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公司股东会决议后,股东向公司注资需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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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是法人独资,现需要其他股东进入并注资,股份稀释,问一下法人需要交税吗?如果交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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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4637s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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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否交税,需要结合具体增资方案确定。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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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收益是否还要纳税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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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收益是否还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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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公司刚成立需用对公户接收股东投资款,该款项是转入基本户吗?转入后是账务怎么处理?要报税吗?_百度知道
公司刚成立需用对公户接收股东投资款,该款项是转入基本户吗?转入后是账务怎么处理?要报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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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投资款需要验资,一般会放在验资用的临时账户,因为公司还没有执照,也没有财务章,不能开基本账户。可以先做登记,等基本户开了后再转过去。借:银行存款—临时户
贷:实收资本—***基本户设立后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银行存款—临时户如果已经开了基本户可以直接计入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实收资本—***2、买设备应该有采购合同,没有发票用合同入账,只是不能做进项税了。入账后可以用基本户的钱还给出钱的股东。如果直接归还股东设备款,钱不用来回倒了,把账倒一下就行了。例如,该股东投资10万,买设备8万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固定资产—**设备
贷:实收资本—*** 10万3、没有发票的费用要写个说明,说清什么事项,单价、数量、金额,以及不能取得发票的原因,金额较小的可以入账,但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房租应该也有合同,用合同入账。只要这些是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用备用金归还给垫付费用的人(含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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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按季度报税,若是12月份拿的营业执照,那1月份是要报税的。若是1月份拿的营业执照,那可以到4月份15号前报税。&&&&&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实收资本—**&& 2. 建议直接还给股东设备款。&&&&&&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固定资产—设备&&&&&&&&& 贷:实收资本—**& 3. 可以用备用金归还给私人。
注册资本金是认缴的,所以股东的投资款不是注册资本金,那这个怎么入账?
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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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下面这道案例将分析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案例:A公司于2015年6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认缴,A公司章程中约定,甲出资600万元,乙出资400万元。章程规定甲出资600万元于日投入A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600万元,乙出资400万元于日投入A公司。其中2017年A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发生的年利息为200万元。日,自然人股东甲转让其在A公司的全部股权给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请分析A公司登记成立到转让股权的财税处理。(一)实收资本的核算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对于为未收到股东的出资额是不进行账务处理,只针对公司收到股东出资的部分进行账务处理。 1、2015年6月A公司登记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实收资本为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日甲出资600万元投入A公司时:&&借:银行存款
6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股东600万元&& 3、日乙出资400万元投入A公司时:&&借:银行存款4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400万元特别提醒:如果公司对未收到股东的注册资本时做的是“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不仅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还要对挂在“其他应收款”股东未缴足注册资本视成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期限的,要依法按照那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自然人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部分不要进行账务处理。(二)印花税的核算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公司只能按股东实缴的实收资本申报缴纳印花税,而未缴足的实收资本部分不缴纳印花税。2016年8月A公司缴纳印花税(600万元×0.5‰=3000元)时: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3000元&&&&
贷:银行存款&&3000元2020年4月缴纳印花税(400万元×0.5‰=2000元)时:借:管理费用-印花税2000元 && 贷:银行存款
2000元(三)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来说,如果企业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将面临对应数额借款利息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2017年度,A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是:200×400÷2000=40(万元)。(四)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当股东转让股权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原则: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日,甲股东转让股权给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好文件的规定,甲股东应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800-600)×2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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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对于为未收到股东的出资额是不进行账务处理。这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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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实物资产出资要交多少税_百度知道
实物资产出资要交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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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出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近年来,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该项业务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笔者试通过两个案例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和价值共为3000万元的旧设备以及材料投资到M公司。旧设备系2006年购入,原值2000万元,已经计提了1000万元折旧,净值1000万元,作价1500万元(含税)。材料为自产,成本为1000万元,作价也为1500万元(含税)。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1、旧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以使用过的设备投资应当视同销售,具体缴纳税款按照以下方法:应交增值税=1500÷(1+4%)×4%÷2=28.85(万元)&注意要点:1、在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不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而2009年后,根据财税【文件规定,“不超原值不征税的规定已经作废”,无论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旧固定资产价值是否超过原值,一律缴税。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销售额的增收率按照3%计算。例如,假如本例中用旧固定资产投资的A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1500÷(1+3%)×2%=29.13(万元)3、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该项增值税款,被投资企业得不到抵扣。&2、材料投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材料投资应该视同销售,同卖材料的纳税方法相同。本例中,用材料投资应缴增值税=1500÷(1+17%)×17%=217.95(万元)注意要点:1、A公司以材料投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M公司可以凭借该发票进行抵扣,因此上下游企业合计税负为0。之所以规定货物投资行为要缴纳增值税,是因为要保持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则M公司无进项税额抵扣,整个增值税链条不完整。2、本案例中是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A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以构成“业务组合”的部分资产对外投资,可以考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免税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投资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1、旧设备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4%)×4%÷2]==1471.1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0=471.1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471.15×25%=117.79(万元)2、材料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17%)×17%]==1282.0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0=282.0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82.05×25%=70.51(万元)&注意要点:1、国税发【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但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精神并未废止,根据条例规定,该项行为仍属于征税范围。