阳县烟草专卖局对其商店依法进行了检查,共查获购进上述卷烟99.1条,其零售价格总计17451元,以及9.7条中华、玉溪牌假冒卷烟。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经营期间还非法购进黄山、黄鹤楼等品牌卷烟总价格55628元,均已被其出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徽省凤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证实李某甲涉嫌销售假冒卷烟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因数量、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该局将此案移送凤阳县公安局处理。
2、户籍证明,证实李某甲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3、赤壁市公安局茶庵岭派出所证明,证实李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4、凤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归案经过证明,证实李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安徽省凤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证实经查证李某甲未持有该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账本、记账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购买、销售香烟情况。
7、安徽省凤阳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实该局对查获的99.1条香烟、进货账本、账单先行登记保存。
8、安徽省凤阳县烟草专卖局凤烟办(2011)12号关于调整凤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成员的通知,证实徐军、张成伟为凤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成员。
9、行政执法证,证实朱智厚、张孝凯、徐芳、李国夫、周永具有执法资格。
10、凤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证实查获李某甲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案涉案卷烟价格为17451元。
11、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从李某甲商店查获的硬中华3.7条,软中华1条,玉溪5条香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1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出其从吉某、王某甲处进烟;证人王某甲辨认出易购便利店姓李的店主是李某甲。
13、安徽省凤阳县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照片、视频资料,证实2013年11月7日该局工作人员在李某甲店中查获非法经营卷烟的现场情况。
14、证人吉某证言,证实其在门台子老街北口开批发店,主要经营香烟、酒、饮料等。2011年夏天其开始向凤阳县府城镇明陵路上往大庙去的汽车站旁的易购便利店送货,店主叫李某甲。其送的烟有“黄山”、“黄鹤楼”、“芙蓉王”、“利群”等品种,一般一个星期送一次,到现在大约有十几万元以上的烟钱。李某甲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5、证人付某证言,证实其和丈夫吉某开个批发店,主要经营烟、饮料批发。李某甲在凤阳县府城镇大庙车站附近开个零售店,他在其家进香烟有2年时间了。李某甲从店里进的主要是本省出产的“普皖”、“红皖”、“金皖”,在今年下半年偶尔开点中华、玉溪烟,基本上一个星期送一次,这两年一共给他十几万的烟。
1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开皇城百货批发店,主要批发烟、酒等,从今年春天开始给府城镇明陵路易购便利店送香烟。其送的烟有“普皖”、“黄山”等品种,每次送的价值有几百元钱,送了有十几次,大约有12000元左右。易购便利店的店主姓李,30多岁,外地人。
1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是李某甲哥哥。2013年11月份,其要账抵来烟放在李某甲开的易购便利店里。这些烟是从凤阳县西泉镇考城姓王的开的幸运超市里抵来的,是中华牌和玉溪牌香烟,有3000多元。其不知道这批烟是假烟。
1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从李某乙那里拿的富硒康没付现金,便用不太好卖的一条中华烟,几条黄鹤楼的烟抵给他了,价值约2000多元。这些烟是凤阳县烟草公司配货送来的。
19、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供认其在凤阳县府城镇明陵路小猪市旁开个易购便利店,从2010年秋天开始卖烟,主要有普皖、一品黄山、黄山、渡江、中华、玉溪、黄鹤楼,大约有二十多种。其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卖的烟是从门台一个姓吉的、府城一个姓王的手中进的,还有考城一个姓张的通过其哥哥抵账抵来的烟。这两年的时间里其从姓吉的手里进了四五万元、从姓王的手里进了一万多元的烟。从姓张的那抵账的中华、玉溪的香烟,其没有卖,都被烟草公司拿走了。其进烟的价格是烟草公司开的价格,以零售价格卖的,获利有四五千元。其进烟和卖烟有记账,进烟是记在笔记本、还有三张纸上,卖货是记在练习本上。记账本上记的烟字表示进的香烟,后面的数字表示钱数,写货字不是烟,有的把烟和货记在一起的,分不清具体数字。三张记账纸上记的数字都是香烟,是今年11月5日进的货,大部分都被烟草局扣去了。经鉴定的一部分假烟是其哥哥哥抵账抵来的,进价是正常的市场价,其没有卖过。
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对涉案烟草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洁
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
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于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全国首例“刷单入刑”案宣判:非法经营罪判5年9个月
08:1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杭州6月21日消息(记者张国亮)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经常网购的朋友都知道,除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价格,卖家的信用、等级、商品评价通常也是我们在选购商品时用以权衡、货比三家的几大元素。而许多人不知道的是,这些,其实都可以“刷”出来。一些不法分子帮助电商卖家利用刷空单的方式,完成一笔笔虚假交易,短时间内便可以提高商家信誉,自己也从中谋取暴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刷单炒信”。它不仅会严重威胁网络经济的诚信经营氛围,造成劣币驱逐良币,让投机取巧者得利,令诚信经营者吃亏,长期下去还会搅乱整个市场,损害电商生态环境。
  昨天(20号)上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被前来听审的人们挤得满满当当。随着法官一槌落音,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90后小伙李某内心清楚刷单在淘宝网上是违规的,但他从来没想过这是犯法的,更没想过要承担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庭最后陈述环节,李某黯然落泪,希望减轻处罚。然而已经晚了,在奶奶的注视下,李某被带离法庭。
  据调查,2013年2月,李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李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截至2014年6月,李某非法获利90余万元。
