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工伤赔偿合同免责条款款,要怎么拟定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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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充分提示义务 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家住临澧县新安镇的杨某在自家经营着一个藕煤厂,去年11月6日,杨某在自家做工时不慎左脚被耦煤机皮带绞伤,受伤后被家人送往位于新安镇的临澧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由于伤情严重,当天被转往常德武警医院治疗,住院30天,花费医药费4.9万元。经治疗,杨某左脚第1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2-5趾缺失,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构成9级伤残。
  在自己藕煤厂做工受伤,造成9级伤残,对杨某而言,真是飞来之祸。好在杨某在当年1月26日时在临澧县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12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和3000元的医保金,保险期限为一年,杨某被藕煤机绞伤时处在保险期内,也算是万幸。
  因未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达成一致,今年2月26日,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50000元伤残赔偿金和3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辩称,杨某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中有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而原告杨某构成九级伤残,因此其意外伤害赔偿金赔付比例为20%,只同意按此比例赔付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向杨某提供的保险合同系其为重复使用而单方拟制的格式合同,其保险责任中载明的伤残保险金按比例赔付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未采用能轻松识别的较大字号、黑体加粗等明显标识,杨某也未在签名处签名,合同中亦未载明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应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未向原告杨某履行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给付伤残保险金50000元。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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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一次性工伤赔偿与月结总额竟差5倍 矿工不知标准
日 07:30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奕
郭海良和另外8名患者
郭海良使用过的针管和药瓶
绝望的郭海良想到儿子,眼睛湿润 本报记者潘之望摄
郭海良等9人生长在河北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属的偏远乡村中。迫于生计,他们前往北京房山区史家营乡的煤矿中打工,每天在煤尘中工作12个小时。在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后,他们获得房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次性伤残补助。
如今,这9人所获的一次性补助基本用完,他们面临着难以维持医疗和生活的窘境。他们中有人提出,依照他们的病情,当初应该按月领取补助,那样钱会多一些。
补助难以支付医疗费
半月前,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韩世春接到了尘肺病患者郭海良的电话。电话里,郭海良一边喘着一边说:“医药费不够了,救救我。”
据韩世春介绍,在去年5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最后一批小煤矿被关停,大量失业的矿工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患上尘肺病。一些矿工找到韩世春求助,韩世春感觉这不是小事,向北京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从去年6月至12月间,有101名矿工从房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每人10余万元。韩世春为这101位患者进行了登记,彼此留下联系方式,让患者随时反馈情况。
郭海良是当时登记的患者之一,他被确诊为尘肺三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鉴定为二级伤残。他在去年12月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17万余元。据了解,郭海良是第一个给韩世春打电话求救的患者,但经过韩世春调查发现,和郭海良遭遇同等窘境的非他一人。
井下环境好比“地狱”
3月23日,记者随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公益律师,驱车6个多小时,来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榆树林村。郭海良就生活在这个村子里。
当天下午2点30分左右,记者走进郭海良的家。当时,47岁的郭海良正躺在火炕上,鼻孔插着吸氧管,正在吸氧,他的妻子陪在身边,门口处堆放着废弃的药瓶和注射器。
郭海良没有想到韩世春等人这么快就赶来,他的眼睛湿润了。郭海良的呼吸声带着杂音,不停地喘着,他说:“补助要花完了,快没钱治病了。”
据了解,郭海良曾在建筑工地干力气活,工资微薄。妻子在家里种土豆,年收入不到2000元。2006年,儿子考上大学,凭夫妻俩的收入已经满足不了日常开销。郭海良听老乡说,在煤矿上干活挣钱特别多,村里好些人都在那儿干,就是脏了些。
2006年10月,郭海良跟着老乡来到房山区史家营,在一家叫北京荣耀煤矿的地方打工。他负责在煤井下打岩石挖煤,每天清晨6点出工,一直忙到下午6点。下井干活的有200多人,8个矿长监督他们工作。
郭海良说,在井下的日子“和地狱一样”。挖煤时,煤扑扑往下掉,煤尘飞扬,“整个井下什么都看不见”。因为被呛得喘不上气,他自己买了几个口罩,可没干多久,口罩就全黑了,根本无法呼吸。
干活时,4人组成一个小班,挖出来一吨煤给小班发13元钱,打深一米给800元钱,4人平分工钱。除生活开销外,每月还能给家里寄回去3000多元钱。
郭海良的堂弟曾去过矿上。据他介绍,在一间10多平米的房间里住着6个人,屋子里黑乎乎的,每个人的脸也都是黑乎乎的,不喊名字根本认不出谁是谁。他看到郭海良用油黑发亮的双手抓着饼子吃,喝的水里掺杂着黑色杂质。“这地方不能干!”堂弟当即劝说郭海良回家。但郭海良不同意,他说:“钱挣得不少咧,能供孩子读书。”
患者恨不得剖胸呼吸
2008年下半年,郭海良开始经常胸痛,呼吸困难,他觉得有些不妙。而附近一个矿上发生的一件事,更是让郭海良感到恐惧。一头从矿井里往外运煤的骡子,在一天早上突然躺在地上不动弹。这头骡子已经干了两年活,矿工们拼命抽它,希望它站起来,但骡子挣扎几下后突然死亡。矿工们准备吃骡子肉,结果发现骡子体内都是好的,唯独肺部硬邦邦的,刀都砍不动,矿工们用石头把它的肺砸开,发现里头都是黑渣子。
郭海良觉得自己的肺,可能要变得和骡子一样。他开始吃药,但不顶事。去年6月份,他听说有工友被诊断为尘肺病后,也到医院进行检查,结果被诊断为尘肺三期。为了治病,几乎没有积蓄的郭家四处借钱,在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时,已经欠下7万元外债。拿到补助后,郭海良又住院治疗两个月,花费几万元。此后,他和其他患者为了省钱,去吉林、山西、唐山买药,每次的花费都在万元以上。目前,郭海良每月需要花费4000多元的医药费,再加上去医院的治疗费,17万的伤残补助已经花光。郭家现在要依靠亲属们的救济生活。
在自己患上尘肺病前,郭海良从未听说过这种病。回家休养期间,他才慢慢了解到这种病有多可怕。郭海良说:“我的肺现在和石头一样,呼不上气时恨不得一刀扎开胸膛,让气儿进入。”郭海良的妻子刘金荣听到这话,开始在旁边抹泪。当丈夫无法下床行走时,刘金荣放下农活,将家里仅有的4亩地承包给别人,每年收400元租金。
