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土地使用证农村建房需要邻居签字隔壁邻居主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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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报停需邻居签字合理吗?收藏
冬天房屋闲置想将取暖报停,打电话给供热公司说必须上下左右邻居签字同意才行,是否有这样的规定,现在都是分户供暖为什么我报停自家取暖要争得邻居的同意,如果他们不同意我就不能报了吗?如果这样的话分户还有什么意义。
看了一下外地的新闻第一年报停时不用邻居签字,如果邻居投诉时再需要签字。有的地方直接不用签字就能报停。有的是一楼,顶楼,把山才用签字。
旁边也跟着停吗
以前我也这么听说的。哪个公司啊?达尔凯嘛?那天问 说带身份去就行。但是报停好像也要交钱 具体我还没问 打算月末去
不合理,那要是想搬家还得通知全小区,让他们都同意?
我家楼上报停两年了,我们也没签字啊
太不合理了。
这就是逼着要钱不许停的意思
外地是报亭提前通知,开栓提前通知,不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是按照建筑的实用面积,列建筑面积72平方,实用面积50平方,收费按50平方,价格25元需交1250元
是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热力公司楼上没人住,找不到人我到哪签字?
自己家的东西不要了,还需要请示邻居能不能扔。这么理解对吗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供热条例没有这规定,可供热办投诉
不报停也不交不用了能怎么地
集中供热,分户供暖,分户是为了方便供热原来有很多不交供热费的曾热,因为没分户所以不能停热一停整个楼都停了,签字是推卸责任的行为因为签完字邻居家温度不达标跟供热公司和报停住户就没关系了,你同意了你签字了!如果邻居为了保证自己家的供热达标不签字也正常,你家报停了他俩肯定受影响
邻居签字,合理,这么说吧,你家楼上楼下都不交供热费,就你家交,你家暖气进100度的开水,屋里也冷
因为你家报亭、你家温度就低、邻居家的热量就会相你家扩散、邻居家温度就会下降
我家温度低因为我报停了!我也交了20%的热损了!邻居家如果没报停供热公司有义务让邻居家供热满意!而不是推卸责任怨报停那用户!
无论是顶楼 大山 还是中间户 .报停都不需要邻居签字.供热公司是在推卸责任.你报停 只需要交你家的20%热损失费.
个人认为合理。。个人认为!邻居家没有暖气真的比有要少3度,至少!!!
有钱了,说啥也得搬南方去,这地儿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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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大若岩农村危房重建还有需要邻居签字,国家现在有这个法规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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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是永嘉县农民,因为旧房时间,现在出现裂痕,现在变成危房,现在向镇里提成重建申请,规划所申请材料需要邻里协议,因为左边隔壁邻里关系不和,邻居不给签字,所以镇规划所没法审批重建手续,现在国家大力扶贫,建设新农村,改造旧房和危房,为什么永嘉县还有这些政策,难道这不是和国家政策相违背吗?所以只想问问,我们真的有这样的政策法规吗?&&&& 望尽快得到答复!十分感谢!
pplh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城乡规划相法》、《浙江省规划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实施性技术规定等。该匿名信访户反映的旧房申请重建,未知其重建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等。关于征求相邻意见问题,系我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为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当不符合相关规划技术标准时,如果能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可适当放宽审批要求的政策。
感谢您的问政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你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尽快核实予以回复。红网 - 百姓呼声 - 房屋被占二十年!法院有权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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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占二十年!法院有权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吗?
