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更改外观结构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方是否有权拒绝赔付?

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吗?_百度知道
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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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人身事故的话,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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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限额内,人身损失应赔偿。
无证驾驶出现交通事故将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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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车主同意,无证驾驶人擅自将车辆开走,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向车辆所有人追偿权?
来源:ssy226:日期:
律师按语:未经车主同意,无证驾驶人擅自将车辆开走,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后,是否享有向致害人追偿权?同时,车辆所有人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追偿范围是全额还是按致害人责任比例?本判决书均给予了明确答案。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翔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
地厦门市思明区
负责人苏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林X腾,男.
被告陈X沱,男.
被告林X腾、陈X沱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树有,
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
简称XX保险公司)因与被告林X腾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
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
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陈X沱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由
代理审判员王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
X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陈X沱、被告林X腾、
陈X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保险公司诉称,2010年12月12日,被告林X
腾就其所有的闽DMB933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
14日。交强险中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为
10000元。2011年3月7日,被告林X腾所有的闽DMB933车
辆由陈X沱驾驶在翔安区新店镇新莲路段与受害人董X杰驾
驶的闽D2E777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董X杰受伤的交通
事故。依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出具的第00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
故陈X沱无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伤
者董X杰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求
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作出(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
险限额内向董X杰赔偿83571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已
将83571元交强险赔偿款赔付董X杰。
原告认为,被告林X腾作为本案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被保险车辆闽DMB933车辆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陈X沱
驾驶,原告有权就已赔付给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款向作为被
保险人的被告追偿。从立法本意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
为目的,同时明确规定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被保险人追
偿,而抢救费用与伤残赔偿金都属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
即保险人在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追索,按照同种情形同样对
待的基本原则,对保险人所赔偿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
金理应可以追偿。原告XX保险公司请求判决被告林X腾、陈X沱连带向原告偿还原告先行支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金83571元。
被告林X腾辩称,(1)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的其依据(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判决书而支付
的83571元来向被告追偿,原告支付的是赔偿款而不是垫付
款,其责任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垫付责任,因此原告无权依据
判决要求追偿。(2)原告追偿无法律依据,原告主张是依《机
动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规定仅限于抢救费部
分,未规定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可以追偿,原告就无权要求
追偿。即便需要赔偿,被告也仅需支付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金额,而不是全部83571元的责任,该交通事故被告仅承担
70%的过错责任,事故另一方需要承担30%的责任,应向其主
被告陈水沱辩称,保险公司基于强制保险的合同向被告
林飞腾追偿,与被告陈X沱没有合同关系,要求被告陈X沱
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单抄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就事故
车辆向原告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元。2、袈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0067号),以证明被保险车辆闽DMB933车辆由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3、(2011)翔民
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法院判决原告向伤者
董X杰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3571元。4、转账回单,以证明
原告已支付上述交强险赔偿款83571元。被告林X腾、陈X沱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对象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的主张与其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予以确认。证据1保单抄件,
可以证明林X腾于2010年12月12日就其所有的闽DMB933
车辆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及赔偿限额为:死亡伤
残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2、《交通事故认
定书》可以证明2011年3月7日9时,陈X沱无证驾驶闽
DMB933微型普通客车与董X杰驾驶的闽D2E777号二轮摩托
车相碰撞,造成董X杰、蔡X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
损害后果。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陈X沱负事
故的主要责任。3、(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
可以证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判决平
安保险公司赔偿董X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3571元。
4、转账回单,可以证明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已向董X杰支付赔
偿款83571元。
被告林X腾、陈X沱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林X腾于2010年12月12日就其所
有的闽DMB933车辆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投保险别及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
2011年12月14日。(2)2011年3月7日9时,陈X沱无证
驾驶闽DMB933号微型普通客车与董 杰驾驶的闽D2E777号
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董X杰、蔡X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损害后果。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陈
X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3)陈X沱在庭审中陈述林X腾平
时将闽DMB933号车辆放在修车厂里,林X腾与陈X沱共同使
用该车。事故发生当天,林X腾未将车钥匙拔出,陈X沱就
将车开走了。陈X沱与林X腾在(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董X杰与被告陈X沱、林X腾、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抗辩
称,车辆是陈X沱自行开走的,没有经过林X腾同意。(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翔
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董X杰为治疗和康复支
出的费用为元、误工费8095元、残疾赔偿金58506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
元。上述经济损失中,应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
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3571元,不足部分96508.77元由陈
X沱承担70%的责任即67556元;判决XX保险公司赔偿董
仁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3571元,陈X沱赔偿董X
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7556元,林X腾对陈X沱所
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2011年11月24
日,原告XX保险公司向董X杰支付赔偿款83571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XX保险公司对
驾驶人陈X沱是否具有追偿权?(二)XX保险公司对机动
车所有人林X腾是否具有追偿权?(三)XX保险公司是否
应在责任人承担过错的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一)平安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陈X沱是否具有追偿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
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
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
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尽管该条例中仅
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垫付抢救费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但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
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其放任危险结
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在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
损害结果的发生时,行为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这种过错行为承
担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将保险人追偿的范围局限于垫
付抢救费用的范围之内,保险人无法行使承担抢救费用之外
其它赔偿费用的追偿权,将可能无法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等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2
月1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
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2140号)要求妥善审
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
平公正。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
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
公司追偿权。据此,本院认为,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的损失,有
权向致害人陈X沱追偿。因平安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已经表示
其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故陈X沱关于其与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依据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xx保险公司对机动车所有人林X腾是否具有追偿权?
