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别人合伙买房贷款怎么处理个店面应该怎么处理以免避免纠纷

已解决问题
我现在要接手别人需转让出去的一个店面,如何写一份协议,为了避免以后有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浏览次数:9601
用手机阿里扫一扫
最满意答案
该答案已经被保护
&&& 店铺转让合同
&&&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文化西路29 号的店铺(原为:发财楼农家菜馆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半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 七、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甲方签字:
&&& 日期:
&&& 乙方签字:
&&& 日期:
&&& 丙方签字:
&&& 日期:
&&& 附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 店铺转让合同
&&&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 三、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 )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 六、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甲方签字:
&&& 日期:
&&& 乙方签字:
&&& 日期:
&&& 丙方签字:
&&& 日期:
&&& 附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正在进行的活动
生意经不允许发广告,违者直接删除
复制问题或回答,一经发现,拉黑7天
快速解决你的电商难题
店铺优化排查提升2倍流量
擅长&nbsp 店铺优化
您可能有同感的问题
扫一扫用手机阿里看生意经
问题排行榜
当前问题的答案已经被保护,只有知县(三级)以上的用户可以编辑!写下您的建议,管理员会及时与您联络!
server is ok2012年3月公司.接到一个业务电话说是想和我们合作,后来才知道简称为A某只是有这个一个信息,想从中点-利-益,我答应他如果把合同单价从我.公司报出的500他能以600拿-下事成之后我会给A某点好处,然后A某就以我公司业务的名义把真正有业务需求的人简称B某带来我*公司考察,
2012年3月公司.接到一个业务电话说是想和我们合作,后来才知道简称为A某只是有这个一个信息,想从中点-利-益,我答应他如果把合同单价从我.公司报出的500他能以600拿-下事成之后我会给A某点好处,然后A某就以我公司业务的名义把真正有业务需求的人简称B某带来我*公司考察,临走时B某给我索要了联系电话,时隔多日B某直接与我联系了,然后我去B某现场考察后得知B某于和A某都不认识,后来经过我*公司的各方面努力终于拿-下此项目,在此过程中A某没有主动联*系*我*们,也没有在此项目中为我*方任何帮助,此项目已于2012年5月完成,2013年9月我*公*司接到法.院.传票A某以合伙纠纷把我*公*司起诉,要求赔付A某2万元业务费,证据就是我和A某有通话录音.录音中我没有承认此项目是我/*公司承接,只是承认一小部分是我/*公司承接的,也没有达到他承诺的合同单价600的目的录音中我同意请对方吃顿饭,对方经过法庭三次开庭以证据不足判对方败诉。但他又从新上诉,开庭的地方离我/*/公司很远,每次去都要走半天,请帮我出出主意,能不去吗。
全部答案(共4个回答)
说明情况。
对方重新起诉你,并且第二次起诉的法院不同,你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看是否存在管辖权的问题,如果有,你一方面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的话,你可以把第一次审理法院的判决提交给受理法院,由受理法院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诉讼。友情提示下: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是答辩期内!对方以你公司为被告,你公司的收发员和办公室人员都可以签收法律文书。但是你公司关键的是要注意诉讼期间的把握,千万不要超过了法院规定的期间。总之,建议你积极应诉,以避免因为及时应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你实说与朋友合股开了个公司,既然是公司,那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
退股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允许,只能股权转让。这个好解释,比如你和你哥,合伙买了个电视,过两天你...
目前还在家住着?复婚只是说没有办吧?她的心还不在你这里,想挽回只能多费心思了,要耐心,她会知道孰轻孰重的
我比较不赞成和比自己小的男性恋爱.没有安全感,还有,他会对你有很强依赖性,不知是把你当成姐姐看待还是妈妈.那样的小弟弟何时才能长大,担起男人的重任?要知道,将来...
不管什么原因分手,总是需要时间的,毕竟有过感情。
如果我是你,我就换地方工作了。
每天都会面对他,心里肯定不好受。
婚姻还要继续,但不能这样了。确实如他所说,你们的婚姻出问题了,但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想正在这段婚姻中的你可能早已经有感触了吧。婚姻内部的问题和他们公司的小女生不...
基本可以认定这是一个表见代理的合同,虽然B已经不再A的公司,但是根据惯常的交易习惯,使得你父亲认为B还是可以代理A公司的相关业务,那么这笔费用还是应该由A公司负...
答: 你的车当时是被列为有嫌疑而扣的,那么你取车的时候就应该交这个钱。再说,这个钱我想也不会太多,我就是干交警的,这种事我遇的多了,你还是交钱取车,毕竟你还要开车,还...
