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能办居住证吗买来住吗,将来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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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买了以后能卖吗
小产权房买了以后能卖吗
小产权房买了以后能卖吗网友雪落成殇973给出的答案是:小产权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不能买卖的,因为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交易是不合法的,但是你可
小产权房买了以后能卖吗网友雪落成殇973给出的答案是:小产权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不能买卖的,因为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交易是不合法的,但是你可以把该房子转给具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村民,这个是可以保护买方人的利益的小产权房不想住了,能卖掉吗?网友林给出的答案是:您好!小产权房只能自住或者出租,是不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任何与小产权房有关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非法无效的,也办不了过户手续。谢谢阅读!二手小产权房如何交易?网友甘政法校长给出的答案是:二手小产权房转让方法:市民购买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在手续全的情况下,也只能算是合格的农民房;现在的小产权方是不能够在市场流通的,一些中介也只是在暗中兜售;严格意义上说,买卖小产权房是违法行为,小产权房也是禁止市场流通的;市民购买小产权房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未经士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涉嫌违法用地;小产权房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嫌违法建设;小产权房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小产权房,无论是国土资源部还是国务院,态度向来强硬。小产权房产证可以买卖吗?会受法律保障吗?网友馨窝房产给出的答案是:政府拆迁也不可能说拆就拆。馨窝网并且购买协议尽可能叫上多几个见证人并在协议书上签名首先要明确自己买小产权房用来干什么的,即买主永久拥有该房子,并遇政府拆迁或其他因素,所有赔偿都归买主所有?自住是肯定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值得提醒的是,尽量找成规模的,即该楼层已成片区、原户主或村委售出房产后。投资暂时就不要考虑该类小产权房了,因为转手不方便,就如你现在购买也担心很多问题,协议书内容要包括各方面的内容,如政策允许原户主或村委应该主动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售出后,原户主不再拥有任何所有仅及使用仅,单方面违约赔偿买主购房款的3倍等等协议合同,是自住还是投资请问小产权的房现在能出售吗?网友张给出的答案是: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因此做“乡产权房”,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政府和村级才能颁发,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什么是小产权房屋,小产权能不能买卖网友小夜曲0给出的答案是: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摘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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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交易8年后毁约 上法院买家基本会输
  8月30日本报刊登松江泗泾叶家村小产权房交易现状后,引起一些读者和专业人士的关注。松江九亭一位读者告诉记者,他目前的处境跟本报报道的一样,内心有一种不安定感,“虽然我付了钱,但是这房子我能住多久?”
  3年前花了24万元赎回老宅的奉城镇新民一致村村民张火荣的遭遇,给了上述购买“小产权房”的人最好的借鉴,相关律师、专家“类似官司,只要一上法院,买家就输了”的说法,更是给这个由于监管无序而畸形发展的市场敲响了警钟。
  青年报记者 叶松丽
小产权房看似很美,其中却有很多风险。本版摄影 青年报记者 丁嘉
截至今年6月,刘女士公司小产权房交易情况表(单位:套)
松江小产权房价格行情表(房龄10年内)
购房协议书。
  [记者调查]
  “小产权房”市场很活跃
  市区一家房产中介在门外挂出的小黑板上写道:“有大量崇明、青浦产权、使用权房源,15万元起价。”中介里的销售员告诉记者,“所谓使用权,就是俗称的小产权。农民的房子,卖房不卖地的那种!”
