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拉萨市周转房买70年产权的房如果要落户需要到那些部门申请

  • 答: **宅跟商铺都是一样的,

  • 答: 一部分是普通住宅,还有一部分是**楼。

  • 答: 是的,没有购房限制

  • 答: 这个是看,你们是怎么协商赔偿的,有的是赔钱,有的赔地

  • 答: 麻烦您把问题详情说下,哪个小区呢?

  • 答: 深圳东线免费看房团6月1日-6月20日每天八点从深圳出发下午四点回来;看半岛一号楼盘保利楼盘三远大爱城楼盘低首付、低总价、品牌开发商、大社区、环境好;承诺服务免费大巴免费食物伴手礼品;享受内部最低优惠折扣,报名优惠:2万抵8万;立刻报名56人已报名。编辑信息到联系方式曾经理188-

  • 答: 卖掉的话要缴纳差额5.55%的营业税,合同价价-买进价、买进的契税、本次交易的营业税乘以20%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土地增值税(合同价-您此套房所有的成本比如上次买的契税,本次交易的营业税,本次交易的个人所得税,银行利息(中介费不算),),还有一项千分之五房价的交易手续费

  • 答: 如果一层的房屋性质改成50年的商业用房就可以开

  • 答: 按照住宅收取,收电梯费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就不用纠结了,合理,必须要交的,这是你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 答: 1.看房屋产权2.看开发商建设立项3.70年是住宅4.50年40年属于商业、综合、办公

  • 答: 契税:3%,营业税:差额5。6%,个税1%或差额的20%,土地增值税:差额的30-60%之间,印花税:千分之三,工本费:550

  • 答: 您好!这个问题不好说,但您一定不会亏的。

  • 答: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对于**房有两种解释:一是既可以作店面,又可以作住房(**两用).二是楼下是店面,楼上是住房,产权为同一人土地使用权年限,如果40年,就是**两用房,按照商业用房贷款利率(最低上浮10%),首付4.5成;如果70年,就是住宅,按照住宅按揭贷款利率(最高下浮30%),首付20%(首套)。

  • 答: 可以迁户口,但是你前提是有这边的户籍!

  • 答: 具体怎么交明细我们肯定不是很清楚。但是他是按酒店的物业来算的。比住宅的贵。

原标题:网友给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留言获官方回复 共计16条

       我是1999年12月入伍,2015年12月考取西藏乡镇公务员,兵龄16年,中专学历,在部队期间荣获二等功,请问我应该如何定级,不是部队5年以上可以定为科员吗,但是组织部说没有相关文件,所以我还是定级为办事员,请问我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部队四级警士长考取西藏乡镇公务员如何定级”一事,现由区人社厅答复如下: 经核实,该网民兵龄16年,于2015年报考我区从驻藏部队拟退役士兵(士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成绩合格被录用为那曲地区乡镇公务员。现为那曲县劳麦乡政府干部。目前,该同志处于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新录用的原部队士官和工龄满5年的退役士兵按照科员确定职级,其余按照办事员确定职级”的规定,以及《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和级别”的规定,从驻藏部队拟退役士兵(士官)中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参照此类考试录用的同等条件人民警察确定职务和级别。 对此,我们积极与那曲地区人社局进行了沟通,要求那曲地区人社局督促那曲县人社局,在该网民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职定级。 收悉《网民留言办理通知》后,我厅、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人与该网民取得联系,并对其详细介绍了我区从拟退役士兵(士官)中录用的乡镇公务员任职定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网民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我们对网民关心我区公开考录工作表示欢迎。同时,希望公开考录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尊敬陈书记:您好!我是拉萨市教育糸统的一名基层老师,我于2009年10月中旬由组织批准病退。但是在接到病退通知书后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而是圆满完成当年教学任务后于2010年元月离开教学岗。我想咨询一下当年在调整工资时,我是否可以按在岗人员调整,而不是按退休人员调整。因为当年单位是按照退休人员标准为我调整。如果按在岗人员调整,我现在该找哪个部门为我纠正我的工资。 谢谢!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咨询2009年工资调整文件”一事,现由拉萨市委办公厅答复如下: 该网民于2009年10月由组织批准病退,2010年1月正式离开教学岗位。按照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工资从组织批准退休后次月执行退休工资,工资调整以组织批准的时间为界限。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及支持,欢迎您再次留言,谢谢!

