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动迁补偿拆迁时唯一住房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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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重庆地税局发出通知重庆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存量房以办 理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按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2.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各类补偿性质款项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购置一处以上房屋,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

  (二)上述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地产权属人、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及纳入征收补偿对象的被征收个人家庭成员。重新承受房屋包括“适用对象”之外权利人的(关系除外),对应房屋份额部分不适用上述减免规定。

  (三)被征收个人应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不得超过重新承受房屋“房地产权证”注明的发证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在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抵减契税计税依据的额度,签注“已享受契税减免”意见,加盖印章。

  ?三、关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认定时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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