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女朋友的名字买房,分手了,我有证据证明为借贷首付款,按揭贷款是我出的,通过法院起诉能过户收回吗?

婚前买房一方首付,两个人的名字,银行共同贷款,我主贷,我在还钱分手了怎么改名?--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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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一方首付,两个人的名字,银行共同贷款,我主贷,我在还钱分手了怎么改名?
婚前检查:婚前检查,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婚前检查内容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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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苏州|解答问题:39848条
你好,如果所有税费已交清,那么只有等下来才能改名。两个人的名改成一个人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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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买房,我家出首付,想要婚后共同还款,房产证上可以写上对方的名字吗?如果写上了对方的名字,是不是需要婚前协议,婚前协议如何写?我方主要是想要保障自己的首付比例,因为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就算我父母共同赠与我们两人的,婚后算共同财产。
一方在前签订,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人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老公在我们婚前买房只付了首付,其他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揭贷款,结婚以后虽然我没还贷款但是生活费用的是我的工资,请问,这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是,只是属于共同还款,如果......我说的是假如......的话,只会返还共同清偿部分的一半。
婚前购房,男方首付和贷款,购房合同有女方名字,现已分手,请教如何处理?
首先合男女双方名字,一般是为共有关系,对此女方自愿放弃,建议最好做共振协议;其次该房屋看来有银行按揭,银行作为权人,不会轻易变更房屋共有人的,因为那样增放大了银行风险,这是责任问题;最后,双方协议写清楚,办完公证,等待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另外强调一点,可以在公证处办理过户委托手续,避免以后女方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这点很重要,不可忽视,这个环节纠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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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有购房资格 男友花钱 房子到底归谁?
女友有购房资格 男友花钱 房子到底归谁?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几年前,一首《让爱住我家》火遍大江南北,圈粉无数,温暖人心。“家”的定义被赋予更多生命的韵味。愿每个人都可以被世界温柔以待,愿每一个人拼搏的眼泪都是因为幸福。中国人“以房为家”,多少人奔波劳碌一生只为求得“居有定所”。“房子”贯穿生活始终,牵绊着你的喜怒哀乐,考验着你的生活智慧。在“房产政策”不断与时俱进的今天,如何妥善处理“你与房子的那些事”成了街头巷尾民众热议的话题,今天小法为您奉上网友最为关注的房产问题专业解答,为您排忧,帮您解惑,一起聊聊房子那些事! 女友有购房资格,男友花钱买房,房子到底归谁? 1.共担房贷如何分割房产? Q:我丈夫在婚前首付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婚后我们俩一起还贷,如果离婚,这套子应该怎么分? A:司法实践中,该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你们二人共同还贷的款项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双方平分。而还没有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2.银行是否有权拍卖房产? Q:银行贷款现没能力还,我名下就一套房子还在按揭中,没有其他任何财产,我很想搞清楚我这套房子像我这种情况,银行有权拍卖我的房子吗? A:通常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生活自用的少有一套房屋,法院是不会强制执行的。毕竟民生最重要,法院不会(也不应该)将你赶到马路上去住的。 女友有购房资格,男友花钱买房,房子到底归谁? 3.房东拒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Q:去年买了二手期房,结果房价一直涨,原房东反悔,我就去法院起诉对方,后面双方庭外和解,我补偿一定的金额给对方,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今产权证快要下来了,我联系对方叫对方来配合我过户,调解书上有写对方要全力配合我做过户。结果对方说他肯配合,说他老公不配合。那这样房子没办法过户,那这样对方算履行义务了吗?如果没有,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A:对方没有履行义务。可以去法院申请确认和解书的效力,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何指定房产继承? Q:母亲有三个孩子,之前分配了财产,而且三个孩子签字同意,但没去公证。多年后因房子涨价,孩子A又想重新分配,想要抢孩子B的房子,父亲已去世,房子是母亲的婚后财产,母亲不想重新分,就想把房子过户给孩子B,在孩子A不同意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A:房子是母亲婚后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父亲去世,没有遗嘱,那么属于父亲的那一半房产应按法定继承顺序,母亲及三个孩子均有继承权。母亲只有权处分她那四分之三的房屋,这四分之三,如果母亲只想过户给B,那就办理过户手续,不用经过A的同意。 女友有购房资格,男友花钱买房,房子到底归谁? 5.女友有购房资格,男友花钱买房,房子到底归谁? Q:男女朋友婚前由男方出钱买二手房,由于本月24日成都市政府出台最强限购令,男方没有购房资格了。不过女方有购房资格,所以现在要买房的话只能以女方名义买房,而且房产证也只能写女友一人名字。但是买房的首付以及后续的贷款都是由男方支付。在这样的情况下男方要怎样确保自己的利益?担心日后若感情有变,男方怎样才能有房子的拥有权? A:这种情况通常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有出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6.中介私押房产证合法吗? Q:我通过中介卖房子,三方协议签订后,中介要我把房产证压在中介,这样合法吗?房产证压给外人有没有什么安全隐患? A:中介无权扣押房产证。中介扣押房产证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女友有购房资格,男友花钱买房,房子到底归谁? 7.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房产可以重新分割吗? Q:离婚的时候年纪小,痛下决心净身出户,什么都没带走。如今,我离婚一年多,有感于生活困难,经济压力大,想问问当初结婚时夫妻共有的房子车子还能起诉要回一半吗?有没有相应的离婚财产分割时效期之类的说法? A: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女友有购房资格,男友花钱买房,房子到底归谁? 8.重组家庭如何分割房产? Q:我和老公是重组家庭。老公和前妻有一儿一女,离婚时一套房,一个铺面全都让给了前妻,一双儿女也全归她抚养。2014年我们喜得一子,老公回老家办事时顺带买了房子,当时我在月子里,房子就只写了老公名字,请问现在我还能把我的名字加上去吗?他之前的孩子有我们这套房子的继承权吗?能做一个财产公证吗?证明我们以后的所有财产都只有我们少有的儿子享有,任何人不得继承和享有吗? A:亲生子女对于其父亲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这与离婚不离婚没有关系,如果想要所有财产只有你的儿子多有,可以通过过户或者立遗嘱实现。 较后小法为您奉上本月房产新政速递,让您一目了然,助您明智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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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方单独办理的贷款,是不是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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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些贷款不是用于家庭中的共同生活,那就不属于共同的债务,也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回答者:g***2 |