本院认为,驾驶人陈X沱应为交通事故的终终局责任主体,
XX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林X腾不具有追偿权,具体
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分散风险。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在于由法律明
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
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
救助,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看,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交通事
故中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权益保障,作为强制保险赔偿义
务人的保险公司,依法享有了国家强制保险资源和经济利益,
应当承担国家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中,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终局性责任。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负有
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仅是保险公司承担终局性责任的例外,其目的在于追
究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对其过错行为予以惩戒,预防和减少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预防和减少交
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故对于该条文中的“致害人”
应理解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条文第一款应严格限制在
无证驾驶人、醉酒驾驶人的范围内,不应作出扩充解释,将致害人扩大解释至机一动车所有人。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对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
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在租
赁、借用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根据其过错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机
动车运行而非机动车本身是危险主要来源,机动车所有人
在丧失对机动车占有的情况下难以再进行危险控制和危险防
范。本案中,根据陈X沱、林X腾的陈述,林X腾平时将闽
DMB933 号车辆放在修车厂里,事故发生当天,林X腾未将车
钥匙拔出,陈X沱就将车开走了。无论是林X腾放任未取得
驾驶资格的陈X沱使用该车还是其对车辆保管不善未将车钥
匙拔出,都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并不同于作为直接侵
权人的驾驶人之过错,未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与
驾驶人陈X沱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意思共同”,不构成共同侵权。
故车辆所有人林X腾所承担仅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林X腾对陈X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旨在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应成为保险公司向机动车所有人主张追偿的依据。此外,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也应确立驾驶人交通事故的终局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四条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若机动车所有人支出了超过其责任范围的赔偿额,有权向驾驶人追偿。保险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性企业,在终局性赔偿责任例外之下由法律赋予的追偿权应是终局性的,否则会形成循环追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XX保险公司对林飞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在陈X沱承担过错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
赔偿以过过程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对于损失追偿权
的行使应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其追偿的范围应限于致害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范围内,以体现过错方终局性赔偿
责任的立法本意,也符合责任自负、公平合理的司法理念。
反之,若使致害人依据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全额赔偿保险公司,
则将使致害人承担其过量范之外的责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而加重工致目困惑赔偿责任,不仅不符合分散风险这一保险制度的初衷,也有悖于公平的原则。故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应根据致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情况进行追偿,具体比例可依据致害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加以确定。本案中,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陈X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董仁杰与被告陈X沱、林X腾、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中确定陈X沱承担70%的责任,可以作为平安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范围的依据。原告XX保险公司已向董X杰支付赔偿款83571元,故陈X沱应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83571元的70%,计58499.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赔偿款58499.7
