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公积金缴纳规定中规定公积金必须为员工缴纳吗?

  前程无忧网友“Xin”的困惑:

    我在上海工作,月薪25000元,我的公司按照本市最高标准为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可我个人并不想交这么多社保和公积金,一方面不清楚未来社保会怎么样发展,另外一方面我在上海已经有两套房,公积金对我来说没啥用。我向公司提出可否按照最低基数为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然后我自己去买个商业保险,这样不光自己更有保障,公司也不用为我承担6000多元的成本。可人事部拒绝了我,表示国家有规定,就必须要按国家规定的来缴。我想为公司省钱都不可以,请问我有权要求公司按最低标准为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吗?

    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人员社会保险,是现在相对最为完善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方面都有覆盖。《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缴费法定的原则。

    对于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而言,社会保险并非只是员工个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员工的义务。通俗得来说,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的受益方,不仅仅是员工本人,也有用人单位和整个社会保险体系。在单一权利的关系中,具有权利的一方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社会保险这样综合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员工本人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缴纳社保,也不能单方面决定缴纳社保的高低。

    那员工是否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缴纳社会保险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首先,缴不缴社会保险,决定了员工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诸多待遇和风险规避。比如员工发生工伤,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话,所有的工伤待遇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一笔巨大的负担。一些小的用人单位,索性就破产,逃避自己的责任,将烂摊子推向社会。这种情况是国家不愿意看到的,强制性是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的必然要求。

    其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各地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中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这种做法保障了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与其收入相适应,同时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正常收入。如果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自主降低缴费基数的话,社保基金就成为了受损害的一方,其基金的正常运作受到很大的威胁。

    每一个员工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有些人更需要这部分待遇,有些人更需要那部分待遇。但是社会保险作为一个强制实施的体系,就有其社会性质,而不能像商业保险那样,只注重个人的需求。公司的人事部拒绝您的请求是正确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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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单位没有准时缴纳公积金怎么办?劳动者发现单位补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这样维权:职工应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找法网小编温馨提示,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

  大家都知道五险必须买,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买的!但是有多少人知道,也是要求强制买的呢?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有明确规定。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那么,单位不缴或是漏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劳动者发现单位补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这样维权:

  职工应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委提起劳动仲裁。找法小编温馨提示,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

  单位不缴、漏缴公积金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老程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其次,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最后,对于本案中无论是老程的社保补缴问题还是公积金补缴问题,均不是所谓的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相关的行政管理问题,并不能直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而是需要通过相关部门,运用行政手段,促进问题的解决。

在此提醒各位: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法院也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部门,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受法院的管辖,在出现争议时,一定要找准解决问题的钥匙。

文丨刘立峰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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