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柴油被抓,那么个人银行卡的银行卡是不是会被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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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银行卡非法买卖“产业链”
揭秘银行卡非法买卖“产业链”
[摘要]原本属于私人财产载体银行卡,却被当做商品网上公开买卖,且被不法分子所用,成为各类诈骗活动“保护伞”,原因何?(经典台词 www.bufuzao.com)
新华网广州8月31日电 (记 者叶前、陈宇轩、陈诺)原本属于私人财产载体银行卡,却被当做商品网上公开买卖,且被不法分子所用,成为各类诈骗活动“保护伞”,原因何?
记 者调查发现,隐藏背后是一条收购、制作、销售、使用银行卡“地下产业链”,令人触目惊心,其背后暴露各种漏洞更发人深思。
银行卡10元一张,卡贩子出售达千元
今年5月至7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一批冒领、网上买卖、非法持有银行卡案件,缴获银行卡4000多张以及一批U盾、电话卡、证。
5月初,深圳警方查获王某、郭某洋网上买卖银行卡案。嫌疑人自2013年以来,网上发布银行卡和证贩卖信息,以快递方式向18个省市销售了3000多套银行卡和证。
6月初,广州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亮,缴获涉案银行卡200余张。嫌疑人网上购买以他人证办理银行卡,再将证、手机卡等与银行卡一起,以每套500元至1000元价格转手牟利。
近年来,网上贩卖银行卡日益猖獗。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政委黄培富说:“案件显示,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各环节分工明确,呈现职业化趋势,形成了一个完整灰色产业链”。
参与查办案件警官吴武强告诉记 者,犯罪嫌疑人往往先以50元-100元不等价格向一些群众收购真实证,后利用证银行办理银行卡,再以“诚信卡行”“银行卡”为昵称注册QQ、建立QQ群等方式发布交易信息,将证、银行卡等作为一整套“产品”,以1000元左右价格转卖给下游不法分子。“越是国有大银行卡,转卖价格越贵”。
近年来公安部门持续加大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力度,但广东、北京、安徽等多地屡屡查获此类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利用聊天、社交等网络平台开展行动,手段越来越隐蔽。
层层设槛,违法办卡如何得手?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银行卡,应是本人亲力亲为,他人“代劳”为何也可轻松过关?
--“批发”证。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收购方式获取真实证件。广东省公安厅专项行动涉案物品展示现场,记 者看到,犯罪嫌疑人使用真实证,大部分来自城郊或农村地区“85后”“90后”,“他们对证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缺乏认知,平常生活需要用到证时候也少,一点小利益诱惑之下就让犯罪嫌疑人轻易得手。”办案民警称。
——挂失、验证背后或存漏洞。
根据规定,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一旦本人丢失去挂失,且办理新证件后,原证件将失效。记 者走访中发现,其中或存衔接漏洞。
广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如果办事机构装有证识别系统,那么对挂失证件就有显示。但一些系统如果没有及时联网更新,就无法识别,从而为买卖证件办卡留下空当。
记 者了解到,虽规定需本人携带证办理,但验证是否为“本人”这一环节上,银行显得“力不从心”。广东、安徽多起类似案件中,犯罪团伙根据收购来证照片,选择容貌、年龄相似办卡人员进行操作。“专业团伙进行培训,办卡者对信息已经倒背如流,甚至坚称自己整了容”,相关办案民警告诉记 者,即便是被办卡银行发现,办卡者往往以“证是捡来”为理由进行搪塞。
广州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层管理人员说,不同银行、不同地域,实名开卡规定执行严格程度可能存差异。除此之外,部分银行片面追求发卡量等规模性指标业绩考核政策,也一定程度上令核实环节出现漏洞。
--办卡“无上限”,跨行信息不联网。
“帮忙淘宝刷信誉,办张银行卡就给50元”,这样信息时常网上传播,直接收卡成为一种渠道。就读于安徽大学周同学告诉记 者,他和同学就收到过“收购各类闲置银行卡”短信,“开出价格从50元到400元不等”。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一支行负责人表示,目前个人办理借记卡最多只能4张,超过这个数字,系统给予提示。然而他同时称,该系统只能获取办卡者建行单一银行办卡记录,跨行间信息并不“共享”。
日前,安徽省芜湖市警方破获了一个涉及安徽等多地市专门从事网络买卖银行卡犯罪团伙,甚至招徕年轻大学生办卡。其中,姚某一人就用自己证四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
电信诈骗成银行卡消费“大客户” 亟需筑牢“防范墙”
猖獗银行卡买卖,为洗钱、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等非法活动提供了机,且近年来电信诈骗中成为重要“作案工具”,一方面电信诈骗成为银行卡买卖“大客户”,另外一方面,诈骗团伙得手后立即将诈骗得来钱财迅速转移到买来多个银行卡中,加大了警方侦破、追赃难度。
据介绍,此类犯罪过往案件中多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情节较轻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1万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2万至20万元。
警方提醒,切忌将个人证出售给他人,因贪小便宜给自己带来巨大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一旦证件丢失,应第一时间办理挂失,防止被冒用。
作为遏制银行卡买卖犯罪第一道防线,相关专家建议,公安机关应建立更加严格证办理、使用、作废制度,减少利用他人遗失证办理银行卡后出售可能。还应该尽快完善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推进证植入指纹信息工作,提高证识别度。同时,规范银行卡申领程序,加强账户管理,落实实名制。
今年以来,为遏制和打击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开展了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贵赓认为,联合整治更应涉及给售卖银行卡提供信息沟通平台网络经营者,网站、社交平台应与公安部门联手从技术上屏蔽相关售卖信息,否则应当追究连带责任。
“归根结底还要呼唤社信用体系建设。”安徽大学社学系副教授王云飞告诉记 者,应适当提高银行卡特别是借记卡办理门槛,同时各银行间形成沟通体系。同时,将各部门信用记录进行高度共享、串联,将恶意办卡等行为纳入社信用惩戒体系,让“卡贩子”无处容身。
(新华网 叶前 陈宇轩 陈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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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网上被大肆兜售 卖家称不需身份证 02:13,,今天早上有个人打电话说是南京公安局的说我建设银行的卡被一个女的拿去山海洗钱犯罪去了,问我认不认识她,还问我的卡死什么时候办的?说那个女的在上海被抓了,,,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文秘处处长孙雷就表示,该行不仅能实时进行异地挂失,而且只要现场缴纳10元手续费,便可实现异地银行卡补办。 同样是银行,为什么会出现,,中学生没有身份证能不能办银行卡?有什么要求吗?大概要多少钱才能办?:拿户口本就能,各个银行的收费不同,不过中小商业银行免费居多?,银行卡在网上好像不能挂失,可以用电话进行帐户冻结,再到柜面进行银行卡挂失。(搜索阅读内容由:提供)【说我银行卡被非法洗钱 揭秘银行卡非法买卖“产业链”|用身份证号码查银行卡|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银行卡身份证信息大全|银行卡查询开户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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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卡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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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会因多种原因冻结:办理存款证明,证明到期后会解冻。密码输入错误超限,一般24小时后自动解冻。有权机关冻结,例如公检法等部门有权可以要求银行冻结银行账户。遗失后电话挂失、柜台挂失。但肯定有一种原因不会被冻结,就是不会因为连续多次取款而被冻结,最多提示取款金额超限,没有次数超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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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多次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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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吕国能,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靖怡,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以下简称金时代公司)经理,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谢思维,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英华,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简称顺成公司)业务员,住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僮瑞,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志坚,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翔码头报检组组长,住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欧永生,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优威,曾用名黎油威,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建翔码头操作部龙门吊司机,住广东省广宁县。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恒,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东琴,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广东省广宁县。