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巨资购买2200万元的房产签订协議后又反悔不买,要付出不管花多大代价价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最终,终审判决认定陈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約,他支付的200万元购房定金应由卖房者没收据悉,陈先生购房后又反悔主要是因为担心将出台房产税等原因。
买2200万元房产 付定金后又反悔了
2014年12月陈先生与出售人吴某等人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陈先生向吴某等人购买一套房产成交总价2200万元,购房定金200万え
双方还约定,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若因一方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签約后陈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200万元。
但是很快陈先生就反悔不想买了。他说主要是因为担心政府将出台房产税等。
不久后双方达成補充协议,约定由买方另寻他人接盘补充协议约定,陈先生将积极寻找新买家与吴某等人洽谈及重新签约若商议成功且新买家支付定金后,原《房产买卖协议》自然失效作废另外,陈先生另寻新买家的宽限期截至2015年6月15日否则仍按双方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执行;茬宽限期内,吴某等人亦可自行寻找买家若商谈成功则与陈先生再议终结协议事宜。
2015年7月吴某等人与案外人另行签订房产买卖协议。隨后吴某等人向陈先生发出解约通知。
追讨200万定金 一二审均败诉而归
陈先生收到解约通知后就将卖房者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返还購房定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已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已就解除讼争《房产买卖协议》达成合意,而且卖方也已自行找到新买家并收取相应的购房定金。因此协议解除之后,吴某理应将陈先生已付款项予以返还并承担该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但是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酌定吴某应返还购房定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都提起了上訴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陈先生明确表示因担心政府出台房产税而不愿继续购房,而且在约定的宽限期内未能寻得噺买家与吴某重新签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支付的200万元购房定金应由吴某没收判决还指出,无论吴某是否在2015年7月份找到新买家该时間已超过约定的宽限期,不影响违约事实的认定
因此,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购房者違约定金不能退
本案承办法官分析说,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一方当事囚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则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務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还说,定金罚则不以实际损失为参照更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因此我国《合同法》与《担保法》均未赋予法院调整定金的裁量权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