答: 楼上的大哥,你丫简直是扯淡。“~猪头男生~ ”的id果然很适合你。1、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从你加入公司那天起就视为你已经同意了,除非公司制度里有违法的规定,否则...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大家还关注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合伙人该如何预防纠纷和权益受损?  刘刚祥的合伙教训值得所有合伙人反思!  刘刚祥,年近六旬,不过是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农民。不过,曾经是当地风光的采石场老板,有车有房,还有上百万积蓄,村民羡慕。然而,今非昔比,唯一的儿子早逝,他不仅与妻子都患上不治之症,还欠下数百万巨额债务,没有收入的这一家,正处于危险境地。  这一切,都是命运捉弄他全家的结果,也是其与曾经雇用的货车司机牟某合伙建设、经营老龙洞农家乐引起的。本来,农家乐试营业期间就势头喜人,如果继续经营下去,他会比从前更加风光。可是,因为他与牟某发生纠纷,并持续了近三年的讼争,至今还未结束,不但没有收入,反而欠下巨债。  刘刚祥今天的无奈与烦恼,根源在哪里?让我们追溯他们的过去并分析原由,就可产生诸多思考,并能让其他合伙人引以为戒!  采石场关闭后,刘刚祥看上了老龙洞那股泉水,决定在那里建成一个农家乐经营。2008年12月,考虑牟某是其曾经的司机,也是老龙洞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基于信任及与村民的关系协调考虑,他与牟某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约100万元。2009年6月,老龙洞农家乐获得工商注册,经营者为刘刚祥。于是,该农家乐房屋、道路、鱼岛等项目陆续建成。  2010年4月,由于缺少流动资金,田兰黔加入合伙,投入约20万资金。加入合伙时,刘刚祥、牟某、田兰黔3人形成了《认定书》,认定老龙洞农家乐日前的投资共434.87万元,由刘刚祥、牟某二人共同出资。2010年4月,老龙洞农家乐试营业,7月,田兰黔退出经营,8月,双方发生纠纷、冲突,于是,停止营业。日,征得田兰黔认可,刘刚祥向牟某发出《关于要求立即将投资款到位的函》称,在农家乐建设期间,牟某应投入192.3万元,却未履约,要求其给付投资款。同年9月5日,刘刚祥向牟某发出《解除&合伙协议书&的通知》,以牟某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伙协议。但是,牟某对刘刚祥的这两个意思表示均未提出异议,也未回复。  2011年3月,刘刚祥起诉,要求解除与牟某的《合伙协议书》。同年6月,巴南区法院裁判,该合伙协议解除,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判。2011年10月,刘刚祥将老龙洞农家乐作价400万,与许世清合作经营。诉讼开始后,许世清撤走。2012年5月,刘刚祥给付15万元与田兰黔,宣告其不再享有老龙洞农家乐的财产份额。  日,牟某起诉称,合伙协议解除后,刘刚祥拒绝清算农家乐财产,并擅自使用该财产,经结算,该农家乐总投资额为434.87万元,刘刚祥、牟某各出资217.435万元,田兰黔出资20万元。牟某要求享有该农家乐47.8的财产份额。  对此,刘刚祥认为,牟某未出资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该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协议已在2010年9月解除。对《认定书》的签订,刘刚祥解释,农家乐前期的实际投资为280万元。由于田兰黔要入伙,为界定田兰黔入伙时的财产份额,刘刚祥和牟某对前期投入和增值部分估价为434.87万元,而并非该农家乐前期已实际投资了434.87万元。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刘刚祥与牟某合伙期间,牟某是否出资217.435万元。巴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可牟某举示的证据仅有《认定书》。对出资的构成,牟某称,家中有现金30万余元,其余100万元均为借款。此说法被刘刚祥和田兰黔否认,且签订《认定书》时,本应写明各自的实际出资额,但由于牟某承诺待其资金到位后,再按实际出资额确认股权份额。对此,刘刚祥和田兰黔均对《认定书》给予了合理说明,尤其是牟某所称的100万余元投资款均为借款,在刘刚祥和田兰黔否认时,牟某应对借款来源、交付方式等举证证明。然而,牟某拒绝说明借款来源,也不举证证明。据此,巴南区法院认为,仅凭《认定书》不足以认定牟某出资217.435万元,2013年3月,该院“(2012)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牟某享有农家乐财产份额的诉讼请求。  牟某不服巴南区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认定书》不但确认了农家乐的前期投资额为434.87万元,也明确了该投资由刘刚祥和牟某共同出资。刘刚祥认为前期投资实为280万元,与《认定书》不一致,刘刚祥并未举证证明其辩解理由,还未举示牟某未出资的证据,对其个人出资也未举示充分的依据,为此,不采信刘刚祥的理由。据此,确认《认定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牟某享有农家乐47.8%的出资份额。重庆市五中院还认为,巴南区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2012)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五中院的法官秦文、谢天福等之所以支持牟某的主张,主要根据是《认定书》、《合伙协议书》、《入股认定书》这三份证据,而关键证据乃《认定书》。  重庆市五中院裁判的下达,见刘刚祥败诉,正在承包经营该农家乐的经营人被迫撤走,为此,仅经营了3个月,投资并未收回,损失必然产生。  正如巴南区法院确认的该案焦点,牟某是否出资是该案结论的关键证据。  牟某仅举示了上述三份证据,而《合伙协议书》和《入股认定书》不能证明牟某实际出资。而《认定书》显示,老龙洞农家乐日前的投资数额,由刘刚祥与牟某共同投入。据此,牟某坚称其出资217.435万元。  尽管刘刚祥辩解称,《认定书》其实是田兰黔入伙时对该农家乐财产价值的评估,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可能刘刚祥就要为这个草率的《认定书》付出沉重的代价。事实上,刘刚祥已经在付出代价了——停业后不但毫无收入,还要给付农民土地租金、巨额借款的高利息等,又要为诉讼而奔波。  如果当初合伙协议更加明晰,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履约期限等,并出具资金往来票据,建立完备的账目,每一笔投资和支出均由双方签字确认,收支均有发票、凭据、流水账等财务资料固定,那么,双方谁出资多少,共支出多少等,都非常明晰。于是,即使双方发生争议,很容易分清孰是孰非,一审和二审裁判就不可能相反。  而问题恰恰就出在财务制度的不完善上。现在,倒过来追查,老龙洞农家乐已经建成,4层高的房屋、鱼岛、道路、空调以及农家乐必要的设施一应俱全,建设该农家乐的投资是不容置疑的。只是,该建设资金总额到底是多少,该建设资金来自谁手,出资人的资金来自何处?这些问题需要证据说明。  迄今为止,牟某声称其出资217万余元,仅有《认定书》证明。却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来自何方,交给谁的手上,用到什么地方去了等。  刘刚祥手上却持有众多证据,比如农家乐建设期间的银行存取明细,与给付相关款项凭据相对应;刘刚祥自有176万元出资,有牟某某签字确认;其投资款来源,有彭某签字确认的自有资金及给多人的借条证明,支出也有原始依据。也就是说,刘刚祥的出资,自有资金已有彭某的签字认可,多人的借款也有借条佐证。只要亲自到红旗村调查,真相自明。  虽然牟某以《认定书》证明其出资了217万余元,重庆市五中院也据此认定牟某投入了这么多资金。然而,2011年1月,巴南区检察院对牟某夫妻的询问笔录显示,牟某称,家里有30多万现金,其余是其妻借的,那么,就借了180多万元。而牟某妻子称,借款都是其记入其账本的,均未出具借条,共借了130万元左右来投资,那么,其家中应有至少80多万现金。二人的说法表明,其编造嫌疑无法排除,二人关于农家乐出资的来源悬殊巨大,且逾百万借款竟然未有借据,不合常理。同时,在第一次即合伙协议解除的诉讼中,牟某仍拒绝举示所谓的出资来源证据,也不说明。这些证据否定或削弱了《认定书》的证明力,即可确认其就是当时对农家乐价值的粗略评估结论。  2010年8月、9月,刘刚祥先后向牟某发出催促投资款到位以及解除合伙协议的函件。可牟某未有任何回应,就应视为其默认了未出资的事实及解除合伙协议的后果。如果牟某真的投资了217万多元,面对刘刚祥发来的可能影响其利益的两个函件,他怎么就不为自己抗辩?是心虚还是不懂法?  刘刚祥的众多证据显示,以及牟某夫妻有关出资款构成的不吻合,极不规范而具体的《认定书》证明力极为低下,不能采信。  尽管如此,由于刘刚祥的草率,甚至可说是法盲,才会形成《认定书》,也就是这个《认定书》,才导致了二审的败诉。  如果刘刚祥委托一个会计做账,即使不做帐,如果刘刚祥把每一笔收支都由合伙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刘刚祥把每笔收支的相关凭据规范固定、保存,如果刘刚祥能记下收支流水账,并与收支票据相一致,如果刘刚祥有这样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也不会弄到如此地步。  对于牟某来说,也是一样的。既然你们双方当初说好的合伙建设、经营,那么,牟某也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牟某如果真的出资了217万余元,就应固定并保存好资金来源证据(银行存款证明、借条等),其出资款应交刘刚祥签字确认(或叫刘刚祥写个收条)。牟某称出资217万余元,得证明该资金来源构成,交给谁了,用于何处?现在,由于其他证据的对抗或反驳,《认定书》的证明力低下,或将回归其本质属性——评估结论。  打官司告状,靠什么?靠证据,靠事实,靠法律。综合分析、评判该案的所有证据,我们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法官能做出什么样的裁判?其实已经不用赘言了。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昔日的老板刘刚祥与曾经雇佣的司机牟某共同建设、经营老龙洞农家乐,假定牟某没有出资,也出了力。那么,看在共过事的份上,建议双方抛弃所有的恩怨,出租或处置该农家乐后,给予牟某适当补偿。牟某也应保持公民最基本的诚信,尊重客观事实,如果真的拿出当时无法获取的证据,相信法律会保护其权益的,如果确实拿不出任何证据,也与刘刚祥化解所有分歧,开启新的生活。  深陷无休止的讼争,对于各方当事人而言,不但耗费精力、时间和财力,还会激化矛盾,不利于身心健康。对于不诚信的一方,无论怎么争取,只会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事实只有一个,谁也不能撒谎,否则,必然会为此付出代价。  其他合伙人,你们从刘刚祥与牟某的合伙纠纷中,明白了些什么道理?假如你们正在合伙,或即将合伙,你们该做到哪些,如果不做到,你们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癌症农民,刘刚祥,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二组17号   电话:
楼主发言:23次 发图: | 更多
  公民应该诚实信用,合伙应该守规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支均有凭据,那么,无论发生什么纠纷,也说得清楚。
  本来是一个很赚钱的合伙项目,却弄得这样。谁之过?
  虽有法盲责,但司法应公正!
  如何才能司法公正!
  请各界人士关注!
                          
                
                      
                
                      
                    
                    
                                              
                                      
                                        
                    
  是非自有公断!
