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子公司签订合同改分公司后之前签订的合同未到期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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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由集团调到分公司可以不重新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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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由集团调到分公司可以不重新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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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与母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没到期,转到子公司,没有解除母公司的合同,离职证明又是母公司开具,打官司和谁打? - 知乎2被浏览242分享邀请回答0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母公司合同没到期,改签子公司合同,是否违约了_百度知道
母公司合同没到期,改签子公司合同,是否违约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属于母公司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就解除劳动合同,母公司按照劳动者在母公司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子公司再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双方都愿意的话)。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和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母公司强行单方面违法解除,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母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母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母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母公司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前的该公司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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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员工被调至分公司必须新签合同吗?
员工被调至分公司不用签订新合同。
网友monica2007的困惑:
我是2004年在原公司工作,2009年领导把我调到分公司工作。因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所以在调动同时,分公司和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龄延续。但是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没有把原件发到我手上,期间我催了人事好几次要合同,他们只是说帮我问问,却一直没有结果。到了2010年我原公司合同到期时,人事要求我再次签订合同。我不明白我已经签过合同了,为什么还要再次签订?
另外,如果调动时的合同没有签订成功,而我现在不想再做这个工作了,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从调动之日起按两倍的月工资赔偿金;
2、之前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赔偿。
[前程无忧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你可以关注一下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前者有法定代表人一栏,而后者只有负责人一栏。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另由他人担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
你说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一个可能是将分公司的负责人误解为法定代表人,第二个可能是你所说的分公司其实是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差别很大,它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子公司虽然由母公司出资设立,但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都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
关联公司是指投资人与两家公司有投资资金上的关联。关联的形式很多,子公司也是其中一种。其他还包括同一投资人投资的两家公司,大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公司,相互投资的两家公司等等。
如果你去的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行为本身就是同一公司所为。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分公司履行,只要员工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完全可以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稳妥起见,最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变更的协议。所以,你没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你去的是子公司等关联公司,则要分析一下原先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定过一个原则:“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此推测,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的,如果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先的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失效,而是履行劳动义务的对象发生了变更。所以,要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恐怕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后由新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原先工作年限不带入新公司的,原公司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带入新公司的,可以不给予补偿金。
你可能还在想,我与“分公司”签订过合同呀,为什么还要再签?是的,你是签过,可是你手头上没有证据呀。万一打起官司来,这可怎么说得清楚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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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 编辑:comrade]
所以重点还是博主做事认真和态度端正,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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