mygcz 发表于 &15:33:32『标签:&->&』
  本人滕树长(又名滕树芳),男,汉族,日出生,为湖南省麻阳县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上街060号人,现居住在贵州省松桃县,遇到麻阳县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案不公。先是被兄长滕树贵将自己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并亲自出资出力亲自修建的房屋非法卖给本镇滕瑞雄,然后碰到法院不公正判案,错判原房屋所有权为兄长滕树贵,从1993年到现在二十多年,自己的房屋一直被非法强占。  1985年在麻阳县高村镇我取得《建房许可证》开始筹钱修建房屋,1986年1月修建好,1989年4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1993年滕树贵将我告上麻阳县人民法院,说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因为修建的时候他出资最多。为证明房屋原所有权是滕树贵的,麻阳县人民法院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欧晓林等与国土局等官员配合滕树贵、滕瑞雄串通做假制造各种假证让房屋所有权合法化。而假证也漏洞百出,与我自己的房屋实际数据不同,他们自己办的假证也数据不统一。&  麻阳、怀化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直接撤销麻阳县政府行政机关颁发给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暴力撤销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存在无比严重程序性错误。案子详细:  我因房屋纠纷权属纠纷一案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及怀化市(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法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下通告,而怀化中级人民法院找理由不予执行。&&& 我申请的法定情形:  1993年,我被滕树贵告上法院,我不服,于是进行再申诉。本案原审原告(被申诉人---滕树贵)提出的案由为“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申诉人---滕树长)腾房,而麻阳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争议房屋为遗产,并以“遗产继承纠纷”为由进行审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如果法院认定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应当依法要求原告撤诉,重新以遗产继承纠纷为由起诉,法院不能擅自改变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麻阳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应当归属原告(被申诉人---滕树贵)所有,应当要求其提供《建房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房屋归属其所有的重要证据,而麻阳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没有要求原告(被申诉人---滕树贵)提供,却以其遗产继承份额较多进而判决房屋归其所有,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没有职权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我与再被申请人滕树贵,滕树军系同胞三兄弟,滕树贵十五六岁就外出工作,自谋家业。我与父母及弟弟滕树军一起生活,1981年我们父亲病逝,是母亲把父亲安葬,其后母亲带着弟弟滕树军改嫁,我一个人在麻阳县高村镇上街060号居住,1985年我所居住的房屋准备开始拆建,10月我们将父母所买的旧房木质平房的材料予以分割,并由滕树军将材料送到申请人马兰农场住处,滕树贵对分割没任何导议,当时明确告知不要该争议房屋,让我自己予以重。为了建房我东挪西凑集资金,办理建房手续,在建房时守工地,护材料,搬物件,买需要的材料,房屋建成后我仍然居住在那里,而滕树贵从不对房屋提任何意见(包括出租),1989年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滕树贵也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完全由我去办理产权,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管理局依法审查后给我颁发了麻国用(89)第2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中明确说明:土地使用人滕树芳(又名滕树长),地址麻阳县高村镇上街21号,用途:建住宅。用地面积47.2平方米。当时房地产管理局还没成立,所以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   我1989年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滕树贵与滕树雄及法院联合办的假证(数据不统一):  (其中很多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和我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47.2㎡明显有差异,滕树贵卖之前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也与滕瑞熊买之后不统一,而房屋从我修建之后一直没有改建过;2.建筑许可证中房屋占地面积是40㎡,其他见土地使用证却是我的)(藤树贵的设计房屋结构图是对的,但宽度是4米不对,滕瑞雄购买后的房屋宽度3.6米是对的,但结构图不对,同一所房屋为什么出现不同的结构图?)  滕树贵乘我外去打工挣钱之机从1989年收取房屋租金直至1992年,我1992年从外回到家后仍然在争议房屋上居住,被告见该房有利可图就罗植理由,通过关系组织证据把我告上麻阳法院城镇法庭,但法院没有依法调查本案的相关证据和事实,不依法告知滕树贵要先撤销土地证,由国土部门先对土地确权然后才能对房屋进行确权,而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就做出了(1993)麻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把房屋产权就轻易的错误判决给被申请人滕树贵。我连忙上诉要求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但官官相卫,怀化中院通过二审,再审还是维持了滕树贵房屋权属的判决。我欲哭无泪啊。法院竟能确定土地权属?法院没有确定土地权属的职能啊。全国法院均没有,而唯一就是麻阳法院有这种职权?而怀化中院连这个明显错误都没有查觉,竟然做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我深为不服。二、原审、二审、再审法院对本案立性错误&&&&&&&&&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在1985年10月,我与被申诉人将父母所买旧房遗产木质房拆除并分割瓦、木料等,由弟弟滕树军帮忙把分割的财产搬运到马兰农场滕树贵家,因此,我与被申诉人滕树贵已不存在遗产分割,而当时弟弟滕树军已随母亲生活。为建房我东挪西凑资金东奔西跑办手续,为竖屋我连夜守东西,搬运材料,房屋竣工后,我在新屋继续居住生活,并领取了由麻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使用证(详见麻国用(89)字第235号《国有土地证》),该土地证内容为土地使用者;滕树芳(又名滕树长),地址:麻阳县高村镇上街21号,用途:建住宅,用地面积47.2㎡,建筑面积4&7.2㎡,从这一土地证足以证明060号房屋权属归申诉人我所有,然而想不到的是被申诉人于日以一纸诉状把我告到法院,其理由是我竖建的房屋系他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案由应当为房屋产权纠纷,然而我更想不到的是麻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过程中,竟不尊重案件事实与国家法律规定,错误的把本案定为继承财产纠纷而加之判决。