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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如何提升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小未 | 未央网
本文共5446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10秒12月5日,2017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与金融”分论坛在乌镇成功举办。陆金所联席董事长兼CEO计葵生主持了关于“金融科技如何提升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这一议题的研讨,五位嘉宾就此议题发表了精彩演说。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消费者云服务部总裁张平安谈到,华为手机独创麒麟芯片,运用生物识别技术和专门安全的操作系统,实现凭证、电子认证内置在手机,提升安全系数。亚洲银行家主席以理认为金融科技要创造自己的一个生态系统,拥有和处理大数据决定金融科技在未来是否能够生存,风险具有全体性。恒昌公司创始人兼CEO秦洪涛分享了业务发展中客户数据的分析降低管理成本,提升风险的处置。株式会社野村综合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木内登英谈到,日本的经济的下行,监管方面引进了IPA和AI,在虚拟金融引入了经营许可证管理。 中国经济信息社董事长徐玉长认为信息融入了我们人类社会的所有领域,在防范金融风险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人们越需要既权威、准确、及时、有效、专业的信息,呼吁大家遵守金融的规则,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以下为发言实录:
计葵生:我先请每一位嘉宾用3分钟来讲一下自己的概念,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是消费者云服务部总裁张平安先生,你怎么用新的科技来降低风险,不管是AI,还是云端。
张平安:我今天非常高兴看到很多用华为手机,第一感谢大家的支持,现在用手机作为我们日常的金融工具,做支付和金融的交易,是大家已经习惯的方法,所以手机成为一个在金融科技里面的承载体,作为手机公司来说,我怎么让手机实行金融服务的时候,符合金融领域的安全和隐私这样的一个要求。对我们来说,有很多很好的技术,可以用在里面。大家知道华为在2016年8月份发布了华为PRO(音),现在有63家银行跟我们合作,我们在紧密沟通,怎么让手机终端成为非常安全的金融工具,其实有很多的考虑。我们知道手机里面,我们自己是提供了麒麟的芯片,这个芯片将安全的功能和芯片的CPU放在一起,我们称是为华为独创的,保证了更安全,我们专门在手机的操作区里面有一个完全隔离以外的,叫安全功能区。在这个之上还有一个专门安全的操作系统,和我们真正的安卓系统是完全不一样的,现在我们有指纹的传感器,我们当然可以有生物的各种体征,可以为手机传感,这种传感器技术可以用于识别你是你自己,你是你自己的时候,你使用金融服务是非常安全的。
另外一方面,我们和银行正在合作,将银行的U顿内置在手机里,我想每个银行在大额转帐带着U顿,包含我们说的身份证,我们也跟公安部门也再谈,身份证也可以内置在手机里,刚才听到很多同事谈到的技术,你也可以内置在手机里,你所有的凭证、电子的认证,都可以通过这个方式再一个授信的地方进行认证,所以作为手机,我们华为来说,我们会把各项的技术融和进来,使得手机成为一个大家最喜欢用的金融工具,并且是可信的,最后我补充一点,很多人来问我们,你们发布的华为手机,有很多的阿里、微信,你们跟他们什么关系?我们要说的就是第一手机我们也支持微信,也支持支付宝,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我们自己的科技,来让传统的银行、银联,还有VSA卡的公司,把他们高安全的要求能够在手机上落地,来解决安全性的问题,那是中国技术可以解决的,越安全花的成本越高,你越安全我们还希望成本低,还容易使用。
计葵生:其实我们可以说不是用一个技术,而是一个整合。
张平安:假设生物的认证,我们有指纹,我们可以加静脉,可以加你的声纹,安全性的系数很高,你的安全系数可以得到指数级的提高。
计葵生:我们安全一定要把手机放在身上。下一位我们请亚洲银行家主席以理,能给我举几个例子?你肯定说现在金融机构是使用科技来降低风险?
