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允许的最高利息法对利息驴打混的文件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信息有什么影响?
十分感谢
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二、长期相关信息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具体作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
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二、长期相关信息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具体作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科目设置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设置四个三级明细科目,即:
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差额)
(损益调整)
(股权投资准备)
(三)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1."投资成本"明细账金额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2."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
(1)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应注意的问题有: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①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②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或: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贷方差额)
(2)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是,对某一被投资单位来说,股权投资差额只有一个方向,即最终是"借方差额"或"贷方差额"。因此,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不一致,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小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冲减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二者之差保持原股权投资差额方向;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大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将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全部冲销,其差额形成新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
①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也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
应根据初次投资、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分别按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如果追加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金额较小,可并入原来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
②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
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超过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企业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按照尚未摊销完毕的该项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未冲减完毕的部分按规定年限继续摊销。企业应按在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
③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 初次投资时产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已计入资本公积的,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以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不足冲减的借方差额部分,再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大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企业应按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科目。
④ 初次投资发生在财政部财会[2003]10号文件发布之前,且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已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的,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与"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进行抵销,抵销后的差额按规定期限摊销。
(3)"损益调整"明细账
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后,因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宣告现金股利影响其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通过"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但若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则投资企业应通过"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
①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②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③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或: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
4)"股权投资准备"明细账
这个明细科目核算的是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的变动影响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单位按持股比例调整的数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若将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则应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从"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出。
(5)应注意的问题
投资企业投资后,因被投资企业的各种原因,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等,按照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按相关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调整留存收益,通过"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持股比例调整资本公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上述变更产生于投资前,并将累积影响数调整投资前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金额。
如果在投资后被投资单位仅就所有者权益各项目所作调整,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化,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此时涉及明细科目的,在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中应作相应调整。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单位的股权比例达20%以上,采用权益法核算。
2、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即使投资比例低于20%也采用权益法核算。(重大影响或控制情况比如:能够任命对方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半以上的为本企业安排的等)
3比如;你向对方投资150万元。占对方15%且不具重大影响或控制权)
采用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
贷:银行存款15...
1、一般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达20%以上,采用权益法核算。
2、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即使投资比例低于20%也采用权益法核算。(重大影响或控制情况比如:能够任命对方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半以上的为本企业安排的等)
3比如;你向对方投资150万元。占对方15%且不具重大影响或控制权)
采用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
贷:银行存款150
在对方未宣布分配股利前,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当对方宣布分配股利时。比如2月5日对方宣告分配分配上年股利100万元,你应分15万元=100*15%
借:应收股利15
贷:投资收益15
分配时。(款到时)
借:银行存款15
贷:应收股利15
4、权益法。例子同上。但对对方企业有重大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50
贷:银行存款150
年底对方盈利500万元(比方你是年初投资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75
贷:投资收益75
对方宣告分配股利100万元时。
借:应收股利15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15
收到款时;
借:银行存款15
贷:应收股利15
在比如:你投入150万元。但约定在对方股权的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00
贷:银行存款15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50(02年规定的。以前也是进入投资的股权差额,进行摊销的)
其他同上。
如果你投入200万元。(按金额应占20%但双方约定占对方股权15%且有重大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50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50
贷:银行存款200
该股权投资差额50万元。摊销期限的确定:如果合同规定投资期限的,按合同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实际收到现金股利并不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而作为损益调整,调整账目价值
确认收益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按照新准则及解释性公告3的规定,320万先计入投资收益,而后追加为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细节需要更为完整的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
答: 炒菜先倒油,几乎所有做菜的人都会的事。等油烧到七八成热,再把
菜或者肉倒进锅里煸炒,这样炒出的菜味道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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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未能查清《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解除原因;  2.
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3.
安防公司对万刚的授权性质没有查清;  4.
判决书抛开当事人意思自治订立的《银川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约定,强加所谓公平原则;  5.
判决书的判决事项与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毫不相干;  6.
134号案与5163号案,应各自分别适用举证期限。但是,由于安防公司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依法已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福田法院在长官意志下刻意混同举证帮助安防公司恢复举证,在法庭上竟违法要求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书不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严重错误的。福田法院以长官意志取代法官专业,烂用司法管理权将两案合并审理。其目的是故意造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混乱,从而帮助安防公司解决早已丧失举证权的问题。同时,合并审理后为片面采用5163号案证据判决134号案败诉创造条件,一箭双雕,可谓机关算尽。两案合并审理导致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就草草判决。  安防公司收到我司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后才另行立案起诉我司违约,号案5163,立案时间(11月5日)却奇怪地早于134号案的立案时间(11月11日),这显然是福田法院人为篡改。  所有人都知道,法院立案是按时间顺序排列案号的,基于相同案件事实我司起诉是134号案,而安防公司起诉是5163号案,中间相差5029个案号,福田法院至少要大半年时间才能用完这些案号。怎么可能两案的立案时间只相差4天,难道4天就立了5029个案子吗?如果只相差4天,法院应当从节约司法资源考虑告知后起诉的当事人提起反诉,而不应另案受理。这些违反常规的事情背后必然潜藏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  判决后,我司与主审法官电话沟通,主审法官委屈地承认,他知道判决确实是错误的,但是这种判决书都是院领导先授意判决结果,再让主审法官编理由写判词的,法官的专业知识根本用不上,法官的任务就是为领导定的结论编写依据,惟长官意志是从,而没有机会独立分析断案。  当今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司法腐败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党和国家一直把反腐败指向政府,而恰恰最腐败、最触怒民怨的是法院。老百姓有冤屈找法院公断,法院却腐败害民,老百姓的冤屈无处可申。司法腐败是自院长到审判员一整条线的腐败,老百姓打官司跳不出这条线,因此他们肆无忌惮。他们没有帮助政府消化社会矛盾,反而是通过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变本加厉地制造出更深的社会矛盾推向社会,最终推给政府收拾残局。  福田法院领导滥用职权、玩弄国家法律,当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的时候,社会必将进入习惯性的“以暴制暴”、“以行贿治行贿”的腐败怪圈。  目前法院由于缺乏对法官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法官的胆大妄为和不负责任的欺骗语言,使民众再也不相信法院。如今三岁孩提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关系,金钱决定领导意志,而领导意志决定官司的胜败。福田法院的腐败如若再不治理,恐怕将闹出大乱子,给深圳城市形象抹黑。司法腐败令人痛绝,不能容忍!  安防公司虽然在美国上市,但是个假大空的公司,其向美国纽交所披露的信息完全虚假,看其公司内部员工在网上的评论便一目了然。该公司擅于拉拢腐化执法官员和勾结黑势力打击报复他人,其公司收入完全来源于商业欺诈,而非经营利润。  安防公司利用我司中标银川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项目,其实安防公司根本没有资金投入工程,由于无资金注入导致工期延误,被银川市公安局终止了合同。安防公司投标的真正目的不在于工程本身,而是利用工程合同进行境内外融资。福田法院卷入这样的利益圈,为这样公司丧失公正立场,是十分危险的。综上所述,福田法院是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司法管理权从事权利寻租,帮助安防公司逃脱债务,已严重触犯国家法纪。  自由裁量运用的不当必然带来司法腐败,一切故意司法不公的行为,都是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行为,令人深恶痛绝!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腐败,是最令人不能容忍的。一位哲人说过,一次错误的审判,其危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相当于污染了河流,而错误的审判,却相当于污染了整个水源。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垮了,社会正义就没有了。深圳福田人民法院的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令人触目惊心,令人恐惧恐慌!难道人治真大于法治?官权大于法律吗?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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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天下奇闻;深圳福田区法院让我去找黑社会!  我最近被人骗款上万元一年多不还,有协议书和欠条,事实和证据十分清楚,相信就是个傻瓜法官也能当庭断案。被告在深圳工作,有电话,但住处不明,是河南户口。我去深圳福田区法院申请立案,法官是个小姐,她向上级请示后立即拒绝立案,理由是被告在深圳住处不明确。我勃然大怒,问他,骗钱罪犯几乎个个都会隐藏起来,照你们逻辑,所有骗钱人都会逃过法律审判,现在你们不受理,河南法院也因为不在事发地而拒绝受理,那这种情况岂不是要将全部原告逼去找黑社会解决?!那个女法官冷冷地看着我:那你去找吧!  一叶知秋,难怪深圳黑社会、追债公司越来越多,这就要归功于杰出的深圳市人民法院!联想到三年前我的车在x田村收费停车中无辜被划,我去福田法院起诉物业管理,法院让我去工商局找物业公司登记证明,浪费很多时间他们仍然不受理。该村上千业主起诉该物业管理多项违法行为,纠纷达9年多,也遭福田法院拒绝受理。我要问:福田区法院,你们到底是“人民”法院还是“罪犯和权富”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我相信福田法院是明知故犯违反了国家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这案子合同履行地明白是深圳,所以,我将以司法不作为控告福田法院!