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炳添,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火森,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建翔码头操作部龙门吊司机,住广东省广宁县。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小明,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朝阳,男,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琦,曾用名王琦琦,男,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冬晓,男,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法祥,男,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广东省增城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庞勇智,律师。 辩护人覃文志,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柱稳,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广东省增城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修蛟,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志伟,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廖志杰,律师。 原审被告人林炽强,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9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凌波,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湖南省湘潭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钟煜明,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土荣,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建翔码头下属盈高车队司机,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建翔码头、金时代公司、顺成公司、建莱铜业、原审被告人林炽坚、黎水冰、梁淑晶、熊学伟、欧志豪、谢炽荣、谢荣森、潘靖怡、秦英华、秦志坚、江东琴、黎优威、张火森、林炽强、谢炳添、张朝阳、王琦、吴冬晓、徐法祥、谢柱稳、谢志伟、凌波、钟煜明、黄土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裁定和(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炽坚、黎水冰、梁淑晶、熊学伟、欧志豪、谢炽荣、谢荣森、潘靖怡、秦英华、秦志坚、江东琴、黎优威、张火森、谢炳添、张朝阳、王琦、吴冬晓、徐法祥、谢柱稳、谢志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建翔码头、金时代公司、顺成公司、建莱铜业、广东盈高航运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秦锦钊(另案处理)。自2009年开始,由秦锦钊决策,利用其在香港实际控制或与他人合作的香港山澳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天水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晶镒有限公司、香港绿色金属有限公司等,自购或接受货主的委托将在境外购买的金属铜万千克、铝608.3569万千克、其它金属208.1393万千克、甲苯二异氰酸酯(简称TDI)788.8500万千克、冻品16.3304万千克等货物,在香港广联堆场、军地北村堆场、亿毅堆场等地进行换柜、拼柜、压缩等处理后,交由秦锦钊实际控制的盈高航运(香港)有限公司、广东盈高航运从香港屯门码头运至建翔码头。秦锦钊安排建翔码头林炽坚、梁淑晶具体负责和指挥对上述货物的偷柜换货、运输送货、收支货款等事项。秦锦钊指使被告人黎水冰、谢炽荣、谢荣森安排龙门吊司机被告人张火森、黎优威等人将本应卸至建翔码头外贸区的进口货柜(以下称报关柜)卸至内贸区。在向海关申报前,秦锦钊指使广东盈高航运车队队长被告人欧志豪安排车队司机被告人江东琴、谢炳添、林炽强、张朝阳、王琦、吴冬晓、徐法祥、谢柱稳、谢志伟、凌波、钟煜明、黄土荣等人进入建翔码头内贸区,谢炽荣安排人员将未向海关申报的报关柜装车,将涉案报关柜运至海关监管区域外的建莱铜业交给被告人熊学伟等人换货。熊学伟将涉案报关柜里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偷卸出来并装进其它货柜(以下称送货柜),再往清空的报关柜装入废纸、木粒或留存部分废合金铝片、黄杂铜、铝废碎料、不锈钢卷板等货物。之后,熊学伟通知欧志豪安排上述司机将送货柜送给货主许志广等人的(以下简称广悦公司)、范仕添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铿利五金厂(以下简称铿利五金厂)、李某1的(以下简称骏开公司)和佛山市南海区英珀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珀公司)、等,以及用于秦锦钊控制的前述公司自销。欧志豪再安排上述司机将已卸换货物的报关柜运回建翔码头内贸区,谢炽荣、谢荣森安排上述龙门吊司机将报关柜从内贸区吊回外贸区存放等待日后报关。被告人潘靖怡、秦英华、秦志坚根据秦锦钊的指示,为掩盖走私行为,伪造进口废五金、废纸、生物质颗粒燃料等相关进口单证及伪报品名或伪报重量等,以北京恒融基业经贸有限公司、顺成公司、东莞丝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原料辅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莱铜业为经营单位,以北京恒融基业经贸有限公司、、东莞新富发纸业有限公司、建莱铜业等为收货单位,由金时代公司等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申报内容与报关柜内装的货物一致。申报进口后,根据申报货物的不同,欧志豪再安排上述司机将申报后报关柜装的货物送往上述货主货场交货,或将报关柜装的道具废纸、木粒等送往建莱铜业用于日后继续替换报关柜使用。 2010年9月起,建翔码头、广东盈高航运、金时代公司接受李某1、邝某1的委托,秦锦钊指使被告人黎水冰具体操作,以伪报空柜的方式将国内采购的金属锡锭130.0455万千克走私出口牟利。 2010年12月起,秦锦钊指使被告人黎水冰、林炽坚具体安排和操作,利用广东盈高航运所属船只往来粤港两地的便利,走私零号柴油409.6850万千克入境销售牟利。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建翔码头走私进口金属铜万千克、铝608.3569万千克、其它金属208.1393万千克、甲苯二异氰酸酯788.8500万千克、冻品16.3304万千克、零号柴油409.6850万千克以及走私出口金属锡锭130.0455万千克等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万元。 金时代公司参与走私进口金属铜万千克、铝608.3569万千克、其它金属208.1393万千克、甲苯二异氰酸酯788.8500万千克、冻品16.3304万千克等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万元。 顺成公司参与走私进口金属铜万千克、铝540.0303万千克、其它金属109.6408万千克、甲苯二异氰酸酯115.6000万千克、走私出口金属锡锭10.029593万千克等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万元。 建莱铜业参与走私进口金属铜万千克、铝1.6950万千克、其它金属3.8400万千克等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万元。 被告人林炽坚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黎水冰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梁淑晶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熊学伟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欧志豪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谢炽荣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谢荣森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秦英华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潘靖怡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秦志坚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张火森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黎优威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江东琴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谢炳添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林炽强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张朝阳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王琦参与偷逃应缴税款376.760782万元,被告人吴冬晓参与偷逃应缴税款352.519904万元,被告人徐法祥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谢柱稳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凌波参与偷逃应缴税款535.520325万元,被告人谢志伟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钟煜明参与偷逃应缴税款万元,被告人黄土荣参与偷逃应缴税款276.259121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海关核税证明书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建翔码头、金时代公司、顺成公司、建莱铜业、广东盈高航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出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炽坚是建翔码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黎水冰是广东盈高航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梁淑晶是建莱铜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潘靖怡是金时代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秦英华是顺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熊学伟是建翔码头和建莱铜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欧志豪、谢炽荣、谢荣森、秦志坚、张火森、黎优威、江东琴、谢炳添、林炽强、张朝阳、王琦、吴冬晓、徐法祥、谢柱稳、凌波、谢志伟、钟煜明、黄土荣是建翔码头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王琦、吴冬晓、黄土荣犯罪情节严重,其余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炽坚、黎水冰、梁淑晶、熊学伟、欧志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炽荣、谢荣森、潘靖怡、秦英华、秦志坚、江东琴、黎优威、张火森、林炽强、谢炳添、张朝阳、王琦、吴冬晓、徐法祥、谢柱稳、谢志伟、凌波、钟煜明、黄土荣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张火森、谢柱稳、徐法祥、谢志伟、凌波、钟煜明、黄土荣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建翔码头、金时代公司、顺成公司、建莱铜业没有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 1、中止对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审理。 