二、驳回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X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283元,由被告陈X沱负担662元,
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中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
'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
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沈树有地区:福建 厦门手机:1885925****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执业证号:32338执业机构: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0592-70****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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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恶性旅游交通事故 车方旅行社3方全责赔付案例
[导读]:调处中心处理了137件意外事故,因为每一案件有各自的特色,所以处理的时候要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上半年调处中心共接到和处理了137起交通事故,兹将三起典型事故案例整理如下,供各级行管部门参考并指导。
  一、2.28荣成石岛涉外交通事故
  (一)案情简介
  日上午,青岛某旅行社(责任险每人限额30万,每次限额400万,累计限额600万,保险期365天,保费29949)接待韩国16名游客乘坐某旅游车队旅游大巴赴荣成石岛游玩。途中,在威海荣成上庄西旗杆石村西公路处,被一迎面行驶的载重自卸货车跨越中间隔离带撞击,导致大巴司机及2名韩国游客当场死亡,车上14名韩国游客及1名导游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威海市政府及旅游、卫生、安监等部门,韩国驻华大使、总领事、领事及韩国忠清南道驻上海办事处等国内外相关部门和机构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当地政府部门指派专门医疗救治队伍参加抢救,为每位伤员配置专人护理及翻译,医疗抢救费用暂由当地医院承担。
  受伤游客及死者家属提出尽快赔偿及转回当地医院救治,运送遗体回国,政府要求尽快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二)调解处理
  调处中心在接到报案后,立刻派员专程前往石岛处理,同时指派青岛调处员与旅行社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现场。知案情之大,赔偿及医疗费用之巨,故在途中了解车方保险情况,与旅行社共商处理对策。
  到现场后,中心及时了解伤情、各方态度、韩国赔偿标准和家属赔偿要求,连夜与家属及韩方代表会谈,先确定了医疗费用和死亡赔偿的原则和标准,即伤者的前期费用由旅行社支付,后期回国治疗的费用,按照中国标准先行赔付。会谈中,家属提出了较高的赔偿要求,特别死者之一是组团社的社长,韩领事馆工作人员推波助澜,施加压力,调处人员面临极大压力,本想借着政府力量,与韩方沟通,但政府明确表态不介入赔偿事宜。
  在此情况下,只能靠专业和技巧解决此事。一是及时进行事故查勘及医疗核损;二是了解韩方及家属的心理及诉求;三是进行正面沟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旅责险统保示范产品条款,分别向事故伤者及家属、死亡者家属及韩国领事、驻上海办事处人员进行宣讲,解释,并提出合理解决办法,经协商,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赔偿金、伤者后续医疗、营养、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
  3月4日、6日,分2批全部签署赔偿协议,调处中心于3月5日垫付150万,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安排下,受伤游客及家属及死亡游客家属顺利回国。
  (三)案例提示
  1.交通事故,尤其是涉外事故,国际、国内影响大,各方压力纷沓而来,调处难度大,既要原则,又须灵活。
  2.交通事故责任难以及时确定,加之车方保险金额过低,难以在第一时间满足医疗费用和赔偿需求,旅行社垫付有限,统保示范产品设计的专项保证资金大有用武之地。
  3.旅责险案件的处理,不能&一赔了之&,调解很有必要。一味地满足旅游者的赔偿需求,固然利于事故的快速处理,也是最简单不过的事情,但对旅行社不公,调处工作必须兼顾双方利益,在专业查勘、核损的基础上,用好&情、理、法&,揣摩各方心理,同情与讲理并用。
  4.获得国家旅游局及地方旅游局的及时指导是处理案件的重要方面。调处中心一开始没有垫付,主要考虑到保险公司应该预付,但由于对过程管理和协调不善,致使预付不能及时到位,最后在青岛局、山东局和国家局的及时指导下,启动了专项资金。
  5.涉外案件,旅游者和家属一般要求回国治疗,一方面要求调处工作要快,协调各方的能力要强;另一方面&急于回国&对索赔金额谈判有利。
  二、3.6广西涉外交通事故
  (一)案情简介
  日下午,广西某旅行社(责任险每人限额20万,每次限额400万,累计限额600万,保险期311天,保费25018)接待的越南游旅行团(110人),分乘广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旅游大巴,在桂柳高速近柳州约40公里路段,其中一辆旅游大巴与另一同向行驶的货车发生追尾,导致车上一名游客当场死亡,两名游客重伤,15名游客轻伤,旅行社导游受重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旅游大巴司机在高速公路驾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司机应当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处理
  由于死伤游客是境外人员,及时救治及快速确认赔偿责任、安抚死者家属是关键。调处中心接报案后,一是立即通知了当地调处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查勘、医疗核损;二是及时与旅行社沟通事故的处理原则、方法及注意事项,分析案情、明确相关权责问题;三是积极协调承运人及其保险公司;四是及时召开了三次各方参加的事故联席会议;五是协助旅行社准备相关的资料,递交给事故责任方车队;六是向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在当地旅游局行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与事故处理部门一起,达成最终赔偿协议。