  [社会报料]千万不要相信深圳福田法院民一庭、深圳中院民庭法官发表于: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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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收藏关闭  作者:宋辉的天空
衔:初来乍到 只看楼主   发送消息   千万不要相信深圳福田法院民一庭、深圳中院民庭法官  各位网友,给大家提个醒:  1、千万不要轻信法官,当他在庭上告诉你,根据我们调来的证据...这些证据很可能就是他们协助编造的。  2、当你上诉时告诉中院,他的下一级法院怎样编造证据时,中院往往会马上安排书记员往报上来的上诉材料里添加,完善造假的过程。  3、当眼看他们编造即将露出马脚时,深圳福田法院民一庭会出一个鹏城优秀共产党员、二级法官、副庭长,给惹麻烦的法官擦屁股,他会勾结犯罪分子,用另一个案子来打击你,对你进行敲诈勒索,压你服第一个案件的判决。  4、第二个案子立案一个半月后,彭丽亚法官会打着飞机的亲自把立案材料、传票送到北京给你的同事。  5、立案时的案由、送达回证的案由,被这个优秀法官巧妙的改动了,判决时更用了不同的案由。  6、当上诉到中院后,居然安排同一批法官准备黑你,并将案由改回立案时的案由,而非一审判决案由。  7、当你要求法官回避被批准后,谢佳法官会诱导你从判决书第四页开始发表意见。  8、当你告诉法官案由又被莫名其妙改回来时,他在维持原判时又变了与立案和一审判决都不同的案由。  9、中院的职责就是纠正一审判决的失误,深圳中院可以承认一审法院有过错,但却以不增加诉累为由维持原判。  10、所有这些铤而走险皆因他们要试图掩盖一个滔天的罪恶。  你们也许会说我极端,这么不相信中国的法律、法官。以后我陆续把深圳福田法院白松灵法官、曾朝晖法官判的两个案子(2011深福法民一初4393号案和2012深福法民一初732号案)以及中院配合他们的的相关证据给大家看看,就会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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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大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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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陈书伟因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一个“操”字,且拒不修改,被福田法院认为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拘留15天一事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在国人的一片唏嘘声中,福田法院以“拘留决定依据充分”为由,岿然不动。  有人认为福田法院对陈实施15天拘留的处罚过重,搬出辞典“操” ①抓在手里;拿:操刀|操起扁担就往外走。②掌握;应用:操纵|稳操胜券|操船。③做(事);从事:操作|操持|重操旧业等释义为其辩护。我认为说这些全部多余,并非陈的原意,陈之所以拒绝修改“操”字,就是不想如“操”释义“①抓在手里;拿:操刀”那样操把刀闯进法院,步上海杨佳的后尘;陈当然也不是赞扬福田法院的“操行”和“操守”,陈就是想赤裸裸地“操”一下福田法院,以宣涉自己对福田法院判决不公的不满——对习惯法院不公平判决的芸芸众生来讲,陈算是一条汉子。  随着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的落马,人们对司法腐败有了更进一步认识,也懂得“打官司就是打人民币”的潜规则。法院是否真正为民做为,是否主持公道,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质疑。福田法院是不是司法腐败的中流砥柱,对陈的一审判决是否不偏不倚,是否比开封府的包青天更青,只有福田法院的法官们自己清楚,百姓只会从“操”的闹剧中对福田法院(法官)的敬畏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于陈书伟本人来说,与其给福田法院寄个“操”字,倒不如到福田法院门口做个实际问卷调查,看看每天从福田法院走出来的平民百姓有多少称它包青天,又有多少喊冤的。如果前者居多,那陈只好认命;如果后者众之,那有凭有据地与之对衡,远比冲动的“操”一下更有说服力。  “操”的闹剧开了中国司法的先河,使福田法院成为令全国人民瞩目的NO1。没记错的话,建国以来,国内法院好像还没哪个收过百姓“操”的大礼,这一点的确值得福田法院牛X一辈子。  从另外一种角度看,“操”其实是对福田法院的一种讽刺,也是对中国法律的一种耻辱!  古云:官逼民反。试想福田法院如果不大石砸死蟹,如果能让陈书伟感到些许公正,“操”的闹剧还会上演吗?“操”的闹剧之所以愈演愈烈,正因为福田法院不可冒犯的封建衙门意识在作怪。福田法院难道不应该从“操”的背后引起反思,在“操”的面前感到汗颜吗?  福田法院不能一错再错,以维护司法人员威严为由漠视百姓感受,更不能以“拘留决定依据充分”,而置舆论的哗然于不顾。福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不是凌驾在人民头上的法院。法院(法官)的威严得于法院对百姓的公平公正而产生,而非对百姓的强施。十分明显,福田法院对陈书伟实施15天拘留,完全属于老虎屁股摸不得的一种报复性处罚,这种处罚看似维护法院(法官)的威严,实则在践踏法律的尊严,在滥用司法特权。  福田法院的做法给司法界敲响了警钟,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院不再是“未见官先打三十大板”的衙门。百姓敢于向司法不公说不!更敢于挑衅法院的“威严”。这虽然令高高在上的法官们感到尴尬,也使人看到司法改革的迫切性。法院如果不为民作主,不替百姓排忧解难,不给百姓说话撑腰,而成为治压百姓的权力机构,使百姓有冤无处诉,相信“操”的闹剧还会继续上演,只不过道具可能会换上一根竖着的青瓜,或一条挺拔的茄子。我们希望从深圳福田法院做起,尽快使“操”的闹剧落幕,不要让法律的尊严和深圳这名字,随福田法院一个“操”字蒙上羞耻。
  “操”的反思:写给深圳福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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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男子陈书伟因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一个“操”字,且拒不修改,被福田法院认为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拘留15天一事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在国人的一片唏嘘声中,福田法院以“拘留决定依据充分”为由,岿然不动。  有人认为福田法院对陈实施15天拘留的处罚过重,搬出辞典“操” ①抓在手里;拿:操刀|操起扁担就往外走。②掌握;应用:操纵|稳操胜券|操船。③做(事);从事:操作|操持|重操旧业等释义为其辩护。我认为说这些全部多余,并非陈的原意,陈之所以拒绝修改“操”字,就是不想如“操”释义“①抓在手里;拿:操刀”那样操把刀闯进法院,步上海杨佳的后尘;陈当然也不是赞扬福田法院的“操行”和“操守”,陈就是想赤裸裸地“操”一下福田法院,以宣涉自己对福田法院判决不公的不满——对习惯法院不公平判决的芸芸众生来讲,陈算是一条汉子。  随着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的落马,人们对司法腐败有了更进一步认识,也懂得“打官司就是打人民币”的潜规则。法院是否真正为民做为,是否主持公道,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质疑。福田法院是不是司法腐败的中流砥柱,对陈的一审判决是否不偏不倚,是否比开封府的包青天更青,只有福田法院的法官们自己清楚,百姓只会从“操”的闹剧中对福田法院(法官)的敬畏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于陈书伟本人来说,与其给福田法院寄个“操”字,倒不如到福田法院门口做个实际问卷调查,看看每天从福田法院走出来的平民百姓有多少称它包青天,又有多少喊冤的。如果前者居多,那陈只好认命;如果后者众之,那有凭有据地与之对衡,远比冲动的“操”一下更有说服力。  “操”的闹剧开了中国司法的先河,使福田法院成为令全国人民瞩目的NO1。没记错的话,建国以来,国内法院好像还没哪个收过百姓“操”的大礼,这一点的确值得福田法院牛X一辈子。  从另外一种角度看,“操”其实是对福田法院的一种讽刺,也是对中国法律的一种耻辱!  古云:官逼民反。试想福田法院如果不大石砸死蟹,如果能让陈书伟感到些许公正,“操”的闹剧还会上演吗?“操”的闹剧之所以愈演愈烈,正因为福田法院不可冒犯的封建衙门意识在作怪。福田法院难道不应该从“操”的背后引起反思,在“操”的面前感到汗颜吗?  福田法院不能一错再错,以维护司法人员威严为由漠视百姓感受,更不能以“拘留决定依据充分”,而置舆论的哗然于不顾。福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不是凌驾在人民头上的法院。法院(法官)的威严得于法院对百姓的公平公正而产生,而非对百姓的强施。十分明显,福田法院对陈书伟实施15天拘留,完全属于老虎屁股摸不得的一种报复性处罚,这种处罚看似维护法院(法官)的威严,实则在践踏法律的尊严,在滥用司法特权。  福田法院的做法给司法界敲响了警钟,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院不再是“未见官先打三十大板”的衙门。百姓敢于向司法不公说不!更敢于挑衅法院的“威严”。这虽然令高高在上的法官们感到尴尬,也使人看到司法改革的迫切性。法院如果不为民作主,不替百姓排忧解难,不给百姓说话撑腰,而成为治压百姓的权力机构,使百姓有冤无处诉,相信“操”的闹剧还会继续上演,只不过道具可能会换上一根竖着的青瓜,或一条挺拔的茄子。我们希望从深圳福田法院做起,尽快使“操”的闹剧落幕,不要让法律的尊严和深圳这名字,随福田法院一个“操”字蒙上羞耻。