故再审申请人认为麻阳法院、怀化中院一、二审、再审,法院对本案立性错误。  滕树贵、滕瑞雄、法院及国土管理局串通做假:      麻阳县国土管理局在证明中最后一条说我年幼无修建能力,那时候我已经22岁,并已经在麻阳县民政福利厂上班,怎么会是年幼无修建能力?而且以下资料足以证明修房来源主要资金是我找麻阳县民政福利厂借的,包括房屋材料费,建筑工人工资都是我亲自办理的。1.麻阳县民政福利厂副厂长证明 2.建筑材料清单 3.我签字的借款证明4.材料费及工人工资   三、原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1、被申诉人滕树贵没有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  原审判决认定我们父亲去逝时我与弟弟滕树军尚年年幼,滕树贵负责将父亲安葬,其母好改嫁他人。并据此认定滕树贵对家庭贡献相对较多。原审判决这一认定错误。&&&&1973年滕树贵就已单独立户于麻阳县马兰农场,1979年在父母的操办下结婚成家即与父母分开生活。家中只有父母、申请人以及弟弟滕树军共同生活。我和父母在高村镇劳动服务站工作,都有工资收入,并以三人的工资供弟弟滕树军上学,滕树贵不仅不给家里任何资助,反而经常到家里向父母亲要钱。&&&&&&&&1981年父亲去逝,家中积蓄不多,劳动服务站和申请人共同承担了一部分安葬费,但事后滕树贵夫妇将家中所有的礼钱全部拿走,根本不给我、母亲和弟弟留任何生活费用,全然没有一点母子和兄弟情分,一家人的生活重担全部由我一人承担。家中生活非常艰苦,母亲身体不好,为养家糊口不得已我就以房子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做生意从怀化碗厂贩碗卖,因贷款期限已到,滕树贵代申请人偿还了360元贷款,但后来我已将此款(含利息)还给了滕树贵,也就是说工商银行的贷款全部是由申请人偿还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滕树贵对家庭贡献相对较多是错误的。2、被申请人滕树贵没有出资2000元用于建房。&&&&&&&原审判决认定建房款除福利公司垫支的外,被申请人滕树贵出资约二千元,滕树长出资约一千余元。这一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滕树贵没有出资2000元用于建房。&&&&&&&&1985年10月,我的邻居准备拆旧房建新房,我去找滕树贵商量建房一事,滕树贵说他没钱,而且他有房子住,不需要建房。我要建房就自己一个人建。我找到民政福利厂厂长张实,说将我现在住的房屋拆了建二层,新房全部出租给厂里做店面用。厂长要我找民政社会福利公司李凡贵经理协商,李经理说可以,先付三年租金5250元给我建房。因资金还不够,我再一次找到滕树贵,向他借钱,我说借他2000元,连利息一共还给他3000元,这时滕树贵才从我们堂兄滕树正那拿了2000元给我。建房事宜全部是我一人负责,1986年房子建好后交给民政社会福利厂使用,我和弟弟在外租房居住,并在民政福利厂上班,因建房负债,债权人天天到福利厂找申请人要钱,我只好离开福利厂到外省搞装修赚钱还债。走之前将有关合同交给滕树贵代为保管。建房时滕树贵并没有出资,那2000元钱是我借他的,我后来已经归还他3000元钱(含1000元利息)。    3、被申请人滕树贵没有出资安葬父母。&&&&&&&&1989年至1992年滕树贵将申请人房屋出租,房租全部是他一个人收取。1991年申请人母亲因病回到麻阳,和申请人弟弟滕树军在外租房生活。母亲病重期间,滕树军告知滕树贵说母亲病重,滕树贵置之不理,身为人子,不仅没有尽孝道,没有拿钱出来为母亲治病,就是要他将收取的房租拿出来给母亲治病,他出不予理睬。母亲因无钱医治于1991年去逝,滕树军也拒不拿出房屋租金来安葬母亲。因没钱安葬母亲准备卖房子,最后在整个家庭的压力下,滕树贵才将他收取的房租拿出来。这房租本来就不属于滕树贵,怎么能够说他安葬了父母?怎么能够说他花了部分资金?更何况滕树贵明知母亲病重,出于一已之私利,为了独占房屋租金,不给母亲治病,放任母亲病危,怎能够说他尽了一定义务?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滕树贵安葬了父母,尽了一定义务花了部分资金错误。  &&&&四、法官欧晓林等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串通做假  欧晓林,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城镇法院代理审判长,现任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欧晓林在1993年法麻民初字民事判决书第132号审理滕树贵诉滕树长房产纠纷中,有意篡改庭审记录,有意颠倒事实。在庭审记录中,我原先与原告审理结束时都在记录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可是在我查阅庭审档案记录时,发现记录明显改过,只有最后我与原告签字那页没改,从整个记录上看是两个人所作的记录,而在庭审时明显只有一个书记员记录,怎么会出现两个人的笔迹,且记录中多数的页数没有我与原告手印。  二、欧晓林在审理滕树贵诉我房产纠纷中明显偏袒原告,随意改变当事人的诉求,而欧晓林却不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私下把案件转变为继承纠纷,剖产纠纷。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欧晓林在审理我与滕树贵房产纠纷中对证据不让当事人质证,更严重的是有的证据纯是欧晓林私自替原告补充,也不知道原告给了多少好处费,这违反了我国《法官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麻阳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越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越权审理,对本案基本性质认识错误(房屋所有权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没有界定清楚),加之错误认定本案事实,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麻阳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由政府行政机关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违法通过普通民事诉讼单方撤销由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属证书》属于严重违反《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行为。法院应当清楚司法权不能违法干涉行政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是独立的。当时原父母所留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新建设的争议房屋是我通过各种渠道融资建设而成。建设新房所有的法定审批手续(建房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是以我的名义办理,因此依据当时《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日生效)第3条的规定,房屋产权理应属于我。因此本案争议房屋无论是从投资方面还是以办理法定建房手续方面来看,我都是当之无愧的房屋产权人。  为了让购房者滕瑞雄合法拥有我的房屋,本案中怀化中院和麻阳法院仅听凭兄长滕树贵的一面之词,没有对本案进行清楚查证就做出了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立案改判!  本人经过多次上访,由于牵涉到麻阳、怀化两级法院、国土管理局等官员,此案一直未得到法院公正判案。希望红网能主持公道,挖掘事实真相!