2、被告人林炽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被告人黎水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4、被告人梁淑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5、被告人熊学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6、被告人欧志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7、被告人谢炽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8、被告人谢荣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9、被告人潘靖怡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0、被告人秦英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1、被告人秦志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2、被告人江东琴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13、被告人黎优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4、被告人张火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5、被告人林炽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16、被告人谢炳添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7、被告人张朝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8、被告人王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19、被告人吴冬晓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20、被告人徐法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1、被告人谢柱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2、被告人谢志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3、被告人凌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4、被告人钟煜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5、被告人黄土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6、查扣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林炽坚的上诉理由:1、本案基本证据来自香港海关的情报,但情报材料已被香港法院否定其合法性与可采性,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2、本案存在重大刑讯逼供现象,口供取得严重违法,在广州军区看守所羁押期间的供述因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殴打,依法应予排除。3、本案存在其他重大的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参与专案组联合办案,从而丧失基本的审判独立、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且本案涉嫌超期羁押。4、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指认了现场和作案用的货柜等不符合事实。5、上诉人没有在秦锦钊的指示下参与负责建翔码头偷柜换货的管理,认定上诉人参与走私红油不符合事实,上诉人从未指挥过秦英华、潘靖怡等人对走私货物进行报关等。6、上诉人被没收的两张银行卡及皇冠轿车是其私人合法财产,不是赃款赃物和作案工具,应予发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林炽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严重违背证据、违背程序,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一)关于案件定性。1、本案基本证据来自香港海关的情报,但情报材料已被香港法院否定其合法性与可采性,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2、本案存在重大刑讯逼供现象,口供取得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排除。3、本案全部扫描的财务数据书证、电子资料都是复印件,且相关的香港证据复印件已被判决撤销。(二)关于对上诉人的量刑。1、按照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即使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上诉人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只需对其所实际参与的走私数额承担责任。2、上诉人主观恶性轻微,不具有直接的走私故意。3、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上诉人黎水冰的上诉理由:本案属单位犯罪,上诉人是从犯,不宜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盈高航运由建翔码头总经理林炽坚负责管理,上诉人没有决定权、指挥权;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黎水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原公诉机关的情况说明不足以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上诉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且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得出上诉人偷逃应缴税额6.21亿余元的结论;香港转换材料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且与本案无必然联系。3、即使本案构成走私亦属单位走私,一审判决未按有关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对上诉人量刑,造成量刑畸重。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 上诉人梁淑晶的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是建莱铜业的实际控制人、秦锦钊安排上诉人具体负责和指挥走私、上诉人明知是走私等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认为侦查机关根据香港海关移交的情报材料制作的转述材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错误。3、因为香港海关移交的情报资料不合法,核税依据不合法,一审判决认为海关核税部门出具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错误。4、一审判决对可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不予采纳错误。5、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主犯错误。综上,请求改判上诉人梁淑晶无罪。 上诉人梁淑晶的辩护人杨武的辩护意见:1、本案根据香港海关移交的情报材料制作的转述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一审判决采信转述材料错误。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判定香港海关非法取得检取材料的行为违法,并命令香港海关归还检取的材料;香港律政司督促内地海关归还移交的非法检取材料。2、一审判决采信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等非法言词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均提出遭受刑讯逼供,但检察机关没有启动任何调查程序;被告人不是军人身份,却被羁押在军队看守所,而绝大多数的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在军队看守所内;一审期间向法庭申请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没有被采纳;对于取证的合法性,公诉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录音录像,未提供详细、完整的提审记录。3、转述材料以及真实性不能确认的大陆书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排除。4、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淑晶构成犯罪严重错误。认定上诉人是建莱铜业的实际控制人错误;认定秦锦钊安排上诉人具体负责和指挥走私错误;认定上诉人主观明知走私,负责走私的资金安排错误;认定上诉人直接管理建莱铜业进口电解铜,明知公司存在走私行为错误。5、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主犯没有证据。本案不是单位犯罪,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构成共同故意;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综上,请依法宣告上诉人梁淑晶无罪。 上诉人梁淑晶的辩护人李静的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真实性存疑,且亦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上诉人梁淑晶不构成犯罪。