刘金荣已经很久没有睡过好觉了。每晚,她都要守着丈夫,等他睡着,如果丈夫呼吸急促,她就将丈夫叫醒,扶起来坐会儿然后再睡。“躺太久,随时都可能憋过去。”刘金荣听医生说过,丈夫的肺部已经硬化下垂,压迫其他内脏,所以不能久躺。现如今,刘金荣已成了半个护士,她每天要给丈夫打吊瓶、注射抗生素、操控制氧机。尘肺病患者最怕感冒,一感冒呼吸就更加困难,为此,刘金荣每天早起烧炕,避免丈夫着凉。
刘金荣说,她每天给丈夫熬小米粥,再搭配点咸菜,“想给他做顿肉吃,可是买不起。”
矿工称不知补偿标准
在得知公益律师来到村里的消息后,8名和郭海良有着同样遭遇的乡邻也来到郭家。记者注意到,这些人说话时均喘着粗气,还时不时地咳嗽,吐出的浓痰都呈黑色。据了解,他们都曾在史家营乡附近的煤矿当过矿工。他们每人都有一份《北京市外地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书》,上面写着农民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放弃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下方盖章显示是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他们均获得10余万元的伤残补助。
据了解,这些人获得补助后回家养病,除了那笔补助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目前,这些补助金都已经所剩无几,他们都为将来的生活犯愁。
据这些矿工说,有一个邻村的小伙子,因患尘肺病憋得头肿大。去年夏天,他跳河自杀了。据说,小伙子家距离河边只有50米远,由于病情严重,他走了4个小时才到。这件事让大家绝望,觉得自己似乎是在等死。洗肺能减轻痛苦,但没人愿意拿一两万元钱去做,“这个病只能一天天恶化,多留几个钱给家人吧”。
患者王成说:“当时我们根本不明白一次性领取和按月领取的区别,后来咨询过律师才知道,按月领取能多拿些钱。”
韩世春对此表示,他回到北京后,要起诉房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撤销一次性补偿协议,改为按月支付工伤补助。“我们计算过,一个尘肺一期的病人按月支付20年,可以拿到100万的赔偿。”韩律师表示,达成协议的前提是自愿的,这些矿工在签订此协议时,并未充分认识到两种补偿标准的区别。
呼吁社会援助矿工
“我们给这些患者提供法律援助,能起到一些作用却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我们需要社会力量的援助。”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发起成立了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农民工公益基金,希望能对农民工和他的家庭有所帮助。而这批尘肺病人,也在这项基金救助的范围内。他希望尽快募集到资金,让这些患者重新有生活下去的希望。
民间关注尘肺病人的还有很多。微博名人“北京厨子”就是其中一位,在他的帮助下,甘肃古浪124名尘肺病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并获得了一定的医疗救助。“北京厨子”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做的就是让社会上更多的人,关注这个群体,帮助这个群体。我们能使用上廉价的,是这些矿工们以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来的,全社会都要承担起救助这些矿工们的成本。”
一次性补助不能撤销
3月25日,记者来到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副局长白先生表示,去年5月份,为了还北京一片蓝天,房山区将最后一批小煤矿关闭。当时,为了解决尘肺矿工的问题,特别成立尘肺协调办公室,并且采取先解决外地矿工,再解决本市矿工的政策,根据尘肺一到三期不同的严重程度,划分不同的伤残等级,再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支付赔偿。只有一到四级的伤残才能选择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赔偿,5级以上都只能一次性赔偿。“已经签字按手印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不可能撤销。”白先生表示,目前,房山区对332名尘肺矿工进行了赔付,大部分都是选择一次性补偿。目前,还有很多矿工正在等待解决。
随后,记者以患者亲友的身份咨询尘肺协调办公室主任张先生。他表示,一次性补偿能马上拿到一笔钱,而按月支付需要把钱先给矿主,再由矿主将钱给患者,这样存在一定的风险。“我们给安监和工商部门发了公函,要求事情解决前,不能吊销煤矿的执照。等到明年事情解决完,行政建议函撤销,矿就没了,患者怎么按月拿钱还是一个问题”。
-名词·尘肺病
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细微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职业病。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的临床表现是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咳血等。
本报记者 王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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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显失公平被法院判决撤销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黄仲华系被告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工人,2009年7月17日在工作时受伤。2009年8月3日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申请对原告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2009年8月4日原告与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除甲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927.92元外,甲方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4000元。二、双方于本协议签订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向甲方出具领款凭据。甲乙双方就此事项涉及的经济往来全部结束。三、甲、乙双方就此事项签订本协议作一次性了断,乙方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项再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协议签订当日,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即按约全额支付了协议款项,黄仲华也出具了收条。 2009年8月21日,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被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2010年2月9日,经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仲华为十级伤残。2010年5月11日,黄仲华向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赔偿协议无效。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黄仲华以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于2009年8月4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裁判】 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厂已向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和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厂就赔偿协议作了一次性了断,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决驳回了原告黄仲华的诉讼请求。 