  刘刚祥的众多证据显示,以及牟某夫妻有关出资款构成的不吻合,极不规范而具体的《认定书》证明力极为低下,不能采信。  尽管如此,由于刘刚祥的草率,甚至可说是法盲,才会形成《认定书》,也就是这个《认定书》,才导致了二审的败诉。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客观公正,即综合审查所有证据查明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司法不公仍将难以消除!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昨天正式出台了。《意见》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目标明确,要求具体,非常务实,是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认真总结提炼以往历届党组工作经验,结合当前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调查研究后形成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这是人民法院对优良司法传统的继承,也是新的时代背景下人民司法如何保持本色的根本性的目标追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创新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要认真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断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积极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实效,有效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这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孜孜追求的核心目标。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庭审质量,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切实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围绕重点岗位、重点案件和重点判项,抓住重要流程和重要环节,把握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构建“点、线、面”结合,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合理设定各种评估指标及其权重,不断提升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科学化水平;探索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健全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人民司法所面临的重大的现实问题。除了积极以公正促公信之外,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平台,以公开促公信;要自觉接受监督,加强与理论界的交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以民主促公信;要以“四个建设”和“三项改革”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以加强队伍建设促公信。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既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光荣历史责任,也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依靠政府支持和其他执法机关的配合,不断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与支持,精心审理每一起案件,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长期效果,保证司法公信力持续稳定提高。  来源:人民法院报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之探析  时间: 10:22  作者:巫翠玲 黄春燕  新闻来源:正义网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大幅度增长,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数量已达3亿。由于网络具有便捷、高效等显而易见的优点,已经成为网民交流看法,发表意见的首选平台。更有网友将网络视为解决问题的工具,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实现自己诉求时,就以网上发帖引起网友关注赢取社会舆论同情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近年来,在司法领域掀起了网络舆论的一轮又一轮的热潮。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影响也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如典型的广州“许霆案”,从初审被判无期到重审改判五年,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不能不说是在网络舆论巨大压力下的结果。还有杭州“胡斌案”、湖北“邓玉娇案”等等,不胜枚举。网络舆论正左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这对司法公正而言,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1)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网络舆论背后折射的是公众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对弱者寄予同情,对狂妄者加以鞭笞,体现出公众对社会低层人群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愤慨,对“官二代”、“富二代”依仗“钱”、“权”践踏他人尊严、视生命为草芥的愤怒。本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司法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依仗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者确有人在。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导致网络舆论集中在司法领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加强网络舆论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济”。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到位的行使。如“天价逃费案”,平顶山中院的错判正是在全国媒体和网友的追根究底的舆论监督下才迅速得到纠正。河南高院院长明确表示欢迎继续监督法院的工作,因为“监督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2)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检察院享有独立检察权。而在网络舆论环境下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网民极大公愤,早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了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二、如何运用好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但两者在内在价值的追求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司法机关应趋利避害,充分运用好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最高契合点。  (1)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民意沟通,正确处理、分析舆情,引导网络舆论回归理性。  因为舆论和司法是两套不同的系统,遵循不同的规律。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司法讲程序,舆论讲时效。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重有感而发。司法是基于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把握上进行的,而舆论通常来自对媒体报道的理解。当网络舆论刨根挖底“事实真相”后作出的“网络宣判”与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真实作出的宣判大相径庭时,两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了。因此让网友真正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引导网友运用法律的思维、逻辑去分析案情就至关重要了。  首先,要正确处理网络舆情。坚决贯彻广东高院对处理网络舆情的要求,对网络舆情早发现、早研判,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处理网络舆情注意做好“四个讲”,第一是主动讲,主动提供信息,及时说明问题。第二是及时讲,争取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速报事实,慎报原因,既不失语,又不妄语。第三是准确讲。第四是反复讲,事件处理到哪里,信息发布就跟进到哪里。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司法”消除网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更重要的是避免网络舆论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枉加评论,给司法机关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通过邀请法律专家对热议案件进行专业点评,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公众的视角关注在案件的真正焦点上,培养公众运用法律思维进行理性思考的能力,避免盲目的“激情宣判”。  (2)转变观念,建立专门接受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及时解疑释问,主动接受网络监督。  从法律上讲,网络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形式,糅合了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特点。与国家机关的监督相比,网络监督虽然是一种非正式的“软监督”,无法直接启动法律程序,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但参与主体广泛,监督方式多样,最重要的是监督效果比国家机关的“硬监督”更有力、更全面、更彻底。因此过去的对待网络声音采取漠视甚至抵制的封闭态度已经不足取。要彻底转变观念,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可以通过指定专门负责人,与网络媒体之间打开一条沟通信息的“绿色通道”,网络媒体可通过情况反映、内部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司法机关反映存在的问题,由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媒体,由媒体根据情况需要,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公之于众。通过建立“绿色通道”增进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也有助于司法机关规范执法,加强自律,促进“阳光司法”,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双赢。    (作者单位:广东梅县人民检察院)  
