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时,不动产交易税是否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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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税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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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分立所得税的处理
  (1)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
  财税59号文将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
  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立)向新设公司分割资产和负债的行为,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视同资产和负债的转让行为,其中被分立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转让方,要确认转让所得,新设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受让方,要按照转让价格确认资产和负债计税成本。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对A公司进行分立,A公司存续,甲持股100%,新设B公司,乙持股100%。A公司资产总值(净值)3000万元,负债1500万元,股东权益1500万元,在评估的基础上资产估值5000万元,负债估值1500万元,企业估值3500万元。如此分割给B公司的评估“净资产”额应当为1750万元。经协商甲乙同意将公司分立基准日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的一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分割给B公司。
  在上例中如果适用所得税的一般性处理,被分立的A公司就需要确认1000万元的收益,并入主营业务计缴企业所得税,因为它将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的资产作价2000万元“出让”了。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
  A、只要分立作价有增值,就可能使被分立公司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B、但对“受让”资产的新设公司有利,会减少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折旧额会增加);
  C、存续分立比新设分立会节约所得税(上例如果采取新设分立,A公司因分立发生的收益就会增加至2000万元)。
  (2)公司分立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财税59号文将公司分立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
  A、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C、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D、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立)将资产和负债分割给新设公司的行为,在所得税处理上视为非等价交换的转移行为。虽然分立作价仍需要遵循公允作价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但被分立的公司勿需为分立作价的增值而确认收益,从而纳税义务得到递延。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对A公司进行分立,A公司存续,甲乙仍各持股50%,新设B公司,甲乙也是各持股50%。A公司资产总值(净值)3000万元,负债1500万元,股东权益1500万元,在评估的基础上资产估值5000万元,负债估值1500万元,企业估值3500万元。如此分割给B公司的评估“净资产”额应当为1750万元。经协商甲乙决定将公司分立基准日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的一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分割给B公司。
  在适用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被分立的A公司就不需要确认1000万元的分立收益,也不会就此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为它将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的资产虽然以分立作价2000万元的价格“出让”了,但它可以只确认1000万元。
  从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
  A、存续公司和解散公司会递延自己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B、但新设公司会因其资产计税成本降低而使折旧减少,从而将存续或者解散公司节约的所得税给补足。
  2、公司分立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3、公司分立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该文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5、公司分立契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6、公司分立印花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企业分立时、土地的分割是否缴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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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是指拟改组企业从自身的发展战略出发,按照改制的原则对企业资产进行分割重组,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分立重组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肯定要交,但不是销售房屋时.土地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你单位取的土地证至你单位房屋开发完成销售分户到具体的业主的这段时间内,才会交纳土地增值税.是按上一年...
你去当地房管局问一下呀,好奇怪!办土地证要用产权证的嘛,为什么用你的产权证办是他的土地证?你先去办理土地证的地方问一下,这个问题含糊不得哟,所以你要尽快,马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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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公司分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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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规模化和多元化的企业集团越来越多,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也越来越复杂,最近我们在工作中碰到几起分立的案例,比较复杂也比较有意思,下面我们就试就公司分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展开讨论。   一、公司分立的类型   分立是将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多个企业,分立的原因各不相同,有基于实施管理激励和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基于解决内部纠纷;还有基于反击敌意收购和管制政策方面的原因,当然也有出于避税目的的。分立可分为以下向种类型:   (一)按照分立后的组织形式的变化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又叫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由原来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2、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在新设公司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有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注销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二、分立的会计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二)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分立企业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分立企业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归属于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分别进入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分立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 ,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的会计处理   股东相当于以新股权换旧股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分立企业 & 贷记 &长期投资-被分立企业   三、分立的税务处理   公司分立业务比较复杂,总局对各税种基本有明确规定,下面分别阐述:   (一)流转税   公司分立业务交易的其实是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而非实物,理论上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均有规定,在分立情况下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二)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并没有向被分立企业支付对价,而是被分立企业股 &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尽管房产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被分立企业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财税1995(48)号文中虽有明确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分立行为,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却未有规定。按照我们的理解,法理上应该不用交纳。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税局却明确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国内的征税环境下,企业一般还是遵循地方规定,所以希望国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出现税企争议。   (四)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上的企业分立的定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按其规定,分立业务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果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如果资产增值较大会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款较多。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公司分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股东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时,发生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可以不用确认被分立企业的增值所得,暂缓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分立无论在实际经营中和财税处理上都是一个复杂的事项,如果企业有分立的想法,需要统筹全面考虑使各方面经济效益最大化。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人从理论上提出了分立的手段,作为回避或降低税负的一个手段,但在实际操作时,分立办理是很麻烦的一件事,如须事前征得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如涉及有银行贷款,则须先还贷,再续贷,很麻烦。所以须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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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步骤及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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