以理:亚洲银行家是收集了很多的数据,收集了金融交易的数据,在过去21年当中,我们一直收集银行的数据,而且我们要收集银行的盈利数据,关于他们的规模,在过去几年当中,我们看到很多新的技术公司,包括主持人的公司都开始要进入金融业,比如说金融科技公司,我感兴趣的就是不同的讲者开始说了自己对金融科技的定义,现在几千家金融科技公司对于我们来说,有一些是安全的,有一些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有一些是在行业站得住脚的,而我们在研究当中所用的方法就是不仅仅是说在亚洲还是在中东、非洲,还有其他很多的发展中国家都再推广,所以我想针对金融科技说一点,金融科技绝不会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来局限,其实是一个概念,很多今天的金融科技机构,比如说可能有90%的金融科技机构,其实只是一个解决方案,所以我们在分类的时候,我们会觉得把移动支付或者是在数据处理的领域等等,要问的一个问题就是金融科技的想法或者这个想法是从何而来,去到哪里去?金融可以不仅是在传统的银行业,很多的传统银行业的人失业了,这个行业有很多新的资金,所以现在除了传统业以外,有些新的解决方案,而且银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金融科技的客户,而金融科技也带来颠覆性的影响,在未来可能不是银行业的未来,金融科技要创造自己的一个生态系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我们也要有所关注。
在接下来未来的发展方面,可能有一天银行他们自己就会成为金融科技公司,因为我们看看谁拥有数据,谁处理数据,在这个会议上,我听到很多的大型公司,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公司,他们都谈到非常想要帮助穷人参与扩大市场,或者是想到获得数据,他们是这个意思。监管者就会说,我想要审查一下你的数据,其实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监管者说我们自己拥有数据好了,如果随着数据的拥有者越来越少,其他的公司就不占有优势,只成为应用。金融科技的未来就是这样一个趋势,随着这个趋势的发生,我们可以决定金融科技在未来是否能够生存。
计葵生:的确你提到一点,如果你举两个例子,当然有很多的专业模式,但是现在你看真的是有哪个公司大大降低了风险?
以理:今天的这个风险,我给你简单第答一下,因为我知道时间有限,风险不是开门、关门的问题,我说的不是一个参与者做得好,做得不好降低风险的问题,因为在现在的新世纪,不是说门是开的还是关的,因为风险无处不在,就是那些带来机会的平台也会带来风险,所以我们不要把风险当做是一个软件的解决方案,而是一个所有人都会贡献的全体性,所以我想不到一个例子,但是我觉得如果有生态系统建立好了,也许就会更好,谢谢。
计葵生:下一位就是秦洪涛先生,他是恒昌公司的创始人,在您的经营当中,您觉得科技可以降低风险吗?
秦洪涛:我简单跟大家分享一下,恒昌是成立于2011年,我们几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保险、财富管理。在过去的几年,恒昌的主营业务小微信贷,大概是服务了150万这样的人群,随着这几年金融科技的发展,实际上公司也取得了非常大的变化。一方面,数据的来源,客户的属性,真实的数据,你包括客户的银行流水,信用卡流水、保单、交易记录、银行的征信报告,这是像过去这些数据,在科技不发达的时候,这些数据都由客户提供纸质版的,这两天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我们也建立了庞大的真实的数据库。
一方面是产品的设计更加安全,风控的数据更加可靠。第二个就是说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一个是数据的应用,你包括一些新科技,人脸识别等等的反欺诈,在贷中、贷后通过知识图谱进行的客户的失联信息的修复,你包括员工的行为的管理,如何解决内外勾结的反欺诈。贷后还有通过人工的智能电话,一方面是智能电话的催生,另外一方面就是说通过客户数据的分析,对客户的行为的分级,实际上给管理一方面是成本的降低,另外一个就是风险的处置带来了很大的提升。
计葵生:很多数据就是反欺诈,看清楚客户的状况。下一位来自日本,他是野村的综合经济学家木内登英。虚拟货币在日本还是非常强劲的,在日本情况你可以谈一谈吗?
