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公司可以聘用有经济犯罪前科查询网的员工吗?

倒卖公司产品犯罪吗?-百科大全-就爱阅读网
倒卖公司产品犯罪吗?
不管有无合同,只要证明买家公司收了你的产品就可以了。有发票就是最好的证明。公司网管是公司的职员,公司需要为网管工作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不管网管离职与否,你都可以直接向公司索赔。至于网管的行为是否犯罪,要看具体情节和严重程度才能最终确定,这就不是你要考虑的事情了。
电影票是公司的还是个人的
未必。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可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具体情况网上说不清楚,请在线下委托你们当地律师处理。【 陕西的朋友,请直接电话联系(号码在网页右侧),方便沟通,网上说不清楚 】【 如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请短信留言:“请回电” 】【 只接听陕西省电话,外省当事人请自重,勿来电骚扰,谢谢 】
如果对方公司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倒卖该产品,原则上员工获得产品后有权予以处分。如果公司规定禁止单位员工倒卖产品,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无需起诉您。但是如果该产品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因素,您在知道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公司员工低价购买,有可能构成侵权,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襄阳律师解答:1997年我国刑法典及其修订关于公司犯罪的规定庞大而繁杂,以“单位犯罪”笼统加以规定。但是,立法并未囊括所有的公司犯罪,从犯罪学角度分析公司犯罪是完善公司犯罪立法与司法的一条途径。公司等企业法人犯罪包括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并有向朝经济犯罪方向发展的趋势。总体上,我们将公司犯罪区分为公司经济犯罪和公司超经济犯罪两种类型。(一)公司经济犯罪公司经济犯罪危害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一般是以学界对经济犯罪的理解为限度。经济犯罪应当从犯罪主观上的非法谋利性和客观上的行为经济相关性来理解,刑法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是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实施的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略广,行为外延更为丰富,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观目的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二是发生领域为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三是侵害经济关系或经济秩序。对于公司经济犯罪,需要注意其四种典型的犯罪形态。1、资本犯罪资本犯罪是指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资本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基本原则,这是维护公司市场信誉、实现股东权益和保护债权人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如果公司在资本筹集、营运和变动过程中,滥用股东与公众信任,将严重危害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中介组织出具失实证明文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均属资本犯罪之列。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即实缴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的昭示,是公司资信度的标准。资本犯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造成资本不实,影响交易安全。一般而言,资本犯罪的刑法设计为结果犯,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方构成犯罪。需要注意,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在于是否真正地出资;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合法审批程序,欺诈发行虽经合法程序但为欺诈取得。2、环境犯罪公司环境犯罪集中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规定。该节规定的十余个罪名基本上都可由公司构成。环境犯罪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犯罪的前提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刑法都对破坏环境行为严厉禁止。经济发展中,应当杜绝为吸引投资而忽视环境保护、忽视生态破坏的短视行为。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倾向于降成本外部化,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获取高额利润,这也是环境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3、财务欺诈犯罪欺诈是与诚信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有自身的逻辑,以诚信作为伦理基础。欺诈行为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现代经济学理论重视经济伦理的建设,认为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经济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模式,具有内在的道德意义和价值尺度,不能无视道德的考量。正如艾伦布坎南指出,根据市场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来评价市场正在成为一种趋势。欺诈行为消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比如,“安然事件”以及系列财务造假引发西方国家对公司诚信的再度思考和重视。对于我国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更需要健全信用机制。公司欺诈犯罪在设立、运营和破产清算阶段均有表现。表现为:(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的;(2)制作虚假招标投标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3)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或公众的;(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5)法定账册之外另立帐册的;(6)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登记的;等等。以财务造假等公司欺诈犯罪为例,某些“精......余下全文>>
公司一般查不到,这个要到派出所去查
如果是判处5年以下的,根据法律不需要告诉,因此,公司是不能查到你的前科的.