  记者问15万元能买到什么样的房子?销售员说,就是普通的农宅,有点旧了。也有好一点的,郊区集镇建设,把农户集中起来居住,用规划好的宅基地置换农民零散的宅基地。或者直接建成成熟小区,置换给农民。这样的房子,农民可以出卖,但是没有产证。销售员接着表示:“我们每周六和周日都有大巴车送客户过去看房,如果你有空,可以先去看看。”
  松江新南路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资深业务主任刘女士也向记者推荐他们的小产权房源,是位于江川路上的嘉禾景苑。刘女士告诉记者,这个小区就是农民动迁房,有公寓,有联排别墅,价钱不到商品房的一半。“这样的房子你买下来合算。虽然没有产证,但是已经是规划好的小区,是镇里的重点项目,不会轻易动迁的,以后还可以继续转卖。”
  刘女士带记者在该小区看了几栋联排别墅,建筑面积大约253平方米,售价280万元。刘女士说,她在沪亭南路北场二区还有几套房源,有300多平方米的别墅,也有多层和高层的公寓房,都是小产权的。“如果只买别墅,我们在九亭同利路金汇苑也有房源的。那边108套,都是两层的联排别墅。”
  说到小产权房的买卖,刘女士说,他们经纪公司分为三个业务团队,她负责其中一个团队,卖小产权房是他们这个团队的主要业务,近三年来业务量正逐渐提升。
  “小产权房买卖有很多限制,公司层面不好操作,但是业务员操作起来就比较灵活。”说到成交量,刘女士说,上半年她经手的,做了将近10单。
  到底谁在买卖小产权房?
  在带记者看房的时候,刘女士告诉记者,这些小产权房的买家有上海人也有外地人,具体情况她没有统计,但是刘女士回访时了解到,那些通过她购买的小产权房,基本上都是买去居住的。“也就是所谓的刚需吧。只要交通便利,小产权房对一些人来说,还是很有吸引力的。”
  本报上周五报道的在叶家村购买别墅的方女士,一开始也属于“刚需”一族,但是也不排除投机套利的动机。方女士说,当初带着一帮子人过日子,自己一家四口,弟弟夫妻两个,加上看店和送货的雇工,总共11个人,租房住也是一大笔钱。一起做生意的人当中,也有人在中心村买了别墅。“他们买得早,年买的,100万元不到就到手了。后来,他们转手倒卖时,都赚了近百万。”
  当时,方女士的老乡中,有几个人在松江的叶榭浦江花园、世纪花苑以及石湖荡镇的怡润新苑买了“小产权房”。老乡们说,郊区小产权房多了去,以后政府肯定要给个说法的,而且有关部门也正在调研“小产权房”的合法交易问题。
  方女士坦言,他们做生意的,在商言商,买这套别墅,除了一些实际的需求外,增值后转手套利的期望也是有的。那时候泗泾一带的联排别墅,随便一套,单价都接近两万了。独栋别墅每平方米则高达三万元。“我们花公寓房的价钱,买的是独栋别墅,怎么算也不会吃亏。”
  倒卖叶家村房屋的“经纪人”坦言,他们能从房屋买卖中拿到10%的佣金,这笔费用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付5%。该人士说:“行情好的时候,一套房子倒一次手,价格上浮两成是很正常的。”
  [前车之鉴]
  300平方米老宅“失而复得”赎回过程一波三折
  8月7日中午,奉城镇新民一致村村民张火荣坐在自己“失而复得”的老宅里,跟记者唠起这段陈年公案时,感情还非常复杂。2002年5月,他将自己位于奉城镇新民一致村一栋约三百平方米的老宅,以6.5万元的价钱卖给上海市民邹女士。8年后,他做出一个惊人的举动,要把早已出卖的房屋收回。日,奉贤区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在当时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媒体纷纷报道案情,但是,对审判结果却只字未提。
  差不多付出了4倍的价钱
  从奉城镇到新民一致村,仅有一辆乡村巴士过去,记者从五四公路下来,往回步行15分钟,到爱护路丁字路口,过桥往西,数着门牌就找到当初买卖双方相持不下的一致村242号。
  记者挑开木篱进入,看见242号这栋主体两层的旧房子里面堆满了农家的杂物。房子没有关门,楼上楼下都敞开着。在241号那栋房子的厨房里,张火荣跟记者说,他花了将近4倍的价钱,向对方支付了24万多元,才把《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小“红本子”以及242号房屋拿回来了。
  “241号也花了这么多钱才赎回来的。我哥哥张福顺230号那房子,太破,当初卖得便宜,35000元。赎回来时,花了十多万,差不多也是四倍的价钱。”
  至于时隔8年,为何还要把卖出去的房子买回来?张火荣表示,他们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我就一个女儿,女儿女婿在市里打工,收入很低,基本上是拿上海最低工资的。那点钱在市区根本就买不起房。后来女儿又生了个儿子,生活压力更大。孩子们以后要房子住,我们又买不起,就只好收回老宅了。”
  张火荣告诉记者,他在一致村的几套房屋,都是在2011年那场官司后收回的。包括他哥哥张福顺在一致村230号的房屋。特别是张福顺230号那房屋,已经破败得不成样子,应该与实际居住无关。与此同时,一致村1423号、爱民村315号的农民房,也都在那次诉讼中尘埃落定,无一例外地赎回。事件的集体行动性质比较明显。
  “有些记者说我把房屋收回来,是因为房价上涨了,过一阵子再卖出去,赚差价。这都是乱扯。”张火荣说,他把房子赎回来,就没有打算再卖出去。