  深圳法院司法腐败串案( 11:24:15)转载▼ 分类: 司法腐败
  中纪委高官亲赴深圳 深圳法院系统掀起反腐风暴  [提要] 中纪委高官亲赴深圳调查司法腐败,调查组领导表示,不解决、不铲除深圳司法界黑幕,决不收兵。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面在不断扩大,并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深圳中级法院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纪委代管。   核心提示: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  一位知情人士称,中纪委、监察部的调查组已进驻广东,调查组领导表示,不解决、不铲除深圳司法界黑幕,决不收兵。 &&&我来说两句  一边是走在改革前沿的全国知名法院,一边是爆出腐败串案的现实。  深圳中院的“沦陷”无疑带给了世人深刻的反思。  □《民主与法制时报》田加刚龙良卿发自深圳  日晚,深圳市繁华的深南大道,华灯初上。  出租车司机李祝胜听记者谈起深圳中院法官被抓,显得十分错愕:“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就是执行法律的,他们犯法,起码也要罪加一等。”  尽管文化程度不高,但是李祝胜还是明白法官违法影响极其恶劣。  一位法院内部人士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法院反腐倡廉工作高度重视,自任院长以来,先后11次专门就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多次强调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我来说两句  法院的腐败串案  深圳中院一批院长、庭长级法官先后被逮捕、“双规”,最初是由一件不起眼的小事引起的。据一个检察官透露,案子最先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的,调查从已退休的深圳中院法官廖昭辉及资深拍卖师林某开始。  廖昭辉2005年7月正式从深圳中院退休,此前在刑庭、执行庭都担任过法官。在他退休后,检察院调查表明,他在任执行庭法官期间,曾收受一拍卖公司老板林某的贿赂。  林某是广东潮汕人,1980年退伍转业到深圳中院工作,1984年调到深圳市工商局,1990年“下海”筹建了深圳市动产拍卖行,还组织并推动了首次公物强制拍卖,为深圳市拍卖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在业内颇有影响。  廖昭辉和林某被逮捕后,深圳市检察院的调查矛头指向了新上任的民七庭(即破产庭)庭长张庭华。今年6月6日上午,刚刚搬到新办公室的张庭华被逮捕,随后检察官在他的汽车里搜出10万元人民币现金。有传言说,检察院当日在他的办公室搜出150余万元现金,其中120万元是港币。  张庭华日刚刚获得深圳市人大的任命,此前为经济庭副庭长。据一个跟张庭华十分熟悉的法律界人士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透露,张庭华是广东廉江人,从小家里很穷,父母双亡,哥哥姐姐也不管他,因此性格比较怪,但他很聪明也很勤奋,后来考上了深圳司法学校。工作后,张又进修了研究生,被抓时是某高校的在读法学博士。在做法官期间,他遭到的投诉特别多,但奇怪的是他越被投诉越是升迁,从1998年助理审判员到2006年的庭长,连升四级,是深圳升迁最快的法官之一。 &&&我来说两句  张庭华在深圳律师界口碑很差,业内盛传,在被任命为庭长前,张庭华给一名律师打电话称:“现在是提拔我当庭长的关键时刻,请帮忙马上送上50万现金来,否则我就当不上庭长了。”但一位资深律师对记者说:“这种传言不实,那个律师后来没送钱给他。不过也许他又找了别的律师,毕竟他后来是当上庭长了。”该律师还告诉记者,某公司老板跟张庭华是老乡,“张出事后,这老板说,张庭华从他从手上拿的钱没有数。”  据了解,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白新潮,曾经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们普遍认为,这种履历无疑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带来一定便利。  中纪委最高检联手  张庭华被逮捕后,案件请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随后,深圳中院民四庭(即涉外庭)庭长蔡晓玲、执行局二处处长(相当于庭长)李慧丽被采取强制措施。10月,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裴洪泉被中纪委“双规”。  一位接近蔡晓玲的人士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透露,蔡晓玲生于1960年,浙江杭州人,“人长得很漂亮”,本是学医的,1990年左右从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医任上调到深圳中院。开始在当时裴洪泉任庭长的破产庭,是裴的得力部下。不久,蔡升任中院经三庭副庭长,2002年10月,又被任命为民四庭庭长。蔡晓玲被查,是因为由拍卖行“买单”,将一辆小汽车过户到她的名下。任内,蔡经手过大量破产案,这为她赢取了“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办案能手”等称号。在“广国投”破产案中,她还曾立个人一等功。  李慧丽与裴洪泉曾经是夫妻,后来离婚,据知情人透露,他俩被抓的经过都有些戏剧性。  今年,李与裴所生的女儿不幸患上红斑狼疮在北京住院,他们两人经常轮流去北京照顾女儿。一个拍卖行老板对李慧丽说:可以由拍卖行买单让她去青岛散散心。于是,李就同她母亲一道,到青岛“散心”,结果被逮捕。  裴洪泉是9月份被“双规”,当时快到午饭时间,他给另一副院长打电话,问他在哪儿。这个副院长说正在某饭店。裴说:“我晚上没饭吃,就去你那吃吧。”结果,中纪委正在这个饭店里等着他。  裴洪泉是分管执行、破产、撤销仲裁的副院长,权力比较大。他被“双规”后,深圳中院反腐败向更深入层次发展。  据透露,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面在不断扩大,并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深圳中级法院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纪委代管。中纪委、监察部的调查组已进驻广东省,调查组领导表示,不解决、不铲除深圳司法界黑幕,决不收兵。 &&&我来说两句  “人民满意好法官”被“双规”  裴洪泉今年51岁,东北人,在深圳司法界被认为是个富有争议的人物。  裴洪泉现在的学历是法学硕士,是“专家型法官”。1983年,裴洪泉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89年到深圳中院,工作多年后担任告申庭副庭长。1994年,深圳中院设立破产庭,裴洪泉担任第一任庭长。1998年裴调任盐田区法院院长,1999年又调任罗湖区法院院长;2005年7月,裴被任命为深圳中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裴在任时获得无数荣誉,曾被评为“人民满意好法官”。裴被“双规”后,他的副院长职务已经被免去,但人大代表职务尚未免掉。  杨群律师(化名)在深圳做了十几年律师,他对记者说,1998年,深圳中院两个庭长钟某、赵某被抓,当时裴就应被抓了,但他竟涉险过关,不但没出事,还被调到盐田法院当院长。