  随着刷单和虚假好评的行为越来越被消费者诟病,阿里巴巴开始利用大数据建立风控模型打击刷单行为。2014年年初,阿里巴巴高级安全专家傅立阳最先发现了“零距网商联盟”的刷单线索,“通过模型,我们识别出了许多虚假交易,从这个点上当时我发现了这个线索,我们发现了一连串的店铺,之后结合反馈的信息和我们的大数据,最后把这个团伙给挖掘出来了,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2014年5月,阿里向杭州市经侦支队报案,李某被传唤到案。2016年6月,李某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至阿里巴巴总部所在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刷单入刑的第一人,李某为何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主审法官俞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予了解释:“我们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两高有一个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上明确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进行发布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行为是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
  众所周知,在过去,打击刷单行为,依靠的主要是行政手段,由工商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这次,首次向刷单炒信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成为这一案件备受关注的主要原因。有人说,这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进步。不过,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看来,采用什么手段处罚、做出何种程度的处罚,都是根据这种行为本身的情节轻重来考量的,该案的量刑也是依据了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因此,以本案为“标杆”,去考察打击刷单炒信行为本身究竟应予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其实意义不大。但是,本案却具有重要的普法、启发意义。
  刘铭谈到:“我们一直强调一个观点,罪刑要相适用,刑罚要相适用,这才是真正的一个司法管理。他这个就是典型的非法经营罪,构成了三个条件,首先它是经营行为,刷单把它作为经营行为去界定了,其次非法,再有他扰乱了社会秩序。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了,而且金额是30万以上,那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正常地来追究他的责任,履行了办案机关或者说司法机关的一个职能而已。”
  刘铭解释了为什么大家会关注此案和此案的典型性,“一个是首例性,违法现象很多,我们首次将它作为刑事案件,作为非法经营罪去处理。很多人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这需要普法意识的加强,任何一个案件既有个体的惩罚性、个体的教育性,也有社会的教育性、启发性,这个案子就有这样的功能,通过这个案子宣传、报道,这样规范的办案,告诉大家你的行为是在触犯法律规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达到这样一个目的。”
  打击刷单炒信刻不容缓。但就这一案件,也有人提出,相对于刷单行为来说,“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这种处罚是否过于严厉呢?据《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年报》披露:2016年阿里识别信用炒作相关网站179个,发现微信、QQ、YY等社交软件专门从事信用炒作的群组5060个。这些都能被起诉吗?对此,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三平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结合他们刷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性质等等各方面,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给予行政性处罚更恰当。如果说我就抓住他了,针对这个行为咱们也说“首起”“首例”“最重”等等,如果就把他这么处理了,别人不处理,这对于法治的统一其实是一种破坏。”
  不过,无论如何,作为全国刷单入刑的第一人,李某注定背负上警示意义。尽管当前国家法规对于刷单行为并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但在该案的主审法官俞潇看来,打击刷单行为本身意义重大,“网络交易的风险很大,如果我们不能建设一个健康的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不光对消费者个人,对以后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为什么刷信的行为需要打击,这个其实是一个市场交易的规则。”
网购;刷单炒信;刷单入刑
如今,网购越来越融入大家的生活,然而网购的人多了,骗子们的花样也越来越多。
随着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的发达,网购已经变得无所不能。货不对板、送货陷阱、安装收费、售后不到位等等网购家具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陕西省消协提示消费者网购家具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正规商城购买。
近些年,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的发展,对于很多人而言,网购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听到这样四个并列条件时,姜先生认为想要证明所购剃须刀是假货并不难,即便卖家不承认售卖假货,还有另外三条路径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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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法经营罪处理好的话,判缓刑的概率挺高的,具体要根据案件情节及数量多少具体分析。  2、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判缓刑的条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条件。  3、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缓刑的概率是有的,至于能否判缓刑要结合上述情况及公诉意见、辩护意见由法院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主任律师兼讲师
而缓刑的硬性要求是3年以下,也就是如果你被判3年以上就不可能缓刑了1,刑事案件建议尽快请律师,在这些地方的回答很有限。
2,检察院是公诉机关。最后判决权在法院:
法院是审判机关,公安只是侦查机关,除了法院没人能保证你判几年?回答:
我不是法官?检查院 公安 都不参与吗?回答。追问:
这个问题 只有法院说了算吗,非法经营罪的起点是5年以下!!我有可能判几年?,只是他会根据上述2个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辩护证据作出判决。
3,罚金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5倍范围内追问:
我没有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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