  等待拆迁置换或者补偿
  在新民一致村奉干公路边的墙壁上,留有几个介绍租售房源的电话。记者站在路边,拨打了几个电话,对该村房屋的行情做了初步了解。不一会,一位兼职做农民房买卖的张先生就来到路边。张先生告诉记者,一致村共九个队,很多农民房都在向外出售。
  “这些房屋不像商品房那样标价,多少钱一个平方。农民自己搭建的房子,还有一些辅助建筑,具体有多少个平方,是不好统计的。我们这里卖房子是囫囵价,条件好的,比较新的,场地大的,价钱就高些。一般的老宅,比较破旧,也卖不上价。”记者了解到,张火荣一致村242号那房子,现在在村里的行情也接近40万元了。
  由于一致村村民卖房毁约名声在外,记者表示了担忧,张先生却说:“这个你不用担心,我们现在会有办法约束买卖双方的。我们会在合同里把动迁补偿款的归属、违约赔偿金都细化量化,不再存在扯皮的问题。”
  张先生说,十多年前,村民的房屋卖得很便宜,几万元钱就贱卖了。这些年,房价跑这么高,有些村民把房屋收回来,是有必然性的。他们这么做,虽然不合情,但是合法。现在村里的房子价钱都上去了,这些砖混结构的房子,造价很低,现在来算,成本也就一万多元一间,而我们已经卖到这么高,5倍成本价了。再说我们卖的是房子不是地,以后真要动迁了,能补偿多少?
  新民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说,前些年这个村庄的房子卖得比较多,这些年买的人少了。但是租房的多。“我们也不鼓励农民卖房。土地政策在那里,买卖都是非法的,大家都知道。”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村里人家一般都在上海有房子了,他们把农宅留在这里,也是在等动迁。按照规划,政府迟早会把这些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为他们建住宅区,拿房屋或者宅基地来置换他们现在的老宅和宅基地。置换和补偿的宅基地和房屋,无论是生活条件还是房屋品质,都会比现在好。农民看到这个前景,所以也不会卖房的。
  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从现在能看到的相关文字资料可见,当初张火荣跟邹女士那桩买卖还是走了比较完备的程序: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见证律师保存一份,土地和房管部门备案各一份。然而,这些合同本身是无效的。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余同昊律师说,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因为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只有村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进行互相转让。买方邹女士不是一致村的人,所以合同无效。
  这就是张火荣敢于不计成本毁约的底气。
  纠纷处理重在调解
  “目前几乎没有一部法律能够用来保护‘小产权房’买家的利益。类似的官司,只要一上法院,买家就输了。虽然卖方不一定得利,但是,交易无效确是事实。”余同昊律师说,在上海,唯一让这一系列小产权房纠纷有针对性法律参考的材料,是2004年初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份“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44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另外,根据第四条“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同样也不应收回房屋。
  在该案中,张火荣还是赎回了房屋,不是“收回”,律师认为,类似案件,法院通常是通过民事调解结案,不会轻易判决。
  [律师说法]
  缺乏产权将面临多种问题
  余同昊律师认为,张火荣八年后毁约赎房,决不能把它看成整个“小产权房”交易中一个小小的插曲。“实际上,这是‘小产权房’市场一个绕不过去的硬伤。只要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民宅基地的条款不修改,农民的‘小产权房’就没有合法流转的空间。”
  余律师表示,在相关法规没法松动的前提下,“小产权房”买卖中的买方就一直处于弱势。即使采用叶家村由村集体备案的模式,也由于村集体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效力。
  余律师说,大部分合同都约定100%违约金,但实际司法实践中可能得不到保护,因为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依照要求调整,目前基本违约金都是本金的20%左右。他建议买房者在签约时,可以约定购房款和装修款分开,如果对方违约或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房屋的装修款及搬家费用等等。