1,债务的产生和分居是否达到两年没有具体关系。不知情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债务人。债务人有权利要求夫妻双方任何人清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证明对方将钱用于个人事物,没有用到家庭中来,这个要强硬证据,最好是人证。另外对方不正当债务,例如赌博等,可以不负责。2,对于因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我国《婚姻法》对于房屋的分割原则做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如《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照我国婚姻法律的相应法理可推知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是: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原则。我国的立法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性,防止以各种手段侵占财产的情形发生,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实中一般表现为婚前财产公证。综上,如果在夫妻双方婚前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视具体情况而判定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 对于因为离婚而导致的按揭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实践中处理比较复杂,对此需要根据各种情况综合细致的考虑与探讨。以下是关于按揭房的归属问题的几点论述。 一、 对于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产的法律分析 如果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双方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共同债务。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地产,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按揭,由一方偿还贷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无论是登记于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情形房产分割的处理,双方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在具体分割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处理,即: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判断按揭住房的关键是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如购房人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4、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5、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6、对于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产的处理如张三想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其女朋友李四提出把自己的名字也加上去,张三地答应后考虑到李四并没有实际出资,张三为了避免财产纠纷,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房产证下来后,张三也并没有把房屋共有权证交给李四。但以后俩人因故离婚时,李四却要求分割财产。对此问题,在我国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这套房屋属于张三和李四共同所有。至于张三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个人按揭贷款,只能证明其通过银行借款支付了购房款,而不能否定李四的产权人地位。如果张三举证困难,则很难把李四从产权人中除名。而在房屋产权人名称不变更的情况下,李四是有权享有房产份额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支持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三、对于上述按揭房产的处理需要明确的另外几个问题 1、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看,我国对于按揭贷款房的归属判断标准主要表现为"婚前"、"婚后"如何认定的方式,对此的时间界点一般认为:所谓婚前一般以办理结婚登记之日为婚姻成立前后的区分,对于房产产权的认定时间实践中则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 2、关于按揭购房贷款的买卖合同的法律意义探讨 从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来看,在按揭购房过程中存在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即购房方与出卖方(一般都是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购房方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后,开发商就应当为购房方办理房产证,在办理了房产证以后,购房方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
这就涉及到如果夫妻离婚,对于按揭贷款买房合同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与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并不因此而影响按揭贷款合同的效力,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即银行的请求。即使法院判决变更产权人,实际上意味着变更还款人,按照我国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双方的任何一方追究责任。从本质上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3、婚前购买按揭房涨价的处理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例如:某男婚前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合同,且支付了首付款,按月偿还贷款。后该男与一女人结婚,继续按月还贷款。结婚书年后,夫妻双方离婚,离婚时,该套房屋的产权仍应归该男所有,某女只能得到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还贷本息数额相加总数的一半。若该房存在房价上涨增值,增值部分李女无权要求分割。天津市曾经审理过该类案件:一男子婚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首付和银行按揭贷款。婚后两年办理离婚时,房屋价格已由原来的30万上涨到60万元。女方认为,除去首付和男方单独还贷部分,剩余房产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周浩在塘沽区花3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并办理了完整的产权手续。2004年5月,周浩与陈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4月,陈娟提出离婚。经有关部门估价,周浩的房产价值已达60万元。
谈及房产分割问题时,陈娟主张将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减掉15万元首付款及周浩独自支付的7万元贷款,剩余价值38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必须支付其19万元的房款。