  最高法出台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司法公正意见 向不依法办案法官“亮剑”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 06:41:54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要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据了解,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人民法院工作主线。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不动摇。  与此同时,意见强化依法办案理念,不喊空洞口号,用实实在在的举措,针对当前部分法官不依法办案、不敢依法办案的现象“亮剑”。意见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要求各级法院打好“组合拳”,既要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实效性,又要建立健全适用法律的规则体系,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确保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据介绍,意见强化依法服务大局,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司法服务大局的三个着力点。一是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实现审判工作与大局工作的有机结合;二是通过个案裁判,审慎、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司法改革总体要求,在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当前实际,提出了下一步加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谈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公信力日21:50
中国政府网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大力加强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核心目标。这个《意见》的出台将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指导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  司法面临更大压力挑战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量不断攀升,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都在1000万件以上,案件不仅量大,而且新类型案件、复杂案件越来越多,调处难度越来越大。  “更重要的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使司法机关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胡云腾分析压力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人民群众更加渴望司法公正,要求法院排除干扰,严格依法独立办案;更加渴望司法高效,要求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办案,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更加渴望司法权威,要求法院及时“兑现”裁判,使他们的胜诉权益尽快实现;更加渴望司法公开,要求法院办理案件的过程公开透明,杜绝任何“暗箱操作”;更加渴望尊严,要求法院尊重他们的各项权利,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胡云腾说,“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不公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破除,许多领域的改革还需要继续探索;部分法院案多人少、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问题仍然严重,一些法院的法官持续超负荷工作,身心健康堪忧;少数干警作风不正,有的法院和法官发生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等等。《意见》就是从宏观层面,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总体思路。”  依法办案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就是要用实实在在的举措,针对当前部分法官不依法办案、不敢依法办案的现象‘亮剑’,《意见》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胡云腾说。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既要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实效性,又要建立健全适用法律的规则体系,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确保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胡云腾说,《意见》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当前实际,提出了下一步加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要求注重改革的整体设计和通盘考虑,兼顾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统筹内部改革与外部改革,加强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合。坚持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改革,在不违反法律和司法改革总体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方法院就具体改革举措先行探索,积累改革经验,但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必须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  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  在公正司法方面,《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新举措,包括强化庭审质量、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等。  “冤错案是司法公信的大敌。”胡云腾在言及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这项新举措时说。《意见》指出,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分清错案的不同情形及不同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  从这些举措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力图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在司法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错案的底线。  胡云腾透露,今年7月份,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防止冤错案的指导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起草了关于防范刑事冤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目前防范刑事冤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正在修改阶段,近期即将发布,相信将会对防范冤错案件起到积极作用。”胡云腾说。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谈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公信力)
  周强:公正司法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日20:11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分享到...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间 人民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 仝宗莉)今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落实
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司法保障,最根本的就是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他认为,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周强强调,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国梦。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状况。司法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到,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公正是公信的基础,而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为了坚定不移加强公正司法,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周强要求各级法院:  一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制度,继续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各级法院领导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事,上级法院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下级法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审判质量是从法院内部确保公正司法的着力点。各级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和惩罚。要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庭审质量,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处理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确保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要进一步严密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有效杜绝程序瑕疵、文书差错等低级错误。要重视发挥二审、再审和信访工作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并通过案例分析、个案指导、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要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要加快“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年内要实现上网公开,地方各级法院也要进一步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要完善旁听庭审制度,努力满足群众旁听需求;对社会关注案件,要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及时让公众知晓案件进展情况,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  四是要扩大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扩大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机制,使我们的每一项司法政策都更加符合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落实联系点制度,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建立健全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增加选任人数,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目标,同时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流程,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  五是要强化新闻宣传工作。