  除了经济利益,余律师还提醒买家留心房屋质量。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甚至农民个人开发的。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都没有任何保障,当你买了这样的房子,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余律师建议买小产权房的人,最好与村集体有沟通,及时了解村里的土地规划情况;以后还有可能涉及采光、通风、门前屋后的道路变通等涉及相邻权的问题,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买家来说,其在相邻权纠纷中也是非常弱势的,因其特殊身份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余律师说,小产权房目前在动迁补偿上,也没有任何保障。这类住房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不允许对外销售,购买这样的房子拿不到国家发给的产权证。这是由国家的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所决定的。小产权房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即使你能永久居住,由于缺乏产权,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
  [专家释疑]
  无序状态让市场畸形发展
  记者通过对松江小产权房的调查了解到,小产权房的交易价格只有产权房的一半,甚至是三分之一。小产权房的价格为什么这么低?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房地产系张永岳教授把商品房和小产权房从开发到交易进行了一番对比:
  商品房开发取得土地时必须向政府缴纳一大笔土地出让金,而“小产权房”其只需向村民支付低廉的地价,省下了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系列税费;商品房在建设时需缴纳大市政配套费、人防费等费用,而“小产权房”不存在这笔费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相关税费,“小产权房”目前都是私下交易,相关税费不存在。因此,即便小产权房的售价只占到商品房的一半,甚至更少,但由于其成本极低,利润空间也远大于商品房。伴随着房价暴涨,小产权房的售价也在跟着增长,加之不受限购等政策的束缚,就给“小产权房”市场留下了很大空间。
  张永岳告诉记者,小产权较商品房价格低的主要因素,还在于小产权房市场没有制度约束,没有行政成本,在交易过程中处于管理失控状态,这也是小产权房市场的短板。“几乎就没有人去管它。小产权买卖中恶意哄抬价格,操控交易等等,总之,小产权房交易,目前处于无序状态。”
  可以让部分小产权房有序流动
  张永岳教授通过调研发现,在目前上海城郊,因为小城镇建设以及建设用地储备等因素,农民居住习惯和居住环境正在发生改变。张教授告诉本报记者,农民集中居住,为农民建设现代化的住宅小区,将村民变成居民,把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已经成为一些乡镇的重要工作。这样一来,包括土地在内的很多概念,我们都要重新定义。
  “像嘉禾景苑这样的小区,虽然是一个农民动迁区,是补偿农民宅基地建起来的,但是,除了土地的定义外,其他一切都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特征。”张永岳教授认为,像这样的小产权社区,我们有关部门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优先让它们“转正”,实现小产权房的有序流动。
  张教授说,小产权房是个复杂的体系,想给它们一个像商品房一样合法的“身份”,目前还不现实。因为这个牵涉的面非常广。但是,在合乎一定的规范的前提下,让某些小产权房先“转正”,他认为是可行的。不过,目前上海相关部门在这个方面还没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动向。“小产权房在上海,问题是存在的,但是目前关注度还不是很高,至少在宏观上还不具备形成一个颠覆性问题的条件。”张教授认为,相对于北京等城市来说,上海小产权房的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不过,相关部门也可以未雨绸缪,提前做一些调研,为今后形成政策提供决策咨询。青年报关注这个问题,具有前瞻性,对我们都是很好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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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条新闻“26家中介门店代理“小产权房”被严查”,引发热议。其实,“小产权房”作为顽症多年来在城市中屡见不鲜,小产权房涉及的利益群体之庞大,也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这次,北京住建委关停26家代理“小产权房”的中介门店,会触发全国连锁反应吗?
