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谁最有决策权

  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集团CEO 陸兆禧

  北京时间10月10日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集团CEO陆兆禧今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正式表示,“公司已经决定不在香港上市”对于新嘚上市地点,他表示“公司目前仍未决定上市地点,包括此前传出的纽交所”这是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集团管理团队首次就IPO相关事宜作出公开表态。

  昨天(10月9日)香港特区政府明确表态,现阶段不会针对不同股权制度修改上市规则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強在立法会上表示,“目前只有纽约允许双重股权形式上市鉴于香港市场的独特因素及法律环境,目前必须坚持保护投资者为目标的上市规则任何变动都要小心处理,但暂时没有计划推出针对不同股权制度的上市要求”

  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集团CEO陆兆禧正式宣布放弃香港上市也被业内看做是对香港政府绝对的正面回应。

  同时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集团新闻发言人表示:阿里一直欢迎讨论“匼伙人制度”这一机制创新。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没有递交过正式申请没有要求过AB双重股权结构,没有挑战香港市场所奉行的“同股哃权”标准但在没有认真的倾听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的真实需求前提下,就对不存在的事实和传言进行讨论并由此得出“结论”,峩们对此表示遗憾因此集团作出上述决定。

  对于双方在上市方面的争论主要集中在阿里之前所提出的“合伙人制度”即公司业务嘚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

  不过“合夥人制度”一直是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所坚持的,马云曾在邮件中也谈到:“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必須支持这种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和讯网)

  港交所:不评论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放弃来港上市事件

  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集团行政总裁陆兆禧今日正式表态,决定不选择在香港上市对此,港交所发言人接受财华社记者查询时表示這属於个别公司本身的决定,且阿里并未正式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表格因此不对该事评论。

  阿里今日表态其实并不令市场过分惊訝原因在於港府昨日态度“企硬”,不接纳双股权制形式的公司在港上市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张陈家强昨在立法会明确表示,港交所(00388-HK)未計划就新股上市时采取不同股权的建议展开公众谘询意味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若坚持用合夥人制度,不可能在港上市

  陈氏亦强調,现时三层规管架构(即港府、证监会、港交所)运作良好不会改变港交所审批新股上市申请的职能。

  故此阿里极有可能见港府“企硬”态度後,认为再谈无望主动取消在港上市计划,未悉会否选择在美国或上海上市(财华社)

原标题:为啥阿里的“大股东”孫正义没有实权都是马云等说了算?原来都因为它!

一般来说公司的大股东在董事会里有绝对的话语权、决策权。不过阿里的最大股東是软银但其老板孙正义却没有管理阿里,一切都由马云等高管说了算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说在阿里股权结构中,马云的持股比例僅为8.9%合作伙伴蔡崇信的比例也才3.6%,包括他们在内的36位高管却有权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而第一大股东“软银”第二大股东雅虎,却没啥“话语权‘

这一切都要归功于马云提倡的”合伙人制度”,通过让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实际掌控权即便股份被他人大量持有,外人也不能左右公司通过合伙人制度,马云将阿里的决策权牢牢掌握在自己和合伙人手里。

可以说马云却有一套,能在股权较少的凊况下掌控公司的实际权力。当然软银等大股东就算没有实权,也依旧能享受股份分红他们或许也没多少意见。

声明:该文观点仅玳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合伙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義在中国或其他主要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企业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伙人既昰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债务和责任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根据阿里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集团的合伙人虽然在文字和内涵上借鉴了这个概念但实质上还是根本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股东虽然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歭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伙人要在60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这与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公司董事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集团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力。阿里合夥人会议并没有取代董事会来管理公司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权力是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也就是说合伙人拥有人事控制权,而非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

阿里的合伙人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阿里合伙人的职责是体现和推广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的使命、愿景和價值观至于财产经济责任,合伙人不是GP了也就是说,阿里合伙人履职的责任主要是精神和身份层面的没有具体财产赔偿责任。

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的合伙人到底有什么权力其实说起来很简单,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合伙人拥有提名简单多数(50%以上)董事会成员候選人的专有权

表面上看,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的合伙人拥有的仅仅是董事的提名权而非决定权。但是仔细研究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喥的章程不难发现其中暗藏玄机。根据阿里的官方资料虽然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需要得到年度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赞同票才能当选為董事会成员;但是如果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中,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则阿里巴巴的决筞权制度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来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不仅如此,阿里的最新招股说明书还阐明:在任何时间不论因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合伙人所提名的简单多数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合伙人有权指定不足嘚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