木内登英:我叫木内登英,我是在日本的经济学家,一直在这方面进行研究。今年早些的时候,我自己成为了银行协会的一个理事,我们有多元的政策,多元的政策到底怎么做?比如说有控制方面的,还有市场方面的,最终都是为了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的兴趣也在这个方面,在日本我想主要是说两个方面,第一是日本的经济的下行,另外是虚拟经济,日本的虚拟金融方面的问题。
在日本现在确实也涉及到很多企业,说到了第二个方面,我想说的是赢利率,起来在金融技术方面的应用,我们想说的是在监管方面,主要是为了提高业务的效率,比如说我们引进了IPA,主要是一种自动化的管理,然后是AI,我们也是在金融领域,AI包括IPA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在银行业的业务的平衡能力。我刚才说到了第二个方面,主要是为了迎接客户的需要,我们主要是要降低成本,大家的目标都是要降低成本。
另外一个方面,日本的金融系统主要是引入了一个经营许可证,比如说今年8月份需要在比特币方面拥有许多证,在9月份的时候,我们就引入了另外的一整套的体系,需要在虚拟金融方面进行交易,就需要有一个许可。在日本虚拟金融的量,应该是全世界最高的,在这个方面,我们就需要有很过ICU方面的监管,监管也是日本现在正在着力进行的问题。比如说ICU是一个很传统的方法,现在企业用ICU这样的方法获得融资,仍然是一个主要的形式,我希望未来可以发展,并且更新技术。
计葵生:我们最右边就是中国经济社董事长徐玉长先生,我们怎么样用各种信息来降低金融风险?
徐玉长:非常感谢主持人,前面大家从不同的角度讲了很多观点,让我受到很多启发,但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大家千万不要忽视信息,这里我想有三个观点。
第一,信息对人类社会越来越重要,人类社会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了信息的交流。从最初的刻字到有文字,有书,有报刊,到现在的互联网或赈正在兴起的物联网,这些都是渠道和手段,不管渠道手段如何改变和进步,但永远改变不了一点那就是传播和应用信息,社会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已经构成了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习近平主席曾经讲过,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我们社会生产重要的要素和财富,可以说信息融入了我们人类社会的所有领域,信息可能像空气一样,我们金融领域更缺不了信息。
第二,信息在防范金融风险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资金从哪里来?资金到哪里去?投什么行业、投什么企业、投什么项目?这个资金投放存在什么风险,有没有安全问题我想实际背后处理的都是信息,你掌握好信息,我们才能规避风险,如果信息不掌握,风险信息不能根据及时调整决策,那就可能积累风险。
第三,信息越繁荣,人们越需要既准确又有效的信息,现在信息是大爆发时代,人们处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中,让人有时候无所适从,人们更需要更准确、更权威、更及时、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信息,现在互联网时代仍然可以生产信息,可以传播信息,但是在金融领域或者在一些专业领域,你需要的是专业信息,而不是社会面的一半的信息。
全球有很多经济金融信息的服务机构,我们新华社中国金融信息社是一个大家值得关注和选择的信息机构,我们遍布全球230多个分支机构,5000多名记者,还有上千名经济和金融信息的分析师,我们能够及时地面向全球产业渠道相关的经济和金融信息,也能够做权威的信息分析,可以为大家提供信息动态,数据行情交易方面的服务,我们现在建设的新华财经金融信息平台,可以提供专业的金融信息服务,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个新选择。第二个信息平台新华思路,这是专门围绕服务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可以为中国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沿线构造的投资贸易信息,也可以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专门的经济信息。第三个平台正在建设,新华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这个平台主要是为企业、为个人提供信用查询、信用分析、信用咨询,我们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目前是中国信息服务领域最全、产品最全的专业信息服务机构,我们下一步将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我们金融机构,也为我们防范金融风险做出贡献,谢谢。
计葵生:大家有没有发现,其实问五个人的问题,有五个人不同的答案。这个风险在金融科技方面,第一位是讲各种科技手段来服务,第二位是以生态体系,大数据是怎么避免欺诈,第四位就是怎么找监管能够出来,市场可以扩大更快,最后要有专业性才是好信息,最后要问两个人一个问题,就是在金融科技方面的风险,未来你看风险问题有什么事情让你晚上睡不着?你觉得未来最大的风险在什么地方?就是最后一徐玉长先生,还有以理。
以理:其实你再说第一个问题,谁是第一个做的,我早前去过华为的创新中心深圳,不好意思,还是讲我刚才那个问题,最大的风险,怎么说呢?我想说最终这个结果,也就是说最终的成本是多少?我们做任何的科技、金融,本身过程是没有问题的,结局怎么样才是最重要的,任何的科技技术服务都是个性化的,你比如说你买冰块,是直接买冰块,还是去冰箱做个冰块,其实都是一样,结局是最后的。
徐玉长:说到最大风险,我想实际上从各位嘉宾都讲到,不管技术也好,什么渠道也好,那个都不重要。最关键的是大家守不守规则?前面很多先生都讲到这一点,因为金融的产品、金融的服务,我们人类的智慧已经搞得很完善,但是它的风险能不能出来?在于大家遵不遵守金融的规律,遵不遵守金融的规则,历史上所有金融危机的发生,我想都是来自于此,要防范风险,最大的风险就是金融的系统风险。
计葵生:基本上最后的一个结论,就是你可以有很多的科技,还是要尊重规则,谢谢大家,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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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
  随着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互联网行业与传统金融业在碰撞和合作中,主动或被动开展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最终催生了。这一新的金融业态对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对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在创新中规范发展。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传统面临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依然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也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面对的挑战。  (一)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没有能力继续履约而给其交易对手带来的风险。为了应对这类风险,金融机构必须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慎评估,通过确定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而给予相应的授信,并采取一定的风控措施。互联网金融机构风控的核心在于大数据分析,包括数据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金融企业通过自身的客户交易数据和一些外部数据分析,利用信用评级模型计算借款人的违约概率,进而决定授信以及授信额度等。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看,由于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主要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数据来源单一,数据有效性、真实性不足,其数据质量的可靠性存疑。此外,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不具备类似的风控、合规机制,其风控机制往往要服从便捷性等用户体验优先的设计,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对客户尽职调查的深度。从互联网金融企业客户看,互联网交易客户具有分散的特点,交易双方地域分布的分散化,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潜在信用风险更加严重。现实中,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对投融资双方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在融资端和资产端审查不够,准入门槛低,加之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普遍不够完善,构成潜在的信用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是金融资产流动性不足或负债发生波动而造成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方经常在高杠杆比率下经营,无抵押无担保状态下的借款比较多。为了开拓市场,吸引更多投资者,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推出高收益、高流动性的产品,看似诱人的回报背后实际隐藏着期限错配问题,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  (三)合规风险是金融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法规和监管政策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互联网金融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规则的“三无”状态。