新闻宣传是让社会了解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传播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司法工作规律、新闻传播规律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特点,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顺应我国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工作形式,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唱响主旋律,提升人民法院工作影响力。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会、主题公众开放日等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自有媒体、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的作用,增强宣传效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建立健全新闻联络人、媒体策划会、新闻通气会等工作机制。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要通过庭审、执行及其他工作环节,通过发布准确完整的司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误解,避免以讹传讹,努力形成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为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六是要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和律师都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公民的权利,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要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工作中相互独立、彼此尊重、积极合作、互相监督,杜绝不当交往,共同担当起推动法治进步的重任。要坚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庭规则,发挥好法官对庭审的主导作用,维护法庭尊严和庭审秩序。要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律师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七是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
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要认真学习、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口,都要负起责任,绝不能走过场,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体现,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做细,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与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同防止冤假错案。  八是要加强审判理论研究。公正司法需要理论支撑。要紧紧围绕公正司法,认真确定重大选题,加强对审判规律、司法方法等问题的研究,把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准,把情况摸透,深入研究公正司法的内涵和要求,为加强公正司法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要拓展国际视野,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经验做法,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社情、民情的决策建议。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避免轻视理论和轻视实践两种倾向,使理论研究从实践中来,并指导和服务实践。要切实加强对理论建设的领导,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理论研究队伍,健全理论研究机制,使人民法院的理论建设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步。
  法官的思维只能朝着一个方向
  法律职业是逻辑思维的艺术。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以三段论为主,呈现出单向和线性的特点,是典型的结果主义。法律程序一旦启动就要追求一个确定的结果,确定的结果一旦打破,法律的思维过程就会遭到破坏。这个结果是唯一的,它不可变通,不能“王顾左右而言它”。法律思维的逻辑与辩证法存在冲突,它不符合以创新和突破为主旨的经济规律,不符合中庸和谐的生活理念。  用这样的逻辑为人处事这有一个标准:凡是与法律相冲突的事情就不在通融之内;凡是与法律结果相违背的请求就不在请托之列。法官的思维只能朝着一个方向行进,而不能“旁逸斜出”,它无关乎政治,更排斥个人的情感。
  在西方,大法官群体十分注意保持着自己的贵族身份,他们认为贵族不该使自己陷入争议之中,法官就该很好地适用法律,通过案例延续和发展普通法,这才是法官的本职工作,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应当由议会通过立法解决。曾有人提议英国应该学习美国的制度,在英国实现大法官由选举产生,且其资格由议会听证审查。但这个提议遭到了法官阶层的一致抵制,他们认为这会使大法官们不再具有应有的中立尊荣的地位,也会使法官们陷入政治化的危险之中,无法保证裁决的公正无私,法官们不该为了选票而忙碌,更不该在议会面前受到身份的盘查,这既不优雅也没有体现出对法官专业操守的信任。由此,大法官任命一直被法官群体所掌控,成为法官阶层自己的事务,法官群体显得相对封闭,但这保证了法官群体的独立性,因为,如果想走到最高尊荣的法官座席之上,他们所需要做的只是尊重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司法技艺,并得到自己职业阶层的认可而无须迎合政府和议会。英国的做法向我们展示了从政治层面保证法官思维的单向性,这是一条重要的基础。  美国最高法院9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性格各异,但他们“几乎都把法律当作宗教的感召”,他们坚守自己的良心,尽管他们之间也会有争斗,也会有分歧,有的人甚至以“异议”为自豪,但是在维护最高法院的尊严上他们会坚定地站在一起。   华盛顿私人开业律师科科伦是9名法官之一——布莱克三十年代的老朋友,而且科科伦的女儿曾是布莱克“僚属”之一。一天他来到布莱克办公室,告诉布莱克:最高法院做了一件非常不公道的事,针对世界最大管道煤气公司——帕索天然气公司的反托拉斯案件的裁决威胁了这家公司的生存。他在为利益集团游说。 布莱克大吃一惊,从来没有人到最高法院来为申诉人进行游说,即使“说句好话”也没有过。连在鸡尾酒会提一下某个未决案件都是不允许的,他坚信,和法官就案件进行庭外接触是违背法官道德标准的。布莱克不仅立即打断老朋友的谈话,而且毫不留情地把科科伦从他的办公室轰出去,在布莱克看来,科科伦触动了他的法官道德底线。 科科伦并不死心。他又到法官布伦南的办公室,刚刚说到帕索公司,布伦南就打断了他:他当然不能也永远不会去讨论一个未决案件。他请科科伦马上出去,并将科科伦游说事件告诉了他的办事员,他甚至要取消自己参加此案复审申诉的资格——因为有人向他游说过此案。而这是他自愿的,没有任何人知道科科伦对他的游说,也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一名法官取消参加复审的资格。 在复审会上,布伦南向全体法官介绍了科科伦来访情况。当然他个人还是倾向帕索的申诉理由,但是当他说出自已的观点之后,法官道格拉斯打断了他的话:现在问题的核心是科科比的游说,他会到处吹嘘,自己是如何进入法院游说,如何说服法官搞定申诉。这将是最高法院的丑闻。布伦南当即表示“不参加这个案件的讨论”。 尽管首席大法官伯格倾向认可申诉,甚至想通过修改表决程序使申诉通过,但是遭到了其它大法官们的强烈抵制。日,最高法院宣布否决了对帕索的复审。
  美国大法官们的做法也许让我们这个以人情为纽带的国度难以接受,但是它至少提出了一个思考:任何人不能干扰法官的“逻辑思维”。   不可否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个裁量权应当遵从法官的良知与法律的内在逻辑,而不是外在的影响,更不应当包括法官的徇私行为。法官的品质不容置疑,法官的洁身自好是法律生命蓬勃生长的坚实大地,没有对于法官品格的坚守,就没有法律的明天,这是法律的内在逻辑使然。  《孟子.离娄》有言:“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侮,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诚哉斯言,在布伦南的心中,只有自己认定的法律结果,任何干扰、任何其中的“游说”都是对自己从事事业的亵渎,他只想让自己认定的结果“唯一”化。以此为鉴,假如我们总是让法律玩于股掌之上,国人必定会在法律面前嗤之以鼻,法律的尊严无从建立,法律的规则无从遵守,法治的理想无从实现。
  “法官职业化建设系列谈”之二:培养什么样的法官
  职业化是必由之路。然而,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似乎又会不由自主地陷入方向迷失的困惑之中。虽然不同的人对职业化会有不同的理解,然而,对于在当下和未来应该培养什么类型法官的问题,已容不得我们再继续迷惘。法治事业,实在等不起也耗不起没完没了的无谓争论。  中国究竟应培养什么类型的法官?是复合型法官,抑或专家型法官?这些年来,无论在学界还是在领导层面,一会儿复合型说盛行一时,一会儿专家型说占据上风,结果没有一条道成为最终确信的路径。如果连法官的培养方向都朝朝暮暮,这就很难避免司法改革不走冤枉路。  作为一名对司法事业有特殊感触和感情的人,我历来是主张奉行专家型法官为培养方向的,以为培养复合型法官的说法太不符合实际,而且也不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搞不懂有些专家学者和领导是怎么理解“复合型”的,他们一直推崇培养“既懂法律,又懂外语,同时熟悉其他专业知识”的法官,认为这便是理想中的“复合型法官”。可是,批量培养这样的法官具现实性和可能性吗?显然不。因为法官自身知识、能力、思维存在局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当今社会呈现学科交叉、知识融合、技术集成特征,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将法官中的大多数培养成多才多艺的多功能人才,当然既不现实也无可能,既无必要也不可行。  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业界同行多能体会到,即使在法院内部的不同业务线之间,专业特点和规律虽有相通之处,但不可能没有沟壑,绝大多数法官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样的精力和能力来保证成为多个司法审判业务领域的行家里手。然而,现实中有些法院和有的领导为培养所谓的复合型法官,喜欢通过对法官频繁轮岗来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经过这么一折腾,全能型人才倒没有培养成,反而使许多法官不得不丢弃了原来擅长的业务,像换走马灯般的法官培养方式,不仅造成了司法人才资源和司法成本的浪费,而且直接影响到司法能力水平和质量效率的提高。  法官职业专业性强,业务分工明晰,不同的司法审判岗位需要有不同的业务专长。较之其他公共权力机关,法院的这一特征尤其明显,因而,法院应该成为培养法律家的理想场所。当然,成为法律家本来就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复合型天才法官毕竟凤毛麟角,更不要说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全才为法官队伍建设的基本方向。或许可以这么认为,未经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培养,在法院各审判专业领域是很难造就出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精湛司法业务技能的“高精尖”专家型法官人才的。而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我们最需要的恰恰是具有较高理论理论实践造诣,并且为社会所公认的德才兼备的专家型法官。  培养专家型法官,与推进法官职业化极其契合,而且二者互为条件和目标。法官职业化首先需要有法官专业化作为前提,只有在专业化成熟到一定程度时,才可以转而追求实现法官职业化。比如在每一具体案件上,如果法官自己对法律适用都似是而非,当然就不可能有什么司法公信和权威可言,实现法官职业化目标更是无从谈起。与此同时,法官职业化也有助于促进法官专业化。说白了,在职业化的条件下,万金油式的法官迟早会被退出法官队伍,但凡能成为职业法官的,必定是名副其实的法律家。  最后,还需要厘清一种认识,即主张以专家型为法官培养方向,并不意味着法官似乎就不需要重视其他方面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只要力所能及,法官的知识当然越广博越好。事实告诉我们,不能什么知识都要求“复合”,“博而不精”、“广而不专”相当于一知半解,而这样的人是胜任不了需要立决立断的法官岗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也还是坚持多培养一些专家型法官为好。
