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单位奖励个人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房有永久使用权吗

我父亲有一套住房,单位上的,1997年减去工龄花了一万多元买下.同时也发给我们房产证,(没有土地证)但听说这这种房子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是怎么回事.?最近单位又建了好多新房(是全额集资.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请问:前后二者房屋所属有什么区别吗?
1、以前那套房子属于福利房性质的,还是公房,所以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为土地是单位的,没有加入房价,所以你就没有土地证;
2、后来的房子虽然是全额集资,但其实集的仅是地面建筑的钱,而不包含土地的钱,土地仍是单位的,所以也没有土地证,但你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3、第一种房子是根本不能通过正常渠道交易的,但不影响居住;后来的房子没有土地证也不能正常交易,但如果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交易了。
你所指的房东是指房屋的产权人(即公房的所有单位)吗,或者是指房屋的承租人。
如果你所说的房东是指产权单位,那么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产权证的。一般国有直管公房在房产部...
你好,随着改革开放进度的加快,国家对直管房(公有住房)的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现在,国家允许承租人公开转让自己居住的公有住房。不过按规定须向房管局缴纳成交额...
当然有效。不过我还是建议你做个公证,有什么麻烦的,不就做个签字公证吗。你给公证员多点钱,让他来家里走一躺,公证处多着呢,有生意干嘛不做。做了公证总比不做好很多,...
爷爷和奶奶单位分配的,只有使用权
是居住权吧?
没有产权嘛?
要是这样的话
五子(四女一男)都有 居住权
你继承 你父亲的居住权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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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公有住房的出售
第四节& 公有住房的出售一& 售 房 试 点江苏省公有住房出售是从1982年常州市试点开始的。1988年后,南通、大丰等市、县和一些企事业单位加入了售房试点行列。
常州市& 该市是全国进行补贴出售公有住房试点最早的4个城市之一,日至17日,该市应邀参加了全国房改试点座谈会。同年4月17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4个试点城市的试点意见,“意见”要求:(1)对新建住宅积极试行补贴出售的办法,以便过渡到以购买为主。个人购买住宅一般要支付售价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建设单位给予补贴。(2)对原有住宅可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原有住宅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能折旧出售的就按质论价出售,售价同样由住宅所有权单位补贴三分之二,个人只付售价的三分之一。(3)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试点工作。(4)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具体领导。常州市接受试点任务后,经过几个月的准备,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建委、市房管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对私人补贴出售住宅的请示报告》。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或各单位投资新建的住宅,都可以补贴售给个人;凡是市区正式户口的本市干部、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申请购买住宅,无房户、拥挤户、不方便户和其他特殊需要户,可以优先购买;新建住宅出售给个人均执行全市统一售价,成本价与个人出资的差额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承担;私人购买住宅,由本人支付售价(全市均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补贴部分,属于机关团体和文教卫体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有利润收入的单位)的职工,由政府承担,有利润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造的住宅,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包括退休职工),补贴部分由本单位承担;个人购买住宅可采取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办法,一次付款的,可再享受2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次支付不少于50%,余款还款年限最长为5年。个人购买的补贴出售住宅,产权归购买者所有,由市房管部门发给住房产权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分期付款者,待房款交清后发给产权证书,买房人负责住房室内及设备的维修,住宅楼的外山墙、屋顶、楼梯、外走廊、上下水主管道、垃圾井等公共部位为共有产,买房人按住宅建筑面积交纳公共部位维修费。该方案出台后,首批出售158套住宅,第一天登记认购的就有450户之多,10天内登记认购的逾千户。截止1985年年底,常州市共出售新建住宅1657套,计92156平方米。这种补贴出售公有住房不仅受到急需用房人的欢迎,而且给了低租金无偿分配制度一个冲击,但由于单位补贴多,个人出资少,难以全面推广。1985年10月,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全国房改试点城市座谈会上宣布,停止补贴出售公有住房的试点。江苏省的常州等市县也一应停止了公有住房补贴出售试点。
南通市& 1988年,南通市列入江苏省补贴出售公有住房试点,要求区别于常州市的三三制售房试点。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出台,将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区各单位(含在本市市区的中央、省、市、区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1987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并分配到户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旧住房)和1988年起新建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新住房),按本文件规定出售;各单位的新住房,须按本文件规定先向职工出售,余房再进行分配,出售的比例不得少于20%;所有旧住房都应有计划地组织出售,起步阶段以出售砖混结构成套住房为主,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适宜改造为营业用房、代管房产及产权尚有争议、属文物保护及明确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两户以上合