  尊敬的陈书记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能看我的这份留言,我2012年在拉萨市第十安居苑购买了七栋二单元三楼一号的房屋,现在房屋产权过户新规出来了,我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划拨性土地,没有单独的土地产权使用证,这种情况房管局工作人员说是不能给予办理过户手续的,请问陈书记这种情况下我怎么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关于拉萨市第十安居苑房产过户的问题”一事,现由拉萨市委办公厅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房屋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形,当事人需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以赠与(继承)情形转移的,当事人应持登记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赠与合同(继承证明)公证、完税证明到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承诺办事时限为5个工作日。房屋以买卖情形转移的,当事人应持登记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交易合同、完税证明到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承诺办事时限为5个工作日。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第十一条:“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依据拉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拉萨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程序的函》(拉国土资[号)明确“上市流转的土地房屋交易行为,先办理土地出让登记后履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规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房屋进行交易时需先办理涉及土地 就拉萨市第十安居苑等拉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办理出让及分户事宜,市政府高度重视,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延清同志召开专题会进行了研究部署。根据专题会议精神,市国土资源局今年起草了《关于办理拉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住房手续的实施方案》,目前市国土资源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待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相关政策后,住户尽快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并到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转移(交易)登记,市房产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速办理。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及支持,欢迎您再次留言,谢谢!

  日喀则市区卫生急待解决,由于城市的发展,日喀则市区面积逐步广大,但市区卫生和林芝、山南、拉萨等城市相比。脏乱差的现象依然较为严重。城乡交接处乱丢垃圾特别是建筑垃圾的现象尤为严重。另外就是市区交通管制不到位。特别是乱停乱放现象较为严重。建议下大力气抓一抓城市卫生和交通秩序,要有一个长效机制,不要一阵风。真正把日喀则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建成文明之城。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日喀则市区的卫生急待解决”一事,现由日喀则市委办公室答复如下: 随着日喀则城市发展,城区人口和车辆急剧增长,城市管理工作面临诸多矛盾和困难,如建筑渣土处置不规范和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对此,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全面组织开展调研,积极争取人、财、物支持,大力整治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 一、环境卫生方面。一是组织开展联动执法行动。市政府发布了《日喀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公告》和《日喀则市城区实行渣土、沙石运输进城限时公告》,下发了《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主城区开展“垃圾不落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并从6月17日起开展联合执法,严查重罚乱倒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侵占人行道路等突出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二是全面治理环境脏乱差问题。动员临街单位每周一组织开展大扫除,每季度全市党员志愿者大扫除,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延长环卫工人保洁时间,加强人机联合清扫,一天3次洒水降尘,清理清淤4个排洪沟,确保城市环境干净整洁。目前,主城区初见成效,并不断向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延伸,同时,研究探索长效管理机制。 二、建筑渣土处置方面。随着我市城镇化发展,城区建筑渣土成倍增长、建筑渣土对市容环境的影响日益凸显。对此,相关部门对乱排乱倒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停车难停车乱方面。随着城区车辆的急剧增长,停车场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一是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将大型车辆在城区禁限管理办法列入条文,进一步缓解白天城区停车压力。二是将规划新建4个入城口大型车辆停车场。三是充分利用城区公共空地规划新建9个停车场,同时在车流量大的区域新建地下停车场,逐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四是加强交警、城管、交运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整顿城区交通秩序。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联合执法,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规范环卫保洁和垃圾处置管理制度,狠抓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组织老干部和少先队员文明监督员,加强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开辟专栏曝光不文明行为,实行驻市单位包干卫生责任区制度等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确保城市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感谢网民对日喀则市城市管理事业发展的关注。