  杨群律师这样评价裴洪泉:“他胆子很大,有钱敢收,也敢干,没钱不办事。生活百分之百糜烂,他与罗湖法院有四五个关系暧昧,有时下班不回家,跟她们在办公室打牌,打完牌去外面吃饭、鬼混。罗湖区法院有个女法官,为此跟老公离婚,因此有的法官对他恨之入骨。”  杨群律师还说,他曾代理一个案件,是债务纠纷,南山区法院判的,一审判决很公正,但裴竟打电话给南山法院法官,要他中止执行,并进行再审,结果让他转胜为败。  罗湖区法院内部一位人士印证上述部分说法。“裴是个好色之徒。他在罗湖法院时,跟一女法官同居,最后也不经过其他领导同意直接把她送到北京去‘学习’。最后裴跟他老婆离婚。”  颇具戏剧性的是,裴洪泉最大的成绩都产生在他任罗湖法院院长期间。  罗湖区跟香港一河之隔,是中国改革开放最前沿阵地。裴洪泉任罗湖区法院院长后,着手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  首先是立案制度的改革,针对立案难,裴推出了“午间立案、预约立案、双休日立案”,罗湖法院承诺:凡是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一小时内办好立案手续。而且,裴还进行了“大立案”的改革,使各庭分别立案,统一为立案庭立案。  其次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改革。年,裴着手适用简易程序、创设速裁法庭、办标准案、提高当庭宣判率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其中速裁法庭创下的纪录是:1个女法官1天审结10件案子,这些都曾为媒体争相报道。  裴洪泉独创了一个名为“3122”的合议庭组合模式,在该机制下,各业务庭室以3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固定合议庭,并在庭室内另设1名速裁法官,指导监督法官助理,实现速裁与调解职能。  裴在罗湖区法院还有一项旨在提高司法权威的做法,2002年2月即在法庭上使用法槌,俗称“惊堂木”,成为全国最先使用法槌的法院之一。  裴还在罗湖区法院推出“专家型法官”、“夜间法庭”、首创法官助理制度等等改革举措,使罗湖区法院获得了无数的荣誉: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广东省“依法治省先进单位”等等。  近日记者在罗湖区法院了解到,裴洪泉出事后,他所进行的改革并未“人去政废”,仍然保留并运行着。  日,深圳中院新任副院长裴洪泉发表了他的“履新感言”:“我将认真履行职责,全力配合好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恪尽职守,不负重托。我在法院系统已经工作了22个春秋,包括在罗湖区法院工作了5年,探索积累了不少改革实践的经验,并得到从国家到省市相关部门的肯定。可以说法院各个部门、各个层次我都比较了解,可以帮助我做好今后的工作。我很荣幸参与这样一个时代,我将为建设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做出自己的努力。”  但裴到深圳中院一年多的时间里,分管的执行工作与往年相比出现下滑的趋势。据媒体报道,截至2006年6月底,深圳市两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同比上升22.08%,深圳市中级法院不得不破天荒第一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执行难专项工作报告,寻求破解司法难题,在这个报告中,法院更多剖析了法官执行不力的问题。  裴洪泉被“双规”后,深圳法律界有传言说,中纪委在他家查抄出现金2700多万元、美元95万元,现金藏匿在空调、马桶和金鱼池水泥底层等处。 &&&我来说两句  都是破产惹的祸?  据透露,深圳中院被抓的几名法官,都在裴洪泉任破产庭庭长时在破产庭工作过,案发也都是因为牵涉到破产案。深圳中院破产庭三任庭长为:裴洪泉、蔡晓玲、张庭华,如今悉数被抓。深圳一位律师这样断言:“深圳的破产案件,没有一件没有问题。”
  一位律师介绍说,在破产法出台之前,企业资不抵债,然后宣告破产,由法院指定律师成立破产清算组,变卖企业的资产用来还债,这就是破产的大致程序。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报道,一位律师分析说,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审理程序缺乏透明度。我国法律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程序有不尽完善的地方,这给深圳中院破产庭的涉案法官制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这位律师说,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15天内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最重要的是,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专业人员中指定,而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清算组成员听命于法院。清算组成员通常包括律师和会计师。对他们来说,这是一项“不需要很多成本,却稳保收益”的活计。另有律师称,通常担任清算组组长的律师收入不会低于30万元。因此,如果能够加入破产企业的清算组,意味着将取得不菲的报酬。“因此,掌握清算组成员指定权的法官,肯定成为律师们公关的对象。”前述律师称,在深圳,能够获得中院破产庭法官的青睐,加入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律师不多。这是一个相当稳定而隐秘的圈子,“某种程度上是被少数人垄断了”。  据传,深圳中院有领导把该院重大破产案件指定给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某一女律师去进行,并把律师费开到2000万元人民币;也有领导指定了多宗重大证券公司等超大型企业破产案,涉及律师费近亿元人民币。  日,历经10年,新破产法终于出台,它在对破产财产的监管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该法将于日施行。  深圳大学一位法学副教授从另一角度也指出现有破产制度易导致法官腐败,他说,裴洪泉任破产庭长时,法律规定由法官指定拍卖行,法官权力非常大,深圳现在有100多家拍卖行,竞争十分激烈,自然纷纷给法官回扣以取得拍卖权。现在,规定的是摇号决定拍卖行,但是实际执行时,滋生腐败的空间还是很大。 &&&我来说两句  令人忧虑的法官犯法  法官犯法已不鲜见,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被查处轰动全国。仅在几个月前,就有武汉中院、阜阳中院因院长前“腐”后继而被采取法律措施。  “法官违法案近年来频出,并不代表法院系统是重灾区,事实上,它表明了中国法院系统不护短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反腐决心。”一位人士认为,随着中国高层对反腐的重视,腐败份子将越来越无处藏身。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法院和法官的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肖杨院长上任以来,一直把“司法公正树形象”作为工作重中之重。最高法院已经出台了《有关法官违法违纪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各项制度和规章。仅2003年,就查处794个违法违纪法官。  2005年5月起,全国法院深入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少数法官形象不佳的突出问题。针对教育活动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全国法院普遍建立、实行了警示教育、诫勉谈话、廉政档案等制度。  深圳中院此次反腐风暴,人们常常把一个月前中院为富士康告记者索赔3000万立案联系起来,深圳中院坚称程序没有问题。然而记者最近了解到,本报曾报道的万丰股东杜春联告深圳某报记者并索赔4500万一事,深圳中院研究多日后终于向杜春联答复:此事不予立案。但立案庭拒绝向杜春联提供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或裁定。  11月1日,深圳福田区某公司股东徐海玲对记者说:“深圳这批法官被抓了我要放鞭炮庆祝。我以前有个案子,法官明确地对我说,官司要赢,就必须得出钱给法官。打了一次官司后,我后来再也不敢去法院了。”  深圳中院的反腐浪潮也影响了广东省其他中级法院。广州、珠海、佛山等中级法院的法官们对记者说,10月份法院都突然开内部会议,会议主题是拒腐倡廉,其中一个中院领导对法官们说:“你们要管好自己的嘴,不要乱说话,现在个别同志的电话已经被监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卢海君近日到广东东莞为法官授课,他和记者谈道,法院在个别地区常常成为腐败重灾区,像“三盲”(法盲、文盲、流氓)法官姚晓红这样的法官最终倒台不足为怪,但就连裴洪泉、蔡晓玲这样有法律素质、有改革精神、有办案能力的法官也沦落,令人忧虑。他说,反观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我们差距太大,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统计,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也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来只有40余名法官犯案。司法腐败是制度问题,我们现在必须要下大决心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违法腐败,审理恶意欠薪案件不求时效、不重凭据,肆意篡改法律文书(公然删减庭审笔录中的部分内容,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相关办案人员泯灭正义、包容犯罪,公然违反法纪国法难容!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只看楼主 收藏  楼主更新提醒我只收藏  回复
jiancdd2011   核心会员7深圳福田区法院,法官没有人性,国企鹏基职工劳动争议不按照实际工资额、实际加班天数和时间计算,狗法官按照最低工资计算;实际加班14小时,按12小时起诉,狗法官按每天加班一小时计算,工作14小时的夜班费判决是3.56元,狗法官不是人养的,狗生出来的,谁能相信国企鹏基没有行贿法官,违法腐败法院
  福田法院里-老太太的无奈  转载—今天在福田法院看到的一        