  车方全额赔付相关费用:两名伤者每人赔偿伍仟美金,死者各项赔偿金共人民币肆拾万元。与受伤导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2000元,医疗费用按发票实际金额结算。
  (三)法理评析
  按照统保示范产品条款,此次交通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但由于车方侵权在先,故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理所应当。
  (四)案例提示
  1.只要为旅行社解决问题,无论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还是车方赔偿,都是可行的。关键是把握具体的情况,一是车方及其保险公司配合,二是与旅行社沟通,陈述利害。
  2.出险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医院)。一是了解情况和事故原因,包括车方保险情况,为并案处理创造条件。二是出险后,人们往往六神无主,希望有人帮助,因此安抚旅行社工作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3.及时签署赔偿协议利于事故的快速处理。本案中的受伤者,在拿到5000美金后及时签署了赔偿协议,其本身作为医生,是了解其伤情和赔偿额充足性的,但回国后即反悔,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政府施压,但由于签署协议在先,最终未改变。
  4.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的配合非常重要。分公司与平安等公司合作良好,本案中,分公司三次召开联合会议,保险公司配合,是与平时的交流与合作分不开的。
  三、3.14大同重大交通事故
  政府主导、多方协调、并案处理
  (一)案情简介
  内蒙某非出境游旅行社(责任险每人限额20万,每次限额200万,累计限额400万,保险期334天,保费5929)组团海南四飞一船9日游,乘坐由海南某非出境游组团社(责任险每人限额80万,每次限额600万,累计限额1000万,保险期365天,保费12128)租赁的大同某旅汽的大型客车由内蒙集宁右翼下旗至山西太原机场。日上午,在山西大同市绕城高速公路7公里+600米处,由于雪后路滑,客车与道路右侧护栏及旅游标志立柱碰撞后侧翻于高速公路右侧边坡,造成包括司机在内的12人死亡、18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在高速公路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在雪天未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司机应当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调解处理
  事故重大,惊动了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副省长张建欣亲自带领有关部门赶赴大同市组织救治伤员和事故的善后工作,山西省交警总队受命处理此案。
  调处中心接到报案后,即协调山西、内蒙的调处员和总部的同事从三地赶往大同,协助政府处理事故。由于肇事方(旅游车队)赔付能力有限,事故涉及组、接2家旅行社,在山西省交警总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处理,最终达成一致:车方承担全部伤者的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费用、死亡司机的相关赔偿责任。车上11名死亡游客的赔偿金,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与死亡家属达成一致后,车方承担赔偿金额的67%,其余33%由组团、地接两家旅行社共同承担。
  责任确定后,调处中心及时垫付85万,协调地接社的保险公司预付55万元。
  (三)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单方肇事事故,与2?28荣成交通事故不同,责任明确。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车方主动承担了侵权责任,政府主导事故处理,调处工作相对简单。根据《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条款第三条所列(1)情形,由第三方(旅行社安排的汽车公司或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如第三方不能及时赔付或不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可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向第三方追偿。
  (四)案例提示
  1.旅游交通事故各有特殊性。
  同样的事故,因为政府作为、旅行社和游客的配合程度不同,事故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结案的时间长短不一。
  2.侵权先赔是需要条件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旅行社的利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统保示范项目通过联合工作会议通过了交通事故&并案处理&的决议,在相关条件具备时(车方、车方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并案&易行。
  3.不同的保险公司态度不一。
  事故发生后,调处中心及时协调相关的保险公司,但反应不一。有的推脱,寄希望于&并案处理&;有的则反应快速,当天进入预付流程,当天支票送达交警手中。
  4.事故的快速处理,有利于示范项目的推广。
  3.14大同案件后,无论对山西还是内蒙的示范项目推广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加快了两省统保进程。
  5.事故中暴露的旅游车辆管理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该旅游公司虽然车辆众多(50部),但多数为挂靠,实际偿付能力低,保险额度低(每人23万元+7万医疗费用保障),无法应付重大事故。旅行社选择旅游辅助人时,应对其保险状况有所了解,有关部门对保险的额度应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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