  尊敬的领导您好:感谢您能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我是一名人民教师,我是2014年参加的工作,在拉萨市当雄县、由于本人身体原因去年就办理了调动手续(接收单位章子已全、调出县级单位章子已全)但是拉萨市教育局的章子至今未能盖到,教师是一名良心工程,但是从小体弱多病的我,接受过很多不同手术,在高海拔的教学工作中是有心无力,校级领导的关爱及帮助下求助过拉萨市教育局领导说明情况,可没能得到帮助,希望领导关注及帮助我们,祝您身体健康、事事顺心。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关于教师调动的求助”一事,现由拉萨市委办公厅答复如下: 按照拉萨市教育局(体育局)《拉萨市中小学教师工作调动管理办法(试行)》(拉教体发〔2014〕47号)文件,第四章第二条(调出基本条件):在我市范围内申请调动的教师在不影响调出学校常规教学工作前提下,在原调出单位工作须满5年,要调出我市或调出教育系统者须在我系统工作满5年。第四章第四条(调出限制条件):严重缺编的学校,从严限制教师调出。 因此,按照文件规定,经过组织考察,留言人不符合调动基本条件,市教育局无法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待留言人符合条件后,经局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才能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及支持,欢迎您再次留言,谢谢!

  书记,您好。我马上要休产假了,是二胎,但是目前二胎政策不详细,恳请有关领导尽快出台二胎政策,希望二胎产假时间长一点,因为要带两个孩子,而且生完二胎后身子恢复慢。

  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二胎政策”一事,现由区卫计委答复如下: 我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至《西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前,产假按《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假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 第三十二条规定: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目前,全区二胎生育产假按照三十二条执行。

  程书记:您好!拉萨市功德林派出所附近不到300米范围之内就有近十家异性洗浴理疗会所(女的穿着暴露,男的赤身裸体),据说实际就是色情交易场所,这些有损拉萨卫生城市的形象,希望程书记在百忙之中安排相关部门管管查查!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强烈要求取缔拉萨市异性洗浴中心色情场所”一事,现由拉萨市委办公厅答复如下: 拉萨市公安局在收到该网民留言后,局党委高度重视,按照领导批示精神,今年5月8日以来,治安管理部门出动警力16人次,车辆4台,连夜对全市洗浴场所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排查情况如下: 目前,全市共有大型洗浴场所(含温泉)共70家。根据中央综治委治安专项组在我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暗访时发现的问题,2015年3月12日,局领导召集城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辖区派出所及洗浴、娱乐场所相关负责人,召开全市洗浴娱乐场所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全面对规范我市洗浴、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按照会议要求,3月20日,拉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刑警、督察支队和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洗浴、娱乐场所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在整治工作中,对公德林派出所辖区存在“异性陪澡”及硬件设施不达标问题的兰贵人、帝豪洗浴中心和新东方洗浴中心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规范经营。4月8日,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暨严打行动为契机,全市治安管理部门对我市洗浴场所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治。期间,出动警力5000余人次,检查洗浴场所852家次,整治经营不规范洗浴场所84家次,对涉及卖淫嫖娼的9家洗浴场所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抓获违法嫌疑人115人,行政拘留63人,罚款12人,劝返40人;按照《保健服务通用要求》(GB/T)等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对硬件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洗浴场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16年以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继续加大全市洗浴、娱乐场所的严管严控的工作态势,对不符合规定的洗浴中心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下一步工作中,拉萨公安局一是按照《保健服务通用要求》(GB/T)要求,将继续加强对洗浴、娱乐场所的日常检查力度,切实规范洗浴、娱乐场所硬件设施建设,防范场所滋生“黄毒赌”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根据公安厅《关于对洗浴场所异性陪待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罚依据的批复》(藏公治安〔2015〕4号),对私自增加、改变经营性质和项目等“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违规情况将进行严厉打击;三是对领导交办和群众举报的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的洗浴、娱乐场所,我们将组织民警积极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四是继续联合督察支队督促各县(区)公安局加强辖区内涉黄洗浴、娱乐场所的清查整治力度和打击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及支持,欢迎您再次留言,谢谢!

