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fob贸易术语变形形表明装船费由谁负担,不改变交货地点与风险费用的划分(对还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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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于贸易术语变形的说法正确的是()。A.不改变费用的负担B.不改变交货地点C.不改变风险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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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于贸易术语变形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改变费用的负担B.不改变交货地点C.不改变风险划分的界限D.不改变支付条件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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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CFR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义务有&(&)。A.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官方证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B.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C.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船,并通知买方D.提交商业发票及买方可以在目的港提货或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贸易术语中,&(&)风险划分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A. FASB. CPTC. CIFD. CIP3CIF和DES两种术语的主要区别有&(&)。A.进口报关的责任不同B.风险划分的界线不同C.出口报关的责任不同D.交货的地点不同4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A.《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修订本))》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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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通则》项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及选用
   摘 要: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贸易术语则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贸易术语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是可以明确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的专门用语。FOB、CFR、CIF是当今贸易实务中运用最广泛的三种主要贸易术语,所以,引入案例剖析《2010通则》项下三种术语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术语选用策略。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6894135.htm   关键词:《2010通则》;贸易术语;象征性交货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10通则》把11种贸易术语分成两大类,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FOB、CFR、CIF是适合于水运的三种主要的装运港交货贸易术语。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需承担不同的责任、义务和费用。这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因此,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恰当地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内涵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可以用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加上指定的地点来表示,它的确定意味着买卖双方在交货与接货过程中有关责任、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用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根据《2010通则》,FOB天津表示,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天津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到天津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贸易术语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但它是合同签订的基础。贸易术语的确定,可以简化买卖双方合同磋商过程中的交易内容,从而减少磋商费用,以及缩短洽谈的时间,并有利于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端[1]。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为了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会议上制定,并在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进行修订的是专门解释CIF合同的。《1941年的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是由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的,1941年制定,1991年被再次修订,一共解释了六种贸易术语EXW、FOB、FAS、CFR、CIF、DEQ;《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为《2010通则》,于2010年10月在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通过,日起生效,是国际上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影响力也相对较大。    二、《2010通则》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一)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海洋运输在所有运输方式中占主导地位,而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都适合于海运,因此,这三种贸易术语采用比较普遍,是国际贸易中常用且主要的三种贸易术语。    2.交货地点相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船上。FOB后加指定装运港,CFR和CIF后加目的港,但《2010通则》规定,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如CIF London,London虽是进口国目的港,但并不意味着卖方在进口国目的港才完成交货任务。    3.风险划分点相同    《2000通则》规定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而《2010通则》改变了“船舷为界”的传统风险划分方法,规定三种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上,将交货地点与风险划分点进行了完美的统一,即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任务时,货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也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案例:以FOB成交的合同,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这种货物受损应由谁负责[2]?    该案例涉及FOB术语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2000通则》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均强调风险划分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所以本案例中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那么过了船舷界,买方就应对此损失负责。    但《2010通则》为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3]。这批货物在甲板上摔破,当时装船过程还没有结束,卖方风险还没有转移,撞破的责任由卖方负担。    4.都是象征性交货    在很多教材中,CIF常被称为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以至我们常常会误认为其他的贸易术语就是实际交货的性质。实际上,FOB、CFR也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买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而无须保证到货。但对于货物本身固有的问题,卖方也难咎其责,只不过是货物有关状况不作为卖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对于货物的问题,卖方可就合同中的索赔去进行相应的处理。    案例: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运输过程中因触礁沉没。事后当卖方凭有关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该案例中买方无权利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而无须保证到货,买方就应支付相应的款项。    5.报关手续的办理    《2010通则》对11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中,只有EXW与DDP的报关手续比较特殊,其他的9种都是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术语的变形    在承租船合同中,船方一般不承担装卸费,这就必须要明确装卸费由哪一方负担。FOB的变形主要是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的划分。传统说法是,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用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与风险的划分。而《2010通则》指出,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规定贸易术语的变形仅仅限于费用的划分,还是包括风险在内。    2.价格构成不同    三种术语中,CIF报价最高,CFR次之,FOB较低。这是因为与FOB比较,CFR报价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而CIF与CFR比较起来,报价中除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外,还包括保险费。三者之间的关系是CIF=CFR+F=FOB+F+I[4]。    3.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风险大小相同,但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是不同的,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CIF&CFR&FOB,这与三种术语的报价高低是相辅相成的。    4.装船通知的时间不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都涉及到卖方的装船通知,但FOB、CFR术语下买方要负责办理海上运输保险,所以卖方应在装船前告知买方装船的内容及装船的细节,以便买方及时投保。但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海上运输及保险,所以卖方可在装船后几天内发出装船通知。    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在实务中的选用    (一)FOB、CFR、CIF选用时要考虑的因素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报价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是不同的,如何在实务中选择这三种贸易术语,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船货衔接    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而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船先于货物到达港口,这就会产生相应的空舱费、滞期费等;如果货先于船到达港口,则会产生相应的仓储费。因此,船货衔接的问题,在FOB术语中显得尤为重要。