认定各被告人具有犯罪主观故意及客观违法行为仅有各被告人的口供,但上述口供无法排除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应予以排除。香港转换材料不具备证据效力且与本案无必然联系。根本得不出上诉人偷逃应缴税额6.21亿余元的结论。2、即使认定上诉人梁淑晶有罪,应认定上诉人为从犯。 上诉人熊学伟的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认为侦查机关根据香港海关移交的情报材料制作的转述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错误,海关核税部门出具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错误,对可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不予采纳错误,认定上诉人为主犯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熊学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熊学伟犯罪没有事实依据。认定各被告人具有犯罪主观故意及客观违法行为仅有各被告人的口供,但上述口供无法排除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应予以排除;香港转换材料不具备证据效力且与本案无必然联系。2、即使认定上诉人有罪,亦应认定上诉人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诉人欧志豪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判决无罪。1、认定上诉人犯罪的主要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刑讯逼供所获取包括上诉人的全部供述及签认证据均属非法证据;原公诉机关用于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有关证据不能说明上诉人未被刑讯逼供;香港海关材料的转述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具有牟利的目的。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 上诉人欧志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在共同走私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2、香港转述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3、海关关税部门的核定证明书不足以采信。4、原公诉机关提交的财务数据书证、电子数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依法不应采信。5、上诉人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记录,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请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谢炽荣的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侦查机关移交的香港海关的情报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说明材料直接否定本案存在刑讯逼供错误。3、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与谢荣森、秦志坚同部门工作,且谢荣森是上诉人的直接上级领导,01lydyh01公司柜01lydyh01的事情是由谢荣森、黎水冰直接通知安排,他们主要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上诉人装卸货物,但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却比谢荣森重。 上诉人谢炽荣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评判错误,认定谢炽荣犯罪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为源自香港海关移交的情报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错误;一审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说明材料及调查材料不能合理说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2、一审审理期限严重超期,审判程序严重违法。3、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谢炽荣只是操作部的主管,受谢荣森领导,即使判其有罪,亦属于从犯,判处的刑罚应比谢荣森更轻。 上诉人谢荣森的上诉理由:1、香港转述材料系非法书证,应予排除。2、偷逃应缴税额的海关核定证明书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予以排除。3、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口供的取得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排除。4、本案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本案不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一审法院参与联合办案,丧失基本的审判独立、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上诉人被关押在广州军区看守所期间受到刑讯逼供;本案涉嫌超期羁押。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谢荣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香港海关移交的情报材料制作的转述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口供的取得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排除。3、本案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4、即使认定谢荣森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谢荣森亦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上诉人潘靖怡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上诉人不存在掩盖走私行为的主观故意。认定潘靖怡明知秦锦钊等人走私行为的证据仅有林炽坚、熊学伟及潘靖怡在广州军区看守所的供述,而上述证据属刑讯逼供方式取得,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上诉人客观上不存在购买进口废纸、废五金等批文及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进行报关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潘靖怡无罪。 上诉人秦英华的上诉理由:1、上诉人只负责公司文件单证传真和送交,对文件单证的内容不清楚,没有参与走私。2、上诉人受公司领导或主管安排从事工作。3、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因为刑讯逼供所作,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香港转述证据的合法性存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秦英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走私没有事实依据,证据疑点重重,上诉人不构成犯罪。2、上诉人是顺成公司普通业务员,在顺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在案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犯罪于理不通。3、一审判决采信的大量证据没有原件,境外证据不符合证据转换规则,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一审判决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不予采纳违背事实。5、即使判决上诉人有罪,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诉人秦志坚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上诉人不存在走私的行为,认定上诉人优先安排走私货柜报验,制作查验计划应付海关检查,使走私活动顺利进行的证据不足。2、林炽坚、黎水冰、谢炽荣等人指证秦志坚的口供都是受到刑讯逼供得来的,依法应予排除;上诉人的供述是办案人员自问自答的。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秦志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认定秦志坚负责报验工作的期限错误;秦志坚不存在走私行为;林炽坚、黎水冰、谢炽荣等人对秦志坚的指证都是受到刑讯逼供的口供,依法应予排除;一审判决采信境外转换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符合法治精神。2、即使上诉人秦志坚有罪,也属于从犯,请求轻判。 上诉人江东琴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没有得到任何额外工钱。其他司机工作时间均比上诉人长,但认定的偷逃应缴税额却比上诉人少,量刑比上诉人轻。谢荣森、潘靖怡、秦英华、秦志坚等人作用远比上诉人重要,但上诉人的量刑与之相比太重。 上诉人黎优威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定罪错误,量刑过重。1、上诉人被蒙骗而卷入此案。建翔码头故意混淆内外贸01lydyh01通道01lydyh01区域的功能,不设置标识,上诉人无法分辨是否违规跨区吊货。2、上诉人无能力分辨是否参与走私。3、上诉人的口供、亲笔供词和音像视频都是在办案人员的威逼利诱下所作,且是按照办案人员打印的材料虚构的,应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4、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 上诉人黎优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对所实施的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香港转述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的依据。3、原公诉机关提交的财务数据书证、电子数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依法应不予采信。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张火森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1、香港转述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2、原公诉机关提交的财务数据书证、电子数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依法不应采信。3、上诉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应体现自首从宽的原则。 