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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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保什么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昨日,济南市38家乳制品、白酒、规模以上肉制品食品生产企业作为济南市首批食品险试点单位,与泰山签订了食品险保险协议。试点食品生产企业多数投保了1条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根据营业额确定保费,38家签约企业的累计保额达到3750万元。消费者食用上述企业投保产品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向经销商或生产商提出赔偿要求后,将由保险托底赔偿。  食品保险,是以出现特定食品安全出险事由,需向消费者等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特殊产品质量责任险种。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保险。今年8月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金融办、山东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产环节食品保险推进试点工作方案》。  此后,济南市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企业自主、多方参与的原则,积极探索在食品生产领域引入和推进制度,确定全市乳制品、白酒、规模以上肉制品,合计38家食品企业为首批试点单位,逐步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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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思考
笔者针对当前我国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与质疑,列举了违背食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具体事例。分析了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不足,以及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所导致,并揭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因而,笔者着重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地满足民众食品安全的保障需求。
2013年3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以及在重塑消费者信心上的行动力度。同年4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将分散的风险集中,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的保险事件,可使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减轻政府负担,还能提高企业管理意识,促进生产。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陷入尴尬的境地。如何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值得我们探索与思考。
(一)城乡差异和监管保护意识缺失。经济发达地区,民众维权意识强,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且政府监管力度大,问题食品较容易发现和处理。而在广大农村、城乡结合部,一些无证生产的小作坊数量多、流动性大、隐蔽性强,致使生产的伪劣问题食品种类多、价格低廉,再加上这些地区的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增加了监管难度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难度。另外,因食品的运输、储存、保管等环节存在诸多漏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多方推诿,群众维权难。
(二)监管组织架构建设未明确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链条长,从田间地头到消费者餐桌,涉及的部门有农业、工商、质监、检测检验等,各个部门责任界限模糊,&多龙治水&无法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其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采用属地管理还是垂直管理的问题仍未明确。如属地管理不可避免会有地方保护的弊端,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彻底实现。
(三)食品标准不健全,操作性不强。从国家层面看,虽已出台许多相关食品安全法规政策与标准,但与国际接轨程度低,导致可信度差,最突出的是食物添加剂与抗生素的滥用。例如,为提高食物口感,生产商大量使用添加剂,或者为延长食品保质期,超标准使用抗生素等。
(四)食品安全事故对消费者的赔偿机制不完善。目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主要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经济赔偿:一是政府给予赔偿;二是食品企业或销售者赔偿;三是食品行业协会进行赔偿。上述三种赔偿方式均存在各自的缺陷:政府赔偿增加财政负担;企业赔偿往往因索赔金额巨大无力承担;行业协会赔偿的几率更是微乎其微,有时仅出于人道主义而给予象征性赔偿,无法给予受害者实质性帮助。
基于上述原因,食品安全问题较突出,但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步履维艰。虽然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出现的并不晚,但投保率仍然较低,不为众人所知,无法真正发挥起减轻政府负担,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以大家所熟知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为例,因查出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致使连续6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品牌价值达上百亿的三鹿集团破产,让国家承担了数十亿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更是不可估量。该企业就未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若是投保想必将是另外一番情境。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互为补充
1、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的逐步完善,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提供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及《条例》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同时加大对违反法律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一个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在处罚力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
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食品行业经营竞争的加剧,使得食品生产及经营者面临的风险加大,因此就有了风险转嫁的需求。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提供风险保障。今年3月15日,人保财险浙江海盐支公司针对农村家宴就餐人数多,食品加工过程受到环境等条件制约,易带来食品安全风险,正式推出&农村家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其主要保障事主或乡村厨师在准备集体聚餐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5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费10元/桌,其中政府补贴50%。这是继2013年上海8个郊县试水食品安全责任险后又一次新的探索,标志着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弥补现行食品安全立法的不足,减轻政府负担。现行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与条例更多是从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标准、监督、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立法。但在对保障受害者的经济补偿、社会救济方面明显不足,缺乏相关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如贵州织金70名小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政府成为最终付款人。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正是运用风险转嫁机制来解决经济救济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它能够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方得到经济赔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有助于减轻政府善后的财政压力。
(二)食品安全责任险推动食品安全标准完善
