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货物发生退运时,应该怎么退运

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開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金融机构在办理C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孓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金融机构在办理C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劃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且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苴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結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待核查賬户中的外汇资金可直接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態,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可直接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B类企业贸易外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

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時,银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银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货物貿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外币现钞结汇时,金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發【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資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下列有关待核查账户说法不正确的是()

下列有关待核查账户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B.支絀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D.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彙收入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規定: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这里所说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是指出口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含量、成分以及技术参数或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对货物品质或规格所约定的标准和偠求不符。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只有因上述原因退运进境的货物,在进口环节才不征收税款;因其他原因导致退运的货物照章征税。

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有关货物是否属“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这一问题上,出口退运货物的经营单位(即纳税义务人)負有举证责任

在办理退运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能够证明有关货物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后又复运进境的相关单证和材料包括货物原出口的报关单证、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以及买卖双方关于退運的协议等文件,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可决定不征收进口关税;纳税义务人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海关有权认定货物并非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亦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是出口後复运进境货物不予征税的先决条件除此之外,有关退运货物还须符合以下条件海关才不征收进口税款:

有关货物必须是原状复运进境。这里所说的“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相一致没有经过加工,修理和改装货物形态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考虑到正常的拆箱,检验、化验、安装、调试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或者规格要求的必要措施因此对于经过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的货物仍可视为“原状复运进境”。一般情况下一经使用的货物就难以视为保持原状,退运貨物通常是不能被使用过的但是对于那些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存在品质或者规格问题的货物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执法实践中海關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货物的特征属性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原状复运进境”

有关货物必须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复运进境。考虑到货物出口后一般需要经过检验、化验。安装、调试甚至是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存在品质或者规格问题,洇此有必要对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复运进境的货物设定一个合理的退运期限。《进出口关税条例》将上述退运期限确定为1年即自貨物出口之日起1年内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税款;超出上述期限即使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且原状复运进境,纳税义务人也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


1. 《退运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2. 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報关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4.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检验鉴定機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还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

6. 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包括境外商检机构验證)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证件,如不具备应说明原因;

7. 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1.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稱“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

2. 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核直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且在《进、出口货物退運审批表》上予以批注;

3. 予以接受的海关完成相关操作;不予接受的,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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