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让土地 税费是什么意思政府出让土地 税费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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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什么意思出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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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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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了我老婆两巴掌我老婆要和我离婚可是我儿子现在有两岁了我该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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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肯定是要先跟你老婆道歉,因为男人打女人确实不是很好。之后双方静下心来,好好谈谈,毕竟孩子都有了,相信你老婆也是一时之气,才会说要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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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发〔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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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主 题 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宜政发〔2012〕18号
宜政发〔2012〕18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一)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或者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居民使用划拨土地自建房屋,其房地产转让及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出让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湘财综〔2007〕65号、郴政办发〔2011〕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缴,补缴的土地价款必须一次性缴纳。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二)为征收土地、土地报批、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已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价款内,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土地出让、转让中应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出让土地而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成本费用,如土地评估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林地可行性评估技术服务费和规划设计费等,一律纳入土地出让价款内,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另行收取;土地受让人向中介机构支付的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一并收取。
(三)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局长和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等6人组成,根据土地权属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全县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在中介机构地价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出让土地的位置、征地拆迁报批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用地性质、规划容积率、商品房时价等因素,集体研究确定土地出让起叫价或起始价,制定出让方案后,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县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出让底价在土地挂牌或拍卖前半小时由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确定(见附件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未达到出让底价的不得成交。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并与对方有约定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简化价格审定手续。
(四)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发〔号、国土资发〔2009〕56号、宜政发〔2010〕5号文件要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具体要求是:工业项目用地拟定的出让起始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起始价。
(五)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土地闲置费征收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
(一)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6.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租赁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7.出租、经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8.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抵作土地价款。
行政事业单位,凡政府为其配置新的办公用房,或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新办公用房的,其原来占用国有土地、房产出(转)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被依法收回时,依其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面积,按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总价款的40%予以补偿。土地增值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以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进行经营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金,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予以代征。年终,县财政局据实安排县国土资源局征收业务费,其额度为实际入库的土地收益金和土地租金收入总额的5%。
(二)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程序
1.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设土地出让收入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存储和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全县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应全额直接缴入“专户”,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过渡账户。
2.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写《宜章县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见附件2),登记单一、二、三联交土地受让方。
3.土地受让方带齐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登记单等资料到宜章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办公室将土地价款缴入专户。土地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缴清土地价款后,宜章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土地受让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登记单一、二、三联加盖土地价款收讫章。
4.土地受让方按照规定到宜章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办公室缴纳应承担的契税等税费。
5.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受让方提供的税费票据及登记单第三联等资料,为土地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同时,县国土资源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均应建立出让宗地台账。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未缴清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6.按照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须缴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由竞买人直接缴入专户,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竞买未成交的,由专户及时退回竞买人。
(三)强化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四)严禁以各种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将土地出让收入专户归集的收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划缴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国库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
(一)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及资金拨付程序
1.征地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
(1)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与被征地拆迁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由县房产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县财政局对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分别将资金拨付给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再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支付给被征地的村、组、农户或被征收人。
2.征地报批相关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水利建设基金、林地植被恢复费等,按规定缴纳。
3.土地前期开发支出。包括道路、给排水、供电、土地平整、护坡等前期开发支出。
(1)由县城投中心拟定土地前期开发方案;
(2)县财政局审核土地前期开发方案;
(3)对道路、给排水、供电、土地平整、护坡等前期开发工程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4)将土地前期开发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由县城投中心落实工程招投标,并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6)县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验收报告将资金拨入县城投中心。
4.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专项基金(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1)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每亩4000元,其中:县国土资源局每亩2000元,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协调费、租车费、燃油费、放线费、资料费和工作人员下乡补助费等;乡镇政府每亩1300元,主要用于乡镇辖区内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租车费、燃油费、资料费和工作人员下乡补助费;村组每亩700元,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签字费、租车费、燃油费、资料费和村组人员误工补助费等。
