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安置补偿的权利能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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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是怎样的?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问题大家都是非常在意的,国家的一个政策的改动就可能让这块土地变得值钱。那么在国有出让的土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呢?对于此类问题,肯定是很多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为此,下面华律网小编将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丶国有出让土地补偿标准 首先,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简称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也称为国家所有),也就有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包括村集体、乡镇集体等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 至于赔偿,一般集体土地(目前比较多的是农村土地征用)根据各地的标准进行一定的赔偿到集体,再分配到集体里的人员。国有已出让的用地赔偿,则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地段等,主要还是地面建筑物的赔偿为主。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2 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3 网友提问: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制度?土地抵押权有哪些特征? 岷县律师解答: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4 网友提问: 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农村土地征用程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拆迁律师解答: 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分割 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问题,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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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视为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看情况,是有机会拿到经济补偿金的 你好,已经过户给你了法院不会支持对方的 向上级政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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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正在初始化报价器征收房屋补偿多少?5个回答低调的奢华_829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能将替代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新条例还未正式颁布实施。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 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 至:fwzs@chinalaw.gov。cn。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个回答豪特住宅科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3个回答彭玉峰09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3个回答wyl蕾蕾  第一章 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征收决定   五、 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 “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九、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平均价格。   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十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与被征收人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复查与复核,或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章 补偿   十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其中第(一)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不得将征收补偿费用于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得变相利用补助和奖励处罚被征收人,变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   十三、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之前,不得征收其个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高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制定实施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前,暂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的实施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实施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十六、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政府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十七、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征收经营性用房。   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二十、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时,不得采用任何欺骗、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则,该补偿协议无效。   二十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应当中止补偿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十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禁止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与补偿活动。   二十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但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十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建立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不得弄虚作假,应当允许被征收人查阅;凡弄虚作假,应依法查处。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允许被征收人予以核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拆迁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申请、批准及实施行政征收拆迁单位、个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名义征收补偿安置后,再变更为商业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   3,违反本条例法定程序征收拆迁房屋的;   4,未将征收拆迁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予以公告及送达,或者公告及送达内容、形式、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实施的;   6,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7,未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实施征收拆迁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裁定或者判决而强制征收拆迁的;   9,实施强制征收拆迁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为期房,未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或者对被拆迁人先予货币补偿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转用房的;   10,未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11,违反法律、法规征收拆迁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就地、就近安置的,强制货币补偿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按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依法拒绝和制止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适用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按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全体被征人公布查处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及查处结果。   二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全部非法所得。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施行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属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得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凡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新征收条例办理;凡不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3个回答宝林商场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3个回答断桥门窗888 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3个回答6487e1赔偿 分:纯货币赔偿、货币赔偿加房屋置换。
房屋置换最低比例法律规定 1:1.
现在农村 好多都是这样赔:
房子园林有一个标准给你赔好多钱, 家里有几个人的户口,一个人分30平方米的小区房子(我们这里是这样的)。
假设你家3个人。就分90平方米的房子。
迟签字 肯定比早签字拿得多。自己权衡。
3个回答1wdvbji9a《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比较《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可以发现《房屋征收条例》在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时,没有使用《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规定“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实在怎么看都有一些别扭。《房屋征收条例》没有使用“应当”应当是立法技术的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如果提起诉讼,有关征收补偿协议的问题就来了。另一方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呢,还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看来最高法院为此又要发生争论。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所以要区分这个问题,是因为向法院起诉时要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法院要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因此确定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不是玩无聊的概念游戏,而是一个实务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同样的问题已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发生过。民法学者、被拆迁人一般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协议;行政法学者、拆迁人一般认为是行政合同。最高法院认定是民事协议,因此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定为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尽管最高法院作出认定后,仍有行政法学者在谈论行政合同时提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属性之争,是民法学者的观点最终被采纳。原因可能是房屋拆迁制度的主体是民事,行政制度只是辅助,拆迁行为总体而言是民事行为。《房屋征收条例》要规定征收双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便又一次要引起人们的争论,又一次要就一种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展开法理辩论。其实如果法院不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区分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没有意义,但法院要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个合同引起的争议,法院要决定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受理、立案,还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立案。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立案的合同必须是行政合同。因此,实务上区分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不是没有意义,这决定着协议履行争议发生后,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房屋拆迁条例》变成《房屋征收条例》,即从“拆迁”变成“征收”变化的内容是什么,是什么得以可以区分“拆迁”与“征收”的不同,或者说“拆迁”与“征收”的本质区别是什么。“拆迁”变成“征收”绝不只限于两个词引起的称呼变化,变化的是两套制度的法律性质,即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从民事方式变成行政方式,从非强制的方式变成强制性的方式。《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行为的性质属于民事行为,虽然该民事行为是一种经行政许可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性质在法律上仍然是民事行为。《房屋征收条例》则将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性质从民事行为转变成行政行为,将基于平等、自愿的行为转变成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的强制性行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将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时,对“征收”与“征用”概念进行的区分是,“征收”是转移所有权,“征用”是不转移所有权。因此,征收房屋行为是转移房屋所有权行为,即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从被征收人转移至征收人,因此房屋征收的法律性质是转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至征收人,而转移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至征收人的目的则是要拆除被征收的房屋,腾出土地另作他用。因为征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行为,因此,从房屋拆迁变成房屋征收变化的不仅仅只是名称,而是其法律行为的性质。行为性质从民事变成行政,行为主体从开发商变成行政机关,行为效力从平等、自愿变成单方强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民事行政法律属性之争,也许该轮到行政法学者的观点优势。因为房屋征收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不会有争议,其行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征收补偿协议,实在没有理由成为民事协议。一个民事行为成为一个行政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这样的法理实在是难以成立。法理学上将征收补偿协议认定为行政合同并不难,定性其为行政合同,规定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立案也容易。只是当征收人要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的原告起诉时,麻烦就会产生,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公民个人。
3个回答lbw7725对市区岳阳住宅房屋按划分的四个类区、五种结构,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为:
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3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0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00元/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房屋成新、朝向、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政策计算回迁楼价格和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3个回答hwguetrr8g5_x各地自执行标准都不一样。下面的是西安补偿的标准
 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征收公有房屋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三十条 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 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四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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