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一个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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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黑龙江 伊春];& 2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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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  导读:在汇算清缴之前,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清楚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是什么?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的企业来说,所得税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但有一部分企业因存在特殊性而实行核定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有明确的条件限制的。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开始了。在汇算清缴之前,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清楚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是什么?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但有一部分企业因存在特殊性而实行核定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有明确的条件限制的,也有部分是需要实际判定的。
  一、哪些情形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企业,是需要核定征收的。对于这些特定的的情形虽然前后有过一些规定,但是,在实际中,目前通常采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于企业如果属于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了属于特定纳税人外,实行核定征收。
  二、特殊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属于特殊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也就是说,必须要求健全财务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1。最近,对特殊纳税人的范围的界定出了个新的补充规定,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但是其中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两类企业,属于特殊纳税人。但是,必须要注意:其中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两类企业。
  因此,对于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符合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存在其他不适用查证征收情形的,也需要实行核定征收。
  2。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企业,实行特殊的管理模式,要求财务核算健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纳税人外,以下几种企业同样属于特殊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
  (1)汇总纳税企业;
  (2)上市公司;
  (3)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4)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其他一般企业的征收方式
  对上述按照办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和特殊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的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因此,在鼓励和推进查账征收的基础上,对于确实难以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但应该促进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减少核定征收范围。
  四、企业所得税是否都需要汇算清缴
  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都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汇算清缴,按时申报汇算清缴申报表。汇算清缴截至期为5月31日(除特殊情形外)。实行查证征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适用A类申报表;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适用B类申报表。全文共2080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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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能不能由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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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俗而言,查账征收就是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对企业的收支以及成本进行核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给你一个核定率,用你的销售或者营业收入乘以这个率之后再乘所得税率。
  当前,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大家都能从《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直接的依据,但对核定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争议。
  就几种常见情形,对核定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提出一些看法。
  一、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情形
  案例:某地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60(万元)。2012年3月,税务局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较高,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什么是汇总纳税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显然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
  政策1:&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政策2:汇总纳税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因此,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
  2.税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按规定追缴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责任?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属于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观点:本案例中,税务机关的行为应该属于上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执法行为违法,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由于从2012年3月至2010年度未超过三年,因此税务机关除了应将甲公司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外,可以同时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本案例中的汇总纳税企业外,总局明文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还有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等等。
  二、未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情形
  如果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不属于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情形,那么对其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能否由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呢?
  1.2008年以前总局明文规定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该文件规定了查账征收方式可按规定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但未明确核定征收可随时变更为查账征收。因此,一般理解为企业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在以后年度不得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但该文件已于日起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然而在国税发[2008]30号中,已没有类似的规定了。
  2.2008年以后部分地区发文规定不得变更
  目前许多地区仍然保留以前年度核定征收不得变更为查账征收的做法,有些地方还就此发文进行了明确,比如江苏省地税局就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号)中进行规定: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
  三、核定征收方式不变更的企业仍然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对未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不将以前年度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但是否意识着企业不存在涉税风险呢?并非如此,事实上,核定征收企业往往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甲公司不属于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其仍然需要按核定征收方式补缴金额较高的税款。其2010年度利润率=1.1/5.3&100%=20.75%,不考虑纳税调整的影响,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1亿元,与其实际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相比,增长()/9%,远远超过增长20%。因此,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如果该企业实际应税所得率超过20%,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业应税所得率*6限20%执行,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应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应该将甲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690万元。如果案例中的甲公司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范围,税务机关一般不得将其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但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要求纳税人申报调整2010年度的应税所得率,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5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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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当前位置:
:我想了解下企业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按核定征收的呢?还是小规模企业按核定征收 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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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想了解下企业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按核定征收的呢?还是小规模企业按核定征收 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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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或查帐征收方式鉴定
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标准规范: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相关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要求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相关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征收机关初审--县区税务机关复审、认定。
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附后)后10个正常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正常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正常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7月——8月)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1月--6月,9月——12月)
办公地址: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
4路车供电局家属院站下车向东20米
电话:12377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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