上诉人张火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2、上诉人主观上不知道公司是否存在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3、香港转述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公诉机关提交的财务数据书证、电子数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依法不应采信。4、上诉人依法构成自首,但一审判决未对其减轻处罚。请求改判上诉人张火森无罪。 上诉人谢炳添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是凭提单、放行条提货,不是犯罪行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朝阳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时间过长,量刑过重。 上诉人王琦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吴冬晓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属从犯,应减轻处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徐法祥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只是凭正常的出货单从建翔码头运货到建莱铜业;上诉人没有分红,应按参与时间长短认定数额;上诉人自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在职,是三名自首司机中参与时间最短的,但上诉人的量刑却最重;上诉人被监视居住的期限应折抵刑期。请求宣告无罪或判处缓刑。 上诉人徐法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走私2.2亿余元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参与走私的数额不是以其签字确认的运输单或计磅单计算不当。2、上诉人徐法祥与凌波、黄土荣均是司机且均有自首情节,而徐法祥参与走私时间短,对凌波、黄土荣判处缓刑而判处上诉人实刑,量刑过重,应改判上诉人缓刑。3、徐法祥被监视居住二年,应折抵刑期。4、上诉人儿子患病,妻子没有工作,父母年纪大。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徐法祥缓刑。 上诉人谢柱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与凌波、黄土荣等均属于被动接受工作安排,地位和作用相当,但量刑却有差别,没有说服力,也不公平。2、上诉人是家庭顶梁柱,判处实刑对其贫困家庭影响巨大。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上诉人谢志伟的上诉理由:1、上诉人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2、上诉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3、同为司机的凌波、黄土荣、钟煜明均适用了缓刑,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对上诉人亦应适用缓刑。综上,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上诉人谢志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与钟煜明同为司机且入职时间、运货次数、工资收入没有明显区别,对二人的量刑应给予同等评判。2、上诉人是从犯,又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好,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可以最大幅度地宽大处罚。3、上诉人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家庭现已陷入极端困境,请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建翔码头、金时代公司、顺成公司、建莱铜业、广东盈高航运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秦锦钊。建翔码头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上诉人梁淑晶,总经理为上诉人林炽坚。自2009年开始,秦锦钊决策,并利用其香港实际控制或与他人合作的香港山澳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天水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晶镒有限公司、香港绿色金属有限公司等单位,自行或接受他人的委托将在境外购买的金属铜万千克、铝608.3569万千克、其它金属208.1393万千克、甲苯二异氰酸酯(简称TDI)788.8500万千克、冻品16.3304万千克等货物,在香港广联堆场、军地北村堆场、亿毅堆场等地进行换柜、拼柜、压缩等处理后,交由秦锦钊实际控制的盈高航运(香港)有限公司、广东盈高航运从香港屯门码头运至广州建翔码头。上述货物运至建翔码头后,秦锦钊安排上诉人林炽坚、梁淑晶具体负责和指挥对货物进行偷柜换货和收支货款等事项。同时,秦锦钊指使上诉人黎水冰、谢炽荣、谢荣森安排龙门吊司机上诉人张火森、黎优威等人将装载上述货物且本应卸在建翔码头外贸区的货柜(即报关柜)卸至内贸区,在向海关申报前,秦锦钊指使上诉人欧志豪安排上诉人江东琴、谢炳添、张朝阳、王琦、吴冬晓、徐法祥、谢柱稳、谢志伟、原审被告人林炽强、凌波、钟煜明、黄土荣等司机驾车进入建翔码头内贸区,由谢炽荣、谢荣森安排龙门吊司机将未向海关申报的报关柜装车,江东琴等上述司机即将报关柜偷运至海关监管区域外的建莱铜业交给上诉人熊学伟等人换货。熊学伟将报关柜里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偷卸出来并装入其他货柜(即送货柜),再往报关柜内装进废纸、木粒等货物。之后,熊学伟通知欧志豪,由欧志豪安排上述司机分别将装有偷卸进口货物的送货柜送至货主许志广等人的广悦公司、范仕添的铿利五金厂、李某1的骏开公司和英珀公司、等及秦锦钊的公司自销,再安排上述司机将已卸换货物的报关柜运回建翔码头内贸区,由谢炽荣、谢荣森安排上述龙门吊司机将报关柜从内贸区吊回外贸区存放,等待日后报关。上诉人潘靖怡、秦英华、秦志坚根据秦锦钊的指示,为掩盖走私行为,伪造进口废五金、废纸、生物质颗粒燃料等相关进口单证及伪报品名或伪报重量等,以北京恒融基业经贸有限公司、广东顺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丝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原料辅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莱铜业等为经营单位,以北京恒融基业经贸有限公司、、东莞新富发纸业有限公司、建莱铜业等为收货单位,由金时代公司等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申报进口的货物信息与熊学伟卸换货物后的报关柜内装的货物一致。申报的货物进口后,欧志豪再安排上述司机将申报的报关柜送往上述相应货主的货场,或将报关柜内装的废纸、木粒等道具货物送往建莱铜业交给熊学伟用于日后继续替换报关柜使用。上述货主应付的包税费用转至秦锦钊控制的顺成公司和秦锦钊母亲钟校宁等人的账户内。 自2010年9月开始,建翔码头、广东盈高航运、金时代公司接受李某1、邝某1的委托,秦锦钊指使上诉人黎水冰具体操作,以伪报空柜的方式将金属锡锭130.0455万千克走私出境。 自2010年12月开始,秦锦钊指使上诉人黎水冰、林炽坚具体安排和操作,利用广东盈高航运所属船只往来粤港两地的便利,走私零号柴油409.6850万千克入境。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诉人林炽坚参与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黎水冰参与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梁淑晶参与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熊学伟参与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欧志豪参与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谢炽荣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谢荣森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秦英华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潘靖怡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秦志坚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张火森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黎优威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江东琴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谢炳添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原审被告人林炽强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张朝阳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王琦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吴冬晓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万元,上诉人徐法祥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谢柱稳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原审被告人凌波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上诉人谢志伟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原审被告人钟煜明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原审被告人黄土荣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综合情况的证据 1.侦查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破案报告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及建翔码头人事资料等证实:广州海关缉私局、黄埔海关缉私局、深圳海关缉私局等侦查机关在海关总署及广东分署的协调下,于日对秦锦钊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进行立案,开展侦查活动,涉案人员陆续归案,其中,张火森、谢柱稳、凌波、徐法祥、谢志伟、钟煜明、黄土荣向海关缉私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身份和人事材料证实其身份及任职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说明材料、检察机关对侦查员问话笔录和调查记录、看守所体检材料等证实:未发现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翔码头、金时代公司、顺成公司、建莱铜业、广东盈高航运等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建翔码头成立于日,系港澳台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梁淑晶,总经理系林炽坚。