黄仲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本案中黄仲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支付给黄仲华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6927.92元(含医疗费),显著低于上诉人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仲华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黄仲华与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 【分析】 关于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劳动用工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争议问题。在法律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工伤事故,双方当事人完全有权自行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并非一概无效。实践中的问题在于,如果双方私了协议的金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者事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赔偿协议。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认为,劳动者受到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综上,判断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一般取决于两个要素,其一,双方协商的金额,是否显著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中间的差额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合理尺度?其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晓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是否明知赔偿金额低于或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因为尽快了结纠纷自愿主动认可了较低的赔偿金额? 因此,在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者已经明确知晓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获赔的金额后,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协议中明确表示自愿接受较低的赔偿金额,应该认定为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依法认定为有效。而在未经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事后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的,如协议金额显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将很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的用人单位,如果工伤赔偿协议的金额显著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即使协议中写明了一次性了断双方关系、以后再无任何争议等等内容的条款,即使单位已经全额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劳动者仍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工伤赔偿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希望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纠纷,也应当在伤残等级鉴定后各项赔偿待遇明确后,双方再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最好通过各级调解机构形成调解书,以免在支付了赔偿款项后再发生争议和纠纷。 周缘求,江西省湖口县人,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6),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4)。现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无锡律协劳动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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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下面来看具体的...
  摘要: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下面来看具体的案例介绍。
  近日,拿到裁决书的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感到十分不解:明明是别人承包了劳务公司的工程,且签订协议时明确了&发生一切事故与本公司无关&,为什么工人发生了工伤事故还要由劳务公司负责治疗费用及?当拿出法条,并经过一番解释后,他终于恍然大悟。
  今年1月,农民工曲某在包工头李某的带领下进入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工作,7月在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双腿骨折。公司和包工头李某见状都各自推卸责任,无人替曲某承担住院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曲某和家属越想越生气,经部门提醒得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证明与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于是,曲某及其家属来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要求仲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开庭审理,最终确认曲某和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拿到裁决书之后非常气愤,认为曲某是包工头李某带到公司工地的,工地的工程已经承包给了包工头李某,并且公司与李某之间签订有承包协议,协议中也明确写明:&发生一切事故与劳务公司无关。&为什么劳动仲裁部门还会裁决曲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这是不是意味着公司和包工头李某签订的承包协议是无效的?
  仲裁员解释说,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项规定就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违法分包。如果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责任,往往由于包工头没有支付能力或者卷款逃跑而使农民工拿到的胜诉判决变成&一纸空文&,所以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虽然劳务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不承担任何后果&以此来规避自己的责任,但包工头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他们之间的承包协议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所以曲某最终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公司承担曲某一切的治疗费用及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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