居不便分割、机关大院内与办公用房不能分隔及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暂不出售;凡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并以自住为目的的职工,可以购买空闲旧住房和新住房;公有住房以优惠价格向职工出售、出典,每户(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为一户,已婚子女可分户计算)只限购一次、一套(处);售、典价格根据建筑预算价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由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确定定价原则,核定最高售价和最低售价,房地产交易所具体评估房价,新房按上年标准价即住房本身的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有限产权房价,在起步阶段,可再打8折出售,1988年标准价,新房最高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元(售房单价都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以下省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旧房砖混一、二、三等房,最高分别为192元、159元、126元,最低分别为134元、111元、76元;出典价格按40%,典期30年的,为标准价的50%;职工购买新住房,除由个人应承担的价格外,其价格差额部分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承租,非产权单位职工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给住房产权单位;职工按本文规定购买公有住房,可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买卖双方须到房地产管
理部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成交手续,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享有房屋所有权(包括使用权、继承权和赠与权),购房达到一定期限后(暂定为5年)可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出售,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后属住房原值的增值部分,个人可得50%,其余50%作为原产权单位的住房基金,属个人翻修、扩建增值的部分归个人所得;职工购买有限产权的公有住房,享有房屋使用权和继承权,如要出售,以出售时核定的价格售给房屋原产权单位,若原产权单位被兼并或撤销,由归并单位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购;出典的公有住房,承典者在承典期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一般维修费用由承典者负责,大修理费用由产权所有者和承典者各半分担,承典期满后,产权单位按原出典价回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凡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可减收房屋售价总额的15%,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售价总额的30%,余款可向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申请贷款,贷款期限,购新房不超过15年,购旧房不超过10年,首次付款数超过30%的,每多付10%,可减收售价总额的2%;按本文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在市区房改方案实施前,可享受住房补贴,补贴额一次性冲减购房款,补贴标准按市区职工的平均住房、工资水平测算,冲减比例为:1989年1月底前购买的,冲减15%,从1989年2月起冲减比例逐月递减0.5个百分点,
但在市区房改方案出台后,还可视同公有住房住户享受补贴,1990年后如何补贴,在市区房改方案中再作规定,另外还可将一次性补贴冲减售价总额的比例提高至25%,从1989年2月起冲减比例逐月递减O.5个百分点,但在市区房改方案出台后,不再视同公有住房住户对待;公有住房售后,公用部位(如室外管线、楼梯、上下水、化粪池和屋面)的维修,暂定5年内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维修费用在单位住房基金内列支。南通的做法是集中活动与平时正常运转相结合,每年集中举办一次“住房交换交易活动周”,推动公有住房的出售,“活动周”一结束就转入正常工作,随时可以办理住房交换交易的各项具体手续。该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文件于日签发,同年12月16日出台,当月20日至25日,市房改办与市总工会、市房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南通日报社、市电台、市电视台等9家联合举办了“南通市住房交换交易活动周”,同时,市房地产交易所开业。平时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由该所承办。该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特点是:定价适当,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标准价实际为273元,市定最高限价不超过270元,优惠后的平均价为234.3元,旧房优惠后的平均价为147.66元;形式多样,可买完全产权,也可买有限产权,还可以典房;方便周到,在交易所内基本上可办理完毕购房的一切手续,银行、产权监理等都服务到现场;运转正常,该市售房工作每天都可办理,没有时紧时断的情况。从1988年至1990年,南通市共售出公有住房3万平方米。购房后,基本上听不到群众关于购房吃亏、上当的反映。
