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没有遗产税不设遗产税啊

  金地集团董事长凌克前不久谈到他对未来十年的看法,他提到,“遗产税肯定是要开征的,到时就没今天这么多的人买房了。我相信中国迟早会征遗产税的,当中国开始征遗产税的时候,会有那么多人买那么多房子吗?我相信他不会买那么多房子,所以我总的感觉,未来的10年是一个非常多变的十年,我相信会有非常多的变化。”

  当今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向富人开征遗产税。而今中国已成为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国家,更应该考虑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的主要作用不仅在于调节收入分配,而且是为了创造更公平的创业机会。如果富人都将巨额遗产让其子女继承,社会上的创业机会便会被富人垄断。形成富人家庭世代相传,贫者创业没有机会的情况。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矛盾。

  尽管国家早在1994年就提出要征收遗产税,但有些专家认为现在机会仍不成熟。一个原因是中国的富豪们,都是新生富豪,离交遗产税还早着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富豪财产多种多样,很难查清。征税的调查成本可能比征收来的税还要多。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会打击富人阶层的创业激情,或是加剧资产向国外转移。

  这些都是不成理由的理由。多数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候,经济状况远不如中国现在。很多富豪还不到交税的时候,不等于不可以先出台这样的法律。中国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是1984年制订的,当时很少有人需要交税,但同样出台了法律。为何向富人征税,就不可以先出台法律呢。再说,出台这样的法律,一方面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捐助事业。现在中国的富人多没有捐助的善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捐赠可以抵扣遗产税的规定。至于财产调查调查问题也不是问题,实行自动报税或财产实名制,已是当务之急。如有逃税以法制裁。国外的遗产税征收比例比国内更高,只要法律完善,不会形成资本外逃风潮。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多个。据介绍,在发达国家,遗产税的征税面大致在2%到5%,即只有最富有的一小部分人是该税的纳税人。在国外,遗产税的税率通常在40%-60%之间,在有些发达国家甚至高达80%。富豪过世后,约有一半的财产会被充公。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是96.5万美元、韩国为75万美元.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

  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德国遗产税税率高达50%,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富不过三代”。

  日本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在国外,常常有巨富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我们在对此敬慕的同时应当知晓,是强有力的立法在督促他们成为“好好先生”和“慈善大家”,即使他们不这么用钱去挣美名,法律也会采取措施对他死亡后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财富越多的留给后人的份额将越少。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况呢?美国历史上有名的钢铁大王卡内基(a?garnegie,1835—1919)一语破天机,他在世时曾强烈呼吁对遗产课以重税。他当时的看法:个人财富的积聚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帮助,社会所赋予的个人财富应由个人回归给社会;除亲生子女可以从遗产中得到适当的补贴外,其余财产应由政府通过课征累进率极高的遗产税的方式交由政府处置;继承人应当自立自强,而不应依赖祖先的庇荫;巨大的遗产对继承人不但不是一种幸福,反可能是一种萌发奢侈和懒惰的祸根;累进遗产税不至于挫伤人们的奋斗精神。卡内基为自己的言论付诸了行动,他在遗嘱上对于15亿美元的巨额遗产,仅留下几千万美元给妻子做赡养费,其余全部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所以富人不应该对遗产税有抵触情绪,遗产说的征收将会极大的降低社会的仇富心态。社会矛盾将会大大降低,创富者的生存环境将会更好,记得中国也有个富人曾经说过“如果后代有本事根本不需要父辈留下巨额财富,如果没本事留下他无法掌控的巨额财富只会害了他”我觉得这人也是真正有大智慧的人。

  有专家建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七十不等,我国的最高税率应该控制在50%左右。税率过高无异于没收财产,税率过低又会使遗产税成为一种大众税,有悖于开征本意。当然,50%的最高税率只会对那些遗产可能达到亿元以上的“大富豪”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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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著富豪爬墙,往其他国家移民。

这个打劫理由太充分了,提案徵收遗产税的人太”聪明“了,谢谢你把天朝的富豪都往外赶。

天朝人的房子原本就是跟政府租的七十年,这下连租房子也要交税,怎一个牛字了得!

外国房子都是私人的,所以要交税。天朝的房子所有的都是租的,也要交税,还美曰其名跟国际接轨,太好笑了!

还好我没钱,有钱也百分百移民,完全不带考虑的!

原标题:当下的中国不宜开征遗产税

开征任何一个新税种,都应该采取慎重的态度,不仅要看到国际社会的情形,也要充分考虑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

遗产税要开征了?近日,财政部在其网站公布了《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该函回答了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关于遗产税法律法规修改的提案的相关问题。财政部表示,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传言,由来已久。几乎每隔一段时间,总会传一阵。前几年,坊间还一度传言:深圳即将在全国率先试点开征遗产税,甚至连试点方案都“流传”了出来。尽管深圳市官方曾多次公开辟谣,但仍难以消弭公众的担忧。公众的担忧并非完全无迹可循。事实上,近年来,有不少专家公开建言,适时开征遗产税。

这次财政部的回应,算是解开了一部分疑问,传言可以休矣。开征任何一个新税种,都应该采取慎重的态度,不仅要看到国际社会的情形,也要充分考虑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至于未来如何取舍选择,也一定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做相应调整。不过总体而言,对于当下的中国,还真是不宜开征遗产税。

经过了近40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相当一部分民众积累了一定的财富。而很多财富的获得,除了个人努力之外,确实也具有某种外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通过遗产税来调节分配差距。

这是因为,一者,在鼓励大众创新创业的当下,开征遗产税无助于鼓励民众创业创新,也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而任何投资创业,其实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财富积累之上的,而创业也一定需要崇尚市场性竞争的拼搏精神。开征遗产税,极有可能将社会的注意力转向强制性的“均贫富”而非个体奋斗,从而影响社会主体创新创业的氛围。

再者,开征遗产税也不符合当下中国税负水平已经较重的现实。曾有段时间,一些企业家在海外投资,引起广泛争议。虽然其中涉及的一些言论有失偏颇,但是这里也确实广泛地存在着一种担忧,那就是中国税负水平过高,可能会导致资本外流。其实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为企业和个人降低税费,也是稳定资本不外流的重要手段。

实际上,这些年来,取消遗产税已是大势所趋、世界潮流。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新加坡都相继停征了遗产税。美国总统特朗普也在备受瞩目的“美国税改法案”中取消了美国的“遗产税”。其中原因,无外乎就在于,一个国家若有过高的遗产税,会导致本国高净值阶层移民,最终导致财富资本外流。是否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实际上也逐步成为国家、地区间税收竞争、吸引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

何况,从技术层面看,目前也不具备相应条件,无论是居民财产信息,还是财产合理估价,均非易事。即以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而言,因为相关信息很不完善,征收尚有困难,何况遗产税?如果连基础信息都不很清楚,又依据什么作为征税的标准。

许多人寄希望于用遗产税调节贫富差距,但需要认识到的是,这并非唯一手段,也非当下急务。从根本上看,缩短贫富差距还是要多管齐下,要从机会平等、规则透明、制度明确、约束权力等方面多做一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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