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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单位没有准时缴纳公积金怎么办?劳动者发现单位补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这样维权:职工应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找法网小编温馨提示,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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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有明确规定。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那么,单位不缴或是漏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劳动者发现单位补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这样维权:
职工应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委提起劳动仲裁。找法小编温馨提示,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
单位不缴、漏缴公积金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老程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其次,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最后,对于本案中无论是老程的社保补缴问题还是公积金补缴问题,均不是所谓的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相关的行政管理问题,并不能直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而是需要通过相关部门,运用行政手段,促进问题的解决。
在此提醒各位: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法院也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部门,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受法院的管辖,在出现争议时,一定要找准解决问题的钥匙。
文丨刘立峰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