大丰县& 日,《大丰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出台,但实施的仅仅是公有住房出售试点,其他改革内容均未实施。该方案对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是:各单位建造或购买的住房,要坚持先售后租,有条件的单位应全部出售。对旧公有住房,除列入近期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的房屋,具有历史纪念意义及不宜出售的房屋外,均要有计划地进行出售。起步阶段,以出售砖混结构的多层成套住房为主,新旧房划分的时限为日,即日前竣工的住房为旧房。每户限购优惠价住房一套,控制面积标准为2人以下户不超过55平方米,3~4人户不超过75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90平方米。超过面积控制标准在20%以内(含20%)的,仍按标准价计算,其余部分按市场价计算。新房标准价包括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旧房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1989年的新房标准价是:砖混一等175元,砖混二等150元,砖混三等125元。售房的优惠政策是:新房优惠25%,旧房优惠30%;工龄(允许一户中按工龄最长的计算)每一年优惠50元;一次付清购房款的按实际售价的20%优惠;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以自住为目的,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在准备实施时,省房改办与该县商定,先安排有代表性的少数单位(暂定4个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售房优惠政策(1988年竣工的作为旧房吸引人)宣传开来后,要求进行试点的单位比较多。日。省房改办去函给大丰县指出:“你县将去年年底竣工的新房作为旧房,按优惠价平均80.39元一个平方米出售给个人,在少数单位试点可以,但售价偏低,难以持久,故不宜推广,请你们总结试点做法,修改优惠办法,调整售价后,再扩大出售范围。”这个信息传开后,申请售房试点单位更积极要求县房改办批准,谁都不肯退让,该县一下子批准了75个单位(共5万平多平方米)可以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结果在不长的时间内就售出了5.12万平方米。但事后不久,购房的职工又说吃亏上当,主要是因为对房改,社会上普遍存在等待观望的情况及本县房租未作调整,租售比价不合理。
苏州化工厂& 该厂在苏州市南门化工新村新建一幢建筑面积为2875平方米的住宅楼,共50套,于1988年初竣工。而提出申请要住房的有400多职工,经初步筛选后仍有176户要住房,若用老办法很难分配下去。该厂于同年4月23日向市房改办报告,拟向职工出售这批住房。苏州市房改办经调查了解,与市财政、物价、税务和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商榷后,一致认为该厂拟向职工出售自建住房是符合房改方向的,同意该厂作为苏州市首家工厂向职工出售自己新建住房的试点。该厂的售房规定是:按标准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0元出售,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可给予总售价10.5%~17.5%的优惠,对于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职工,应先付不少于售价30%的现款,剩余部分由厂方给予贷款,贷款期最长的不超过10年,贷款月利率,在5年内的为3.6厘,5~10年的为4.2厘。凡是购买这批新住房的本厂职工,自购买之日起,开始享受住房补贴,按计贴工资基数(标准工资加副食品补贴5元)的20%发放现金,待全市房改方案出台后,再按市的统一补贴规定调整。住房出售给职工后,其公用部位的维修,暂定5年仍由企业负责。住房出售后,厂方与职工至市住房交易服务所办理买卖手续,并按规定领取房屋产权证。经过几个月工作后,这50套住房落实到50个住户。在苏州化工厂带动下,苏州客运分公司、苏州市建筑构配件工程公司也相继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这两个单位共出售住房4042平方米。二& 售 房 异 常日,省政府在关于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规划和若干政策的文件中,对出售公有住房作了原则规定,新旧住房售价应拉开差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售价,新房一般不低于250元,旧房一般不低于120元;付购房款首次不得低于30%,一次付清购房款,产权单位应给予适当优惠;职工自购房之月起,即可享受住房补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住房公共部位,暂定5年内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省房改领导小组,根据省政府对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则规定,制定了《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并于日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全省各市、县。实施意见对出售公有旧住房的办法和优惠政策等作了比较具体的原则规定。各市、县按省有关出售公有住房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了一些单位进行出售公有住房的试点,省房改办重点抓了南通市和大丰县出售公有住房的试点,同时对影响比较大的苏州化工厂向本厂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进行了及时宣传、介绍,在省房改办主办的《房改简报》1988年第8期和第21期上,曾两次作过专题报道。据不完全统计,至1988年年底为止,全省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共63.9万平方米。1989年至1991年,江苏省处于房改启动前的准备状态,3年内基本上没有出售公有住房(南通市试点售房正常进行,但量很少),全省售房处于暂停状态。由于等待观望的时间长了点,试点地方的购房者普遍认为购房吃亏了,反映强烈。苏州化工厂首批购房的50户职工,有49户联名写信要求退还购房款;大丰县县级机关部、委、局、办负责人在省房改办召开的座谈会上一致叫苦,大呼购房吃亏了。经多方做工作后,才使购房者安定下来。1991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江苏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1992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江苏省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这两个文件都对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对象、价格、付款办法等作了原则规定,并规定了优惠税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交契税,产权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的优惠价住房,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缓缴能源交通基金。