  [转帖]深圳“黑老大村官梁伟新”伙同国土、法院官员  17411 次点击  559 个回复撸国猛将 于
16:01:21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深圳市草莆清水河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村股份合作公司)村主任梁伟新未经全体村民三分之二同意及土地价值评估的情况下签订了“卖村条约” (村民出地仅分两成,开发商出资占八成,村民出售转让这两成须由开发商来操办,村民无自主权,即使开发商低价卖给自己的关系户,村民也没辙;如果村民与开商还要在其他地方[意思是村民现在居住的城中村搞开发建设时]合作搞建设,这两成也分不到,直接作为其他项目的投资)。  日三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书》第六条约定,发生争议由深圳仲裁机关仲裁。两天后,日,三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由深圳罗湖区法院受理;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注册地法院受理。两原告(即两开发商,深圳市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受深圳福田区法院管辖,与罗湖法院相距不过10多公里,不知三方为何煞费苦心,反复变更管辖机构,是交通不便呢,还是朝庭有人好办事呢?看来只得求教元芳了。  之后三方分饰角色,唱了段双簧,两开发商作原告,村股份合作公司作被告,起诉到深圳福田区法院。被告说什么,原告承认什么,法官作出判决,一条龙服务。这样一份表面上为了争10万违约金和6000元加油费,搞得“水火不容,分毫必争”,实为确认《合作建房合同书》有效的《判决书》就出笼了。更有意思的是,这份《判决书》作出不到三个月,福田区法院又针对判决第一项作出了增加内容的《裁定书》,要求开发商和村股份合作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建房合同及补充协议。  福田法院李敏通法官在判决中称这样法规也查了,那样规定也问了,就是不过问村股份合作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有没有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业务水平,还是违法乱纪?  朱亚林作为开发商与村主任梁伟新之间的桥梁,负责联系和处理这块地的相关审批手续。  2007年,深圳国土部门曾经以这块地未得到村股份合作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同意不予批准三方合作建房,后来却以法院判决已经确认《合作建房合同书》有效,就绕开村民的表决程序,接着就给这个违法的合作建房大开方便之门,通过了层层审批手续。不知国土部门的有关人员吃了少个亿的定心丸,才敢这样堂而皇之的干这种违法犯罪的勾当呢?      
  已建成物业二: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草莆村口清水河新村C栋,梁伟新以他舅子陶少青和小姨陶容洲的名下登记房产。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去年7月开始试点的“审判长负责制”比以前更腐败!
  福田法院,请你回应我的质疑!
  szruonvzi szruonvzi 当前离线 最后登录在线时间0 小时金币538 金注册时间阅读权限20帖子108精华0积分538UID.   0  主题 0  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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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感谢各位网友的理解支持,我的帖文http://szbbs.sznews.com/viewthread.php?tid=1699799&pid=&sflag=&page=12&extra=两天内得到了近万名朋友的关注点击,有许多朋友给我加油,让我心中倍感温暖,也给困境中的我和我的家人带来了一线希望。采纳一些网友的“强烈建议”我新开了这个帖子,拜托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万分感谢!  执行案件背景资料:  日在福田区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日,我书面恳请福田法院执行局和院领导,尽快对法院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建议供法院参考:1、请求执行局联系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对被霸占的房子供水供电。2、向被申请人唐×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违法住处,否则依法处理等。  日我再次书面恳请福田区法院尽快执行,未果。  案件执行过程简述:  1、日邓法官第一次见到被执行人唐×斌。此时距立案时间已5个多月。唐×斌是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工作稳定,住址固定,执行法官竟花了5个多月的时间才得以见到。  2、唐×斌在法院判决后,将其70多岁的母亲袁×芳从武汉接到深圳,霸住法院判给我的房子里,并扬言老人要“誓与房子共存亡”,对此邓法官表示无能为力。  3、法院判决生效后,唐×斌多次将属于我的房产在搜房网等媒体上挂牌售卖,我及时向邓法官反映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唐×斌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邓法官竟未对他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4、10月30日下午,福田法院有关领导要我承诺,由邓法官第二天联系高院了解申诉情况,如果高院裁定再审,就维持现状;如果申诉尚在研究中,就让被执行人搬出香江西苑,但我也不能搬进去住;如果申诉驳回,就立即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申诉不影响执行”。虽说这要求很不合法,但为了使法院便于执行我仍委屈地同意了这种做法。  5、11月12日我拿到了高院驳回裁定书,以为执行就没有问题了,没想到邓法官又提出要我等唐×斌租到大房子或国税局给他分到周转房后再执行,我说唐自己有套二室一厅的房子可以住,为什么要我等他另外租到大房子或单位分到周转房才执行?我问邓法官和执行局长朱×如果要等大概什么时候唐×斌可以租到大房或分到周转房,双方均表示不知。我请求他们告知我该案最迟什么时候可以执行,让我心里有个底,有个盼头,回答是我们高度重视,正在强力推进,最终执行时间仍然不知。  总之,8个多月来,法院无法执行的理由不停地在变,我不知道下一步还会出现什么样的理由,在此,我恳请福田法院当着广大网民的面回答我,该案执行究竟有多难?何时我和我女儿才能住进自己的家?谢谢!  [ 本帖最后由 szruonvzi 于
14:58 编辑 ]
  被告“开除”法院 这案咋审? 质疑福田区法院既当举报人又当审判人,当事人要求其集体回避,法院休庭研究http://www.sina.com.cn
南方都市报    漫画/邝飚  疑问待解  虽然案件未开庭审理,但是开庭前的这一“插曲”让焦点集中在福田区人民法院。记者昨日与福田区人民法院负责宣传的研究室进行了联系,工作人员告知,领导不在,但会转达。记者也留下了三个疑问,等待解答。直到昨晚记者截稿时为止,福田区人民法院未对事件进行回复。  1 .法院为何委托一方律师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不直接移送?  2 .福田区法院在移送案件的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  3 .福田区人民法院针对集体回避的申请如何解决?  申请合议庭回避并非新闻,而申请整个法院全体回避您听说过没有?昨日,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丁女士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全体回避,理由是质疑法院既当举报人又当审判人。福田区人民法院昨日休庭研究此案。  缘起:经济纠纷牵出刑事案件  当事人是深圳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而她的代理律师是深圳市政协委员、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他们向记者讲起了事情的原委。  杨一平介绍,丁某所在的深圳某公司与厦门某公司存在债务债权关系,厦门某公司对深圳某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偿还156万元的债款。最终,厦门某公司胜诉,受理此案的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决深圳某公司偿还债款给厦门某公司。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厦门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要将深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也列为被执行人,被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案件至此,似乎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但是随后发生的事情让丁某感到非常费解。