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7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货 哪些商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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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新增操作指南 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nbsp&nbsp&nbsp&nbsp网购时遇到不满意的商品,你都能退货成功吗?到底哪些商品不在“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内?今后,市民网购退货将会更有底气了。本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下简称“指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的标准等都做 了细化规定。&nbsp&nbsp&nbsp&nbsp明确退货范围&nbsp&nbsp&nbsp&nbsp经确认和新增四类商品&nbsp&nbsp&nbsp&nbsp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nbsp&nbsp&nbsp&nbsp“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来自于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的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新型消费方式。其中规定,4类 商品不适用此退货制度: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nbsp&nbsp&nbsp&nbsp还规定了除了这4类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nbsp&nbsp&nbsp&nbsp但在实际操作中,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千差万别,具体哪些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此次公开的《指引》中,根据商品的性质增设了四类商品。&nbsp&nbsp&nbsp&nbsp《指引》第八条规定,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 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二)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四)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nbsp&nbsp&nbsp&nbsp同时,《指引》还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进行“一对一”确认环节。&nbsp&nbsp&nbsp&nbsp界定完好标准&nbsp&nbsp&nbsp&nbsp查验需要打开包装&nbsp&nbsp&nbsp&nbsp适当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nbsp&nbsp&nbsp&nbsp新《消法》中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个“完好”到底指包装,还是指商品性能?具体标准此次也做了明确。&nbsp&nbsp&nbsp&nbsp《指引》第九条规定,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 卡(券)内金额未减少。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nbsp&nbsp&nbsp&nbsp对于不同性质的商品,“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指引》第十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试用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 损,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受损、污渍、变形,洗涤过,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二)手 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三)食品、保健品、 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nbsp&nbsp&nbsp&nbsp细化退货程序&nbsp&nbsp&nbsp&nbsp7日从签收次日算起&nbsp&nbsp&nbsp&nbsp退货不得作为新品销售&nbsp&nbsp&nbsp&nbsp无理由退货的时限“7天”,具体怎么计算?《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nbsp&nbsp&nbsp&nbsp如需经过安装、调试后方可查验的商品,怎么算?七日期间自商品可以查验的次日开始起算,消费者应按照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约定及时安装、调试 并查验商品。没有有效的退货地址、电话等信息,怎么算?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所需支付运费或者被免除运费的金额,以及 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未告知的,七日期间自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告知消费者的次日起计算。&nbsp&nbsp&nbsp&nbsp同时,《指引》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检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则。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回商品再流通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记者 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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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新增操作指南 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日 17:28 来源:中国江苏网
&nbsp&nbsp&nbsp&nbsp网购时遇到不满意的商品,你都能退货成功吗?到底哪些商品不在“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内?今后,市民网购退货将会更有底气了。本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下简称“指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的标准等都做 了细化规定。&nbsp&nbsp&nbsp&nbsp明确退货范围&nbsp&nbsp&nbsp&nbsp经确认和新增四类商品&nbsp&nbsp&nbsp&nbsp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nbsp&nbsp&nbsp&nbsp“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来自于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的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新型消费方式。其中规定,4类 商品不适用此退货制度: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nbsp&nbsp&nbsp&nbsp还规定了除了这4类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nbsp&nbsp&nbsp&nbsp但在实际操作中,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千差万别,具体哪些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此次公开的《指引》中,根据商品的性质增设了四类商品。&nbsp&nbsp&nbsp&nbsp《指引》第八条规定,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 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二)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四)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nbsp&nbsp&nbsp&nbsp同时,《指引》还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进行“一对一”确认环节。&nbsp&nbsp&nbsp&nbsp界定完好标准&nbsp&nbsp&nbsp&nbsp查验需要打开包装&nbsp&nbsp&nbsp&nbsp适当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nbsp&nbsp&nbsp&nbsp新《消法》中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个“完好”到底指包装,还是指商品性能?具体标准此次也做了明确。&nbsp&nbsp&nbsp&nbsp《指引》第九条规定,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 卡(券)内金额未减少。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nbsp&nbsp&nbsp&nbsp对于不同性质的商品,“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指引》第十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试用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 损,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受损、污渍、变形,洗涤过,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二)手 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三)食品、保健品、 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nbsp&nbsp&nbsp&nbsp细化退货程序&nbsp&nbsp&nbsp&nbsp7日从签收次日算起&nbsp&nbsp&nbsp&nbsp退货不得作为新品销售&nbsp&nbsp&nbsp&nbsp无理由退货的时限“7天”,具体怎么计算?《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nbsp&nbsp&nbsp&nbsp如需经过安装、调试后方可查验的商品,怎么算?七日期间自商品可以查验的次日开始起算,消费者应按照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约定及时安装、调试 并查验商品。没有有效的退货地址、电话等信息,怎么算?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所需支付运费或者被免除运费的金额,以及 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未告知的,七日期间自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告知消费者的次日起计算。&nbsp&nbsp&nbsp&nbsp同时,《指引》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检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则。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回商品再流通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记者 赵颖网购商品不适用7天退货 须一对一确认