  陈书记,你好,拉萨市尼木县普松乡干部周转房质量有严重问题,偷工减料,工程非法转包,监理不作为,政府工职人员处事不公,包工头克扣农民工血汗钱。盼陈书记百忙中了解一下真相。

  网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乡镇干部周转房质量问题严重”一事,现由拉萨市委办公厅答复如下: 收悉《网民留言办理通知》后,市委办公厅责成相关部门就网民杨某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项目基本情况。2015年5月5日,尼木县住建局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尼木县2015年干部职工周转房通过摇号方式进行对外公开招标。5月12日,四川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尼木县2015干部职工周转房三标段(普松乡、续迈乡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项目,四川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泥工单项设计件承包给廖某和杨某),四川伟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标该项目监理工作;项目开工前,拉萨市住建局委托陕西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审计。 二、事发及处理。接到有关普松乡、续迈乡干部职工周转房存在质量问题的投诉后,尼木县4月7日成立工程质量施工调查小组。4月8日,拉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到尼木县检查杨某反映的普松乡干部周转房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尼木县立即召集设计、审计、监理等单位会同拉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普松乡干部职工周转房就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同时对基础进行了开挖抽检,确认普松乡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并向拉萨市住建局和信访局反馈了核查结果。 4月9日,尼木县住建局与普松乡干部周转房工程监理取得联系,确认普松乡干部周转房存在外墙保温板材料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为此,县住建局口头通过工程监理向施工企业要求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5月7日,尼木县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召集乡(镇)周转房各施企业及工程监理,要求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三、结论。经过核查,普松乡干部职工周转房未发现工程非法转包的问题;未发现监理不作为的问题;未发现政府公职人员处事不公的问题;发现存在外墙保温板材料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未发现包工头克扣农民工血汗钱的问题。尼木县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和检查力度,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召开项目进展汇报会,加强教育引导,严防此类问题的发生。

(责编:吴雨仁、余海洲)

武汉大学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资产是学校办学的基本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房产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提高房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武大财字【2014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资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产权归属武汉大学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生活服务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房产分为公用房和居住房两大类。

(一)公用房根据使用主体分为:

1)学院(系)、实体科研单位用房;

2)学校党政机关用房;

(二)居住房根据房屋功能分为:

1)学生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公寓)、留学生公寓、进修生公寓等。

2)教职工周转住房:包括青年教师公寓、外国专家公寓、博士后公寓、各类人才公寓等。

第四条  房产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统筹房产的规划建设和配置管理;各院系和部门等作为二级管理实体单位,承担本单位公有房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责任。遵循“分类管理、有偿使用、定额核算、动态调整”的原则。

学校成立房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部、医学部、后勤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房产管理中心。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修订和完善全校各类公有房产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职能部门开展房屋管理相关工作;

(二)讨论研究全校公有房产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研究并解决学校公有房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

(三)讨论各类公有房产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

(四)对违反公有房产管理和使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学校房产建设和利用的合理规划、科学配置;房产的清查、数据统计;制定房产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及分配调整方案;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等。

第七条  各实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房产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  房屋资产移交:

(一)学校新建、改造、捐赠及以其他形式获得的房屋资产及资料应当及时移交,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房产实体及相关工程资料。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后勤保障部房产中心负责接管房产实体和工程资料,并建立资产台账和明细账;

2.保卫部协助验收并负责消防和技术防范设施的监管工作;

3.信息中心负责接管网络设备及维护事宜等工作;

