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土地征收协议什么都是拟征协议后与被征企业争夺经营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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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汇总
物权法》与征收、征用纠纷有关的规定共有9个条文,其中有两个条文分别规定的是物权变动规则和担保物权代位规则,因将在本系列的其他推文中阐述,故本文不予涉及。
  【适用要点】
  1.征收的对象限于集体的以及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
  《》将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主要是考虑动产一般都有很多替代物品,政府无需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因此,征收的对象仅限于集体的土地以及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
  2.人民法院在适用《物权法》关于征收规定时,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规一起适用。
  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征收法律,但《》已经就问题进行规定,国务院也就问题颁布了相应的行政法规。相对而言,《物权法》的规定十分简单,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物权法》时,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一起适用。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公共利益征收的案件时,应综合各种因素,严格审查判断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目的。
  《物权法》对何为&公共利益&未作规定,对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分别由有关法律规定。就房屋征收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作了列举式规定,即&(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4.征收已经纳入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征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由于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如果按照农村集体,会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因此,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地价,如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已经对土地进行了补偿,那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补偿时,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要点索引:见赵大光、杨临萍、马永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房地产理解与适用》第97&98页。
  二、关于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物权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日 法发〔2008〕36号):二、(二)、1。
  【适用要点】
  1.适用《物权法》第四十三条应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规定相结合。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应当落实有关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包括:(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105页。
  2.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按照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征收的条件与程序是:(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106页。
  三、关于征用:《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修正):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日修正):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日修正):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日修正):第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日修订):第二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日修正):第三十条。
  【指导案例】
  赵继承与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防沙林场财产权属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9号)
 &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人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要求发包方支付有关补偿费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0年第2辑(总第32辑)。
  【适用要点】
  1.适用征用规定应注意区分征用与征收的异同。
  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剥夺,征用只是在紧急情况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情况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征收限于不动产,而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2.对被征用人给予补偿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征用是基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即征用平时不得采用,而仅适用于出现紧急情况时,征用的目的是取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是所有权中的权。因此,在紧急情况消失后,政府应当将财产返还被征用人,并补偿被征用人所受到的损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补偿,给予补偿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3.当事人不服征用决定或者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
  征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权,代表国家实施的一种,不是民事关系。因此,征用的具体问题应通过相关的行政法进行规范,以维护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四、关于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物权法》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修正):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日修正):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 年6月19日 法发〔2009〕37号):七。
  【指导案例】
  1.张某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见《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以撤销》,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总第57辑)。
  2.吴晶森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终字第24号)
  裁判要旨: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应当均等分配。
  案例索引:见陈英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违法生育丧失土地收益分配款》,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总第563期)。
  3.芦利霞与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545号)
  裁判要旨: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
  案例索引:见张西、王文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而取消》,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总第581期)。
  4.莫郁沁等与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伏羲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在获得后,未向被征地村民分配而将其用于经营村集体第三产业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六集。
  【适用要点】
  1.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在这种所有权形态下,本集体成员的权利主要是通过成员权来体现。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2.本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即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两者可以通用。
  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等。后三部法律中的民主议定程序主要针对承包土地调整、承包方案的确定以及以其他方式将本集体农村土地发包给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事项。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是适用于所有集体重大事项的。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3.本条中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通常不包括青苗和地上补偿费。
  原因在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作为对权利人财产损失的补偿,不涉及在集体组织内进行分配的问题,除非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否则本条中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即不应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200页。
  4.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在特定情形下也须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安置补助费是对权利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农户成员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应支付给他们。若其仍需集体组织统一安置,则该笔费用就应当纳入集体管理范畴。该笔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也应当经过民主议定。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页。