网购商品不适用7天退货 须一对一确认
广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在经过了第一轮征求意见后,近日再次上网开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对比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的两次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新一轮征求意见稿较2月份的草案有不少调整,受关注最大的当属修改后的草案删除了&加盟店跑路了消费者可找总部索赔&的相关条款,而篇幅最大的调整则是增加了对水电气公用事业、房地产、餐饮、培训机构等12个发生消费争议较多的行业一一明确了限制性规定,此外还对预付卡式消费、网购维权等条款进行了完善。&
最受关注的调整
&加盟店跑路了消费者可找总部索赔&被删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原文是这样的:&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与被特许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比,此次少了一句话:&被特许人无力承担或拒不承担对消费者的售后责任的,应当由特许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删除的这句话不长,但却是原草案中最受关注的话之一。经过删除后,除非总部在原先的合同中就明确了对加盟店违约的赔偿责任,否则,一旦加盟店出现违约,总部并不需要承担赔偿消费者的责任。
&预付卡&部分也有大调整
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是,&预付式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有效期至少3年。&而在最新公示的修改后的草案中,所有预付卡都要求不得设定有效期,并作出了5个方面的调整。
1、约定不明的,应当作利于消费者解释。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2、所有预付卡均不得设有效期。原来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少于3年,而调整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充卡的金额限制没有变化,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但规定了无论哪一种卡,均不得设定有效期。
3、删除预付卡资金用途限制条款。修改后的新草案还删除了预付卡资金只能用于发卡经营者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和借贷的规定。
4、关于预付款退款规定有所调整。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同意,但可以扣除经营者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约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5、经营者停业或搬迁要提前1月通知。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的内容还包括,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这些条款也有变化
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不适用7天退货的
必须&一对一&确认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会议推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情形的条款进行了完善,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
鉴定的钱谁出
协商不下谁主张谁先垫钱
商品质量鉴定或检测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谁垫钱?近日公布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改成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先行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而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也就是消费者。
最大篇幅的调整
十二大纠纷高发行业加强监管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篇幅的调整则是,增加了对十二个纠纷高发行业的行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法律、法规又未作规定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公用服务业
不得收取暂停服务手续费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新增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
&天价滞纳金&是否合法一直是业界争议的话题。在近日官网公布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中明确,因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公用服务经营者加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数额。
未经同意开通的业务不得收费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新增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每月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
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消毒餐具不得变相收费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衣服洗坏了应当退费并赔偿
此次二轮征求意见,草案中加入了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要求。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美容美发业
美容院不得开展医疗技术项目
新的草案中还规定,从事美容服务的,不得开展任何医疗技术项目。
七种情况购房者可退房、索赔
七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退房、赔偿损失:(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二)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选址、结构、户型、层高等;(四)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五)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或者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以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六)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七)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卫生间防水保5年
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对装修质量也进行了规定,参照商品房的相关要求,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少于五年。
修好了30天内再坏当免费包修
新的草案要求,已经修理、加工的部位在三十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包修。国家有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中介提供虚假信息应全额退款
新草案要求,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
遇五种情况全额退费
盈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有5种违法违规行为,应退还全部教育培训费用:(一)以虚假的教育培训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二)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培训授课;(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四)教育培训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五)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终止学业。
医院不得擅自使用贵重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产品风险未经确认的可向银行索赔