4.档案馆负责接管学校新建、改造房屋的整套工程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办理所需的建设与竣工验收资料、土地资料等,并做好审核与归档工作;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房屋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6.财务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和房屋资产的财务入账手续,并按照资产财务金额通知后勤保障部登记房产实物账。

(二)对于捐赠房产,后勤保障部会同捐赠方办理交接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校房产的配置与使用应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各单位功能定位,遵循“统一调配、分级负责”的房屋配置和使用机制。

各学院(系)和独立科研单位用房,是指各学院(系)、独立科研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功能的用房及附属用房。该类用房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际需求,按学生人数、在编和长聘教职工人数、教学科研体量、产出业绩等核定面积,实行“整体配置、有偿使用、定额补贴”的管理原则,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机关用房,是指学校各党政机关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该类用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职级、结构等,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的管理原则,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活保障的用房,包括各类公用教室、公共机房、图书馆、档案馆、学生大伙食堂、学生浴室、消防用房、危险化学品仓库、公用大礼堂、体育场馆、校医院用房及后勤基础设施用房等。该类用房学校参照国家规划建筑指标,按照“统一调配、委托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所承担的服务任务核算总量,综合配置。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房屋使用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资产公司、教育发展公司的经营用房、后勤经营性用房、校外单位及服务于学校的商业网点等公用房。该类用房按照“有偿使用、委托经营”的原则,全额收取租金,租金上缴学校。

临街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委托给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仅限于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创意等业务活动;校内的服务类商业用房(除农贸市场外),仅限于满足师生员工工作和生活需要,由后勤保障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原则上委托给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经营和管理,在房屋资产的利用上仅限于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承包经营三种模式,不得出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  学生用房,是指各类学生宿舍(公寓)、留学生公寓等,该类用房由后勤保障部负责总体调配,委托学校二级单位或直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周转住房,是指青年教师公寓、博士后公寓、外国专家公寓、各类人才公寓等,周转住房的调配和使用,按学校公有周转住房和人才公寓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机构变动(新增或撤销)或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公用房,由后勤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重新核定该机构用房配置总量并负责办理用房调配或收回手续。

在学校房产调配中,各用房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办理退房交接手续的,学校将按同类用房收费价格的2倍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十七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产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指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公用房可以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前提下进行内部再配置,并报后勤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有权收回各单位或个人闲置六个月以上的房产。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退休、辞职或调离学校二个月内,须将所使用的房屋资源交还原单位。

第二十条  学校在新建或腾空的公用房内,预留10%作为储备用房,用于教学科研急需和临时安置。对储备用房,学校实行“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到期收回”的管理原则,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与后勤保障部签订使用协议,缴纳资源占用费,协议一年一签。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所需用房或场地较大时,原则上由各单位在项目合作方或校外予以解决,学校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鼓励和支持,具体鼓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外借(租)用的教学、科研及办公等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外出租、出借的房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出租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租、出借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筹集资金,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建造教学、科研等非经营性用房。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房产日常盘点、核查制度。后勤保障部与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应定期对全校房屋资产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帐卡相符、帐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房产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并根据公用房所处的区域、用途、市场等因素,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定价,同时调整相应的房产资源费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后勤保障部根据房屋功能与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武汉大学房产委托管理(经营)协议》和《武汉大学房屋租赁协议》。

学校对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面积每年核算一次,核定各单位用房定额补贴面积和实际用房面积。实际用房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定额补贴面积的30%(30%),超过30%以上用房应交还学校,纳入学校储备用房的管理。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少于核定补贴面积的,学校优先补充或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上缴的房屋资源使用费在本单位综合预算经费、科研经费或经营服务收入中列支。

第三十条  学校房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房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拆除)、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使用单位对房产的处置必须经学校批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房产处置按照《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是:

(一)凡一次性处置房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房产使用单位报后勤保障部审核,后勤保障部审核后报国资办审核,并经校国资委审批后报学校上级备案;

