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需要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条款吗

  小佳2013年7月应聘进入了一家世界500强公司担任产品部副总经理,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五年,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并约定若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的,小佳必须为公司服务满两年。2013年9月,公司安排小佳出国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产品等级鉴定的专项培训,同年10月小佳经培训合格后回到公司上班。没想到刚回岗位后不久,便与顶头上司发生了严重分歧。经过慎重考虑,小佳决定辞去工作,于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不久也答复了小佳:同意辞职但要求支付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小佳从朋友哪里得知,在试用期里,劳动者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这个违约金是否需要支付呢?笔者借此案例做一简单介绍: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务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有着法定情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种即是提供了专项培训后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另一种则是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这也就意味着,在上述案例中,公司可以与小佳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专项培训费用。
  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的培训,而不是普通的培训。专项培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之区别的是,用人单位对于新招聘人员上岗培训、业务流程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等培训,都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属于专项培训。
  二、专项培训费用具有法定的内涵与外延《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专项培训费用做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用等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为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服务期违约金的限定,防止用人单位在计算违约金时不合理地扩大数额,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在实践中,这些费用也必须有支付凭证作为依据。一般来说由用人单位委托外部第三方进行的培训的支出,或用人单位通过外部采购所购买的培训服务支出,往往可以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而用人单位利用内部资源开展的培训所支出的成本往往不能让劳动者承担,即便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培训费用。
  三、员工在试用期内与试用期过后离职的违约责任完全不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员工在试用期内之所以不用支付公司的培训费,是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解除权,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的特权,用人单位也无权对此加以限制。据此,本案中小佳若在试用期以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即使为她提供了专项的培训费用,也无权因为她违反了服务期约定而追索违约金。
  综上,笔者建议:(1)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应当约定服务期并明确违约金;(2)专项培训费用的支出凭证应当妥善保管,有条件的应当让员工签字确认培训费用的支出;(3)用人单位决定对员工出资进行培训时,即使对员工的表现很满意、很信任,也不要轻易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培训,否则,试用期内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将是束手无策;(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劳动者的身价往往倍增,仅靠服务期与违约金是难以留住这些员工的,公司需要综合运用薪酬、福利、职位晋升等多种手段来留住核心员工。今日案例:员工试用期内辞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吗?_三茅人力资源网_传送门
今日案例:员工试用期内辞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吗?
每天认真学习四个精华案例让自己的能力真正得到提高 案例1:双方自愿约定超限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廖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2600元/月,此后按3400元/月计算。考虑一时难以就业,为获得该份工作,廖女士只好答应。如今三个月已经过去,廖女士觉得自己在试用期间所付出的劳动、创造的效益与所得到的工资之间实在悬殊,曾向公司要求给予补偿,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彼此都必须遵照执行,廖女士自然无权反悔。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案例解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廖女士有权要求其增加支付试用期间的工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表面看来廖女士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无论出于何种情况,双方都应当遵照执行,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该规定针对的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对违法的劳动合同则不得适用。而本案所涉试用期内容因违法而无效。 一方面,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鉴于廖女士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与之对应,对廖女士的试用期,只能在2个月之内,而实际上为4个月、多出2个月的结果表明,廖女士与公司之间的约定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廖女士与公司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决定虽然当时系双方自愿,但同样对廖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廖女士完全有权反悔。 对类似本案所涉情形的处理,该法第93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对多出法定试用期限的2个月,必须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3400元/月)支付工资。
案例2:职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是否有法律效力? 江某于2010年5月9入职到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江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8月14日,江某辞职后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在庭审中,公司则称,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公司出具了江某书写的声明,江某在声明中表示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同时要求公司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给自己。你觉得仲裁会怎么判决?