建莱铜业成立于1996年,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70号。顺成公司成立于日,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70号6楼。金时代公司成立于日,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89号803-805房。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出具了盈高航运(香港)有限公司、山澳国际有限公司、天水投资有限公司、晶镒有限公司、YinggaoResourcesLimited、、盈高控股有限公司、绿色金属公司、建莱能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商业登记资料,证实上述公司的基本情况。 3.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检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冻结及查封资料及出具的检验证书等证实:侦查机关对走私现场建翔码头、建莱铜业、金时代公司、顺成公司、秦朝酒店等依法进行勘验和搜查。建翔码头内有金属隔离护栏将北侧内贸区与南侧外贸区域隔开,外贸区堆放货柜与内贸区货物相连,在内外贸货物堆放区域上方,设有多个龙门吊,可横跨两个区域调运货柜。在建翔码头堆场、建莱铜业堆场等处,依法扣押装有废纸皮等货物的货柜(用于偷换走私货物的货物和货柜,即道具柜)及部分装有走私货物的货柜并对涉嫌走私的货物进行勘验和检查。依法扣押在上述单位查获的部分涉案走私货物、计算机主机、文件资料等一批,冻结上述单位及涉案相关个人的银行账户。扣押上诉人梁淑晶、林炽坚、黎水冰、熊学伟、谢炽荣、欧志豪等人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及银行卡、汽车等物品,并对相关信息文件进行提取和辨认。侦查机关依法对扣押的部分涉案货物已经先行变卖,得款1431.8万元。 上诉人林炽坚、黎水冰、熊学伟、谢荣森、谢炽荣、欧志豪、张火森、黎优威、江东琴、谢炳添、吴冬晓、谢志伟、原审被告人林炽强、凌波、黄土荣等人对建翔码头、建莱铜业等走私作案现场照片、作案用的货柜照片、柜锁和关封照片等进行了指认,对从各自手机、电脑、笔记本等提取的文件信息进行了辨认,确认无误。 4.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广东中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书,证实对林炽坚的电脑主机、熊学伟手机、建翔码头电脑主机等进行电子物证提取和恢复。 5.侦查机关从林炽坚办公电脑提取的建翔码头会议记录、查获的抄码单、磅单、客户签收单、提单等书证证实:林炽坚受聘于秦锦钊,建翔码头重大决定必须由秦锦钊决策,日常运作由林炽坚负责。涉案货物走私进口后按照秦锦钊的指示进行换柜、报关、运输和销售。经上诉人欧志豪签认,确认是按照秦锦钊的指示安排盈高车队的车辆和司机将走私货物从建翔码头偷运至建莱铜业,由熊学伟安排叉车司机换货再将走私货物运送给国内货主;经上诉人吴冬晓、原审被告人林炽强等人签认,车队司机负责运输涉案走私货物给国内货主签收等情况。 6.侦查机关提取的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手机信息、建翔码头集装箱管理系统电子数据以及解封、复制及封存电子数据经过,K22、E522、HD、HB开头提单号码头操作记录等证实:(1)经黎水冰确认,每次走私货物到建翔码头,香港林某1即通过短信将船号、柜号等信息发送给他,安排走私货物从广东盈高船运走私到建翔码头后操作的暗语等;经熊学伟确认,其手机内存信息涉及与老板秦锦钊和林某1等人联系换柜走私货物的工作。(2)建翔码头集装箱管理系统电子数据证实,广东盈高航运的船只从香港运载涉案货物到建翔码头E系列提单项下进口货柜在建翔码头的作业情况。《建翔码头生产管理系统异常吊柜记录》等证明,报关前进入内贸区的集装箱的提单号、柜号、异常操作内容、修改记录(从日开始出现场位修改记录,大量外贸货柜卸船到外贸区后出现在内贸区,若干小时后再由内贸区回到外贸区)及修改时间等。数据显示修改记录的操作员为谢炽荣。思维软件开发公司项目经理刘昕指认谢荣森和谢炽荣要求其删除吊柜记录。 7.侦查机关查获的盈高车队司机对应车牌统计表、盈高车队工资统计表、秦某1手工记录账本和支付证明单及工资明细等证实:盈高车队司机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司机进入车队时间、工资待遇等,车队长欧志豪在秦朝酒店出纳秦某1处领取盈高车队工资。上诉人江东琴确认上述统计表内容属实无误。 8.侦查机关查获顺成公司虚假的库存单、财务单据、劳动合同、报关资料、银行对外付汇材料、购买进口许可批文等书证证实:顺成公司在与建莱铜业、博罗昌发公司等单位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制作来料加工合同、加工台账、原料加工损耗确认单等虚假财务单据,以顺成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报关。顺成公司员工秦英华签认了上述书证,确认无误。 9.侦查机关从顺成公司邮箱中提取的邮件、报关材料等电子数据证实:(1)秦英华接收香港林某1通过邮件发送的装柜明细转交给熊学伟并转达01lydyh01不要换错货01lydyh01的指令,与熊学伟的证言相互印证;(2)秦英华按照香港林某1的指令,以北京恒融公司、建莱铜业、顺成公司为经营、收货单位,办理货物进口海关申报单证事宜;(3)秦英华掌握香港叶胜记、天水公司、山澳国际等公司的印章,按照香港林某1的指示在有关报关文件上加盖上述单位的公章;(4)在被海关查验时,秦英华出具了虚假解释材料;(5)秦英华工作邮箱向外发送的电子邮件证明,秦英华向香港林某1报告有关建莱铜业、顺成公司、北京恒融的进口情况,包括报告报关用进口合同、报告海关已经放行或已经申报的情况、报告开票用内贸合同、报告向海关解释特定提单项下货物申报价格等申报问题情况、发送报关用文件的样本、各公司账户信息等情况。 10.金时代报关行年总分类账及日记账、年度明细账、报关单总表、顺成公司报关单、建莱铜业报关单、报关单等证实:2009年至2011年1月的相关报关单证、提单明细及报关资料都是由秦英华或熊某1提供给金时代报关公司。所涉及经营单位有、惠州市滕航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原料辅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高投资有限公司等。 上诉人潘靖怡、证人钟某1对上述书证分别签名确认。 11.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和扣押清单等证明:(1)建莱铜业厂区内北墙与生产车间中间区域堆放有大量货柜,其中靠近北墙边用5至6层货柜堆放形成约10米高的货柜墙,北侧马路方向无法看到厂区内作业情况;(2)在柜墙之间的空地上堆放多个涉案走私货柜,以及装有废纸若干的两个货柜(换柜用的道具货柜)。 12.侦查机关从梁淑晶邮箱、张某2邮箱中提取的邮件、建莱铜业财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建莱铜业银行账户凭证及客户货款汇入流水、对外付汇资料、建莱铜业称码单(包含收货时间、货物名称、重量、件数、车牌号、货柜号等内容)、秦某1手工记录账本、建莱铜业收取使用秦锦钊走私团伙走私进口铜统计对比表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实:梁淑晶指使建莱铜业财务经理张某2,按照其指示记录建莱铜业收取香港进口电解铜、废铜等信息,并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统计,向梁淑晶、秦锦钊汇报。上诉人梁淑晶、证人张某2对上述电子数据签认无误,确认是秦锦钊安排走私进口电解铜进境的数量和具体情况。 13.侦查机关查获的对涉案货物的抄码单、磅单(包括上二村80吨电子地磅磅单、太平北海80吨电子地磅磅单、大沥鸿孚地磅磅单、80吨公正地磅磅单、盈高车队承运货物磅单等)、盈高客户签收单、发票、提单、缴费单、拼柜记录、车返水位表、屯门码头手写笔记本、对数表、合同、发票、手写资料、价格资料等证实涉案走私进口货物品名、时间、车号、柜号、净重等信息。上述书证与各提单号与报关单号、柜号、申报品名、申报数量、认定的走私标的的品名、数量相对应,确定走私进口货物的品名、数量等。 上诉人欧志豪、吴冬晓、谢炳添、王琦、谢柱稳、谢志伟、张朝阳、原审被告人林炽强、钟煜明、凌波、黄土荣等人确认上述磅单、客户签收单等书证。其中欧志豪签认:这些磅单是我受秦锦钊的指示,安排盈高车队的车辆和司机将走私货物从建翔码头偷运至建莱铜业,由熊学伟安排叉车司机换货再将走私货物运送给国内货主时,在货主厂里或附近磅站给走私货物称重的磅单。 14.证人李某2(建翔码头副总经理)证言:我在码头工作期间,码头的管理模式一直为董事会管理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梁淑晶,总经理是林炽坚。林炽坚作为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即负责码头所有的日常管理工作。码头下面有操作部、市场部、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机械部、秘书部等七个大的部门。码头的区域分为外贸码头和内贸码头两块,内贸和外贸区虽然在区域上有明显的区分,但是在管理上是不做区分,统一管理的。码头另在建莱铜业和汉京酒店旁设有两个空柜堆场。码头还设有广东盈高航运公司、通莱船代、金时代报关行等企业。其中金时代公司是专门为建翔码头进出口货物做报关的报关行。建翔码头人事部还兼管盈高航运、通莱船代、金时代报关行的人事。建翔码头操作部负责码头船舶装卸、协助海关查验、过磅、拆柜、装柜、码头货柜吊装摆放等工作。可以说操作部是码头最大也是最重要的部门。经理是谢荣森,副经理是谢炽荣。操作部下面又细分为调度室、机械班、CY班、CFS班等几个部分。其中调度室负责接收进港船舶信息,待海关允许靠泊卸货后安排船舶靠泊码头泊位卸货,CY班负责根据码头货柜堆放情况安排货柜具体堆放位置,安排吊机(龙门吊)将货柜从船上吊下来,由场内运输车载去过磅,过磅后再吊放到堆位上。如果之后货柜(货物)在码头内移动,都要由CY班派人操作。CY班是谢炽荣负责管理。操作部的人员都分为三班,日夜轮值。货柜放在码头什么位置,由操作部的CY班人员确定,在码头的电脑管理系统中有记录。货柜从船上吊下来和吊柜给收货人在系统中一定有记录的,因为吊机司机是按件计算薪酬的。我只是受聘的副总经理,所有事项均会向林炽坚汇报。 15.证人李某3(建翔码头操作部助理经理)证言、证人林某2(建翔码头业务部经理)证言、证人李某4(建翔码头操作部机械班主管)证言、证人张某1(建翔码头操作部机械班副主管)证言、证人黄某1(建翔码头报验组员工)证言、证人陆某1(建翔码头报验组员工)证言、证人钟某2(建翔码头人事主管)证言等证实:秦锦钊是建翔码头的老板。梁淑晶也是老板。总经理是林炽坚,负责码头日常工作。码头还有广东盈高航运公司、广州通莱船代公司、金时代报关行等企业,这些企业与建翔码头都是老板秦锦钊的。码头操作部调度室由谢荣森负责管理。CY班的负责人是谢炽荣。码头分内外贸区,5号龙门吊的工作范围可以跨越内、外贸区。5号龙门吊的司机是张火森、黎优威等人。他们跨区吊卸货柜应该是有人特意安排的。谢荣森曾安排操作部员工在码头装卸木浆走私,把进口货柜(公司柜)从外贸区吊到内贸区运走。谢荣森多次讲过公司船和公司柜要优先处理。公司柜大概是指老板秦锦钊的建莱集团从香港进口的货柜。进口货柜在码头的堆放和移动由谢炽荣负责管理。报验组配合海关所制作的查验计划由秦志坚制作完成。 16.证人熊某1(顺成公司法务人员)证言:顺成公司是秦锦钊的企业,他让我做集团法务的,负责秦锦钊下属企业如建翔码头、建莱铜业、秦朝酒店、顺成公司、盈高航运等公司所有法律官司或其它内部监督、企业或个人的证件办理等。顺成公司的法人是黎某1,我平时在公司很少见到她,平时联系也是处理工商登记变更和诉讼民事方面的授权签名,她都不会做出具体指示和安排。实际对顺成公司的掌握是秦锦钊。 17.证人何某1、赵某1、梁某1、李某5、蒲某1、梁某2、潘某1、钟某1、黄某2、李某6(均为金时代公司单证文员)证言、证人李某7(广东盈高操作部文员)证言证实:金时代报关公司的真正老板是秦锦钊。