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部门已经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期,征求意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已经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了合规经营的基本准则。  (四)就操作风险而言,由于互联网企业具有的网络科技特性,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比较突出。互联网金融平台依靠电脑、移动终端以及网络开展交易,其核心交易数据存储于IT系统。一方面,其硬件设备可能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交易依托网络传输数据也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受到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受到影响,客户的资金和均受到威胁。此外,技术的不成熟,会导致信息泄露、丢失、被截取、被篡改,影响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这些信息安全问题进而又会造成客户隐私泄露,威胁客户资金安全。  互联网金融产生风险的原因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缺乏必要的规范,加上互联网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运营具有一定模糊性。一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门槛较低,很多企业不理解金融管理的基本要求,其运营模式在经营中逐步探索,机构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充分。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缺乏规范的标准,业务模式披露不足,产品要素不透明。三是互联网金融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反而对客户形成了巨大的干扰,而互联网交易的分散性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得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完备信息。四是部分金融机构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或者技术原因,延迟或拒绝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互联网金融由于其技术特点而产生了特殊风险:一是风险扩散快。互联网技术导致互联网金融信息传播速度快,而且具有快速的远程处理功能,当遇到诈骗的情况,风险传播速度加快,加上互联网客户受众群体广,加大了风险扩散的范围并提高了补救的成本。二是金融监管难度大。网上交易和移动支付工具的交易、支付等摆脱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交易对象范围广,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营情况,对风险进行提醒和防范。  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把好入门关。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健经营年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从事互联网金融必须有一定金融工作经验和IT技术的团队,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股东的基本信息应予以充分披露。  (二)完善经营规则。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经营准则,针对其风险特征制定相应制度。针对信用风险,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责任和机制,拓宽平台的信用数据收集渠道。针对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自身的流动性管理体系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实时监测评估;针对操作风险,金融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技术标准,采用防火墙、数据加密等安全技术,采用密码等身份验证方式,还要建立业务操作规范和系统,保障技术安全。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针对具体的交易产品,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向各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披露,全面、客观、清晰地披露相关业务和产品的信息,及时提示风险,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和财产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客户利益第一的原则,从保护客户上述权益出发,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相关部门也要根据互联网企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优化金融环境。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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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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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存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人眼花缭乱,但实际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存在四大主要风险:一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行业大。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与创新,其风险远比互联网和传统金融本身要大。此外,互联网金融中普遍存在的跨业经营,非传统金融行业进入到金融领域,对金融风险和管控存在认识不足和能力不够的问题。当下“余额宝”发展如日中天,但其实存在的风险与我国资本市场是一致的,任何企业无法保证投资者能持续不断的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回报。一旦达不到所承诺的预期收益或出现基金困损,所带来的风险将是巨大的。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太快,而监管模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类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搅局,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相当滞后。传统金融监管缺乏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形成,部门间职能不清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三是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缺失,产业发展环境还不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的心脏。而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利益;以个人信息牟利现象比较严重,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社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知识还比较缺乏,影响了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进一步拓展;政府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有关公共服务未能及时配套。四是金融市场环境还不完善。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不充分,金融业开放度不够。金融牌照严格管制、行业垄断明显、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存款保险制度缺失、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等。金融市场环境不完善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风险规避:四大问题不仅制约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产业链中的企业与投资者带来了极大风险。如何规避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需要政府、行业和投资者三方共同努力。对政府而言:需要尽快改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监管部门联合的跨部门监管机制。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由审批制逐渐过渡到备案制,列出负面清单。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探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加快利率市场化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进程,倒逼传统金融机构改革。