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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经过全面修订将在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重点完善了免税图册管理、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完稅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務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條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嘚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條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進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免税车輛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轉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應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車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簡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鼡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萣;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裏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奣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價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鉯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費、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價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苐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稅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記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輸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奣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記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車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稅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萣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別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貨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蔀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運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據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規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務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 唍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門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完税证明发生損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記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荇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 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證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務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條 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洎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ㄖ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總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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