(二)凡一次性处置房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房产使用单位报后勤保障部审核,后勤保障部审核后报国资办审核,并经校国资委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房屋资产的处置工作办理流程按照《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产的管理责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一)学校调配给各单位的公用房只能自行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抵押、投资、入股等,一经发现,除回收使用房屋和所得收益外,还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所使用、委托管理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拆除。确需改造的,须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擅自拆除、改造或扩建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责任单位承担。如逾期未恢复原状,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单位不得利用所使用、委托管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规定的活动。未经批准,学校的建筑物或围墙上不得擅自竖立、悬挂、张贴各类铭牌、广告或其他设施。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按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学校公有房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房屋使用权。

对于违反本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收回所涉及房屋,收缴所得收益,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经营类房屋市场价2倍的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其使用的房屋负有消防、治安及建筑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使用的房屋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各类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规行为而不及时整改、疏于管理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房产资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管理细则,并报后勤保障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管理,有效利用周转住房资源,切实解决学校新进校青年教职工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和《武汉大学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有周转住房的房源主要是指学校2003年房改后未出售的住房,以及后来新建的周转住房。周转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仅限于租住或临时借用,只租不售。

第三条  周转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服务教学科研需求、公开公平透明、稳定良性循环”。遵循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学校审批、网上公示、契约管理的工作流程。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周转住房的日常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

第五条  人事部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身份认定工作。

第二章  房屋类型及出租对象

第六条  学校现有周转住房按房屋类型分为四类。一类住房为单间,二类住房为一室一厅,三类住房为两房一厅,四类住房为三房一厅及以上房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周转住房。

(一)19981231日(含)前来校参加工作,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国家福利购房或学校政策性购房的老职工,租赁政策按武大后字【20132号文件执行;

(二)19991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国家福利购房、未享受学校置换补贴或政策性购房的正式工作人员;

原则上单身教职工只能申请一类住房;已婚教职工可申请二类住房;副高职称(6级职员或高级技师)以上已婚教职工可申请三类住房;正高职称(5级职员)以上已婚教职工和学校认定的引进人才可申请四类住房。申请人可以跨低档申请,不能跨高档申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租赁周转住房,已租赁的住房须退还学校。

(一)本人或配偶已享受国家福利购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等)的;

(二)本人或配偶已领取学校置换补贴,或购买桂子花园、珞桂小区、卓刀泉教师小区、壕沟珞珈雅苑小区等学校政策性住房的;

(三)学校减编或其他不符合租赁周转住房条件的人员。

(一)需租住周转住房的教职工,登录后勤保障部网站,填写并下载《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后勤保障部房产管理中心住宅管理室审核;

(二)教职工在递交申请表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对本人及配偶的信息核查;

(三)通过人才引进、招聘等形式进校的教职工,除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外,还需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

(一)结婚证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及家庭住房证明;

(三)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及公示

(一)房产管理中心对申请周转住房的教职工进行资格审核,并制定住房分配方案报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校园网上公示拟租人员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教职工,按递交周转住房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选房后又放弃租住的教职工,两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周转住房申请。

(一)申请人凭房产管理中心开具的缴款单到学校财务部缴纳住房保证金。其中,一类住房2000元,二类住房3000元,三、四类住房5000元。   

     (二)申请人持保证金收据、身份证和校园卡,到房产管理中心签订《武汉大学周转住房租赁协议》,领取房屋钥匙和办理水电气等使用手续。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管理

(一) 周转住房租赁协议一年一签,累计租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承租人本人或配偶在租期内如购买福利房或学校政策性住房,从购买的第二年开始,学校将不再与承租人续签协议;

(三)承租人因调离、解聘、辞职、开除、出国逾期未归等原因被学校减编的,自学校下文之日起,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的《周转住房租赁协议》自动解除,承租人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四)承租人在聘用合同期内去世,且配偶、子女不属于我校职工的,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的《周转住房租赁协议》自动解除,其家属应于承租人去世后三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六条  租金标准