  5.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是针对土地补偿费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原则,确定拟在集体成员范围内进行分配的数额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针对该数额提出异议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争议,受侵害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该类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第311&312页。
  五、关于用益物权人的征收、征用补偿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日 国土资厅发〔1999〕97号):五。
  【指导案例】
  1.陈雪红、金妹与陈小芳遗嘱继承纠纷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要旨: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案例索引:见邵忠华、褚玉兰:《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总第605期)。
  2.周雷(化名)诉周英(化名)、周明(化名)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要旨: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补偿标准应综合其获得居住权的原因、房屋市场价值、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关系、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案例索引:见陈瑜:《居住权利益的补偿标准》,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0期(总第621期)。
  【适用要点】
  征收或者征用给不同种类的用益物权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在处理上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应适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本身,则通过&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的方式来处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而言,既要对土地进行补偿,还要对房屋进行补偿。就地役权而言,当国家征收或征用的对象是需役地时,对需役地的补偿,应当认为是对权利人的全部补偿,无需另对地役权本身进行补偿;当征收或征用的对象是供役地时,如果因此而导致地役权消灭或者影响地役权行使,则地役权人应当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362页。
  六、关于承包地的征收补偿:《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日 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日 法发〔2008〕36号):二、(二)、5。
  【指导案例】
  1.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民终字第544号)
  裁判要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案例索引:见《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2.吴菊琴、付庆婷与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付家村委会下付村民小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江西省抚州市l陷川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裁判要旨:公民隐瞒其属非农业户口和丈夫不在村民小组的真实情况,将户口迁移至衬民小组的,其不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身份,不能享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请求分配因村民小组出让土地所得的补偿安置费。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一集。
  3.王治阳、李中碧、王春燕、王川与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裁判要旨:判断村民是否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依据是其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被依法登记为常住人口。村民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该村民未分得过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四集。
  4.张志有与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坡张村张上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878号)
  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死亡的,如该土地仅有其一人承包,则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因其后该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该承包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取得。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2辑(总第2辑)。
  5.甲某与乙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案例索引: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4集(总第36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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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期间被征用的问题
情况说明:1、2001年我家近20亩地承包给林业局作苗圃基地,租期40年,到期后无条件归还我家,合同上写的荒山一片,其实这片地中有土,有果园,有荒山。2、现在国电火电厂征用该片地,...
情况说明:1、2001年我家近20亩地承包给林业局作苗圃基地,租期40年,到期后无条件归还我家,合同上写的荒山一片,其实这片地中有土,有果园,有荒山。 2、现在国电火电厂征用该片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林业局,土地权归我家,这没异议。3、现在这片地全按土的标准赔(3万元/苗)问题:1、现在林业局说我家原是荒山,只给我们荒山补赔(8000元/亩),多出的2.2万元/亩属他们的开发费,属于他们林业局。
2、合同提前中止,由于是国家征用,不存在违约,我需退还部份租金,但那时物价和现在不一样了,怎样核算这个价格?请各位帮忙解答,主要是问题1,最好要有根有据,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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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认真答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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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所以土地征用的各项补偿费用,应该补偿给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没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不能得到补偿。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3、如果你是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那么你应该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县国土局进行补偿登记。 4、如果村委把土地补偿费平分了你可以到国土局、镇政府或是纪委等部门反映。
土地补偿款应当直接打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手里,土地在包给林业局时是荒山还是农田,应该是有据可查的,建议到当地土地部门(有可能是林业部门查原始档案)
这属于你自己先犯了原则错误,当时怎么没提出来?除非有旁证,不然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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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士兵服役期间原籍土地被征用应获补偿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王正 选稿:黄骏
  东方网3月17日消息:署名为“一名基层连长”的同志给本版发来电子邮件:编辑同志,您好,我有个问题,棘手。我连战士小肖家里征地拆迁,这次休假回家正好赶上。在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上与开发商产生矛盾。开发商认为,征地拆迁按户籍补偿,小肖当兵后户籍注销,因此不予补偿。小肖认为,老房子的户名是自己的,拆我的房应该进行补偿。不知道谁对谁错。恳请帮助。
  律师解答:小肖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的情况下,这类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对此,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公民因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公民应征入伍后注销其户口,是由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仍有法律效力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以避免户口的重复登记和双重管理。可见,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与一般的公民户口迁移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根据《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中级以上士官转业的,一般由原征集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因此,战士服役期满的绝大部分还要回原征集地落户。
  二、农村籍战士服役期间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保证农村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伍回乡后从事生产劳动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当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三、地方征地拆迁补偿应将现役军人计入户数和人口。目前,虽然国家尚未对这一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但为鼓励公民依法服兵役,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很多地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把现役军人计入征地拆迁补偿的户数和人口。比如,2006年7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1999年7月颁布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03年5月颁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都有类似规定。这些地方性规章,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和优抚政策,对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肯定,也为其他地区处理现役军人分配、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提供了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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