厦门某公司申请将丁某列为被执行人的诉求被驳回后,他们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丁女士在注册公司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而这就涉嫌到了刑事犯罪。福田区人民法院随后委托厦门某公司的代理律师郑某将案件材料移交给福田区公安分局。日,福田区公安分局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侦查。日,福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案件经历了两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均补查重报。  矛盾:法院委托一方律师举报  杨一平律师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存在刑事案件的情况,可以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问题就出现在“移送”阶段。福田区人民法院与福田区公安分局在一个院子,一路之隔,法院为何不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而是委托一名律师“转交”呢?这正是案件当事人丁某最大的疑问。福田区法院在这个案件的举报中究竟充当了怎样的角色呢?  丁某向记者出示了一些证据的复印件。其中,日,福田区法院委托厦门某公司的代理律师郑某向福田区公安分局发去了一份公函。而在福田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中也如是表述:“犯罪嫌疑人丁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由福田区人民法院委托律师郑某提供的材料,于日向我局举报,我局经过审查,于日侦查。”这份《起诉意见书》盖有福田区公安分局的公章,时间是日。杨一平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委托送达书,受委托人正是厦门某公司的代理律师郑某,时间是日。  “法院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这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法院委托案件的一方代理律师向公安机关举报,无法理解。”杨一平说,“如果是法官本人,他可以个人名义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但是福田区人民法院却以法院整体的名义向公安机关举报,我当了20多年律师头一次听说。而自己举报的案件由自己来审理也是第一次碰到。”杨一平说,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委托一名律师来进行举报,这就代表着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成为这起刑事案件的举报人。“立案举报千奇百怪,唯独没有听说法院举报。”  反应:忧影响审判要求法院集体回避  杨一平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而本案中,福田区人民法院既是举报人又是审判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提出福田区法院集体回避。  丁某在自己的回避申请书中详细阐述了提出“集体回避”的理由,她提出,作为任何一个报案人,她之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报案人自己在主观上认为被举报人的某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单位的名义委托厦门某公司的代理人郑某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举报自己,这充分说明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认为申请人构成了犯罪。难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福田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审判机关,会不受任何影响地公正审判本案。丁某提出,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与本案的审判结果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法院的职务从属关系,由他们处理本案,很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因此请求他们集体回避,并建议案件移送至本市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福田区人民法院昨日当庭宣布休庭,具体如何处理还需要研究。  问题的关键是福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回避人,自己如何做出裁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移送本市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议,福田区法院又如何裁决?杨一平表示,这恰恰就遇到了一个法律空白。目前国内的法律中没有针对“集体回避”的有关法规,但是他认为,交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机关,也就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可能比较妥。
  ■ 律师说法  法院移送材料方式不合常规  法院委托律师移送案件材料,如此移送让法学专家也“难以理解”。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按照常规程序,人民法院应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就本案而言就是福田公安分局。但是常规做法是两个行政机关直接对接,福田区人民法院为什么委托一名律师去移送,着实难以理解。  陈正沓认为,这种移送完全可以直接由法院移送给公安,而不是委托一名律师去移送材料。而这样的做法在法理上也说不通。法官应该是中立的,居中裁判,但是法官却在没审理前已经认为案件存在犯罪,存在倾向性,这就让人产生疑问。  对于案件当事人提出“集体回避”申请,陈正沓认为,国内虽然也有此类申请,但是从以往案例来看,成功者很少,他认为该集体回避的成功性不大。  ■ 相关链接  被指“插手”纠纷检察官中途易人丁某称被暗示“还钱”,检方调查当事检察官不存在违法违纪  一宗普通的虚报资本刑事案件尚未开庭就经历一波三折,在曝出了一审法院被申请“集体回避”的同时,案件当事人丁某提供录音,称曾遭到案件公诉检察官的暗示,“还钱”可轻判。丁某的代理律师杨一平更是直言,当事检察官涉嫌借助侦办刑事案件插手经济纠纷。目前,福田区检察院已经更换了检察官。检方初步调查,当时检察官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更换属于正常变更。  被质疑插手经济纠纷的是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一王姓女检察官。杨一平与丁某昨日为记者播放了一段录音,其中录音中,“王检察官”有这样一段话,“能还就尽量还,肯定对你的刑事案件处理有好处。”“王检察官”在录音中也表示,并不是说还了钱就一定能从轻处理,但是肯定还是有好处,这是丁某自己的事情,还是要她本人自己处理。这样一段录音引起了丁某的猜测,认为“王检察官”是借助刑事案件插手民事纠纷。杨一平也认为,法院已经裁定丁某个人与厦门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但是检察官的话涉嫌插手经济纠纷。  对此,福田区检察院一位李姓副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是在杨一平向市检察院提出有关建议后,为了不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对经办人进行了“变更”,这属于正常程序。此外,在接到有关反映后,福田区检察院也启动了内部的纪检程序对经办人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经办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也没有发现其与厦门某公司存在吃请等利害关系。目前,福田区检察院也没有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王姓检察官提出的举报。如果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欢迎媒体与市民的监督。  本版采写:深城记者刘春林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严重违法腐败,在深圳已是家喻户晓,长期来该院审理案件不重凭据,黑白不分,法官肆意篡改事实,泯灭正义、包容犯罪,国法难容!  该院去年7月开始试点的“审判长负责制”比以前更腐败!更黑!