对于CFR和CIF术语,卖方可以根据备货情况自行安排船只,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就很小,并且卖方可以选择合适的船公司,从而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缩短收汇时间。所以,从船货衔接这个角度看,出口业务中,出口商会优先选择CFR或CIF。    案例: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产品,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5]。    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租船定舱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其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本案例中A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买方以延误了装运期为由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运费、保险费收入    CIF术语下,卖方可选择国内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并选择国内保险公司对货物投保,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而进口业务中选择FOB术语也可达到同样的目的。    3.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FOB术语下买方指定相应的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事宜,若约定为记名提单,并以买方为托运人时,则容易产生无单放货的情况。    案例:中国与某外商签订FOB术语合同,约定提交“记名提单”,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地后,进口商出具担保函,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确认进口商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后允许其提走货物,结果进口商提完货后逃之夭夭。    这是一个典型的出口商因选择FOB+记名提单方式下而遭到严重损失的案例。然而,在CFR和CIF合同下,卖方可以选择资信较好的船公司或货代,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较少。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卖方也不会落到货款两空的境地。    因此,综合以上几个因素的考虑,出口方选择有利于自己贸易顺序是CIF、CFR、FOB,出口方选择CIF术语最为有利、CFR次之、FOB风险要大一些。进口方的选择顺序恰恰相反,FOB优先、CFR次之、CIF最后。然而,一笔贸易合同签订时只可选择一个贸易术语,这主要取决于进出口双方在谈判磋商中的实力和双方的贸易意图,在具体业务中不能一概而论地去选择某种贸易术语,究竟选择哪一种贸易术语成交,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FOB、CFR、CIF三种术语适时地灵活运用。    (二)选用FOB、CFR、CIF三种术语的具体策略    1.严格调查贸易商的资信    无论选择哪一种术语,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都是对外成交的前提条件。买卖双方可委托咨询公司、往来银行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专门保理公司去进行。掌握了对方的真实资信状况后,在进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如运价看涨,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按F组术语出口,按C组术语进口。    2.选用术语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对于以FOB和CFR成交的合同,买卖双方为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衔接,以及便于买方及时办理海运保险,卖方要尤其注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2010通则》规定,FOB和CFR术语下,卖方要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案例:某公司按CFR术语与美国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8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但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5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4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该案例中我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在CFR条件下,投保手续由买方办理。卖方在装运后应该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由卖方承担。因为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不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及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由我方承担。    3.注意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它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FOB、CFR、CIF成交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但如果交易双方签订的CIF合同,同时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或货物完好为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这实质上就不是真正的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所以,无论选择哪种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对于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运输中相应的风险和费用的理解,都是以合同约定的为大。《2010通则》对有关术语的解释只起补充作用,除非通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受到其约束。    4.选用贸易术语应与付款方式相结合    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支付方式时,尽量不要选择CFR和FOB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卖方没有投保的责任与义务,而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果市场行情不利于买方,买方拒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理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相应的风险和损失,对出口方而言就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如果可采用FOB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争取以T/T(预付货款)的方式先取得货款,然后再交付货物,或卖方考虑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在实际的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尽量选择CIF与L/C付款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外成交,这是因为CIF术语下是卖方去投保,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且L/C是银行信用,可以将买方付款的风险转化为银行凭单付款,这种做法尤其适合开发新客户,对客户资信了解不够的情况。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18.   [2] &崔艳.浅析案例教学在贸易术语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电力教育,2010,(6).   [3] &范冬云.《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剖析及其教学应用[J].对外经贸实务,2011,(10).   [4] &李左东.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5] &付平.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15).   Comparison and selection of the three trade terms of CIF,CFR and FOB under the 2010 general rules   YANG Yi-wen   (SIAS International College ,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1150,China)   Abstract:International trade is the exchange activity between goods and servic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and the trade terms are the produc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o a certain historical stage.. Trade terms are the basis of the contract,which is a specific term for the delivery conditions and prices of international goods sold.. FOB,CFR,CIF is the most widely used of the three main trade terms used in today's trade practices,so the introduction of case analysis of the Incoterms 2010 has three terms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and on this basis,put forward specific term selection policy.   Key words:2010symbolic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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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国际贸易术语变形的完整板本?
感谢关注,但是2楼这个回答并不完整啊。比如CIF FO就没有提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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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CFR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由买方自行启舱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吊钩下交货)字样。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上述CIF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CFR的变形按CFR术语成交,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1.FOB 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CIF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在CIF条件下;s Hold (CFR舱底交货)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2000年通则》指出,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quot,概由买方负担。(4)CFR Ex Ship&#39,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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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跟单员《基础理论》: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来源:  15:08:33 【】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二、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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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有单证员、货代员、外销员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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