本文主要内容如下:
1.新增“小产权房”将被严控;
2.业内人士对小产权房的观点;
3.有关小产权房的知识普及和真实案例。
新增“小产权房”将被严控
目前,北京市官网严查“小产权房”的举措,是否意味着官方将对“小产权房”有进一步动作?
业内人士对“小产权房”的看法:
实际上,“小产权房”一直以来都是违法交易,“小产权房”本身不存在购房交易,即不需要在北京市住建委官网上进行备案,也不需要官方做产权的审批手续。多数的“小产权房”交易都是买方与村委会和个人私下签订的协议,“这也正是它不能够被完全清理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北京还是全国各地,“小产权房”的体量都比较庞大,为此,今后除了要杜绝新增“小产权房”以外,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小产权房”存量房的处理会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存量小产权房,很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因此不可能一拆了之。”
政府严控“小产权房”是十分必要的,当前的清理思路也比较明确。对于不愿意整改的“小产权房”、以及整改难度大的“小产权房”要禁止交易,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可以说,小产权房的清理难度要高于商住房。”
对于大体量、大片区的“小产权房”来说,如何处理要看后续该区域的土地规划。如果土地用地不紧张,可以因势利导,进行大型社区的改造,但必须要求这些业主补地价、交罚金。对于其他零散的“小产权房”,则需要以违章建筑的方式进行拆除。同时,要求中介机构不能代理和发布此类房源。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有哪些类型:
1、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这个是最常见的)
2、限制销售的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的不完全产权房。
3、军产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4、部分二手房:一些二手房还没办理征地手续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就进行交易,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小产权房的特点:
相对于所谓的“大产权房”,小产权房的特点还是十分明显的:
1、价格优势明显:
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这些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远郊区,本身土地价值较低。最重要的一点是,无须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于是土地建设成本极低。
2、产权不完整:
国家不承认并不予办理小产权房的过户登记手续,也不能上市交易。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不受《合同法》的保护。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严格上来说,小产权本质上是无产权。
3、不合法性:
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与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相违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目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或村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风险大:
小产权房在房屋质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水电煤气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购房者从乡镇或村委会获得的所谓房屋“所有权”不能正常行使,在转让、继承、抵押、拆迁补偿等方面均会受到较大的限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看到这里,你还敢买小产权房吗?可能还是会有大胆的网友,认为“法不责众”、“人多力量大”,觉得多人一起购买,在拆迁或赔偿时,可以一起抱团,跟发展商或政府谈判。
事实是怎么样呢?接下来结合具体的案例给大家分析。
有关小产权房的知识普及和真实案例
独生子刘某工作后将户口从农村迁走成为城市居民户口,但其父母的户口仍在老家。如今父母先后过世,在老家留有2套小产权房。
刘某决定将房屋出卖却遭到村委会阻挠,相关负责人表示刘某已不是该村村民,没有权利出卖该房屋。
根据相关条例,刘某父母的房屋符合遗产的范围,刘某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拥有该房屋的继承权。
但是在继承后的实际操作中,刘某由于不具有该村集体户口,存在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的问题,建议其将房屋出让给该村的其它村集体成员。
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如果遇到拆迁可否获得补偿?
小产权房一旦涉及到拆迁赔偿等,原来的房主会以私下买卖不合法为由,要求全额得到拆迁赔偿,而买家很难得到补偿,风险很大。
赵某日前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自己的一套小产权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签约当日,钱某向赵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0000元。
一个月后,钱某按照合同约定拟继续交付后期购房款时,赵某却反悔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收取的购房款返还钱某,钱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赵某返还钱某购房款,驳回钱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宅基地转让还是小产权房买卖都具有较大法律风险,大家务必谨慎对待。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互相转让,也应该给自己敲响一个警钟,避免因拆迁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来源:凤凰房产综合人民网 、凤凰新闻、京房字(jingfang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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