  深圳最黑的医院,福HUA男科医院。
  “操”祸何解?陈书伟:我为何在诉状里写“操”字  法官有超越法律之特权   -----我在上诉状中写“操”字只是表达百姓的点灯权  一、福田法院发明了“口头裁定”, “操”字仅是表达老百姓的“点灯”权.  2004年3月,我因被通信公司威胁要起诉而一怒先起诉.事件的发展远远超过我的想象和承受能力.2005年至2006年3月,我在福田法院的诉权完全被剥夺,对我的诉讼案件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立案,并且发明了一个“口头裁定”的词汇,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必须在七天内给予决定是否立案,而按照惯例,不予立案应当下书面裁定书,当事人不服可以选择上诉,福田法院发明的“口头裁定”让我无法向深圳中院上诉.此事促使我为诉权到省、 市、区三级的人大、纪委、政法委投诉长达一年半后才有结果.《民事诉讼法》的确没有规定下裁定必须是书面裁定,我没有研究裁定的文字意思是否就是书面,然习惯上裁定都是书面,就如没有规定裁定书一定要加盖法院公章,然所有的裁定书都必须加盖法院的公章一样.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剥夺公民诉权应当对相关责任人是必须给予处分的,然相关责任人李育忠、马斌,至今仍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处分,是否与福田法院当时发明的“口头裁定”有关,不得而知.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如何写,禁止如何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诉状中出现的漫骂和人身攻击,采用的方式是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受理.在2006年3月恢复我的诉权后08年年底,我在福田法院直接诉讼和参与的案件有近二百宗都被裁判败诉(其中有二个半胜诉),终审也都是维持原裁判,而民众针对我诉讼特别通信行业中的的事情都与我有同感,我一直都在按照法定程序抗争.几年以来积累下来的愤怒的确让我有点承受不了,这批次的诉讼是我最后的公益诉讼,我真的累了,收到福田法院的判决书后我首先想到的一个字就是 “操”.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裁定必须是书面,福田法院于是发明了“口头裁定”,剥夺我的诉权长达一年半,我经过千辛万苦才取得了诉权,相关责任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受到任何形式处分.同样的,在《现代汉语语典》中“操”字并非骂人,我当时向法官解释时念的也是“曹操”的“cao”,按福田法院的“口头裁定”逻辑,也应当按照我所理解的“德性”之意,福田法院如果理解我是骂法官,那是福田法院的理解法,于法无据.  我突然有灵感,我把“操”字写在上诉书中,既表达不满生气又通达到我上诉的目的。我为我发明的对抗福田法院 “口头裁定”的“操”字的灵感的确洋洋自得过.我前后共向四个律师请教、研究过上诉状事实与理由写“操”字的法律行为。他们一致认为于情于法都没有任何过错。随后我于 3月20日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带有“操”的上诉状,表达我的上诉、愤怒之意。  我没有选择“靠”等等之类的内容,那是因为“操”是我的语言习惯。“操”字后面并没有宾语,在我的语言习惯中的确并没有侮辱之意,是一个虚词,表达一种不满、生气之情感。而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民众对“操”的理解,仁者见仁,我认为既要尊重法官的观点,也要尊重民众的观点,不宜利用权力而理解“操”就中侮辱之意,法官并没有拥有金科玉律等之特权,批评皇帝或不满皇帝并不等于侮辱皇帝,现代社会是可以批评马英九,对陈水扁说“不”的。就象我对福田法院发明的“口头裁定”从而剥夺我诉权长达一年多一事,也的确有点对福田法院无可奈何,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我不服福田法院的“口头裁定”于法无据,我只能责怪深圳中院不予接受我对福田法院“口头裁定”的不服的上诉行为是错误的。  二、福田法院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福田法院以我在上诉状写上“操”,侮辱司法人员为由,依《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于4月8日决定拘留我十五天。我认为福田法院的决定是错误的,于法无据。  1,上诉状是写给深圳中院,上诉是依《民诉法》第147至150条做出的,第147至150条是在《民诉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中,故此,对上诉状的处理应当由深圳中院而非福田法院。
  2,做出拘留的理由是“操”字侮辱司法人员,而上诉状上的“操”字到底是侮辱哪个司法人员,“操”怎么样就就构成侮辱他,至今法院无法自圆其说。而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并没有名誉权的,这或许就是王帅的诽谤政府罪有同工异曲吧。我并没有在法庭上说“cao”,我所说的“cao”也仅是表达一个愤怒的情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即使诉状中出谩骂、人身攻击等内容,法院应当受理。  3.福田法院是先判后审。拘留决定是在四月八日做出来,但是其在是四月二十三日才对事实等进行笔录调查。  任何人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为,违法即是必须受到追究的行为,这是法治国家的要求。福田法院对我的拘留的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福田法院是在行驶法律之外的特权。  三、福田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不够厚道。  处理拘留我的福田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够厚道,希望大家能思考对我这个拘留决定的背后原因。  1.在我被拘留之前,我从没有因上诉状的“操”字而在任何公众媒体发表意见。四月三十日,就在我被拘留期间,由福田法院发布了通稿,公告给媒体,通过媒体的报导引起民众的观注。5月8日在我离开拘留所后发现媒体对此事有点有偏颇,有记者也到拘留所接我,接着相关记者也联系了我,我对此做出回应,还原事情的真面目,还民众的一个知情权。不过,福田法院却据此称我是为了炒作,这有点不够厚道。谁把此事通告给媒体???福田法院在我拘留期间,单方通告给媒体的行为,让我无法申辩,这对民众对我都是不公的,福田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有点不够厚道,是何居心,不得而知,但我不敢再学习福田法院“口头裁定”的推理的结果来为福田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定罪”,只能说结果有点不太厚道。  3.福田法院的通稿中称福田法院多次通知我修改上诉状被我拒绝后,才对我做出拘留的决定。这是严重的与事实不相符的。拘留决定书的落款日是四月八日,我的电话清单显示与福田法院的通信时间是四月十日,通话时长四分二十四秒,故此在福田法院做出拘留决定之前,福田法院与我并没有任何形式的沟。4月10日,是我主动打电话给福田法院陈凯法官,我与陈凯的通信内容也是主要是修改上诉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而陈凯法官“卟”的一声即挂了我的通话。福田法院在4月30日给媒体的通稿中有关沟通的行为与事实严重不符,福田法院扭曲事实的通稿做得不太厚道。  4.拘留最长是十五天,抓我的法官杜阳怒气冲冲。因并不违法而感观不雅的行为,采用最长的的十五天拘留时间,是否做得太过厚道?  四、我并没有侮辱法律。  找上法院打官司,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尊重。我通过法律进行的通信维权、推动政府的政务公开事项的行为本身就说明我对法律上是最尊重的。而几百个官司的全部败诉,法院发明的“口头裁定”促使我失去了诉权长达一年多,并且为诉权抗争一年多,当中的心酸,又有谁解其中味?这些需要思考的问题。面对几百宗的败诉,我都没有说一句粗话,只是在不同场合反问一句“我们还有法律吗”的质疑。而福田法院为什么不满足我的要求判后释疑要求呢?判后释疑是高院的规定,福田法院法官会不懂吗?我对法官违法乱纪的投诉行为,为什么福田法院从来都不予正面的或书面的回应呢?对我的防范如临大敌。……  五.我已不敢相信法律了。   上诉状中的“操”字是不是粗话的讨论,我认为意义不大,仁者见仁,不需要拘于该话的意思。我认为,民众应当对福田法院的拘留决定的程序、事实上的合法性进行思考。若福田法院的行为不合法,则请法院帮我消除我的案底,以免因拘留而对我以后出国等有所影响,我并没有其它的目的。  我已在不同场合表达我想退出通信等维权的愿望,累!更重要的是无法承担一些人取章断义的诽谤,庆幸的是政府部门对我调查后,对我的维权动机给出了客观的评论,即我因不服法院而“痴”。我希望福田法院不要再造出第二个因诉权而“痴”战的公民,不要再有“口头裁定”的畸形东西,相关职能部门能认真对等民众的投诉,归根一句,法院能自律守法,制度上能对法官进行有效的监督,让法官的活动处在阳光之下.  诉状应当如何写,禁止如何写?诉状内容的针对对象是什么?  福田法院能真正落实判后释疑的精神。有一个类似于《信访条例》能适合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什么情况下,法院能采用拘留?司法拘留的程序是什么?司法拘留是否与治安拘留一样,被拘留人员有会见、通信等权利?司法拘留如何象《治安处罚法》一样明细拘留天数?司法拘留要不要象治安拘留一样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或单位?司法拘留是否可以申诉?  被拘留人不服拘留复议后是否可以再申诉?如何申诉?有什么救济途径?检察机关等部门是否可以监督生效的司法拘留决定?检察机关等部门如何监督生效的司法拘留决定?  ……  上述的问题,目前都是法律上的空白,希望大家能思考?也不枉我被莫明其妙地拘留了十五天。  陈书伟