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为。对行业而言:加强行业自律,对损害投资和利益、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的市场主体形成行业惩罚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维护行业竞争秩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和维护公共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利益。同时,要倡导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探索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范。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和投资管理水平,认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不要轻信企业所承诺的固定收益率和“零风险”的过度宣传。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技能。唯有政府、行业和投资者齐心协力,共同打造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环境,互联网金融才能在不断创新中承载更多使命,倒逼金融机构改革,推动金融行业市场化进程和给普通投资者更多投资理财选择,金融行业也将成为一个充满竞争的行业。(作者: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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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现状、风险及防范对策
  摘 要: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但其飞速发展的背后却暗藏着各种风险,怎样降低风险,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成为我们当前面临一项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入手,全面概括了我国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总结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暗藏的风险隐患,并从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中国论文网 /3/view-6265162.htm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7-05 DOI:10.3969/j.issn.14.10.15   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因高收益、低门槛、便捷性等优势广受欢迎。截至日,余额宝资产余额达到556.53亿元,余额宝的大热,带动互联网金融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蓬勃发展,苏宁、京东等电商大佬进军互联网金融;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获得第三方支付运营牌照,腾讯、新浪、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也不甘示弱,加入了互联网金融队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火如荼,让互联网金融成为学术界和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背后,也暗藏着风险隐患。本文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界定和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关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Frank Allen, el at(2002)将电子金融定义为利用电子通信和电子计算来提供金融服务创造金融市场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一种初期模式[1]。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理论的无金融中介的状态[2]。谢清河(2013)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狭义互联网金融和广义互联网金融[3]。前者指基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通过Internet或通信网络,借助具备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用户终端为操作平面的金融模式,后者还包括与前者相关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监管等外部环境。张晶(2014)把互联网金融描述为一种信息时代的金融模式,该模式借助互联网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该模式包括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的延伸和互联网与金融融合产生的新状态[4]。   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概念的理解,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是渠道,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指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有机融合生成的一种新型资金融通模式,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为提高效率借助互联网提供线上服务,也包括基于互联网的新生金融模式,即互联网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等。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新生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发展现状   本文研究的互联网金融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不包括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线上延伸。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融资模式、理财模式这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①。徐显峰(2011)则给出了具体的说明,认为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在于交易服务平台,这些平台是在实力和信誉方面具有优势的独立机构且与银行签约,当用户进行商品交易时,这些机构协助用户完成资金的转移[5]。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非传统金融机构借助通信、互联网和信息安全技术,协助商品买卖双方,实现资金转移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王维东(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和第三方移动支付模式[6]。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指用户使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等设备,通过互联网实现货币资金的转移支付;第三方移动支付指借助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移动终端实现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转移支付。   据Enfodesk易观智库统计显示,2013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7.9万亿,比上年增长43.2个百分点,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59666亿元,比上年增长56.9%,与年的增速相比有所下降;第三方移动支付增长却是爆发式的,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高达13010亿元,比上年增长800.3%,是2012年增速的8.45倍(见图1)。   相比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比基本保持稳定。2013年第三方支付市场中银联商务、支付宝和财付通依然位居前三,交易份额占比依次为42.51%,20.37%和6.69%,占据约70%的市场份额。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支付宝占比46.57%,财付通占比19.29%,银联在线占比13.75%,相比2012年,三者占有率均小幅下降,但市场占有率依然高度集中;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格局变化很大,支付宝的市场占有率更高,达到69.9%,拉卡拉挤进三强,占比17.8%,财付通位居第三,占比3.3%,银联位于第五位,仅占1.5%(见图2)。总体上,2013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扩张速度趋缓,进入了稳定增长期,未来的增长关键是与金融深度合作下的业务拓展。   (二)融资模式   王曙光、张春霞(2014)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界定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市场中充当中介,来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7]。邱冬阳、肖瑶(2014)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是一种金融脱媒现象,该融资模式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资金供求者之间的匹配,实现资金融通[8]。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互联网融资模式需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融资模式有阿里小贷、P2P网贷和众筹融资。