2、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出现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例如本例中以材料进行投资做账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贷:库存商品1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7.95万元即,会计上该项业务部确认损失,而税收上认为库存商品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282.05万元,因此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二行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282.05万元、附表三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从而达到纳税调增282.05万元的目的。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1282.05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填入附表一中,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如果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该项业务税收同会计无差异。3、国税发【号文件曾经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超过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因此5年均匀纳税的规定已经废止。由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当时并未取得现金流,如果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过大,可能引起企业纳税困难,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资产收购,对于投资资产占企业资产75%以上的行为,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则计税基础按照评估价值确认。例如,本例中以材料投资如果采取会计制度记账,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17.95万元,但是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假设A公司只有材料投资形成的一项股权,且转让该项股权作价1500万元,则会计做账: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282.05万元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会计账面价值为282.05万元,应该纳税调减282.05万元。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做账,则该项税收与会计差异不会形成。5、由于以设备或材料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被投资企业M公司而言必须需要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或折旧费用。只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不能作为M公司的合法扣税凭证。6、对于M公司而言,接受旧设备投资的目前总局无明确文件界定其折旧年限,一般认为按照其剩余折旧年限比较合理。比如本例中,旧设备在A公司已经计提折旧10年,在在M公司应该按照10年来提取折旧。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从侧面说明总局对接受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按照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来处理的。7、假设投资方A公司是个人张先生,虽然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的第522项已经将319号文件作废,因此即使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仍然应该就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印花税被投资企业M公司应当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8000万×万分之五=4(万元)案例二:2011年5月,A公司以原值3000万元的不动产出资,B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出资。双方合资成立M公司,各占50%股份,A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营业税根据财税【号文件之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注意要点:1、以货物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缴营业税。其原因在于,一般来说,增值税为环环抵扣,上游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下游环节则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增值税链条上的单环节免税是无意义的,因此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货物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原则上没有抵扣的规定,如果对投资行为征税,则随着投资链条的拉长,被投资的资产就会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所以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2、由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投资行为不能开具发票,M公司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得扣税凭证。3、财税【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仍然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在税收策划中,先投资再转让股权的案例较为多见。(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意要点: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如果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则该项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三)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本例中M公司应该缴纳契税,如果本省规定契税税率为3%,则缴纳契税:5000万×3%=150(万元)注意要点: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那么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属于175号文件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无偿划转”呢?国税函【号文件曾经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对子公司增资行为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遗憾的是该文件已经作废。当时应当看到,514号文件之所以作废,是其依据的上位法财税【号文件已经作废,但是国税函【号文件解释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却被财税【号文件承继,因此认为不动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仍然应该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行为”不征税契税。(三)企业所得税同上例分析:视同销售收入=5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000万×25%=500(万元)(四)印花税同上分析,被投资方M公司应该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税。印花税=1亿元×万分之五=500(万元)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权作价750万元,M2公司作价2000万元,合计作价2750万元作为出资,投资到B公司;张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作价2000万元投资到B公司。(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M1公司作为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是A公司的资产转让行为,因此该项行为应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750万视同销售成本=500万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应纳所得税额=250万×25%=62.5(万元)(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权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该文件第5条的5个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A公司以M2公司投资到B公司的行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万=0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万元。(三)张先生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中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此张先生虽然以持有的100%股权投资到B公司,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0万个人所得税=1000万×20%=200万元(四)印花税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以股权投资的行为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被投资企业则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0]7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以此类推,投资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是否也不属于股权转让不缴纳印花税呢?目前这是一个尚未完全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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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出资,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引用绿水青山006的回答:实物资产出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近年来,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该项业务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笔者试通过两个案例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和价值共为3000万元的旧设备以及材料投资到M公司。旧设备系2006年购入,原值2000万元,已经计提了1000万元折旧,净值1000万元,作价1500万元(含税)。材料为自产,成本为1000万元,作价也为1500万元(含税)。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1、旧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以使用过的设备投资应当视同销售,具体缴纳税款按照以下方法:应交增值税=1500÷(1+4%)×4%÷2=28.85(万元) 注意要点:1、在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不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而2009年后,根据财税【文件规定,“不超原值不征税的规定已经作废”,无论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旧固定资产价值是否超过原值,一律缴税。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销售额的增收率按照3%计算。例如,假如本例中用旧固定资产投资的A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1500÷(1+3%)×2%=29.13(万元)3、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该项增值税款,被投资企业得不到抵扣。 