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缔约过失责任,它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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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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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概述.ppt 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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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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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英美法系中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海耶尔诉联邦政府一案。海耶尔与政府的军用器件公司谈判订约,海耶尔出价较高,但合同却给了另一个出价较低的人,海耶尔起诉要求政府赔偿。法院认为,政府有权拒绝缔约,但应根据诚信义务认真考虑海耶尔提出的要约建议。政府违反此义务给海耶尔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失。 [案例二]霍夫曼诉红猫头鹰店。霍夫曼希望购买红猫头鹰店的特许权,红猫头鹰店提出霍夫曼必须具备足够的经验,并投资1.8万元。霍夫曼为此卖掉了其面包店,购买了一个小杂货店,搬进另一个城市,并购买了一块地,这些行为都获得了红猫头鹰店的赞同。但由于红猫头鹰店要求其增加投资,遭到拒绝,双方未能缔约。霍夫曼要求红猫头鹰店赔偿损失。法院认为霍夫曼可以要求红猫头鹰店因其要求而给霍夫曼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它的构成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这是与违约责任的最大区别,因为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缔约上的联系。 问题:是否须在要约生效后? 争议 [例]某人进商场时,刚推开门,商场的玻璃门掉了下来,将其手划伤,商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 主流学说认为应按侵权责任处理。 但有学者认为,通过侵权行为法的方法来追究有如下弊端: (1)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明他已经对直接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尽到了相当的注意而免责,从而减小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 (2)基于侵权行为构成的注意义务要低于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注意义务,
(二)一方违反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订立合同时负有的附随义务。 (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 (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3)合同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 (4)协作和照顾的义务。 (5)忠实义务。 (6)保密义务。 (7)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注意:受害人的轻微过失一般不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者主观上有过错。 这种过错就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四)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就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在民法学上,有所谓履行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之说。 履行利益是契约履行时可获得的利益; 期待利益,也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 (五)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A了解到B有转让餐馆的意图。A根本没有购买餐馆的想法,但他仅为阻止B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C,却与B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C买了另一家餐馆时,A中断了谈判,B后来以比C的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A应当向B偿付这两种价格的差价。 练习 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司考卷三·12)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这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例]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千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03卷三●5)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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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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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个责任承担方式,您了解吗?实践中,究竟它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呢?下文将对这两类责任进行相关的分析,您一看便清楚了。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两者从表面上看很相似,却存在实质性的差别,究竟案件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当事人的意义也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下产生的责任,此时合同并未生效,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债务人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因违反约定义务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3、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无效或者是被撤销。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4、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5、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则等形式。以上便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这些内容已经有所了解。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两者从表面上看很相似,却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对于案件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当事人的意义也不同。所以对于责任的理解认识,至关重要。如果您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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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
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实践中,不少朋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赔偿标准有着不少的困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在各个地区都是不同的。因此,在保存证据后,可咨询当地的律师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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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更新时间: 13:09:46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前已经达成共识,但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能签订正式合同而给合同一方造成损失所承担的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呢?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呢?或许这些问题您还很困惑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相关知识,欢迎浏览了解。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条,具体情形如下: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故意。比如张某找李某订立合同,张某并没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他找李某协商订立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这就构成缔约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一、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法定损害赔偿之债。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怎么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前提是要知道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此外,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条件分别是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下面由笔者在本文详细介绍。一、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这样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举证的问题。按照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比较合适。在过错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便于保护相对方之信赖利益。二、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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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条,具体情形如下: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故意。比如张某找李某订立合同,张某并没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他找李某协商订立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这就构成缔约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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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1,191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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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18:01:1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FONT size=2 face=楷体_GB《经济法》答疑精选: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提问原题】:
  原题: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3月份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同年7月1日交货。同年5月,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因原木紧缺将不能履行该合同。乙公司遂于同年6月1日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究甲公司缔约过失责任
  C.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追究甲公司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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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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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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