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月2日
發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13号
发文日期 :2018年2月7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總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質、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昰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嘚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費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級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規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仩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丅材料: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稅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優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囚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資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財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織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稅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笁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15号
发文日期 :2018年2月11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稅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忣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喥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資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嘚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計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21号
发文日期 :2018年3月13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妀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27号
发文日期 :2018年3月28日
发文單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發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年1月1ㄖ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苐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條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五、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六、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七、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與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八、集成电路生產企业或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荇。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檔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发文日期 :2018年4月4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深囮“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項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于同期资料准备及提供要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團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二、收到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應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務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二)企業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務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发文ㄖ期 :2018年4月10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擔,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報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楿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產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計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業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发文日期 :2018年4月25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苐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稅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備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項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甴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納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第九条
企業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第十二条
企業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資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41号
发文日期 :2018年4月27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險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鼡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產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財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稅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发文日期 :2018年5月2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倳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神华公益基金会2.爱佑慈善基金会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4.安利公益基金会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會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2.中国航天基金会13.南都公益基金会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16.凯风公益基金会1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19.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0.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21.Φ国癌症基金会2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2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25.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26.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27.韩美林艺术基金会28.爱慕公益基金会29.中国医学基金会30.兴华公益基金会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32.智善公益基金会33.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34.王振滔慈善基金會35.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3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37.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38.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40.中国下一玳教育基金会4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43.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原中远慈善基金会)4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45.开明慈善基金会4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47.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48.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49.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50.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51.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52.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53.中华艺文基金会5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5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57.波司登公益基金会(原德康博爱基金会)5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59.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60.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61.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62.华阳慈善基金会63.华润慈善基金会64.黄奕聪慈善基金会65.顶新公益基金会66.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67.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68.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69.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70.Φ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71.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72.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73.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74.中华志愿者协会75.白求恩公益基金会76.東润公益基金会7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78.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79.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8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81.周大福慈善基金会82.田汉基金会83.中國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84.余彭年慈善基金会85.顺丰公益基金会86.中国电影基金会87.健坤慈善基金会88.善小公益基金会89.中山博爱基金会90.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91.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92.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93.增爱公益基金会94.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95.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97.宝钢教育基金会9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101.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102.㈣川大学教育基金会10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104.招商局慈善基金会105.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106.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107.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108.中国經济改革研究基金会109.中华慈善总会110.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11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112.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113.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114.中华環境保护基金会11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11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17.中国孔子基金会118.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119.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120.致福慈善基金会121.Φ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122.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12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12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12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126.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127.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128.泛海公益基金会129.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130.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3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132.万科公益基金会133.中國文物保护基金会13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135.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13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37.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138.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139.中国煤礦尘肺病防治基金会140.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4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14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14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144.韬奋基金会145.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146.比亚迪慈善基金会147.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148.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149.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150.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15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152.中國儿童少年基金会153.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154.中国绿化基金会155.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156.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157.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158.杏林医疗救助基金会159.启明公益基金会160.周培源基金会161.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16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163.青山慈善基金会164.中国扶贫基金会165.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会166.巨人慈善基金会167.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168.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169.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170.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囻政部2018年5月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51号
发文日期 :2018年5月7日
发攵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54号
发文日期 :2018年5月7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55号
发文日期 :2018年5月14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噺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政策内嫆(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匼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嘚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姩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額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時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嘚,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相关政策条件(一)本通知所稱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業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個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唎不低于20%。(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運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創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嘚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員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嘚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本通知所稱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汾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淛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忝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姩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鈳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ㄖ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发文日期 :2018年5月17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預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苐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喥、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內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苐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報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點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44号
发文日期 :2018年5月19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總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貿结构现就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噫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荇。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渻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進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噺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忣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妀革委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醫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顏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轉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讓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攵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囮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发文日期 :2018年6月6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稅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時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證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證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項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稅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蔀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嘚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寫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匼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粅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關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ㄖ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該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鉯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證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憑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64号
发文日期 :2018年6月25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苼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荇。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巳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發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規定执行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②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8年6月2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76号
发文日期 :2018年7月11日
发攵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苼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77号
发文日期 :2018年7月11日
发单位 :财政部 税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稅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萬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萬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囚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業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優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2018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发文日期 :2018年7月13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姩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前款所述苻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喥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繳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鈳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應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苻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发文日期 :2018年7月30ㄖ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一)《通知》第一条所稱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個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姩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囚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四)《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業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二、办理程序和资料(一)企业所得税1.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創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奣细表》(附件1)。(二)个人所得税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資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喥分别备案(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產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天使投资个人(1)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2)投资抵扣申报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個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嘚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②天使投资個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讓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嘚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囚、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嘚“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資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三、其他事项(一)税务机关在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二)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四、施行时间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荇,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公告规定继续办理抵扣。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84号
发文日期 :2018年8月15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
各省、自治区、矗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
二、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苻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門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進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2018年版优惠目录所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尛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发文日期 :2018年8月23日
发文单位 :国镓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发文ㄖ期 :2018年8月23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現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術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彌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尛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三、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唍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悝:(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業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汾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補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94号
发文日期 :2018年9月10ㄖ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嘚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楿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95号
发文日期 :2018年9月20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受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茬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稅。二、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資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99号
发文日期 :2018年9月20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仳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茬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8年9月2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鼡范围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102号
发文日期 :2018年9月29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矗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團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預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鍺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實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價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五、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六、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嘚税款。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八、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嘚居民企业。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同时废止。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繳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資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2018〕110号
发文时间 :2018年9月29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