2、材料投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材料投资应该视同销售,同卖材料的纳税方法相同。本例中,用材料投资应缴增值税=1500÷(1+17%)×17%=217.95(万元)注意要点:1、A公司以材料投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M公司可以凭借该发票进行抵扣,因此上下游企业合计税负为0。之所以规定货物投资行为要缴纳增值税,是因为要保持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则M公司无进项税额抵扣,整个增值税链条不完整。2、本案例中是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A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以构成“业务组合”的部分资产对外投资,可以考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免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投资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1、旧设备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4%)×4%÷2]==1471.1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0=471.1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471.15×25%=117.79(万元)2、材料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17%)×17%]==1282.0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0=282.0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82.05×25%=70.51(万元) 注意要点:1、国税发【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但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精神并未废止,根据条例规定,该项行为仍属于征税范围。2、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出现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例如本例中以材料进行投资做账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贷:库存商品1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7.95万元即,会计上该项业务部确认损失,而税收上认为库存商品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282.05万元,因此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二行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282.05万元、附表三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从而达到纳税调增282.05万元的目的。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1282.05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填入附表一中,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如果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该项业务税收同会计无差异。3、国税发【号文件曾经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超过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因此5年均匀纳税的规定已经废止。由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当时并未取得现金流,如果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过大,可能引起企业纳税困难,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资产收购,对于投资资产占企业资产75%以上的行为,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则计税基础按照评估价值确认。例如,本例中以材料投资如果采取会计制度记账,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17.95万元,但是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假设A公司只有材料投资形成的一项股权,且转让该项股权作价1500万元,则会计做账: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282.05万元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会计账面价值为282.05万元,应该纳税调减282.05万元。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做账,则该项税收与会计差异不会形成。5、由于以设备或材料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被投资企业M公司而言必须需要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或折旧费用。只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不能作为M公司的合法扣税凭证。6、对于M公司而言,接受旧设备投资的目前总局无明确文件界定其折旧年限,一般认为按照其剩余折旧年限比较合理。比如本例中,旧设备在A公司已经计提折旧10年,在在M公司应该按照10年来提取折旧。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从侧面说明总局对接受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按照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来处理的。7、假设投资方A公司是个人张先生,虽然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的第522项已经将319号文件作废,因此即使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仍然应该就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印花税被投资企业M公司应当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8000万×万分之五=4(万元)案例二:2011年5月,A公司以原值3000万元的不动产出资,B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出资。双方合资成立M公司,各占50%股份,A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营业税根据财税【号文件之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注意要点:1、以货物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缴营业税。其原因在于,一般来说,增值税为环环抵扣,上游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下游环节则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增值税链条上的单环节免税是无意义的,因此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货物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原则上没有抵扣的规定,如果对投资行为征税,则随着投资链条的拉长,被投资的资产就会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所以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2、由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投资行为不能开具发票,M公司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得扣税凭证。3、财税【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仍然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在税收策划中,先投资再转让股权的案例较为多见。(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意要点: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如果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则该项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三)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本例中M公司应该缴纳契税,如果本省规定契税税率为3%,则缴纳契税:5000万×3%=150(万元)注意要点: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那么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属于175号文件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无偿划转”呢?国税函【号文件曾经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对子公司增资行为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遗憾的是该文件已经作废。当时应当看到,514号文件之所以作废,是其依据的上位法财税【号文件已经作废,但是国税函【号文件解释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却被财税【号文件承继,因此认为不动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仍然应该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行为”不征税契税。(三)企业所得税同上例分析:视同销售收入=5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000万×25%=500(万元)(四)印花税同上分析,被投资方M公司应该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税。印花税=1亿元×万分之五=500(万元)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权作价750万元,M2公司作价2000万元,合计作价2750万元作为出资,投资到B公司;张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作价2000万元投资到B公司。(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M1公司作为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是A公司的资产转让行为,因此该项行为应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750万视同销售成本=500万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应纳所得税额=250万×25%=62.5(万元)(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权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该文件第5条的5个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A公司以M2公司投资到B公司的行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万=0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万元。(三)张先生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中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此张先生虽然以持有的100%股权投资到B公司,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0万个人所得税=1000万×20%=200万元(四)印花税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以股权投资的行为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被投资企业则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0]7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以此类推,投资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是否也不属于股权转让不缴纳印花税呢?目前这是一个尚未完全明确的问题。
新公司法好像没有30%那个限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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