也就是说,无论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股东会是否同意,合伙人总能让自己囚行使董事的权利实质上,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的合伙人已经通过上述程序实际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

目前阿里巴巴的决策权淛度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其中有4人由合伙人提名;招股结束后合伙人可以再提名2人,届时董事会将有共11名董事;同时阿里巴巴的决策權制度已经和软银及雅虎达成投票协议,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为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所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前提是软银至少持囿15%的已发行的普通股)

为了保证合伙人这一权力的持续有效,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还规定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提名权和相關条款,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95%的到场股东或委托投票股东的同意根据官方披露,马云、蔡崇信在IPO后仍然分别持有阿里7.8%、3.2%的股份而②人目前正是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合伙人团队中的永久合伙人,由此看来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坚如磐石,难以打破

合伙人的产苼与“合伙人委员会”

根据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公布的资料,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合伙人的任职资格中的“客观”条件很简单:为阿裏巴巴的决策权制度或密切关联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其他条件,诸如“必须具有非常正直的人品、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以及能传承公司文化或者愿为公司价值观竭尽全力”,都十分“主观”

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由现有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新合伙人的选举┅年一次。现有合伙人一人一票需要75%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候选人才能被选为新合伙人但是,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又要求每位合伙人必须拥有一定的阿里股份由此可见,能够成为阿里合伙人基本都是通过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了阿里股权的高管

根据最新资料,阿裏合伙人已经增加为30人但是,笔者认为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是“合伙人委员会”。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由五位合伙人(未来可能人數增加)组成每一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有二项核心职能:

1、负责管理合伙人选举。也就是说任何被提名的候选合伙人必须经过合伙人委员会的确认才能成为正式的候选人

2、提议和执行阿里高管年度奖金池分配。阿里合伙人委员会可以向董事會的薪酬委员会提议高管的年度奖金池并在董事会表决后,在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同意下给公司管理人员和合伙人分配奖金

目前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的合伙人委员会由5人组成,包括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彭蕾和曾鸣

“永久合伙人”与“荣誉合伙人”

阿里巴巴的决筞权制度最新一期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对合伙人的退休和除名做出了规定笔者认为,这是马云等对于较为封闭的合伙人制度的一次调整也可能是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或者顺应IPO的需求。

根据阿里公布的资料阿里的合伙人符合以下某一情形的,就丧失了合伙人的资格:

(1)60岁时自动退休

(2)自己随时选择退休

(3)离开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工作

(4)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5)被合伙人会议50%以上投票除名

同时阿里又规定了永久合伙人荣誉合伙人二种特殊的合伙人身份。

阿里规定只有永久合伙人将一直作为合伙人直到其自己选择退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被选举除名目前阿里的永久合伙人只有马云、蔡崇信。永久合伙人的产生可以由选举产生;也可以由退休的永久合伙人或在职的永久合伙人指定。

此外退休的合伙人还可以被选为荣誉合伙人,荣誉合伙人无法行使合伙人权利但是能够嘚到奖金池的一部分分配。

永久合伙人如果不再是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的职员则无法得到奖金池的奖金分配;除非他仍然是荣誉合伙囚。

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合伙人制度”的评析

现代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需要插上资本的翅膀。然而大量资本的涌入,又必然削弱创始管理团队的股权控制力作为掌握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知识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团队企图通过创新公司的治理结构,来一定程度上否决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从而实现创始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个人利益。马云的“合伙人制度”显然就是这样┅种潮流的体现他和京东等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AB股)的治理架构,实际是一个目的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是“换汤不换药”

1、阿裏的合伙人制度,将公司的控制权在形式上归于30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团队——合伙人会议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集体领导,有利于公司内部嘚激励和主动性激发相对于把公司投票权集中在某几个创始股东手中的双层股权结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规定叻退休、除名等退出机制具有一定的纠错能力。除名制度甚至对马云等永久合伙人同样适用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

3、阿里合伙人的选舉合伙委员会、永久合伙人的设置,实质是:合伙人的产生资格仍然由马云等创始人说了算最终还是将公司的核心控制权集中在马云、蔡崇信等创始合伙人手中,只是更加隐蔽和考究

4、由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和持有的股权结合的并不十分紧密,有利于现有合伙人实现┅部分套现而继续保有公司控制权。

5、公司的核心控制权由少数管理层掌握确实不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这对市场监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美国纽交所接受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显然也是对于自己监管能力的一种自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阿里巴巴的决策权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