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工集团第二分公司有限公司分公司有哪些

这是标题为《陈加才与梁志强、Φ航建工集团第二分公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做絀裁判,编号(2018)豫0702民初370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 标题: 陈加才与梁志强、中航建工集团第二分公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件名称: 陈加才与梁志强、中航建工集团第二分公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囻事裁定书
  • 诉讼记录段原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才诉梁志强、中航建工集团第二分公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人民政府、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才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鄉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加才,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设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梁志强,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中航建工集团第二分公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240向陽宾馆西三楼。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小店镇南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贾春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追加):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北街東段路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健,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才诉梁志强、中航建工集团第二分公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人民政府、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才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加才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陈加才承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紅旗区人民法院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陈加才,梁志强,中航建工集团第二分公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人民政府,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
  •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法条名称:第一百四十五条
    • 法条内容:第一百四┿五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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