根据湖北省房改办《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文件规定,“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的高校停止执行公有住房成本租金和福利租金政策,一律按市场租金执行”。根据武大后字【20132号文件,学校周转住房实行低于市场租金的租金标准,即:

1.混合结构房屋的月租金标准为20/平米,砖木结构房屋的月租金标准为12/平米;

2.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

   逾期租金是指学校向租赁合同到期而拒不退房,或其它不符合租赁条件却违规占住周转住房的人员收取的租金。逾期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符合继续租赁条件而拒不退房的,从合同到期的第一个月开始,每月按届时的市场价标准收取租金;第二年起按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租金;

2.不符合租赁条件却违规占住周转住房,学校已明令退房而拒不腾退的,若是学校教职工,从通知下达的当月开始,每月按届时市场价的标准收取租金;第二年起按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租金;若不是学校教职工的,强行清退。

第十七条  租金缴纳

所有租住周转住房的承租人,在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协议》前,须与房产管理中心签订《周转住房租金缴纳方式确认书》,明确是个人自行缴纳还是由学校在个人收入中代为扣缴。

第十八条  租金使用

周转住房租金全额上交学校。学校每年按租金收入的20%列预算,用于周转住房的简易维修、物业管理和室内设备购置,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周转住房须与学校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协议》。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承租人履约提供担保。如乙方发生违反周转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承租人所在单位应配合甲方做好乙方工作。在问题未解决前,暂停受理该单位其他教职工的周转住房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周转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如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将终止租赁协议,并从查实之日起,按房租月租金的三倍收取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若需对周转住房进行装修,须向房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退房时不得向学校或新入住教职工索要装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自租赁之日起,享有住户的合法权益,承担房屋安全使用的民事责任。遵守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退出周转住房时,应将个人物品清空,结清房租、水、电、燃气等费用。经房管员验收合格后,凭房产管理中心开具的退款单到财务部退还住房保证金。如退房前房屋被他人入住,视同原住户未退房,继续收取租金。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无条件收回周转住房:

(一)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不签订租赁协议或不缴纳租金的;

(三)已减编的(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等人员);

(四)承租人去世,配偶和子女非学校教职工的;

(五)私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违章改造装修或户外乱搭乱盖责令不改的;

(七)私自占用周转住房的;

(八)其它学校认定需退房的。

第二十五条  因学校发展(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教学科研用房调整等)需要承租人腾退周转住房时,承租人应积极配合,按期完成腾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公寓按《武汉大学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武大后字【20168号)执行;博士后公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原周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武汉大学院系和实体科研单位用房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促进高水平办学及学科发展,保障教学、科研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建设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建标[)《武汉大学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6]4 号)和《武汉大学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院系和实体科研单位用房的管理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定额配置”,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条  有偿使用是指使用单位按照占用的房屋面积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定额面积是指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指标,结合学校公房资源实际情况,制定保证教学科研所需的基本用房面积指标。细则中所涉及用房指标为房屋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收费标准如需调整,报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二章  有偿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使用主体的不同,有偿使用的房屋分为三类。

1.院系用房:包括院系的教学科研用房、教师办公用房及党政人员办公用房等。

2.实体科研单位用房:包括科研单位的教学、科研及办公用房等。

 3.科研周转房:指临时向学校申请,院系和科研单位用于短期(一般为2年内)独立科研项目或者课题的科研用房。

第三章 定额面积的核定

第七条  院系定额面积的核定

院系定额面积S由基本办学用房面积S1和科研用房补贴面积S2组成。  

1.基本办学用房面积S1由学院行政用房面积S11、教师工作用房面积S12、实验及教学用房基本面积S13组成。

1.1.学院行政用房面积(S11)按照国家有关办公用房面积控制标准及学校颁发的《武汉大学办公用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核定,只计算行政人员的办公室面积(辅助用房不计),人员编制数以学校人事部提供的编制数为准。