总经理是潘靖怡,负责全面工作。涉及海关处理的案件全部由潘靖怡安排人员去处理。所有收入支出凭证都要有潘靖怡的签名。公司按具体业务分为进口组、出口组、报检组。公司只做建翔码头的进出口业务,进口客户的货物主要是废纸、铜、废金属、木粒、黄麻纱等,主要是废纸。大客户主要有、东莞建辉纸业有限公司、北京恒融基业、东莞丝绸进出口公司,建莱铜业、顺成公司等。秦英华负责传真东莞新富发的废纸进口资料外,还负责顺成公司、建莱铜业、的所有进口的资料。所有进口的原产地为香港的废纸的报关资料也都是秦英华负责的。秦英华提供代理进口协议及报关用合同等单证,将税款打入李某5指定的私人账号。秦英华还负责协助李某7处理修改向海关申报用的来往港澳船舶进出口货物舱单的事宜。 18.证人张某2(建莱铜业财务经理)证言、证人刘某1(建莱铜业助理总经理)证言、证人徐某1(建莱铜业仓储部门助理经理)证言、证人秦某2、李某8(建莱铜业仓管员)证言、证人卢某1、吴某1、黄某3(建莱铜业会计、出纳)证言、证人朱某1、曾某1(建莱铜业保安)证言、证人马某1、秦某3(建翔码头员工)证言等证实:建莱铜业(铜厂)的老板是秦锦钊,梁淑晶是总经理,负责日常工作。铜厂除了原材料铜材的货款支出外,关于平时开支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梁淑晶审批,有时通知要付范仕添等客户的铜材货款。公司财务和管理人员从仓库部门获取每日铜厂实际收铜的数量、资金进出制作统计表等,通过电子邮件定期发给秦锦钊、梁淑晶。公司进口的铜数量大于收到的铜的数量,一些进口的铜没进厂前就卖了。实际收货记录在铜厂财务帐中都删除了。铜厂所用的原材料主要是从国外进口的电解铜。进口电解铜主要由梁淑晶直接管理多一些。公司存在走私事实许多人都是知道的。建翔码头在铜厂内部平整场地,改造成货柜堆场,堆场由熊学伟带一班叉车司机,经常在深夜偷卸从码头拉来的货柜里的货,这些货物有冻品、电解铜、废旧电子产品、废五金等。梁淑晶知道公司存在走私行为,她在公司内见过堆场偷卸货物留下来的冻鸡爪、冻虾、废五金、废电子产品等,再放入废纸、废金属等货物拉走。熊学伟每送一次电解铜,仓储部都要安排抄码,收货后将收铜情况报告梁淑晶,之后和香港林某1对数。具体走私活动是老板秦锦钊安排熊学伟、欧志豪、黎水冰等人实施。年,每晚5点左右开始一直到凌晨或第二天早上5、6点钟下班,从建翔码头拉货柜回建莱铜业厂区,熊学伟、欧志豪现场指挥卸货。货物一般为大桶的化工原料、电解铜、铝锭、电子零配件及电子产品、冻品等。将上述货物从货柜中卸出装入另外一个空柜中拖走。从建翔码头拖来的重柜变成空柜后,将废纸等杂物装入空柜,让拖车拖回建翔码头货场。在建莱铜业后门保安亭中放有很多未使用的封条,换货时,将货柜上的封条剪掉,重新装入废纸等杂物后,从岗亭中拿封条重新封好后拉走回码头。黎水冰经常来工厂,指挥协调和熊学伟一起做好码头和工厂之间的配合。 (二)涉案部分货主的证据 19.同案人许志广供述:我是广悦公司法人代表。广悦公司成立后就和香港人郑悦能(四哥)合作。由郑悦能负责在香港订货、联系船务公司、报关公司进行运输和代理报关清关手续,货物运到广悦公司后由我进行销售。郑悦能在香港还有一间广联五金加工厂,送货前,广联公司给广悦公司发一份传真,上面列明过磅单、货柜号、铜的型号、件数及重量。月份,我和郑悦能、洪荣三人合资成立香港广荣公司,也是做一号铜、二号铜和铝、废铝的进口生意,郑悦能、洪荣负责订货、运输和报关清关,我负责国内收货和销售,按投资分成。郑悦能和洪荣与运输公司和报关公司谈进口事宜,以按包税形式进口,一号铜包税价是115000元/柜/20吨,超过部分另加5500元/吨。包税价包括了商检费、转港费、运输费和关税等费用。郑悦能提供的是经营单位为、收货单位为的报关单、增值税单。报关码头是庙头码头(即建翔码头),商品名称是废旧黄铜碎料、水龙头、废铝合金片等。货柜装柜情况传真件的内容有拆柜柜号、件数、重量以及对应的装柜号码、件数、铜重量、封尾锑重量,总重等。 20.同案人许胜泉的供述:我在2009年底或2010年初到广悦公司工作。公司的老板是许志广、郑悦能和洪荣,许志广在境内负责收货、卖货,另外2人应该是在境外负责卖货。我听从许志广的指挥。香港那边会有人发信息通知我,告诉我有货上来,让我通知老板娘陈洁卿。我将信息告诉张汉成。郑悦能直接打电话给我问广悦公司装货的情况,有时候催促我尽快传真灵通金属报价单过去,有时候催促我尽快传真到广悦公司卖货的过磅单。货物到公司之前,郑悦能会传真货物装载清单过来,清单上面注明有货柜的柜号、品名、重量、件数等内容。这些清单收到之后会交给张汉成在收货的时候核对用。然后郑悦能会安排将货物运输到公司,收货由张汉成或我负责,收取货物时会用便笺纸记录每一批货物的件数、重量,第二天将过磅单、运输车队的客户签收单和手写记录的便笺纸放在公司,由我或文员阿庭再将情况核对一次,最后将结果传真到香港给老板郑悦能。书面记录中有01lydyh01运输部01lydyh01的客户签收单,上面有预约到达时间、车号、柜号、装卸货地址、收发货人签名等内容。上面写着01lydyh01张生01lydyh01,是指南海广悦公司负责收货的员工张汉成。 21.书证内地收货磅单、铜废碎料记录、绿色运费记录及对数表、报关资料、查获的广联磅单装柜记录、装柜记录纸和装柜纸、手写拼柜记录等证实:侦查机关在秦锦钊香港公司电脑中获得电子证据中相关海关报关提单号码,以及在上述磅单及拼柜记录等书证中发现提单号码及柜号,进而查找到相关报关资料,得知该提单号下货物的品种和总重量,证实报关品种与实际货物品种不同,以及广悦公司在国内收到货物的重量、时间和提单号码。证实在上述期间内,共计万千克废紫铜、废黄铜、黄铜水箱、废铝等金属类货物走私入境。 同案人许志广对上述书证进行了签认。 22.同案人范仕添供述:年时,我的铿利五金厂就与盈高公司开始做生意,我采购电解铜卖给建莱铜业。盈高公司与建莱铜业是同一家公司,都是大老板秦锦钊的公司。我和建莱铜业做生意就是和老板娘梁淑晶联系的。2009年、2010年,盈高公司开始做码头生意。在2009年的时候,我问梁淑晶为什么整个月都不跟我买铜。梁淑晶说自己码头有电解铜,自己用不完,还想我帮她卖。我就说好。梁淑晶也同意。我们谈的价格是灵通价低价,少数是中价,未注册的电解铜就按灵通价低价减一两百元人民币每吨的单价。之后,有客户需要电解铜,我就找梁淑晶。我和梁淑晶通过传真签订简单合同,内容是品名、价格、数量,双方签名。我安排儿子范某3开叉车收货,厂里有个肥仔负责抄码。抄码是指抄电解铜扎上注明的重量。电解铜买卖一般不需要过磅,抄码就可以。我的财务周伟龙会把抄码单传真给梁淑晶对数。我或范某3会在司机的客户签收单签上范生。之后,我把货物卖给客户。如果客户需要开发票,我让客户把钱打到建莱铜业的账户,建莱铜业会给客户开发票,我的利润建莱铜业会用于抵消以后的货款。如果客户不要开发票,客户会打款到我的账上,我再按梁淑晶指定的江华清、秦英华等私人账户把货款汇过去。隔一段时间,梁淑晶会传对数表给我对数。到2011年8月份左右,梁淑晶说她太多事,让我联系她的秘书林某1林小姐。之后,林小姐接替了梁淑晶的事,只有价格超出原来范围时,我还是得找梁淑晶。我向林小姐购买的电解铜是从黄埔海关进口的,具体是怎么报关的我不清楚,但从来没有见到相关的报关账单及海关完税凭证。每次我与林小姐电话沟通后,我们会签订《双方定价协议》,协议比较简单。一般会有甲方签名(林为甲方),乙方签名(我为乙方);货名(一般写着货源国及注明注册板或者非注册板);吨数;定价方式(注明是什么日期的南海灵通价低价减多少钱)。协议签完后,林小姐就会发货给我。一般有货的时候,林小姐会给我电话说今天有货到,我就会安排公司的员工收货。货物一般都是晚上送来的,白天比较少。货是整柜送到我厂里来的,封条都没有拆掉。打开柜后都是用几块木头垫底、用铁皮捆扎的电解铜板,无其他包装。铜板上有英文字母,一看就知道是进口的。我们点好数之后,就会在《广东盈高航运公司运输部客户签收单》上签收交回送货司机带回。我们点完数之后,会将每一扎铜板的重量抄写在一张A4纸上,我们俗称01lydyh01抄码纸01lydyh01,我将抄码纸传真给林小姐核对无误。每一笔货款都不是直接支付给香港盈高公司或者林小姐,而是根据林小姐的安排支付给具体哪一家公司或者是私人账户。具体来说,如果我的下家货主需要开增值税发票的,林小姐就会指定有开发票资格的公司收取货款,大多数货款都会给建莱铜业公司或者广东盈高投资公司,还有其他的,具体我不记得了。但货主付款时也不会一次性付清,他们会截留开票费用,直到拿到发票才支付余款。至于支付给私人账户的一般是不需要发票的下家货主支付的。我以低于国内灵通价向他们购买进口电解铜,只要我有钱赚,我也不管他们是怎么进口的,反正我出的价钱已经包括关税、运费等所有费用。我如果以5000元人民币/吨向林小姐订货,那么一般情况下我会加价100元左右即5100元/吨卖给下家。由于一般情况下,货物直接给林小姐指定的公司,所以我的100元/吨的利润也在里面,我就将利润当做下期货款进行抵扣。 23.证人冯某1、周某1、田某1、何某2、谭某1、毕某1、毕某2等人证言证实:范仕添以广东盈高航运、顺成投资、建莱铜业名义,与广东省精艺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华鸿铜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大沥国乐铜材制造有限公司等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将涉案走私进口的电解铜在国内销售,上述客户按照范仕添的指示,将货款汇往广东盈高航运、顺成投资的账户。 24.铿利五金厂证人范某1、李某9、何某3、梁某3、范某2、范某3、梁某4等人的证言证实:范仕添对涉案走私进口电解铜的收货情况、销售给广东省精艺销售有限公司等单位以及支付货款等情况。梁某4指认了范仕添的大沥铿利五金厂内的电解铜是向香港林小姐订购的,并由盈高公司在晚上送到铿利五金厂。梁某4指认了铿利五金厂内的两部卡车,系范仕添用来运输电解铜给客户的运输工具。 25.侦查机关查获铿利五金厂订货协议单、范仕添委托建莱铜业包税进口电解铜签订的定价协议、支付货款的发票账号、个人业务凭证与银行流水明细、交易回单等、建莱铜业向范仕添的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装箱单、铝锭买卖合同、发票等,铿利五金厂自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间抄码单和记账明细表以及山澳公司与范仕添对数表、广东盈高航运运输部的客户签收单等均证实:范仕添的铿利五金厂以包税的形式向建莱铜业购买走私进口电解铜等金属类货物共计928.2918万千克,并在国内转手销售牟利。范某2、梁某4对记账明细表、对数表、部分抄码单进行了签认。盈高运输车队队长欧志豪、司机王琦、林炽强、谢炳添对客户签收单签认。 26.由佛山市灵通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电解铜2011年8月-2012年1月价格,2011年8月-2012年1月间伦敦交易市场的电解铜价格证实电解铜在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间的灵通价格。通过比较同期佛山市电解铜灵通价格,范仕添的报税进口的电解铜价格均低于不含税的佛山市电解铜灵通价。 27.侦查机关调取的佛山市大沥国东铜材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账目单、增值税发票、收货单,的工商登记资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收货记录明细表与记录,增值税发票,付款申请书,电子交易回单,采购合同、收货、付款台账等,证实:范仕添以顺成公司的名义向前述客户销售涉案走私进口的电解铜。 28.同案人符凤仪的供述:李某1与邝某1合作是从2010年10月份左右开始,邝某1联系好秦老板(即秦锦钊)做金属进出口生意。秦老板可能是邝某1的老板,是做航运的香港人,开有顺成公司,锡锭是经邝某1联系秦老板走私出去的。叶奕成是锡锭合作人之一,是香港绿色金属公司的老板,该公司财务叫桂姐。锡锭从大沥到香港是由邝某1收取代理费。代理费是从南海到香港的所有费用,按每吨多少钱收取,但我不清楚具体金额。锡锭到香港后,部分交给莱佛做期货,部分卖给其他人,宁波俞小姐(俞敏莉)的公司就是其中一个下家。锡锭交仓给莱佛做期货,是李某1负责的。李某1因锡锭走私被查而潜逃香港后,在香港还是做铜等金属的买卖,具体是从外地供货商购入铜,货到香港后交广联堆场,再由邝某1通过秦老板进入大陆。 29.同案人张素琴供述:骏开公司、英珀公司通过邝某1进口铜、铝等金属,邝某1从来没有将增值税、关税的纳税凭证给英珀公司。李某1按灵通价上下浮动卖货,紫铜是5-6万元/吨,铝是1万多元/吨。邝某1替李某1进口铜、铝等货物是以代理费全包的方式收的,代理费包括从香港到内地李某1的货场全部费用,包括交进口关税、增值税、从香港到内地的运费等费用。代理费的标准是元/吨,铜铝是一个价钱。