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7号。
被告任允芬,女,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宋明辉,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孙丕波,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曲宗友,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与被告任允芬、宋明辉、孙丕波、曲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任允芬、宋明辉、孙丕波、曲宗友银行存款5189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任允芬、宋明辉、孙丕波、曲宗友银行存款5189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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