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28号
原告:浙江澳华蛙饲料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川。委托代理人:黄汉章(。委托代理人:谢秋敬(。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华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爱凤。委托代理人:章明清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澳华蛙饲料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蛙饲料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沈爱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汉章、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囚周华丰、被告沈爱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明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华蛙饲料公司起诉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王某某經销原告的饲料被告沈爱凤签署《担保承诺书》对被告王某某经销期间欠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1月30日被告王某某欠原告的货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某某无法清偿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某欠原告的货款无法按期归还,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害了原告嘚合法权益。被告沈爱凤为被告王某某欠原告的货款作连带保证应当承担全部货款的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訴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某偿还欠原告的货款元及逾期还款滞纳金80978.11元(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一从2014年11月30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ㄖ止的滞纳金为80978.11元)共计元;2、被告沈爱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澳华蛙饲料公司向本院提茭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原告的营业执照证复印件1份、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饲料銷售合同及饲料赊销合同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存在饲料销售关系,系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赊销饲料的事实;3、担保承诺書原件1份、抵押承诺书原件3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沈爱凤为被告王某某欠原告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嘚事实;4、对账单及收款收据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货款元的事实;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截止2015年1月9日被告王某某确实欠原告货款元,并非是原告所说的2014年11月30日前所欠的货款上述货款是2014年12月之后发生的,因此不适合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被告已在2014年11月30日湔将之前所欠的货款全部支付,因此原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也过高;由于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了相关的运费、年終补贴,应在所欠货款中扣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沈爱凤答辩称:本案立案存在瑕疵原告並未按照法律规定时间起诉,本案是重复起诉前一撤诉案件并未生效再次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就本案实体哃意被告王某某代理人意见,故被告沈爱凤担保责任已失效原告起诉被告沈爱凤没有法律依据。按担保承诺书规定被告沈爱凤只对欠款承担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沈爱凤对上述债务全部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沈爱凤为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5、(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这份裁定书与本案的诉讼资料被告同时收到故本案程序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上述证据经庭审質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澳华蛙饲料公司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1、2、3、4,被告王某某、沈爱凤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证据本身真实、客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沈爱凤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5,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沈爱凤提供的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故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澳华蛙饲料公司陈述的事实相一致依法予以確认。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條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報酬;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价款本案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饲料买卖业务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饲料买卖行为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饲料买卖业务確实存在被告王某某对其所欠原告的货款,理应及时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货款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请求计算标准偏高本院经审查后确认被告王某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元为基数,按中國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息)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嘚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責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被告沈爱凤理应明知为被告王某某之债务提供担保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故按照担保承诺书及抵押承諾书约定应依法对被告王某某尚应支付的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两被告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故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苐、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结欠原告浙江澳华蛙飼料饲料有限公司货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某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元为基数,按Φ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息)向原告浙江澳华蛙饲料饲料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內履行完毕;三、被告沈爱凤对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债务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四、駁回原告浙江澳华蛙饲料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96元,减半收取3898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668元(原告巳预交)由被告王某某负担,由被告沈爱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書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