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是外国人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吗?

境外企业可否参与国内政府采购投标?有无相关文件规定?_百度知道
境外企业可否参与国内政府采购投标?有无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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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就可以,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的资格审查请咨询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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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公司法》第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可知——
&&&&&&&&&&&&&&&&&&&&&& 分公司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民法总则》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条款是笔者最为关注的。因为这涉及业界自《政府采购法》出台以来就争议不断的一个问题,也是实务操作中最为困惑的问题之一,即分公司能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种争议观点
&&&&笔者梳理发现,当前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规定,可归纳为三种观点。
&&&& (略) 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理由为: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不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 (略) 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为分公司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供应商,同时分公司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有依法登记取得的营业执照 (略) 政许可,应当认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解决了这一争议——《条例》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提交的材料 (略)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可以看出,该条把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列为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业界普遍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限制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的范围内,而《条例》第十七条将这一范围扩大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合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明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 (略) 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 (略) 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略) 、 (略)
(略)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从《条例》第十七条提及的“营业执照”看,供应商只要具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并非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此进一步明确了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合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践中,参加政府采购 (略) 。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认为无需纠结于“分公司是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这一问题。只要供应商能提供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即可证明该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就是合法的供应商,这对分公司同样适用。
&&&&实操中的做法
&&&&由于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同、观点各异,各地在采购实践中的做法也有差异。与第一种观点相对应,部分地区在采购 (略)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只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规定投标、响应文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不过,也有地区明确, (略) 授权下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略) 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 (略) 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需要( (略) 、保险、电信、 (略)
(略) ), (略) 参加具体采购项目,与此同时, (略) 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 (略)
(略) 承担责任, (略) 对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具授权书。
&&&&还有些地区明确,分公司是独立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在具体的采购项目中,只要分公司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就是合格的供应商。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略)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略) 承担”的规定,分公司的 (略) 承担,所以, (略) 出具授权书。
&&&&按照《民法通则》新规,分公司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首先,政府采购活动是民事活动,需要遵守《民法总则》有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二条提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是民事活动之一,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的财产关系,政府采购活动也需遵守《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公司可以参加政府采购。该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仔细研读该条,可清楚地看出:其一,分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表述说明,法人分支机构( (略) , (略) )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需法人(即总公司)授权。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分公司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 (略) 的名义参加。其二,分公司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略) 可以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分公司自己管理财产的范围内,分公司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自己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其三,分公 (略) 兜底承担,采购人并无后顾之忧。主张分公司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理 (略) 无法承担责任,《民法总则》关于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解除了这种担忧——由总公司兜底承担责任。 (略)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担的责任是完全相同的,采购 (略) 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找不到责任人。其四,分公司参加政府 (略) 出具授权书。《民法总则》明确,分公司的 (略) 承担, (略) 通 (略) 的行为承担责任, (略)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略) 授权了。
&&&&因此,结合《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公司法》第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总公司授权。拒绝分公司参加政府 (略) 授权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已经于法不符,相关机构应认识到这一点。
&&&&相关链接
&&&&《民法总则》有哪些看点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一字之差,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民法总则》有哪些看点?且看专家的分析。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民法总则》第一条提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 (略) 会和经济秩序,适 (略) 会主义发展要求, (略)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专家指出,《民法总则》通篇 (略)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要求,不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具体规定,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 (略) 为无效。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该合同条款就是无效的。
&&&&“绿色”成基本原则。其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外,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规定了“恢复原状”,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其第九十六条提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 (略) 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专家表示,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这与《民法通则》有着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十分不利,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其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其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 (略) 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然而,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此前有较大争议,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专家认为,《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将来的立法预留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其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 (略)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专家指出,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权利保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不诚信者往往会利用这一制度空白。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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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政府采购市场的供方主体? 外国机构可以成为中国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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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由不同属性的行为主体担任,既可以来自于境内,也可以来自于境外,还可以不同的组成形式出现,这就涉及一个如何对其加以分类的问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不同角度的分类。