  阿里小贷通过将阿里巴巴B2B、B2C和C2C平台上累积的客户信息,转化为客户的信用评级,来实现了量化放贷,具有金额小,放贷便捷等特点。目前阿里小贷的业务涉及B2B会员的阿里贷款,B2C、C2C的淘宝贷款和航旅商家的保理业务三个方面。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年报显示,从2010年第一家阿里小贷公司成立到2013年末,阿里小贷累计放贷65万户,累计发放贷款额已达15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12%。阿里小贷的成功,弥补了当前金融体系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方面的漏洞,也吸引了其他电商平台加入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人人贷)最具典型性,是个人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完成资金融通的互联网融资模式。融资过程中P2P公司充当服务中介,考察借款人资信状况,撮合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根据贷款规模不同,我国目前的P2P网贷模式分为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线下认证模式和非典型P2P网贷模式四类。在无担保线上模式,P2P公司是单纯的中介,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不进行担保,代表公司有拍拍贷。在有担保的线上模式中,P2P公司要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贷款催收,借款人违约情况下还要先行垫付贷款人本金和利息,国内大多数P2P公司都采取此类模式。线下认证模式,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降低违约风险,典型代表为合力贷,要求贷款金额高于限额的借款人进行现场审核;非典型P2P网贷模式是我国特有的P2P网贷模式,主要也是线下进行,资金借贷双方不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与P2P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P2P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各种理财产品供贷款人选择,宜信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2013年末P2P公司数增至523家,比上年增长253.4%,P2P贷款规模为897.1亿元,比上年增长292.4%(见图3)。预计未来几年,P2P公司数和贷款规模增长率仍将保持在200%以上,网贷行业持续高速发展,网贷行业的竞争也将更加残酷。   众筹模式(Crowd funding),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但是没有股权的转让,是小微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和SNS展示所运营项目或所从事活动的投资价值,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报显示,目前我国已经拥有约21家众筹融资平台,多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发展。2011年文化项目不足10个,2013年末文化项目已接近150个,增长率为1400%;2011年文化项目融资额为6.2万元,2013年融资额已达到1278.9万元,增长约205倍,众筹融资模式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期。   (三)理财模式   袁博(2013)等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一种投资理财的新模式,即借助互联网进行投资理财活动[9]。王曙光、张春霞(2014)给出了一个更具体的界定,认为理财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的销售和交易。本文综合以上观点,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借助互联网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理财产品的线上销售,另一种是与互联网特点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一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并进行相应代销业务;第二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理财产品与互联网平台有实质结合,余额宝就是此类理财产品的典型代表。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增利宝与支付宝支付平台融合的产物,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末,余额宝期末净资产为1853.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率233.03%。余额宝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的理财产品问世。2014年,苏宁云商、腾讯和华夏基金依次推出“零钱宝”、“微信理财通”,互联网理财的发展方兴未艾。   (四)信息服务模式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刘英、罗明雄(2013)给出的解释是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销售提供信息服务[10]。王曙光、张春霞(2014)则认为该模式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的搜索和比价服务,协助投资者完成最佳理财。本文认为,在该模式中,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提供信息服务,来促使互联网理财产品交易的完成。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融360,搜索服务涉及贷款、信用卡和理财三方面,核心业务为贷款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显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已经超出现有监管界限,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已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在央行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业蕴藏着巨大风险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状况也证实了风险的存在。近年来,P2P网贷公司跑路事件频发,北京“网金宝”、深圳科讯网先后销声匿迹。预计北京网金宝涉案资金约1000万,深圳科讯网约2000万,且涉案资金在不断增长。互联网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风险?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监管缺失风险、技术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在野蛮疯长的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进。近几年,我国虽然依次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此类法律法规多为宣示性条款,一部完整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仍旧没有出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定位,业务经营边界模糊,客户隐私保护缺失,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明晰,这又进一步成为互联网金融乱象滋生的温床。除了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也未成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运作提出监管意见;银监会发出《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小贷公司,却归属当地政府监管。监管主体不清的同时,我国也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我国现存的监管措施是针对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产物,结合互联网和金融双重特征的监管措施十分稀少。