  张 毅:不能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遮遮掩掩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 08:16   对于这些违规违纪问题,我们绝不能容忍,更不能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遮遮掩掩、讳疾忌医。  中央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表面看好像不是很大的事,但实际上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理念、管理水平和干部作风。对于中央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意见很大。对于这些违规违纪问题,我们绝不能容忍,更不能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遮遮掩掩、讳疾忌医。揭自己的伤疤、剜身上的腐肉,不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反而健全了肌体,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要以“自揭家丑、刮骨疗伤”的勇气,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检查整改,正风肃纪,不避重就轻、不敷衍塞责、不轻描淡写,坚决消除滋生腐败的病灶。  要用严字当头的精神早发现、早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对待违规违纪问题,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在是非问题上丧失原则性。只有严肃执纪,才能激浊扬清,惩腐纠弊,也才能更有效地防患于未然。特别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严肃执纪,不讲情面,看似无情却有情,早发现、早提醒、早警示、早处理,是一种真情,这个情是对干部政治生命的关爱,是对干部家庭幸福的关心,也是对企业真正负责。当“老好人”就是失职,放纵就是坑害,不管不顾就会酿成祸害。  要把“签字背书”方法作为推动履职、敢于担当、落实责任的有效举措。在监督工作上“签字背书”,意味着承诺和责任。中国铁建业务招待费检查过程中,从国资委的强卫东同志到中国铁建各级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纪委书记都在本单位报告上“签字背书”,实现了压力逐级传递、责任层层落实。实践证明,只有责任到位,才能监督到位、落实到位。我们要认真推广运用这个方法,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压力传导,形成真抓实干的工作局面。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企、合规经营、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一定的业务招待费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但必须合规合法、勤俭节约。要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国(境)外考察费等有关费用的标准。公务接待要从严从简,商务接待也要节俭务实,要将正常公务商务活动与公款大吃大喝相区别。开展业务招待费检查,不是取消和禁止正常的业务招待活动,而是反对奢侈浪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杜绝高消费活动、赠送贵重礼品等奢侈浪费现象,规范经营管理活动。要正确处理开展监督检查与保护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既要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凝心聚力促发展。  业务招待费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反映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在企业的突出表现。我们不仅要通过这次业务招待费监督检查,着力纠正存在的问题,更要以规范业务招待费管理为切入点,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切实建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健康的发展环境。  ——摘自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张毅在中国铁建业务招待费检查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
  人民网评:期待第二轮巡视释放更强反腐正能量  郭云凯  日08:32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不能让有问题的人心存侥幸,不能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
对今年第二轮巡视作出部署和要求。根据分工,10个巡视组将分赴山西、吉林、安徽、湖南、广东、云南、新华社、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三峡集团开展巡视。  第一轮巡视刚刚结束不久,第二轮巡视已经箭在弦上。这种反腐不迟疑、不停步的强力节奏,让人为之一振。回顾第一轮巡视工作,确实颇有“收获”,10个被巡查单位有9个被查出有腐败问题,一些“老虎”和“苍蝇”纷纷现形受惩。新一轮巡视再亮反腐利剑,人们普遍充满了期待。  此轮巡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成为重中之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无论是从腐败案例来反思,还是从之前的巡视经验,领导干部是反腐倡廉的关键节点、权力监督的枢纽环节,也是巡视工作的第一重点。  一方面,少数领导干部存在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腐败问题,“四风”等作风问题,以及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些都为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同时,这背后的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各种问题积弊已深,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难点所在。  另一方面,党风政风,就看一把手吹啥风。一把手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风向标,抓好了对一把手的监督,让领导干部成为廉政表率,就会树立典范,为营造良好风气提供推动力;也会形成样本,为制约和监督权力摸索方法、创新制度。  因此,新一轮巡视把“火力”集中在领导干部身上,更加突出制度反腐,提高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的针对性,坚持到领导干部担任过一把手的地方“下沉一级”了解情况,使巡视工作不断深入。更加强化部门联动,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报告中央纪委,选人用人上存在的问题要移交中央组织部,巡视结果要向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的党组织反馈,加强督查督办。更加注重预防,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该诫勉谈话的要严肃认真谈话,对领导干部身上苗头性问题多敲警钟,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  除此之外,秉着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中央纪委对巡视组自身也明确了反腐责任: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就是渎职,必须根据情况追究责任;巡视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绝不允许跑风漏气。只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才能当好“千里眼”、做好“铁包公”,释放出更强大的反腐正能量,把廉洁政治建设推向新高度。
  人民网评:每一个司法判例都是正义的试金石  邓海建  日13:2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历时7个多月,备受舆论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一案,终于迎来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前,各色传闻一波多折。司法之辩、情理之辩、证据之辩、影响之辩、价值之辩……此案成为热度不减的公共事件。  舆论的密集关切,并不是要影响司法程序,而是期望从中看到契合价值期待的司法作为。汉密尔顿早就说过一句话,“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这话其实早在千百年前,中国人就有了更为言简意赅的版本,“议事以制,不以刑辟”。  一个法治社会,就是以底线的刚性,最大化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正因此,从执法到司法、检察机关,不能不慎用手中的权力。在李某某案中,环环扣扣都能看到这种审慎与透明。  从@济南中院到@京法网事,从@豫法阳光到@南京v法院,冰冷的法庭通过温热的微博走近公共话语身边,中国司法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度、公正度,都在自觉接受民众与历史的检验。这是直面监督的底气,这是捍卫秩序的自信,而焦点案件开门审判的范式及结果,既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更让每个人看到了中国司法恪守依法治国底线的取向。