mygcz:麻阳、怀化法院房屋产权判案不公第1楼补充: 本人滕树长(身份证号:100010)希望依法撤销麻阳、怀化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法定情形:   1、两级法院在没有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由政府行政机关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法院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   3、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 &&&&4、两级法院判决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违背《民诉法》第179条第2款,第3款规定。 &&&&5、两级法院没有职权给房屋及土地权属定性,在判决时超越职权判案。违背《民诉法》第179条第4款,第5款规定。&11:05:14这是第1 - 1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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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原拆原建需要邻居签字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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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积分 98, 距离下一级还需 2 积分
  我自己老房子原拆原建,高度,面积,外形在完全不改变的情况下,需要邻居签字同意吗?因为审批新的宅基地太困难了,那我把老房子重建一下,只在内部做精致一点装潢。希望国土部门能够回复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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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拆建翻建改建,政府已有政策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邻居签字同意。允许独立危旧房未经四邻同意可向镇乡(街道)申请原拆原建;如因户内人口增加,需要相应增加占地面积或层高,在符合采光、间距等相关强制性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未经四邻同意报镇乡(街道)审批。谢谢!
有关系就不需要,没关系那就。。。。。。
为了防止纠纷,镇里 村里&&为了推责任,所以要老百姓自己付责任。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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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国土城建部门一下 ,纯粹是自己的老房子原拆原建,高度,面积,外形在完全不改变的情况下,需要邻居签字同意吗?
诸暨日报有登,旧房改造如果是独门独院的,一般不经过四邻签字。&&但农村情况比较复杂,建议你最好是四面邻居签字后,打拆旧建新报告给村委,由村委上报审批,有批复后再拆建,15年1月份起,拆旧建新听村干部讲,也需要土管部门来定桩了。(设计工作可先做起来)
肯定要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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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去签来,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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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个纯粹是自己的老房子原拆原建,高度,面积,外形在完全不改变的情况下,需要邻居签字同意吗?
高度,面积,外形在完全不改变
高度,面积,外形在完全不改变
农村房屋,土地是集体所有制,老房子只代表地面建筑属你所有,拆了,就什么都没有了。(除非你是国有出让土地,在使用期限内。)因此,你还是手续牢靠点,最好是四邻签字,向村委申请,由村委上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等手续完备再动手拆。(日诸暨日报有关于诸暨市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实施办法,可去查阅一下。)& &
我是去年11月拆旧建新村委批复后动手拆建的,四邻关系也比较好,在办手续前都先签好协议,现在已造好。
如离城不远,自已拆建合算。我140平方基础,三层半,毛坯35万就造好了。
在城关,35万只能买四条线,二个车位!
要签字的,我家是前年重建的。村里还需要手续的,具体的你还是问下你们村干部。现在关于这种事情很多麻烦的,还是走正规渠道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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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谢谢领导。我这个是独立的旧房,就不用邻居签字同意了
怎么样定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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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设置这么多障碍,就是让我们一辈子不能翻修。要被隔壁邻居敲诈。
政府当初出台政策是好的,但确实给老百姓制造了矛盾
我的房子是2015年以修房造了二层三层当时邻居主报停工现在看到别人家加层我也三层搞好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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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设置这么多障碍,就是让我们一辈子不能翻修。要被隔壁邻居敲诈。
政府设置这么多障碍,就是让我们一辈子不能翻修。要被隔壁邻居敲诈。
三楼 发表于
政府设置这么多障碍,就是让我们一辈子不能翻修。要被隔壁邻居敲诈。
我也是被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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