英珀公司付汇给境外供货商,一是通过旺金、森淼等公司付汇给境外供货商,二是通过其他公司付汇给境外供货商,三是客户把给我们的货款付到香港符凤仪的账户,再由符凤仪转给境外供货商。 30.同案人劳建明的供述:汇款到我的私人账户的张小姐的老板是肥仔李,但我不知道他的真名。肥仔李在香港有铜要入到内地,他通过邝某1找到秦生进口,把代理费汇给邝某1,邝某1再汇给秦生,邝某1每吨赚取300元人民币的差价。我不知道秦生的全名,邝某1曾介绍说秦生是大老板,专门上货、报关到内地,秦生生意做的很大,上货特别快。肥仔李通过邝某1从秦生渠道进口的大部分是电解铜、光亮铜、一号铜、二号铜、铜铝水箱等,还有少数的铝。2011年7月左右,邝某1安排我打电话给肥仔李的公司催代理费,我打电话给何小姐、张小姐核对重量。邝某1告诉我收肥仔李2800元/吨的代理费,然后支付给秦生2500元/吨。肥仔李进口的铜占绝大多数,铝很少,所以进铜、进铝都是按一个价向肥仔李收取。肥仔李的代理费除张小姐汇到我的私人账户,还有在香港付给邝某1或秦生的。代理费包括从香港到肥仔李在内地货场的所有费用,上柜、报关、运输都包括在内。我曾代邝某1付代理费给秦生,是汇入钟校宁、钟建伟、秦振华、曾小玲、陈全胜、江华清等私人账户,我不认识这些人,也没有联系过。在和肥仔李、秦生的交易中,代理费升价到3000元/吨,是秦生涨了价,邝某1才跟着涨价,邝某1都是留300元/吨的差价。 31.侦查机关查获的磅单、《李某1走私数量证据统计表》等证实:(1)由在磅单上的货物品种和重量,确定走私货物的品种和重量。(2)上述磅单证明涉案货物在李某1的2个货场(前期骏开公司货场,后期英珀公司货场)过磅。(3)根据磅单上所写的提单号码查找到报关资料,证实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品种、重量与实际走私货物的品种、重量不相符。 32.侦查机关查获的《2011五金表》、《山澳B仔销售对数表》、《装柜纸》、劳建明笔记本等证实:李某1将货柜送到秦锦钊在香港的货场后被重新换柜和装柜。通过拼柜记录证明装入货柜中的重量高达45-50吨,而报关时申报的重量只有20吨左右。 33.证人周某2的证言:秦锦钊和邝某1、绿色金属公司叶生一起做走私电解铜的生意。在揽货转给秦锦钊的业务中,邝某1是个中间人的角色。邝某1与秦锦钊的关系很好。秦锦钊在2010年中,和邝某1提要做锡锭的生意,邝某1表示找找看。在2011年1月中旬左右,我听盈高香港公司的梁嘉业、林某1等人说公司有一只装锡锭的船被大铲海关查了,原因是锡锭没有申报。我就知道秦锦钊、邝某1是做锡锭走私生意。 34.证人袁某1、何某4、陈某1、谭某2等人证言证实李某1及其公司将上述涉案的走私货物卖给他们。 35.同案人刘某3的供述:2009年以前,我在香港和我家族里的人一起做废塑料生意的,也会找一些有办法的朋友包税进口TDI、电脑杂等货物,但是进口的渠道不是很稳定,进口的数量也很少。2009年初,我通过朋友刘培昌认识了秦锦钊,开始找秦锦钊以人民币3100元至3300元每吨的包税费包税进口TDI货物。做了一段时间后,我就向秦锦钊提出要进一些电脑杂,他也同意,一个四十呎柜收5万元包税费。包税进口就是所有进口费用包干的方式,按照货物的品种和货柜的数量收取定额费用,货物在境外交给秦锦钊等帮我们上货的通关人,我们在国内收货,从境外交货后到国内收货前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我们支付的那笔定额包税费中,包括码头费、香港到大陆的运费、报关费、关税、增值税等。2009年3月,我们委托秦锦钊进口的两个40呎柜电脑杂货物被海关查获,其中一个柜是冼某1的,说是电脑杂,但实际货物有燕窝、电子产品等货物。秦锦钊做事很霸道,月,我找他包税进口电脑杂等杂货时,他都有到现场指挥我们装货,那些废旧的电脑、复印件的塑胶外壳都要拆下来单独装柜,另外废旧的电子元器件都要单独装柜,而且所有的货必须用塑胶纸包好,下面还有放好卡板,必须可以用叉车叉起来运输的。后来,我们交电脑杂等货物给秦锦钊方面,他都要派人到场监督,一般都是派他的伙计秦某4到现场监督。秦锦钊方面收包税费是在香港山澳国际公司的一个汇丰银行的账户,我向这个账户付包税费。后来因为汇率的问题我们双方总是有分歧,到了2011年上半年,秦锦钊方面就提供了一个内地账户,我们将包税费直接转到这个账户上就可以了,具体转账的工作是由邓某1负责,我、许某1、刘某2都会安排邓某1转账。在公司我是老板,所有的事情都要经过我同意,和通关人谈包税费都是由我出面,刘某2协助我处理具体事物,购买TDI、销售、在国内交接货物、和通关人联系具体事物都是由他负责。张某3和肖某1是货物的具体接货人。刘俊杰在月份协助刘某2在国内做了一些接货工作,2009年4月份他就到博罗天研公司那边工作了。2010年,TDI在香港到岸价的价格是3300美元一吨,每吨TDI在进口时就要先支付5000元左右的海关税费,这还没有计算香港到大陆的运费和TDI的反倾销税。我向秦锦钊等通关人支付3300元人民币左右的包税价格是远远不够支付正常进口的费用的。 36.同案人刘俊均、刘俊杰的供述、证人黎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3明知包税价格不足以支付合法进口费用的情况下,还指令刘俊均、刘俊杰、张某3、肖某1以高永公司名义,通过秦锦钊走私进口货物TDI。给秦锦钊包税进口的TDI有两种来源,一是高永公司自己购买的TDI交秦锦钊包税进口后在国内销售,二是客户的货,高永公司再转交给秦锦钊包税进口,并在国内向客户交货并收取包税费。客户包税费每吨3500元人民币到3600元人民币,刘某3用刘俊杰的名字在各个银行开立了很多账户,客户的包税费都是支付到这些账户里的。其公司支付包税费给秦锦钊是汇入香港山澳国际有限公司的。 37.同案人刘某4供述、证人冼某1证言证实:刘某4在日将在香港揽到的手机屏、旧手机、燕窝、摄像头、电子配件等300多箱共3吨多货物,按38元/公斤的价格委托冼某1包税进口到内地。冼某1再以30元/公斤的价格再转包给刘某3,由刘某3负责通关。2009年3月底,刘某3告知冼某1货被海关查扣了。 38.侦查机关查获的高永物资有限公司托运清单、装柜资料、库存总账、香港昌兴货运有限公司发票、码头到柜记录(拖柜记录)、车返水位表、香港收柜纸、收货通知、费用报销单、到货与付款明细表、煜昇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收据,秦锦钊的香港山澳公司与刘某3公司之间收取代理费的山澳-CAN销售对数表、香港山澳公司收到刘某3TDI清单、托运清单、拼柜手写单,与拼柜记录对应的报关资料等书证证实:刘某3的高永物资有限公司将涉案走私的TDI货物由秦锦钊的香港山澳公司在香港屯门码头装船运进内地建翔码头,并以伪报品名和重量的方式申报走私入境。 刘某3、刘某2、刘俊杰、张某3、肖某1对上述书证进行了签认。 39.侦查机关出具的移交案件线索表、查获经过、检查记录、移送函、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进仓清单等书证,海关调取的舱单、广东盈高航运公司盈高301船船长陈艳富、业务员罗芝加的证言及其两人对盈高301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对涉案6柜货物舱单的签认,金时代报关公司黄某2证言,出具的证书号码JT检验证书等证实:日14时20分,在大铲锚地水域,广州大铲海关查获盈高301船从香港屯门珠江码头装载一批货柜往黄埔庙头码头,在收货的6个柜装载旧复印机、旧显示器及旧电脑等货物中,其中两柜为电子产品、燕窝、新ABS树脂等货物,伪报为木浆进口。大铲海关遂将此案移交黄埔海关侦办。黄埔海关于日立案,依法对等单位进行搜查,查扣对账单、送货单等资料及电脑一批,于日将涉案人员刘某4抓获。海关缉私部门扣押了涉案的电子产品、燕窝、塑胶粒等货物。 40.同案人邝炯泉供述:我的占美公司和绿色金属(香港)有限公司叶奕成(也是叶胜记老板)自2009年开始有生意来往,我向他购买铝锭、合金铝、黄铜。我们当时是与广东盈高投资有限公司签合同,但实际支付货款是支付到顺成公司、建莱铜业等,发票也是以顺成公司的名义开具。因叶胜记与我交易的有废铜废铝、铝锭等,我认为是叶胜记给我供的货涉嫌走私。叶胜记的货是在境外采购,叶奕成卖货给我会提前传真货物的发票给我,发票上面有货物的名称、重量、金额等等内容,传真发票过来之后,我如果同意上面的内容,会电话通知叶奕成同意成交。我收货的时候,按照叶奕成事先传真过来给我的发票收取货物,按照商定的手续费(税金)支付给叶奕成。叶奕成就负责将货物从境外运输到南海恒泰源公司给我,其中产生的运输、关税、码头等等报关杂费我不用负责。叶奕成讲秦锦钊是他的老板,秦锦钊有上市公司,也有私人码头,但叶奕成没有向我说秦锦钊是如何走私的。听说叶奕成在香港负责揽货,秦锦钊负责安排货物运输、进口。叶奕成早期和我做生意是以叶胜记的名义,近五年左右多了一家绿色金属(香港)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做生意。叶奕成在交货给我时,没有将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税单给我。 41.证人邝某2、陈某2、范某4、罗某1、钟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邝炯泉是占美公司法人代表,其具体负责公司向香港叶胜记公司购买进口废铝、废铜、黄铜、铝锭等货物。占美公司企业账户向顺成公司、建莱铜业、五金矿产公司等以支付货款的名义购买增值税发票。 42.侦查机关查获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槎占美金属有限公司档案登记资料、占美公司自行统计的2009年2月至2011年12月从叶奕成处购买货物的统计表格、原材料笔记本、进仓单、送货记录、称重计量单、总装货明细、装柜记录纸、报关单、装箱单、RM-确认对数表、占美公司的财务账册和银行付款记录、大铲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冻结存款通知书等书证证实:占美公司向香港叶胜记公司购买进口废铝、废铜、黄铜、铝锭等货物的品名和数量。邝炯泉、范某4等人对上述书证进行了签认。 43.同案人罗海其供述:我向香港叶胜记采购的货物有1号废紫铜、2号废紫铜、废变压器、废马达等。我委托叶胜记进口的货物其实是向叶胜记订购,叶胜记在香港揽货后传真发票给我确认,如果我同意购买该批货物,虽然货物还在香港,但应叶胜记要求我会先支付货款给叶胜记。我以包税的形式支付报关进口的费用。我所讲的包税价格是除了货款后产生的一切费用,是指货物到香港之后,从香港到内地运输、报关、码头等费用,即我和叶胜记谈好每吨货物多少费用,由叶胜记负责联系运输、报关等相关手续,将货物从香港进口到南海恒泰源五金公司交付给我。叶胜记是我的老朋友,真名叫叶亦成,他在香港成立绿色金属(香港)有限公司、叶胜记金属公司、雅能金属有限公司。我清楚包税款比实际正常报关要交的税费低,这是行业性做法,如果要正常报关进口肯定不够。 44.侦查机关出具的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查获叶胜记公司和雅能金属有限公司的发票、关费单、经埔上柜情况总流程表、铜废碎料记录、报关资料、收货记录本、叶胜记货场磅码单、罗海其等人的银行账户的明细清单、叶胜记开出的付款收据等书证证实:罗海其以包税的形式向香港叶胜记走私进口涉案货物。罗海其对上述书证进行了签认。 45.同案人陈祥巧的供述:我是盈高322船业务员。日,在香港内河码头装四柜TDI返回建翔码头,途经大铲水域时,被大铲海关查获,发现舱单显示货柜多报160桶。 46.证人黎某3、刘某5(经理、副经理)证实:与顺成公司签约购买TDI,该公司以的名义付款给顺成公司,到建翔码头拉货。2009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这些TDI90%以上是韩国巴斯夫和KFC公司的红色桶装,还有少量日本三井公司的紫色桶装。 47.同案人郑刚强供述:2010年8月,盈高322船被海关查获少报多进TDI。我得知后,帮秦锦钊出具了一份报告给海关,解释那票走私货是因为输错舱单造成了单货不符。又告诉盈高业务员李某7,在海关来找她问到提单的时候,就说广东顺成公司的提单是客户拿着提单复印件过来换原件的,其它的就说不清楚就行了。意思就是说不要把老板货的操作过程讲出来。我又找到盈高322船的船长和业务,告诉他们不要乱说话,不要把事前就知道涉案货柜超重的事情说出来,隐瞒了黎水冰帮秦锦钊处理公司货的事。 48.上诉人黎水冰供述:在2010年8月份,盈高公司的盈高322船被海关查到有4个柜的TDI申报不符,少报多进了。那次我是事先按林某1的通知准备好在码头换货的,也就是货柜到码头后把未申报而多进的TDI换出来,然后装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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