  人民网评:两高司法解释,利剑高悬只为保护公民权益  李德林  日13:3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苦谣言久矣”的网络而言,这部9月10即将付诸实施的司法解释,无异于久旱逢云霓,恰当其时,恰到好处。  法律要发挥实际作用,就要与时俱进、遭时为法,跟上时代的节奏、踩准实践的鼓点,这也是这部司法解释的特点之一。尽管国家为规范互联网秩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但是随着互联网狂飙突进的发展,既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针对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这部司法解释应运而生。  网络时代,很少有人会否认,任何人都没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多数人也会赞成,表达权利不是肆无忌惮、没有边界,而是“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然而,一直以来,由于缺少统一的司法规范,政府部门刚刚向网络谣言亮出法律之剑,就有人担心权力滥用会打压表达权利;公安机关甫一破获网络犯罪团伙,就有人质疑执法行动的法律依据。这正说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确定的言论边界,即便是惩恶扬善的正义行为,也难免遭遇质疑。对此,这部司法解释明确量刑标准,明确提出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况,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  法之为用,不仅在于“惩恶”,更重要的是“扬善”;不仅在于打击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部司法解释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既传递出绝不姑息网络违法犯罪的钢铁意志,也彰显着“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的坚定决心。比如,行为人不知情而转发,“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再比如,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广大网民的网络检举,“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无论是严厉的惩罚措施,还是准确的法律条文,这部司法解释都是为了营造更好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本目的还是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拓展每个人的表达权利。古人云,“刑罚所以止恶,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刑罚”只是手段和工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才是根本目的。
  四、狠抓执法办案,全面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11.强化审判质量。深刻认识实现审判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好效果,是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基础。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把保证审判质量作为第一责任,把推动当事人息诉止争及自动和解作为重点环节,切实提高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根据提升审判质量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职权职责,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切实做到将优质审判资源配置到司法办案第一线。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保证审判质量的各项制度机制,不断总结并及时推广有利于提升审判质量的各种经验和做法。  12.建立健全审判质量控制体系。根据审判工作的特殊性,构建“点、线、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点”上集中把握好重点岗位、重点案件和重点判项;“线”上重点把握好审判活动的重要流程和重要环节;“面”上重点把握好审判工作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审判质效分析制度、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及再审案件分析研判制度、常规案件类型化处理制度、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审判经验交流制度、庭审观摩评议制度以及裁判文书评查和抽查制度等有助于保证和提升审判质量的制度。  13.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形成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合理确定各审判节点的时限,消除审判流程中的瓶颈和阻滞;进一步规范送达方式,尽量缩短有效送达的时间;有效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督促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诉讼周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实现。同时,注重均衡结案,不得因提高结案率而不收案或忽视质量而突击结案。  14.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合理设定各种评估指标及其权重,不断提升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科学化水平。坚持正确的司法绩效观,正确认识、综合运用好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坚决反对在司法统计和审判质量评估中弄虚作假,避免片面、孤立地追求某些单项评价指标,充分发挥评估体系在反映审判工作的真实水平,引导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法院及法官工作积极性方面的作用。  15.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分清错案的不同情形及不同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司法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16.正确运用调解与判决方式。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两种方式的作用和优势。积极推进和规范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家庭与邻里纠纷、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简单按照法律处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纠纷,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用调解方式处理。在调解中,坚持贯彻合法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纠纷,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注重采用判决的方式。  五、完善制度机制,深化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  17.深入推进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建设。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认真总结审判公开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从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18.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平台。各级法院都要开通12368电话热线,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适时公布审判活动信息。完善法院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进社会与法院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与信任。积极开展法院主题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和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到法院旁听审判或参观考察,了解法院的审判流程,了解审判工作的特点,了解审判人员的工作状况。  19.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以及恶意的舆论炒作,善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常态化的良性互动。  20.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依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巡视及旁听庭审等工作。认真对待检察建议,依法审理抗诉案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21.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优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退出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提高基层群众比例,增选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专家型陪审员。根据审判工作的要求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实施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依法拓展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能力水平,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陪审权利。  22.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切实保证当事人依法自由表达诉求,充分陈述理由,适时了解审判进程,批评、控告侵犯诉权行为等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的程序事项,应当尽量让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解释、程序问题的释明和裁判活动的说理,裁判文书要认真对待、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说明法院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及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质疑,应及时给予回应并说明理由。