草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置顶] 《人彘的罪恶!法理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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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违法腐败案件举报材料——《举报信》   《人彘的罪恶!法理的灭失!》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局相关部门处理恶意欠薪案件违法渎职、不作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违法腐败,审理恶意欠薪案件不求时效、不重凭据,肆意篡改法律文书(公然删减庭审笔录中的部分内容,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审判员邓志伟、李活光泯灭正义、包容犯罪,公然违反法纪国法难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违法腐败,为包庇纵容已构成违法渎职和职务犯罪的审判人员,利用案件执行之便,肆意违法胁迫原告放弃正当的维权!执行员陈秀松(17)利用职务之便,知法犯法、纵容包庇,公然助纣为虐,其行为实为猪狗不如的畜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腐败,审理恶意欠薪案件不重事实凭据,不遵法律依据,审判员庄新元(3)执法犯法,公然违法裁决,不仅有失法律公正、还肆意践踏法律尊严,已构成严重的违法渎职和职务犯罪!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违法腐败,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裁决、审判员庄新元的执法犯法、渎职犯罪进行包庇纵容,办案人员宋子健(29)不重事实凭据,不遵法律依据,已构成严重的违法渎职和职务犯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腐败,审判员庄幼英(主审)(020—)利用职务之便,知法犯法,针对情节清晰、事实确凿的恶意欠薪案件的审理,公然泯灭正义、枉法裁决(违法事实,详见高院裁定书),枉费老百姓的信任,不惜以其手中的权力以身试法进行包庇和纵容,已构成违法渎职和职务犯罪!  看一看邓志伟、李活光、陈秀松、庄新元、庄幼英、宋子健这些猪狗不如的畜生们的所作所为,我们不禁要问:老百姓的维权还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么?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个社会是挂在口头充斥于媒体层面上还是真正的存在于现实中的主流呢?  这些丧失了信仰、沦为了败类的猪狗不如的畜生,不仅背叛了他们入职时曾经在口头上一再标榜的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原则,而且还以国家赋予他们的职务之便,竟敢于光天化日之下不折手段地干着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枉法裁决等侵害老百姓正当权益的伤天害理的罪恶勾当!其丑恶的嘴脸、肮脏的灵魂不但终会遭到万人的唾骂!而且其极其可憎的犯罪行为也必将使其恶名远扬、遗臭万年!  这些又似乎很像是大约近一个世纪前鲁迅笔下的沦为“丧家之犬”的“落水狗”的写照:然而,其实不然。这些猪狗不如的畜生,尤其是生活在现代社会下并混进我国司法机关里的“人彘”,在不仅熟悉法律,更懂得人情道理的前提下,却敢于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以其实际行动触犯国家法律!如此的罪行,使得这些畜生们还不如鲁迅笔下的“落水狗”!于是乎,正应了一句俗语的所说:“狗戴帽子——扮人”的日子终于过不下去了!  这些猪狗不如的畜生,已然沦为了双重的“丧家之犬”:一重丧失了国家这一至高至上的、曾经给予信任并委以重任的大家,其所作所为既辱没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又败坏了党的来之不易的宝贵的声誉,其可耻的行径令人发指;他们又将以其以身试法的罪行,无视后果地丧失了他们的自家,此行此举,又极像是死了自家爹娘一样地乱了方寸,使他们自己的原本就不守法的逻辑思维更加地不受之于法理的控制了。于是,沦落为双重的“丧家之犬”的罪恶灵魂,自然就成了无家可归的孤魂野鬼,又仿佛像“疯狗”一般,继续着游荡的生活,并继续着贻害社会的恶行……  有谁能知道,类似的案件、如此混蛋的裁决,他们究竟结了多少宗?其实只要认真去查,就没有什么查不清楚的!  多行不义必自毙!邓志伟、李活光、陈秀松、庄新元、庄幼英、宋子健这些人终将因其实施了枉法裁决、滥用职权等侵害百姓利益的罪恶行径而不得好死!作恶终究得报应!这些猪狗不如的畜生也绝没有好下场的!  你好:  下面的文字内容不仅包含本案前期的诉状内容,还包含本案审理期间及其后期至今悬而未决的详情经过,暴露出来的问题其性质是极端恶劣的!在中国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廉洁从政的今天,此事竟然能发生在深圳的执法部门,这绝对不能不令人深思……?我期待着拥有正义感的有点良心的领导干部,能够站出来真正地体察民情、感悟社会、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真正地为老百姓做点实事!实实在在地维护老百姓尤其是弱势群体切身的、正当的权益!  我于2008年11月初被深圳市叶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聘为专职教师,同年12月份试用期过后签定正式合同。2009年1月份,公司就开始违约,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发放工资(注:09年1月只结了应付工资总额3400元中的一少部分1500元整,其余部分的1900元是在  09年4月19日才发放的)。  此后,公司负责人王军便以各种理由对此及其以后月份的工资不断地做出承诺,随后又不断地失信,想尽办法去拖延并赖帐:其中,王军曾许诺本人,2、3、4月份的课酬在五月初肯定发放,到期却无兑现;随后又许诺将在5月底之前结发前三个月的课酬,但到期却又失信了;后在6月20日后打入2000元部分工资同时许诺说在7月10日前会将拖欠工资全部结清,但一直到7月15日之前,都无分文发放。我在7月10日再次打电话问及工资发放的具体时间时,王就叫我回家休息几天,至今一直在家“休息”,此后再无音信,任凭我怎样打电话王军就是应付、不接。后来我在其布吉教学点用固话与其联系上,王军让我第二天去龙华教学点结部分课酬。但第二天在龙华教学点见面时,王军、乔英带一年轻壮汉,站在我面前:王军先是以不实之词指责我,我据理力争,王军不语。乔英随即开始恶语谩骂,并且明说:“就是不给你工资,看你能怎么样!”从中看出王军夫妇都用此法威胁、恐吓、恶语中伤,以达到欠薪教师放弃讨薪的目的。之后进入09年8月份,王又曾无数次许诺将在8月底前解决我的一部分工资,失信后王又承诺在9月3日先支付3000元,但直到9月5日,其许下的诺言仍没有兑现,且无任何说法,再打电话就干脆不接了。
  在2009年初的第一次欠薪时,我找到王军询问为什么不能全额发薪时,王军曾明确地说工资被他的老板拿去供房了;当我们于09年9月5日再次前往讨薪时,乔英又说每月要供银行3700多元。据其他老师说,曾亲眼看到王军要给一位老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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