日,省房改领导小组与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出售公有住房作了比较具体的原则规定。1992年7月,各省辖市市区房改全面启动,1993年上半年各县(市)房改全面展开,尽管各市、县都按省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分别制订了各自的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措施,且政策规定都很优惠,但除了南京、镇江等市的部分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外,全省大部分市、县仍处于观望、等待的状况,售房未能全面启动。镇江市有20多家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南京市有部分企业按南京市的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和一次付清购房款优惠20%,另外。再加上企业自行规定工龄每年1%的优惠政策,分别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年多时间里,该市共出售公有住房20007套,计105万平方米。仪征化纤公司向职工出售住房4864套,计27.2万平方米。但各市、县多数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省、市、区、县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都没有出售。为打开出售公有住房难以全面启动的僵局,省房改领导小组于日下发了《关于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售价和产权等方面作了补充规定,新增加了公有住房出售的综合价(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小区内非经营性的配套费)。按综合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同年5月,陈焕友在全省市委书记、市长会议上要求各地加快出售公有住房步伐。各市县按照省的要求分别制订了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方案。省房改办要求常州市先行一步。该市的售房方案经省房改办同意后,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下发,7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该方案的目的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尽快实现搞活一块存量、转换一个机制、筹集一笔资金、发展一项事业。为鼓励职工买房,该方案重点是从多方面给予优惠,其主要内容是:①价格确定的原则是以标准价为基价,新建住房按建筑造价及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在售房起步阶段,新房按单体单方造价为基价,旧房按上一年竣工的同类房单体单方造价成新折扣为基价,1993年新房的标准价为300元,旧房的年折扣率为2%,公有住房的售价,还需按地段、结构、楼层等因素调节;②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基本房价10%的优惠;③工龄优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工龄优惠为房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本房价的25%,建国后每年工龄优惠为房价的O.5%,最高不得超过本房价的20%,总工龄优惠为分段计算之和;④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一次付清购房款,同时给予应付房价款25%的优惠;⑤出售给职工的优惠价房,免缴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⑥通过出售优惠价房筹集的住房基金,缓缴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⑦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缴一次性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买卖公有住房,双方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由市房产管理局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加盖“房改优惠售房”的印记,购买者可以使用、继承和出售,职工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需要出售的,允许按市场价出售,所得增值额,应交纳30%的增值费,其余70%归个人,职工购房后居住满5年以上再出售的,免交增值费。常州市的这个方案比省里的规定更具体,更优惠,但开始实施的7月份,还没有多少人买房。试点城市如此,其他各市、县也是这样,售房方案暂时无法全面出台实施。1993年8月,国务院房改办召开的华东、华南片房改座谈会议传出的信息,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应上调,优惠折扣要逐年减少。这一信息对启动公有住房出售起了很大的催化作用,11个省辖市就有7个市陡然升温,并带动了一些县(市)出现了售房热潮。老百姓怕房价上涨,昼夜排队,售房场所拥挤不堪,像南通市等地,工作人员被购房职工围挤在里面出不来,连快餐都很难送进去,售房场面骤然火爆前所未有。就在1993年的第四季度,全省共售出公有住房1830.57万平方米,占当时公有住房总数的14.1%。1993年第四季度,骤然出现售房高潮不单纯是江苏省,全国都有此情况,引起了国家的关注。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向全国发了特急电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实施以前,要一律暂停出售公有住房。凡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突击出售公有住房的,要认真进行查处。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日向各市人民政府发了特急传真电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坚决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省的贯彻实施意见下发前,各地区、各部门一律暂停出售公有住房,凡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继续突击出售公有住房的,要认真进行查处。1月26日至30日,中办、国办联合组织的调查组一行4人到江苏调查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26日下午省政府秘书长刘坚、省委办公厅副主任邵军和省房改办负责人徐益民、张先铭、任德盛等向调查组的同志汇报了有关情况。27日至30日,调查组分两路分别到镇江、扬州、徐州、淮阴、金坛、江阴、东台、建湖、宿迁、沭阳等市、县进行了调查了解。