案例解析: 江某作出的书面声明,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将社会保险费发给江某,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虽江某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这种声明属无效声明。这类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那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社保机构查出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话,用人单位一样要承担补缴和被罚款的处罚。 因此,仲裁应会判决该公司为江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原则上以江某的实际月薪为缴费基数),江某自己也需承担个人缴纳部分。
案例3:该风险代理协议是否有效? 魏某前不久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辞职了,为讨回被公司拖欠近一年的工资,他聘请了一位律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双方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官司打赢后,魏某需向律师支付获赔款项的50%作为风险代理费。此后,魏某有些后悔,觉得这个风险代理费太高了,想重新约定,遂想咨询此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有效,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此风险代理合同无效。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予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魏某属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无效。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案例4:员工试用期内辞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吗? 赵小姐入职某超市,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工作2个月后,超市人事部通知赵小姐,其工作改为导购员。赵小姐表示不同意,如果超市一定要他变更工作岗位,他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超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赵小姐支付违约金。赵小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或按原工种安排工作,或允许某辞职,不付违约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规定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通过试用期,一方面企业可以进一步考察录用的工人是否真正符合招工条件,能否适应生产、工作需要。在试用期限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符,或不能适应对方情况的,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之所以规定约定试用期,主要是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试用期内,赵小姐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问题出在:一是合同中如没有写清变更职工工作岗位的条件和程序,一旦发生需要变更赵小姐的岗位时,就容易出现麻烦;二是忽略了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这样做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因此,超市不能要求赵小姐支付违约金。 ==关于我们==三茅人力资源网(微信 ID:hrloo_com,微博: @三茅人力资源网)是中国最大的人力资源HR互动学习平台,目前拥有100万活跃HR用户。 为了匆忙的你,我们整理好当日的打卡总结精华,汇聚新鲜的HR职场故事,分享最真实的案例剖析。在这里,我们用更短的时间学习更多。 ① 回复dk,获得本周三茅打卡学习主题② 回复zn,获得打卡学习指南③ 回复anli,获得精选案例④ 回复rz,获得三茅日志⑤ 回复zl+关键字,获得三茅优质资料( 如zl薪酬 )⑥ 回复8,获得微信打卡地址⑦ 回复?,获得使用指南 ↓↓↓更多精彩HR案例请回复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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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劳动合同法:员工辞职要付单位违约金?单位无权私自规定!
2018新劳动合同法:员工辞职要付单位违约金?单位无权私自规定!
我们进行辞职的时候有很多用人单位要求我们进行缴纳违约金,这时候很多人就会对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存在疑惑。2018新劳动合同法:员工辞职要付单位违约金?单位无权私自规定!一,单位不签合同,付给员工双薪工作满了一个月未满一年,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的时候要支付双倍的工资。二,辞职员工炒老板鱿鱼,不支付违约金除非是受过什么专业单位培训,或者签过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辞职的时候可以不支付违约金。三,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3个月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求职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一、辞职了公司不发工资怎么办?1、协商解决。2、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其实,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辞职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权私自规定!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竞业限制条款,就是指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属于商业机密需要和劳动者签订保密条款,同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在离职后多少年之内不准到与我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去任职。无权私自规定关键点:不是默认约定,如果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约定该条款,则认为没有此约定。保密条款不代表竞业限制条款,禁止时限也必须明文约定,最长为2年。仅限于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及掌握高级核心技术的人员。所以,劳动者只要不属于以上2种情况,辞职仅需按照规定提前2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即可。强制性的辞职违约金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制裁。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看点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看点联系。今日律师风向标:
现在在试用期,未签署正式合同,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吗?请问
就业协议书大概内容:乙方到单位上班后试用期六月,试用期满,首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等相关证书,如无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严重违纪违章及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则转为正式占编职工。其他约定内容:1、双方签订协议后,如有一方违约,违约后需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一万元。2、毕业生到医院工作后,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医院需一次性给予毕业生12万元安家费,毕业生需在医院工作十年,若不满十年需退回12万元安家费,相关约定以正式合同为准。
wl6583qywf
你的问题是什么,关于违约金那块,无效,
律师回复区
您好,不需要支付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借此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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