可能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之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网监倒卖个人信息/隐私会引火烧身……《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擅自为其他用途, 却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那么, 严重时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追究。《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 、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犯罪 很多人手里有房间都在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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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担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是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但是政府也可以采取合同的形式,聘用相关负责人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政府机关单位外聘物业项目负责人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吗?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政府机关单位外聘物业项目负责人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吗目前,正式的公务员不能有前科,但是是否聘用外聘的人员,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第九十八条 (第三款)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并同时规定,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实行聘任制的目的:一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人才技术的需要。另外就是降低人才的成本。如果花大成本公开招考没有必要,因为是辅助性的。还有就是聘任制作为一种手段,扩大了机关用人的渠道,也可以给机关带来一些活力。那么,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呢?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而且机关急需要,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第二就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可以进行聘任。为了严格聘任制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了这些岗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应聘,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搞聘任制。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法专章规定对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同时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对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以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总之,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机关对特殊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政府机关单位外聘物业项目负责人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吗相关内容,目前法律是暂无明文规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政府一般不会聘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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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评论家:ifengopinion既然像这次深圳通报的发现专车司机中有如此多存在犯罪前科的人员,说明政府是既有这种能力,也有这种意愿去规制专车司机资质的。文丨特约评论员 苏少鑫&这的确是一个让人震惊的消息:3月29日下午,深圳市交通、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网监等部门,联合通报了网约车平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据介绍,网约车驾驶员招录普遍存在把关不严,驾驶员群体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精神病人居然也当上了专车司机?如果对“间歇性精神病”车主撞死人的新闻有所了解的话,就该明白市民内心的恐慌程度。也许唯一值得庆幸的是,尽管按官方通报也发生了一些事故,但至少还没酿成什么大的悲剧,而专车企业也马上出来做“安民告示”,表示将会加强对司机资格的审查。事实上,专车司机的资质及审核问题,从一开始就屡被诟病。人们普遍认为,与出租车司机资格的获得相比,出租车司机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司机需要考取职业登记证,每年还要年检,有关部门会审核司机是否有犯罪史,让没有职业登记证的司机来开车违反游戏规则,甚至认为这是专车是借着科技创新的名义混淆视听,规避法律责任。其实,专车企业自身并非没有意识到问题的所在。有资料显示,在美国,除了车辆保险之外,Uber为每个司机购买了100万美元的商业保险。此外,Uber能够通过身份证验证程序查看司机过往7年的法院记录,如果司机发生过性侵、暴力和枪支犯罪行为,那么将取消Uber司机申请资格。中国并没有像美国一样有对犯罪记录的严格管理,专车司机资格申请的筛选难以把控,甚至出现乱象,当是意料之中。很明显可以看出,只要能够建立起社会诚信档案及完整身份验证信息数据库,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不过谁都知道,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远非专车企业本身、也非深圳一地所能承载。而且,按照现在官方所通报的,有的司机是造假而通过审核的。说实话,把伪造证件的审核责任寄托于企业身上,既不厚道也不现实。据我了解,国内的专车企业一开始在审查司机资格申请是要求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然而从广州前检察官杨斌为了一张无犯罪记录证明跟广州律协打官司的事情中不难看到,公民要去开一张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有多麻烦。可以想象,专车企业的这一门槛设置,会遭遇许多申请者的抵制。考虑到市场的迅猛拓展导致的司机短缺,作为在压制中成长的专车平台,因为发展的迫不及待和焦灼,取消要求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似乎顺理成章。从目前整个过程来看,司机及车辆的审核只由专车企业掌控,政府完全处于缺位的状态。设想一下,既然像这次深圳通报的发现专车司机中有如此多存在犯罪前科的人员,说明政府是既有这种能力,也有这种意愿去规制专车司机资质的,那么,如果在申请专车司机资格一开始,由专车企业与政府对接,企业把申请司机资格的数据向政府开放,由政府进行审查,把事后审查变为事前审查,这样何至于如此多的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混入了专车司机队伍?问题是政府到底愿不愿意去做。其实,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这些基于互联网技术及共享理念而建构起来的专车企业的法律地位,至今没有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专车企业与平台上的司机、乘客的法律关系,也没有明确。那么,政府到底基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何种程度上,对这些专车平台进行管理,同样无法明确。善意地理解,这都是作为新生事物发展初期常见的市场乱象。在司机审核的问题上,不惟安全隐患问题,包括一开始人们也诟病专车无法保证司机有足够的驾驶经验、对城市路况不熟悉等问题,可是现在这些问题都已经不再是问题了,这就是市场自我纠偏的力量。因此,对于专车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我倒认为不必太过担心。这种信心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市场智慧的信心,我始终相信市场有足够的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要知道,出现这些问题,企业比谁都着急,因为这直接危及到它的生存和发展,只要消费者能够用脚投票,市场中出现的再可怕的问题,都不会太可怕。最可怕的是,作为消费者无法用脚投票,比如面对那些垄断企业,无论他们的服务质量如何,无计可施任由宰割。第二是来自经验的总结。中国在出租车垄断体制下,滋生了大量的所谓“黑车”,北京黑车的规模甚至超过了正规的出租车,这么多年来屡禁不绝。黑车的安全隐患跟专车相比,不消多说一目了然,但黑车依然坚挺存在,原因只有一个:市场需求。当然,这并不是说“存在就是合理”的,而是想提醒:专车市场的确远需要规范,但我们更该相信市场自我纠偏的力量,希望政府不缺位事前介入审查,很有必要,但是在解决专车市场的安全问题上,类似商业保险的市场方式,也是保证市民对专车市场信心的有效手段。而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努力,将会使事情变得事半功倍。没有谁天生就是市场秩序的破坏者,即便是那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他们去当专车司机,也许只是为混口饭吃而已,我们不该先行认定,他们就一定是专车市场安全的天敌。当然,需要承认,毕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某些犯罪前科人员诸如性侵、抢劫、绑架等的确是不大适合去从事车辆营运,但是并不能一棍子打死认为所有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比如经济犯罪)都不合适当司机。深圳2011年因“清理8万治安高危人员”而引发争议,殷鉴不远,如何检讨对这些有犯罪前科人员的歧视,如何缓解乃至消解那些刑释人员在就业方面的“边缘、无权”状态,同样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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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人事部怎么样可以查询员工是否有前科?查询是否有侵犯员我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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