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7年退休人员取暖费没有取暖费待遇应该如何维护权益?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企退人员全没有此待遇!

法意::法律法规 -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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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号】
桓政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已经县政府五届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商品房开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一、规划管理  第一条 县城规划区东至凤鸣村,南至雅河村,西至虎泉村,北至刘家沟村,共50平方公里。  第二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商品房开发和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商品房开发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开发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将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给水、排水、供热、环卫设施、绿化、亮化、硬化等相关设计文件报到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设计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开发单位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后,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设计文件验收工程。  第四条 开发单位违反规划要求,擅自改变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原规划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保证金50%的罚款;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并没收违法收入和建设工程保证金。  第五条 为保证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效果,开发单位须将换热站用房提前纳入建设规划,并按工程成本价向供热单位提供换热站用房(工程成本价中不得包含换热站用房的土地取得成本)。二、开发管理  第六条 严格规范开发项目报建和审批管理。开发单位取得开发项目后,但资金未达到投资额70%的;工程已竣工但违反有关合同条款规定,拖欠工程款或不履行欠款协议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不得为其出具《开发用地竞买单位资质审查意见》。  开发单位用于商品房开发的资金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七条 非沿街住宅的底层不得设计为商业用房,住宅底层不得同时设计为车库和住宅。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主体建筑施工超过三层以上,开发单位可以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办理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予售;主体工程封顶后,开发单位要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单位违规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开发单位必须设立质量投诉和售后服务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对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开发单位,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非在桓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单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在桓注册物业服务公司,对其开发项目进行物业服务。项目开工前,开发单位应向县物业管理部门交纳30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保证金。物业服务公司能够按照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物业服务的,每年将返还20%的保证金,五年全部返还。三、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劳务分包活动。建筑劳务进入建筑市场,必须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以企业法人形式提供建筑劳务。对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擅自承揽劳务作业或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的单位和个人,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项目备案制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予以处罚,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对冒名顶替施工的项目经理,要责令其退出桓仁建筑市场,并建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项目经理累计四次不在施工现场的,禁止该项目经理在下一年度参加工程招投标。  第十四条 填充墙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时,养生期不足28天或被雨淋潮湿的砌块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填充墙日砌筑高度应控制在1.4米以内(120毫米、90毫米墙日砌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砌至接近梁、板底面时,应留180毫米的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至少间隔7天后,再砌斜砖将其补砌挤紧。当墙体长度大于5米时,应在墙体中部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截面为240×墙厚,纵向钢筋为 4根直径12螺纹钢筋,箍筋为Φ6@200)。当墙高超过4米时,在墙体半高处应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联系梁(截面为120×墙厚,纵向钢筋为 4根直径10的钢筋,箍筋Φ6@200)。  第十五条 外墙饰面粘贴瓷砖时,应采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保温,取消夹心保温方式。外墙保温板和楼面保温板必须预留企口,企口宽度不小于20mm,所有保温材料须经60天陈化后方可用于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通电试运行。运行期间,开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要到现场检查供电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电气施工规范规定,并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保证用电安全。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试块、试件的见证取样数量和送试批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少送试批次和数量。建筑材料检测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委托人,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四、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每栋建筑必须设置三处地下环保清洁柜(容积为120升),临街每80米要设置一处果皮筒,商业街每30米要设置一处果皮筒。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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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2017本溪市桓仁县中医院招聘人员公告
为满足我县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准则,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并报请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同意,公开招聘编制内硕士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5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中医内科医生、中医妇科医生、中医骨伤科医生、中医儿科医生、中医五官科医生。
二、招聘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身件;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层次人选;博士研究生导师;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备注:2018年硕士毕业生也可参加此次招聘,若2018年7月未取得硕士学位,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1、对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岗位采取面试考核方式进行。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形式,主要测评应试人员与招聘职位相适应的能力和素质。
3、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不予聘用。
4、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招聘程序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网络报名均可。
2、报名地点: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中医院办公室。
3、报名提交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学历、学籍电子注册备案表;在职在岗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应聘证明。
4、资格审查:对参加面试人员的人事档案、及各种资证件进行审查和身份认定。
5、健康体检:组织考核合格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健康体检。
6、公示:对经体检考察确定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7、聘用:报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和编委办同意备案后,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确立人事关系,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正手续,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有关待遇。
五、优惠政策
1、新招聘人才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各项待遇。
2、新招聘的硕士学历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安家补助3万元,新招聘的博士学历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安家补助10万元。
3、协助招聘人才安置配偶就业、子女就学。
4、在科研、教学以及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学习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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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长二七年五月一日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费用除外。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溪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基准缴费费率表》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乘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0.8%
(二)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1.5%。
(三)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2.2%。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幅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确定。费率浮动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为依据,一年浮动一次。
(一)支付总额超过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200%的,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150%;
(二)支付总额达到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50%200%的,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120%;
(三)支付总额为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50%-30%的,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80%;
(四)支付总额不足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其程序和办法与养老、医疗保险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登记注册时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明细表》,对参保职工登记注册,工伤职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登记注册。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认定调查、工伤预防、工伤职工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支出。除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其他费用支出,每年控制在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以内,并编制费用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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