1.2.教师工作用房面积(S12)按照学校颁发的《武汉大学办公用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核定,人员编制数以学校人事部提供的编制数为准(不包含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原则上为每位全职在岗老师配备一处工作用房,短期(1年以下的)人员不配备专门用房,确有需要的,由院系内部调剂解决。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性质统筹解决。

1.3.实验及教学用房基本面积(S13):包括实验实习场所及其附属用房和其它服务用房。

验实习场所及其附属用房是指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师生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等)和实验人员办公室。

其它服务用房包括为师生服务的会议室、资料室、阅览室、活动室等服务用房。

S13计算公式为:S13=A×(三年级以上本科生人数×A1+硕士生人数×A2+博士生人数×A3)

A为学校招生规模及科研用房存量调节系数,A1A2A3为学科类别调节系数(系数值见附件一)。

2.科研用房补贴面积S2计算方法:

S23其中,S21是院系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用房补贴面积;S22是科研经费补贴面积; S23是教师科研用房补贴面积。

2.1.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科研用房补贴面积(S21)的计算标准如下表(表二):

补贴面积(使用面积㎡)

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

国家长期“千人计划”入选者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教学名师、国家“青年千人”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示范教学基地

国家协同创新中心(2011计划)

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由领导小组讨论,给予适当专项补贴

2.2.科研经费补贴面积(S22)的计算:以前三年的平均实际进账科研经费为基数,人文社科类每3万元补贴1.0平方米,自然科学类每8万元补贴1.0 平方米;

2.3.教师科研用房补贴面积(S23)的计算:博士后人数×10/人。

第八条  实体科研单位定额面积的核定

Sk4;其中,Sk1为正式工作人员用房面积(人事部核定),按12/人计算;Sk2为实验及教学用房面积,Sk2的计算公式同S13(学院),学科类别调节系数见附件二;Sk3为科研经费补贴面积;Sk4为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用房补贴面积。Sk3Sk4参照院系定额面积计算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校对院系和实体科研机构的公用房实行“切块管理”,将定额面积总数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类用房。科研用房补贴面积是对高水平办学和高层次人才建设的引导和鼓励,不作为具体分配面积的依据。

第十条  院系和实体科研单位的用房按照“定额补贴、超额收费”的原则收取资源使用费。定额面积内的用房,学校补贴资源使用费;超过定额面积的用房,按照(表三)的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

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表:(表三)

1、定额面积以内,按照每月0/㎡收取;

2、超过定额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R=(实际面积-定额面积)/定额面积。

第十一条  临时租用科研周转房的单位,与后勤保障部签订租用协议,租期不超过2年,并按(表三)中的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

 根据校园规划与学校现有公用房资源,结合各院系和实体科研单位实际情况,学校将逐步补足缺额单位的定额面积,对于暂时不能补足“缺额”的单位,学校按照缺额面积给与每月10/㎡的补贴

第十三条  单位超额面积应控制在本单位定额面积的30%以内。超过定额面积30%以上的用房,原则上须交还学校,纳入储备用房和科研周转房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科研基地和利用地下室作为教学科研用房的,面积减半计算资源使用费;温室、实验大棚、试验大厅等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计算资源使用费;院系自己使用的学术报告厅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的1.5倍计算资源使用费。

第十五条  因机构调整、单位职能变化或办学模式发生变化,新组建单位用房的定额面积需重新核定。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每年12月份对各单位用房进行核定,计算有偿使用费,以学校组织部、人事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及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等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七条  房屋有偿使用费从本单位综合预算经费或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资源共享,由学校统一调配的会议室、教室、实验室及报告厅等不计入所在单位用房面积。共享资源面积的核定由实验室设备管理处、本科生院和后勤保障部共同认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定额面积只作为学校用房有偿使用核算的依据,不作为房屋分配达标面积的硬性指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武汉大学公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武大字〔20065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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