新草案中还加入了对金融行业的规范性条款,明确:金融机构代理理财、保险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性质和风险,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未经确认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新规将实施 这几类商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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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是: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疯狂扫货之后有没有后悔药卖?”每年各种血拼季后,身边总有“剁手族”发出这种感叹。于是,免不了一波退货潮。但在退货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消费者与商家各说各有理的情况,造成问题很难解决。3月15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网购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商品完好的标准等争议较大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哪些商品可以退?哪些不能退?退货运费该谁承担?积分、赠品怎么办?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避免消费者和商家打嘴官司。我们在调解中也容易操作了。”宁波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介绍说。新规解读七类商品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对网购达人来说,“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陌生。淘宝、网易考拉和京东等网购平台早已作出了“无忧退货”或“无理由退货”的承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网店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张先生去年网购了一套青瓷茶具,图片上鲜嫩欲滴的粉青色和拿到手里的青灰色差别不是一般的大。“商家明明写着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一说退货,对方立刻变脸甩锅,什么有色差是正常了,光线角度的问题了,总之就是不给退。”张先生说。记者查看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中心去年的网购投诉案例发现,虽然数量比前两年有明显下降,但仍有市民投诉“退货难”,其焦点集中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产品上。“之前,消法也明确了商家和平台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但是在如何判定商品是否完好,有无影响二次销售上,商家有很多话说。”周丽娟说,《办法》对“商品完好”进行了说明。另外,对不适用网购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则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是: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此外,《办法》还明确3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比如拆掉密封的化妆品、开封食品和保健品,计生用品和贴身用品等;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七日”指的是自签收次日开始起算说到网购退货,记者在微信朋友圈里作了个小调查。问题主要有两个:网购退货方便吗?退货过程中有哪些小bug(漏洞)?10多位参与讨论的小伙伴表示只要在大平台上购物退货还是很方便的,不过也有三人质疑“积分、代金券不给退是不是合理?”记者了解到,为吸引消费者,大多数网购平台会推出各种优惠活动,比如,发放代金券或优惠券,还有一些平台可用消费积分抵扣商品价值。然而,商家在处理退货时并不退回非现金支付凭证。此次《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在网购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操作上,《办法》明确规定了退货退款时间。其中“七日”指的是自签收次日开始起算;商家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办法》还明确了二次销售的原则: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记者了解到,各电商平台对二次销售的处理不尽相同,对于具备二次销售条件的商品,大部分电商会选择直接销售,并无任何告知。也有少数电商会另行处理,例如亚马逊将退换货收回之后,会导入一个新的销售通道,并按照商品情况划分等级,给予消费者不同幅度的优惠。市场观察电商称新规对其“基本没影响”《办法》对电商有何影响?6日,记者采访业内人士发现,受《办法》影响会调整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商家非常少。“基本没影响,我们算淘宝最先开通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店家,只要衣服没污渍、没破损,就算没吊牌,衣服开线,扣子掉了,或者胸针或皮带有问题,基本上都能退。”一女装店老板娘在高新区开了家实体店,还在网上卖货。“开网店最看重的是顾客评价,因为一点点小瑕疵不给退,转身让你吃个差评,不划算,这笔账谁都能算清楚。”记者昨天查看苏宁易购、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发现商品页面均标注了“是否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退换货规则也都进行了详细解释。“之前,有律师认为电商平台规定手机、电脑不能退货是霸王条款。这次《办法》实施,电商平台只要明确标示就是合法的。”鄞州区消保委公益律师团律师孔德民解释。针对消费者购买的电子产品,出现外观瑕疵或者功能缺陷退货难,孔德民建议该情况应适用“三包”政策,而不是无理由退货条款。电商平台设立“退货商品专区”退货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二次销售,一直存在争议。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商家会把退货商品再次销售,在数码产品领域,有些退换手机经过处理会被当作新机售卖,减少商家和企业的损失。然而,消费者可能并不知情。“办法对无理由退货商品二次销售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对于平衡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消费者的‘后悔权’的保护作了进一步明确。”孔德民说,“《办法》明确规定不能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必须要跟消费者讲清楚,否则就构成了消费欺诈。”此外,也有学者和市民建议,每个电商平台都应设置“退货商品专区”,让消费者有知情权;提供一定的优惠,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来源:中国宁波网编辑:张玲7天无理由退货落地难 电商设不适用范围
作者: 北京商报来源: 北京商报 08:58:47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保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直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去年3月15日起实施已一年有余,其中新加入的“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公益诉讼”等备受关注,但仍面临落地难窘境。“我在网上买了一个电子产品。网页上写明‘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又附了一则售后退换、维修提示,要求产品包装中的塑料泡沫不能损坏、包装机器塑料膜不能丢失等。”广州市民黄先生说,“商家的理由是‘无理由退换产品必须不影响二次销售’,但这等于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形同虚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指出:“从检查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报告显示,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还有一些商家存在故意拖延拒绝退货、折扣或赠送商品不予退货等现象。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电商自行设定了“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商品范围”,有的则以“特定种类商品退货后包含安全隐患”、“无法排除消费者以假换真退货”等为由拒不执行7天无理由退换货。在淘宝网,“默认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定制类商品、鲜活易腐类商品、服务性质的商品、个人闲置类商品等六类。此外,贴身衣物、贵重珠宝首饰、家具家电等九类商品则被归为“默认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卖家可根据商品性质选择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这些商家自定义的附加条件,让‘7天无理由退货’执行乏力。”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副研究员宗守运说,“法律条文的本意是好的,但是现实中商家有诸多理由不执行。因此还需要各地、各行业制定相关细则,让法律实用、好用。”新消保法面临“落地难”的内容并不止以上这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还提到,法律规定的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出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效果不佳。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窄,举证责任时间短,许多经营者以自己的售后服务部门出具检测报告举证或以企业标准举证,缺乏公信力。此外,虽然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报告中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保法的实施条例,对法律确定的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等重要制度进行细化补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目前消保法“落地难”,“拦路虎”不仅在法律层面,企业诚信理念和行政管理等方面也有短板。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认为规范市场会影响经济发展,事实上只有遵法守法、认真执法才能促使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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