(2)土地收购储备任务奖。每年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收购储备任务数,任务数内按每亩200元的标准分别奖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超任务部分按每亩300元的标准分别奖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未完成任务数的不计奖。
(3)县国土资源局测绘费。工业园项目用地、政府投资的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按上级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60%计算。
(4)土地报批工作经费。含差旅、招待、协调等工作经费,按宗地包干,单宗地100亩以内的,包干经费5万元/宗地;单宗地100亩以上(含100亩)的,包干经费10万元/宗地。工业园项目用地、政府投资的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工作经费按土地报批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5)土地交易服务费。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计算。
(6)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管理费。工业园项目用地、政府投资的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按土地征收补偿费总额的2~4%计算(含土地权属调查费、登记发证费及协调经费)。
(7)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类别分别计提。工业用地按宗地计提,每宗地2万元。其他土地出让按出让收入或出让净收入计提,据实拨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给国土资源部门:额度为年度任务内的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按土地出让收入的3%计提;据实拨付土地出让征收业务费给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机构:额度为土地出让净收入的2%。企业改制的存量土地处置、乡镇小城镇开发的项目建设用地等县财政不受益的土地出让,由受益单位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
(8)县城投中心土地经营工作经费和土地经营业务费。对县城投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经营工作,县人民政府每年下达工作任务。工作经费按土地补偿价款计提,完成任务的按3%计提,未完成任务的按2%计提,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按4%计提。土地经营业务费按其年度实现土地交易总额分段累进计算,其中出让100亩内(含100亩)的部分按3%提取,出让100~300亩(含300亩)的部分按2%提取,出让300亩以上的部分按1%提取,该项经费主要用于土地的开发和包装整理。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费(不含奖励性补偿)的3%计提(包括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经费、聘请临时人员的经费和乡镇、村组、居委会的工作经费等)。
(10)拍卖佣金。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与拍卖机构共同约定。
因融资工作需要涉及的土地出让或资产变性,不计提上述各项经费,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以上经费各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取或提取,其他未提及的经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项费用均作为土地成本从以后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宜政办函〔2011〕9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不再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要求
1.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征收房屋居民的合法利益。
2.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3.土地经营要引入市场机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商和社会资金可以参与储备用地的前期投资(征地拆迁、土地报批、多通一平),其投资回报按《宜章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和开发暂行办法》(宜政办发〔2011〕77号)的规定执行。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4.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5.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专项基金,支持全县社会事业发展
(一)依据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纯收益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二)依据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纯收益计提10%的教育资金。
(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四)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
(五)依据湘政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e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计提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六)依据湘财综〔2007〕65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计提5%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七)依据宜政办发〔2011〕15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50%的偿债准备金。
土地出让净收入,指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征地拆迁、土地报批、前期开发成本后的余额。土地出让纯收入,指土地出让净收入扣除应提取或安排的专项资金(基金)后的余额。
五、严格规范程序,完善办证制度
(一)完善房屋、土地权证办理制度。购买房地产者必须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契税等税费后,县地税、房产、国土资源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契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初始登记的,必须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房产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房产、土地转让,没有办理契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转让手续;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尽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三证”信息联网,从源头上控制土地出让收入和税费偷漏行为。
(二)完善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制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变更土地用途的,县城乡规划部门必须在土地使用者出具与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向县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非税票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方可为其办理规划变更许可手续。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手续,按郴政办发〔2011〕4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三)完善土地使用权变更制度。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以土地资产折资入股、改变投资主体、法人或使用权变更等有偿转让土地行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契税。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土地使用者出具土地契税缴免凭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及时抄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国土资源局。
(二)建立宗地核算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和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建立宗地核算台账,并定期对账,每季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核对和登记,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国家、省、市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相关工作未完成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宜政办发〔2008〕7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宜章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审批表
2.宜章县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登记单
二○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宜章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审批表
年&&月&&日&&&&&&&&&&&&&&&&&&&&&&&&&&&&&&&&&&编号:
拟出让土地基本情况
前期开发程度
出让面积(m2)
规划容积率
出让期限(年)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的单位地价(元/m2)
评估的总价款(元)
建议起叫价或起始价
单位地价(元/m2)
总价款(元)
县国土资源局
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公章)
&&&&&&&&&&&&&&&&&&&&&&&&&&&&&&&&&&&&&&&&&年&月&&日
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起叫价或起始价
单位地价(元/m2)
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审批意见:
总价款(元)
宜章县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登记单
缴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编号:
收款:宜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征管稽查股
宜章长行村镇银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出让地块座落地点
出让面积(O)
单位地价(元/O)
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国土资源部门填写
财政部门实收
国土资源部门(盖章)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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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转让涉及税费有哪些
提问者:施高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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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一条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
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
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三、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收入。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
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
2.合同预收款。
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3.暂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
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
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2.暂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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