(1)法人供应商、其他组织供应商和自然人供应商
根据供应商的基本属性,可以将其划分为法人供应商、其他组织供应商和自然人供应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依法设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拥有自己的财产、组织机构,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机关、公共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显然,企业法人不仅是政府采购当然的供应商,而且是政府采购主要的供应商,但是,另一方面,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同样有可能给采购人提供有偿服务,因此,同样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组织等。自然人供应商是一种特殊的供应商群体。
自然人是个人主体及居民的总称,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籍人士。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人也都属于自然人。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活动,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特别是要能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作为社会的基本主体,同样具有提供采购人所需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因而也是当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2)潜在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在政府公开的采购活动中,根据供应商参加投标与否、中标与否,可将供应商分为潜在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所有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感兴趣、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被称为潜在供应商;响应采购人招标公告,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被称为投标供应商;经过开标、评标中标的供应商,则被称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称为中标供应商。
(3)国内供应商和国际供应商
根据供应商的国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与采购人同属一国的,是国内供应商,与采购人分属不同国籍的,称为国际供应商。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支持采购国内产品,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才能采购国外产品。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将更多地面向国内供应商。
采纳率:95%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市场的供方主体。《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   供应商有本国与外国之分,《政府采购法》所指供应商是国内供应商。目前,我国虽然已入世但没有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我国供应商没有准入其他国家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同时我国也没有义务让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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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日,招标人S市Q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发布了《Q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Z镇项目(N村、Q村、W村)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G省城市规划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该工程经S市Q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招标项目内容为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工程及其他工程;招标项目规模为建设面积8374.8亩;招标项目计划投资约1038.69万元,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省级专项资金。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计划时间安排”规定:“开标时间为日上午9:30;开标地点为S市Q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投标单位须知”中规定:“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审。S市以外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中标后必须在Q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且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为备案登记表中驻Q区负责人或驻Q区技术负责人(单项备案时可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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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读者致电本刊,称自己所在单位参加一办公楼施工项目投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将被做否决投标处理。单位里相关人员经过近一个月紧锣密鼓地准备,编制出了一份自认为中标几率极大的投标文件。万事具备只等开标时,却出了岔子,单位法定代表人家里临时出了急事,必须回家处理,可开标时间不等人。最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很无奈的情况下,匆匆回了一趟家,并赶当天的最后一趟航班又赶了回来,最终得以参加于第二天早上9点召开的开标会。该读者表示,自己所在公司在全国很多地方投标,有的地方要求必须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有的地方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其很疑惑,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会?法律法规里到底有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针对读者的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法定代表人参会部分地区成硬性规定记者查阅发现,时下,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情况并不鲜见。2012年3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印发《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企业法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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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标人不足三个达不到开标条件而导致招标失败(俗称“流标”)的项目为数不少。招标失败,延长了采购周期,延误了项目实施周期,也无形中增加了采购成本和投标竞争成本,总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招标人应深入分析投标人不足三个导致流标的成因,采取有效对策,降低招标失败率,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效益。一、投标人不足三个致招标失败的成因1.对竞争性不足的采购项目不当采用招标方式招标仅仅是采购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逆向竞拍等方式。招标方式适用于采购要求确定、市场供应充足、市场竞争充分、投标人为数众多的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强制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一些采购项目如果不考虑招标的可行性,一概选用招标方式,必然会提高招标失败的概率。尤其是采购数量少、金额小,无法形成规模优势或市场竞争度不高的项目,难以吸引投标人兴趣,往往注定会招标失败(陪标串标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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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已成为政府、企业进行采购活动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其中最主要的即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招标人与投标人形成了招标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委托代理关系。合同签订前,投标人关于自身的设计、生产制造能力、管理水平、风险偏好等信息优于招标人对此的认知;合同签订后,投标人对其所承担任务的困难度、成本、质量等也比招标人掌握更切实的信息。而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是设计一种激励机制,给代理人提供更多的激励和动力,以使其按照委托人的预期和利益选择行动并努力工作,其关键在于在委托代理框架下,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优化委托代理双方的产权结构安排,在博弈过程中达成共赢关系。招标采购活动中,激励方式主要有两种:正激励和负激励。正激励指对能够超额完成合同的投标人给予奖励,负激励指对不能履行合同的投标人给予惩罚。在招标过程中,因为很好的履行合同可以获得额外奖励,因企业自身能力强而中标的投标人会更加努力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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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资格后的报名环节,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审的招标项目,是开标后由评标委的话题。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招标投进行资格审查。……”员会审查。因为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报名环节加以规定,而各地公共这里说的是招标人审查。标人依法组建,并进行评标。因此资源交易平台却因投标准入门槛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可以理解为资格后审和评标是由招加了报名环节且会对其投标资格加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标人委托进行的,是依据招标公告以确认,甚至有些关于报名资格确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认的地方规定还相当的复杂。其他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格后审。不进入交易平台的招标项目,在招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这里应说明《招标投标法》第标文件发出时同样会出现或由招标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十八条中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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