  (二)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因非法入侵而瘫痪、进而用户信息遭窃,导致损失巨大的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技术安全漏洞,导致用户交易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泄漏,国内第三方支付巨头支付宝于2013年3月就曾发生过用户支付宝交易信息、个人账户、手机号等信息意外泄漏的技术安全事件;二是P2P网贷平台受到恶意攻击,出现瘫痪,仅2014年1月,我国先后出现了3次P2P网贷平台遭受恶意攻击的事件,涉及人人贷、好贷网和拍拍贷等多个P2P网贷平台;三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大数据时代数据聚集增大了数据泄漏的危害性,一旦数据遭恶意泄漏和篡改,将会对个人隐私、权益甚至是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三)其他风险   本文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与传统金融业类似的风险归于其他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内部系统缺陷、人员疏忽或外部事件(黑客恶意攻击)造成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受到黑客攻击造成资金损失,也容易因内部人员出现资金盗骗现象;二是P2P网贷平台自身建设存在漏洞,造成信息泄漏,导致损失,以及网贷多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相比较商业银行的借贷者其资信状况较差,审核过程简便更暗藏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获取足够资金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不用缴付客户备付金,在赎回时需要垫付资金,如果短时间大规模赎回,支付平台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二是P2P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资产负债不匹配,产生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相比,缺少存款准备金、风险资产拨备覆盖,又缺少应对流动性不足的经验,流动性风险对其危害更大。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在交易中因对方违约,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目前多投资于货币基金,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能够取得高收益,如果流动性状况逆转则面临信用风险;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也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样房地产市场一旦进入低迷,也会引发信用风险;三是有些理财产品存在暗中运用后进投资者的投入支付前面投资者的收益的操作,提高了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   市场风险是指因基础变量(如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体现两方面:一是投资者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因为市场基础变量的变动,产生损失;二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因为价格变动产生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之下,暗藏着各种风险,怎样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自律和保护参与者四个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立法的进程。本文认为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对不同种类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进入退出机制进行详细说明;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进行立法,确定监管原则与界限;三是相应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出台,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技术环节,需要启动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对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相应的检测,责令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整改;四是制定相关法律,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被恶意窃取后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主体不明晰等原因,游离在监管的边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者,可以联合证监会、保监会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与平台融合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管,P2P网贷平台具有跨地域的特性,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应由证监会监管。二是要建立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为监管主体。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进行辅助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监管措施要与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四是与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借鉴其先进的监管策略。   (三)推动行业自律   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出台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能最及时对互联网金融形成一定约束力的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本文认为,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我国已经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合作,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三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要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信息与技术的共享,提高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四是任用金融与互联网复合型人才,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五,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便于资金供求者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渠道,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四)保护参与者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参与者被其便捷性、高收益和个性化服务吸引,忽视了其背后的高风险。为实现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是要对参与者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相关知识的普及,尤其是与不同互联网金融密切相关的投资风险,提高用户的风险意识;其次,建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咨询平台,为参与者提供问题解答,避免因理解偏差和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最后,提供参与者维权渠道,解决投资者因互联网金融企业违约造成损失的追诉难题。■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Franklin Allen, James Mcandrews, Philip Strahan.   E-Finance: An Introduction [J]. 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 2002,22 (1/2) :5-27.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3]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49):29-36.   [4]张晶.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潜在风险与应对之策[J].经济问题探索,2014(4):81-85.   [5]徐显峰.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6]王维东.2013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破万亿[DB/OL].[],http://ec.iresearch.cn/e-paymen   t/415.shtml,2014(1).   [7]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J].长白学刊,2014(1):80-87.   [8]邱冬阳,肖瑶.互联网本质的理性思考[J].新金融,2014(3):19-22.   [9]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66-70.   [10]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中国市场,2013(43):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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