调查组认为:江苏省房改措施配套,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是有序进行的;执行国务院电报精神态度是坚决的,一般都在日前停止,部分地区拖了尾巴,但最迟在日也停止了。此次调查的重点“出售公房是不是突击进行的”和“出售公房的价格是不是偏低”这两个问题,调查组认为“所到之处,出售公房大部分是在1993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进行的,从时间分布来看,相对比较集中”。出售公房的价格,基本价还没有发现每平方米低于120元的(1988年全国房改会议定价,也是国务院1988年房改文件定价),但负担价大部分没有达到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价格水平。三& 正 常 售 房1995年3月,江苏省《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中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将江苏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推上了较为正常运行的轨道。具体规定是:出售范围:城镇公有住房,除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向职工出售。出售原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必须做到先评估后出售,新建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售价分类: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成本价的构成与确定: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因素构成。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标准价的确定: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5年定为当地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后每年提高0.1倍,至2000年达到3.5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旧房的负担价按当年出售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5年折率为负担价或成本价的5%,以后每年要减少一个百分点,2000年全部取消。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一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计算。离退休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参照标准价计算方法测定。其他折扣:住房实际售价还应根据房屋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经评估后区别计价。享受优惠权利: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按《江苏省出售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超过标准在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现住房和工龄折扣,超过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付款办法: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一次付清购房款,也可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对一次付清购房款的职工应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在实施时,为了防止各市、县互相攀比,全省统一规定1995年为19%。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付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根据分期付款期限长短不同,比照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执行。
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上交各级财政(实际上没有按此要求上交财政,主要是为了调动各房屋产权单位的售房积极性),并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房改,严禁挪用。住房权属: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日以前,在房改试点中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当时明确的产权继续有效,当时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部分产权,则应以当时规定的标准价占当年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所拥有产权的比例;日到日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均需按照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日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接本方案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原有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全省各市、县根据省出售公有住房的这些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实施细则,并逐年付诸实施。实施结果,全省没有一个市、县按标准价,都是按成本价执行的,以市、县为单位,一个市(或一个县)确定一个成本价基价,并每年核定报批一次。以南京、淮阴两市为例,1995年,南京市为700元,淮阴市为610元。1996年(1995年批准的)南京市为795元,淮阴市为650元。至1995房改年度结束,全省11个省辖市市区公有住房已有3209万平方米办好售房手续,占可售房的48.4%。
附:1993年部分市公有住房出售统计表单位:万平方米
30.42(含仪化公司27.2)
1993年部分县(市)公有住房出售统计表单位:万平方米
年各省辖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基价调整情况表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旧房300新房606
1995年度各县(市)公有住房出售基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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