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况下我有权直接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收回我的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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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制度研究.pdf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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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论 文
我国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姓名: 于虎娜
指导教 师:
牟瑞瑾副教授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申请学位级别: 硕
学科类别:法学
学科专业名称: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2010年6月
学位授予日期: 2010年7月 答辩委员会主席:王太金
人: 杨玉凯、杨丽娟
ADissertationinLaw
relocationof
Compulsory Ci哆LegalSystem
ProfessorMU
Supervisor:AssociateRui-jin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中取得
的研究成果除加以标注和致i身}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己经发表或撰写过
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本人为获得其他学位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
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于虎蠲7》
;.olo、万2--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完全了解东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
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
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同意东北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
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交流。
作者和导师同意网上交流的时间为作者获得学位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寸挠甥P
导师签名:筝飞南讫
签字日期:
≥咖、7'上} 签字日期:
秒Io.].可
东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制度研究
随着我国拆迁法规的日渐完善,拆迁争议解决机制的不断健全,城市房屋拆迁得到
理顺与规范。但近些年来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激烈冲突仍然不时出现,其焦点就是强制
拆迁问题,因强制拆迁引发的暴力、死亡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无疑与建设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目标是不相称的。同时这也充分暴露了我国的强制拆迁制度在制度构建与保护
人权方面的不足与缺陷。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城市房屋强制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在村民都不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有权利强制收回农村农民承包的耕地进行房改吗?_百度知道
在村民都不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有权利强制收回农村农民承包的耕地进行房改吗?
如果不能,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行收回?比如,是不是国家有重大项目时?
我有更好的答案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一次性落实征地补偿款,符合社保条件的应当依法为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保。第三,在当前征收制度下,政府依法征收土地系行政强制行为。第二第一,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当保障被征地户的征地知情权
嗯,可以的。不如说国家要在你们的某个靠近大河流的地方,要建成一个外贸港口时要像农民征地,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地是国家的,只是给了农民承包权,有权使用而不是拥有权,需要用时会收回。
如果村民就靠那点地过活,政府补偿的太少,无法解决后期生活,可以吗?再就是不建重大项目,只是改建小区住宅可以强行收回吗?
如果是政府令应该是强制性的吧!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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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政府收回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合理吗?
你好,,我的房子被了,但是现在政府回收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我想请问下政府收回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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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划拨土地能否直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一)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收回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也是要符合条件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取得方式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这种方式属于行政方式;出让方式是通过方式,它创设了可流转的民事财产权或物权。  其次,是否支付对价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偿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的使用者应当缴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并非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只是对原先的土地使用者的损失和重新安置的补偿。  再次,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是有明确的期限限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最后,使用权的性质不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进入市场,属于民法上可交易的财产范畴;而划拨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是一种不可交易的财产。不可交易即意味着使用权人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处分。不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失去了财产的本质属性。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在过去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均无一例外地采取无偿划拨的形式,同时为了确保土地所有制的稳固性,1982年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排除了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的可能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成为最主要的土地使用权来源方式,并且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而划拨土地的范围逐渐缩小,一般理论界认为只能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公共设施等公共用地采取划拨方式,经营性用地不应当使用划拨用地。“以用地项目的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确定是否可以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用地目的具有公益性,相应的用地主体才可以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反之则一律应当通过有偿出让方式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进行规范,才能体现土地划拨使用的目的主要是从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的,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健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目前仍然占有大量的国有划拨用地,本案中涉及的划拨土地就是由国有企业占有使用,但这种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用地正逐渐以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的形式进入土地流通市场。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权能说和地上权说。权能说认为,依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依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划拨实质上是国家通过社会成员行使其占有、使用土地的权能,而不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让与他人。因此,事实上不存在和土地使用权分离,二者合二为一,土地使用者取得权利(严格来讲是行使权能)是无偿的,不定期的;但这种权利不是属于使用者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  地上权说认为,从法律规范的目的上看,划拨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属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划拨只是土地使用权设立的方式不同,并不意味着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利。行政手段也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取得方法,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要进行不动产设立登记,其权利人也有独立地在其土地上使用、收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而,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同样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利。
无锡刑事诉讼律师
律所: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擅长刑事辩护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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