  23.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切重点,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彼此尊重、互相监督。完善律师对法官违法行为的投诉及反馈机制。依法处理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恶意投诉,诋毁法官、法院声誉等不当行为。  24.深入开展与法学理论界的交流互动。建立人民法院与教学科研单位之间的信息、业务及人员的经常性交流互动机制。鼓励法官与专家学者共同承担法学理论或司法调研课题,共同研究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并认真对待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吸纳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  六、创新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  25.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以及涉诉信访接待窗口,完善各类窗口的实际功能,严格执行统一的工作流程、司法礼仪和服务规范。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善于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坚决克服对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坚决杜绝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各项诉讼活动提供热情、合法、高效的服务。  26.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实效。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节假日预约办案、巡回办案、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等便民利民举措。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等环节的便民利民措施,提高便民利民实效。注重发挥人民法庭接近基层、了解民情的特殊优势,强化人民法庭在解决基层民间纠纷中的作用,赋予人民法庭作为法院诉讼服务点的职能,方便基层群众起诉、应诉及参与其他诉讼活动。  27.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从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强化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事项告知工作。当事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依职权调取、核实。要确保诉讼程序及诉讼活动专业化、规范化的不断提升,始终与人民群众诉讼能力的不断提高相适应。要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28.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依法选择并适用更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程序性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成本低、负面作用小的诉讼程序,尽可能避免诉讼过程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应有的消极影响,杜绝滥用强制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推动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拓宽司法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完善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不断扩大司法救助的受惠范围。  七、深化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运行机制  29.正确把握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中央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努力通过深化司法体制与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注重改革的整体设计和通盘考虑,兼顾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统筹内部改革与外部改革,加强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合。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应尊重司法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对事关重大的改革举措,必须充分论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坚持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改革,在不违反法律和司法改革总体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方法院就具体改革举措先行探索,积累改革经验,但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必须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
  39. 稳步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切实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和干部管理规律,按照“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标准,逐步建立起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结合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等因素,科学设置各类人员职级比例和职数编制。进一步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及配套措施,推进书记员、司法警察的职务序列管理,健全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措施。  40.逐步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通过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进一步严格法官任职条件。完善并落实法官逐级遴选机制,逐步实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进一步扩大法官遴选范围,注重从律师群体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法官,吸引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优化法官选任程序和方式,切实保证选准选好法官人才。  41.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建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科学合理的审判业绩考评机制,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充分体现考评结果的作用。建立完善常态化表彰奖励机制,有效激发法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荣誉感和责任心。通过开展创先争优、评选业务标兵等活动,培养和推出精通业务的专家型法官,充分发挥专家型法官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立法官任职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适时调离审判岗位并免去法官职务。  九、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有力支持  42.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法官法,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建立健全法官职务身份保障机制、依法履职履责保障机制、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等,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司法职责。逐步改善法官的工作生活条件,不断增强法官职业的责任感和尊荣感。  43.继续加强司法经费保障。巩固和深化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成果,建立健全法院办案办公经费有序增长机制,推动中央财政加大向中西部地区中级、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  44.加快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以“天平工程”建设为载体,推动全国四级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一体建设、全面覆盖和协调应用。建设全国法院有效衔接、统一管理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络发布系统和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等信息载体或平台。坚持基础建设、升级提高与深度应用紧密结合,发挥信息网络在司法统计、网上办案、网上办公、司法公开、审判监督、审判管理、法官培训、法院宣传、司法调研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45.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方针,继续加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规范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坚持把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专项补贴落实到位,积极协调解决基层基础建设欠债等问题。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遴选、补充和培训力度。积极改善基层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推动相关部门提高基层法官职级比例和生活待遇,切实解决基层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实问题,努力营造优秀人才乐于留在基层、安心干在基层的制度机制。加大对基层法院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上级法院法官到基层交流任职制度,帮助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国法院基层工作协调平衡发展。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既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光荣历史责任,也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依靠政府支持和其他执法机关的配合,不断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与支持。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工作重心和注意力集中到司法办案的各项工作之中,精心审理每一起案件,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既要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让社会各界感受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风貌、新成效,更要着眼于制度和机制建设,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长期效果,保证司法公信力持续稳定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  日
  社会呼唤司法机关具有纠错的勇气!
                    
        
              
  舆论的密集关切,并不是要影响司法程序,而是期望从中看到契合价值期待的司法作为。汉密尔顿早就说过一句话,“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这话其实早在千百年前,中国人就有了更为言简意赅的版本,“议事以制,不以刑辟”。  一个法治社会,就是以底线的刚性,最大化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正因此,从执法到司法、检察机关,不能不慎用手中的权力。
  打官司告状,靠什么?靠证据,靠事实,靠法律。综合分析、评判该案的所有证据,我们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法官能做出什么样的裁判?其实已经不用赘言了。
                  
      
                    
  深陷无休止的讼争,对于各方当事人而言,不但耗费精力、时间和财力,还会激化矛盾,不利于身心健康。对于不诚信的一方,无论怎么争取,只会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店面合伙经营协议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