周浩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所购,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升值与陈娟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此房屋为周浩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和陈娟在婚后也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陈娟拥有的权利仅是偿还的购房贷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娟的诉求。上述判决在现实中也有争议,房产虽系一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有失公允。所以,另一方应当有权得到补偿。后记: 房屋在我国公民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有时候房屋甚至成为人生中唯一追求的部分。因此,对于因按揭而导致的房屋归属问题更应该慎重对待,如果处理不当,就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这就需要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做出相应的明文规定,并通过实施细则想具体操作方式明细化,这是我们对我国立法所希望的。
回答者:d***4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恋爱期间男方一人买房但房产证写了自己和女友名字分手后要求女方返还的代理词
代理词背景: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家庭出资购房,女方未出资。房产证及购房合同写了男女双方名字。后女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产一半份额,男方不同意且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衷震律师作为男方代理人。
&&&&&&&&&&&&&&&&&&&&&
尊敬的法官:
衷震律师作为本案男方代理人参与诉讼,本律师现就本案争议焦点陈述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房产是否应判归原告一人所有、如何确定被告应分割的钱款。
一、本案系争房产的出资钱款(包括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系原告个人出资,依据民法通则公平原则应将房产判归原告一人所有。
经庭审调查双方举证,原告提供了其母亲李某取款、汇款单据及其在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152013元)、取款支付办证契税维修金等相关费用(30800元)、个人出资偿还银行贷款明细单(总贷款400000元,截止8月欠银行377614元)。相对应的是,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出资证据,并已承认原告出资的事实。
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的规定,结合前述举证事实,结合男方作为工薪收入者且仅有唯一房产、而女方代理人在庭审中所谓女方家境优越不缺房产的情况。我们认为,以实际出资为准,判决系争房产归实际出资者男方所有是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
二、女方没有实际出资,对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参考东湖区法院类似判例及全国各地法院多件类似案情判例,并参考上海高院对类似案件规定,我们认为对女方的分割钱款以总房价与银行欠款差额10%比例分割为妥,符合公平原则。
鉴于女方代理人在庭审中承认对该房屋未实际出资,我们认为其在分割中可按购房总价与尚欠贷款中的差价中获得适当比例补偿,我们认为就此前述差价部分10%的补偿钱款是符合公平原则,也是男方所能承受的范围额度。
首先,这一分割办法有前例可依,即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理李某与肖某析产分割案作出的(2010)东民初字第1051号判决及其他法院类似案例。在最高法院自2011年起陆续公布案例指导后,参考先例审判日渐成为法院审判思路的重要标准,这也可避免同案不同判导致当事人不服而繁琐维权现象。
其次,这一分割比例有法律文件可依,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五项“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可作为法律文件参考。
现针对其代理人提出的女方在签订此购房合同、房产证中署名系男方个人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有效故应当平均分割的观点陈述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女方代理人提出的男方将首付款赠与女方继而赠与有效应平均分割的观点是没有任何证据印证且不符合生活常理的主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论点。现一一详述如下:
一、女方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系受赠与获得房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女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相反的是,我方为证明男方为了结婚而购房举证的证据包括证人向某、韩某的出庭证言、双方父母共同选房的照片、女方与男方的通话录音等,这一系列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印证了一个事实:男方是因为考虑到两人的恋爱关系且即将成为夫妻关系,但男方并没有将房屋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为此达成合意。将涉案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是以其二人结婚作为条件,但至今二人未能结婚。
鉴于以上事实,退一步说,即使对方所谓的赠与行为存在,也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双方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在女方不愿意结婚并提出分手的情况下,这个所谓的赠与因条件未成就而失去效力。
再退一步说,即使对方所谓的赠与首付款和按揭贷款说法完全成立,那么依据对方的主张分割,通过购房首付及目前已偿还贷款可查明的事实,此部分钱款的折半比例为10万余元,女方能分割的钱款也仅限于这10万余元,而不可能分得更多钱款,这就是根据对方再三强调所谓的赠与首付和按揭贷款得出的分割结论。
其次,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如果没有结婚的合意约定,一方不可能将房产此类大额价值财产赠与给另一方,因此女方提出的受赠首付款继而应平均分割的主张常理,难以令人采信。
&二、关于女方受赠于男方故应当平均分割的论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首先,现行法律关于公民之间赠与行为是否成立有明确的法律裁判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
据前述规定,赠与行为系实践行为,需以实物交付、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为准。本案中男方自始至终未将房屋交付女方,该房屋证及房屋一直处于男方的占有之下,故女方提出的所谓赠与行为显然没有成立,于法律依据相悖。
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在黄萍提出分手双方恋爱关系终结、廖磊为了结婚而买房的目的未达成的情况下,所谓的赠与没有生效。
再次,根据物权法的立法原理,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法定公信力属于证权效力,而不是赋权效力,即在法院审判中不宜机械根据产权登记分割房产,而应根据登记共有人的实际出资贡献分割。不动产登记产权人的公信力在于保护市场交易次序,而不是直接确定登记产权人的份额。关于共有分割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即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除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综上所述,请法院根据举证责任规则,依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等相关规定,尊重贵院类似判例,支持原告诉请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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