目前,因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欠缺,产品无标准可对照,尤其是田间地头的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险源于产品责任险,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就是&产品责任保险保单&。美国的&产品&范围最广泛,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真正具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美国出于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虑,倾向于更广泛、更灵活的产品定义。在欧盟《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中,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我国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质量法》规范范围,原因在于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而且农产品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由于我国农产品标准缺失,甚至无标准,保险公司不敢贸然涉足,轰动一时的山东毒生姜、长沙镉大米,虽然危机蕴含商机,保险公司依然停留在观望状态。
推进并建立食品安全保险制度,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和事前第三方安全监督作用,从农产品的源头抓起,建立完善农产品产地公示、市场准入制度,纳入基层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建设,推进监管重心和力量配置下移。同时在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强制推行质量追溯,使之成为企业产品入市销售的必要条件。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企业信用度
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应该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它的作用。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处机制,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ISO9000系列管理和道德讲堂,将存在卫生管理不到位、检验记录不完整、索证索票不规范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披露,并通过媒体曝光不诚信的企业,使食品企业对社会食品安全责任真正转化为自身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食品企业可将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悬挂场所内,投保标识标记在产品包装上,可使消费者更有信心购买。若发生已参保食品企业怠于赔偿的情况,受害者可以根据《保险法》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消费者中提高食品企业的信用和信誉,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
(一)立法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国际上,通常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其中,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就规定了食品强制责任保险。我国交强险的成功实行也是通过立法实现的。因此,我国应借鉴参照国内外经验,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食品责任保险制度。2013年10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新增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迈出了关键一步。2014年上海市将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高风险企业中,推广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被纳入强制责任保险之列的主要是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食用油等重点食品企业,以及大型食品批发、大型超市、大型婚宴、农村自办酒席、集体用餐配送等高风险食品企业。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在取得经验积累数据后稳步推开,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二)政府给予政策辅助,全面推动食品安全责任险
从国际上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通常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例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或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计划等。相比之下,我国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为此,我国可以采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推进食品安责险科学定价
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三个&最&体现了本届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要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就要建立可追溯机制,发展大数据检测。虽然目前我国拥有机构庞大和数量巨大的各级、各类食品检验机构,但他们之间相互独立,数据不能共享,更不用说能给予保险公司用于产品定价,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包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经营者责任保险等)一年保费收入不到5000万元,如此的保费收入无法与整个财险每年数千亿元的保费相比,更不足以支撑精算定价。因此,应该从国家层面完善追溯管理、认证、考核等配套制度,实现食品安全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与保险公司数据共享,共享经营者相关信息、风险检测、食品安全责任险承保理赔数据等,保险企业通过分析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费率调整,实现科学定价并为市场所接受。
(四)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产品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对保险公司而言,仍然需要开发更多适合市场、可行性强的同类产品,针对企业承受风险能力和行业职能的不同,开发不同的条款,厘定不同的费率。通过对食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损失程度);承保的地区范围,即承保食品的销售地区范围大小;食品生产者的质量管理情况;赔偿限额的高低等方面进行细致的研究,培养和引进精通食品和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协助企业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这些都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政府、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力量联手合作
保险公司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减少保单赔偿限额或增加保费的处罚,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同时,发挥保险经纪公司、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第三方力量的作用,加强投保方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引导,发挥第三方力量的调研市场作用,会同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修正和完善保险产品。建立保险和食品行业的联席会议制度,增进保险公司和食品企业的沟通协作,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惠及更多消费者。
(六)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企业对食品安全保险知之甚少,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保险公众宣传、新闻通报会以及走进电视台、电台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进一步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我们也要意识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类似于巨灾保险,事故具有偶发性。不发生大事故时,赔付率较低,而一旦发生类似三聚氰胺大事件,会将此前几年甚至更久的积累赔掉。因此,保险企业需要通过设立巨灾风险基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管理机构等手段,强化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障机制。
综上所述,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着实质性的帮助及深远的意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紧密围绕国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导入先进的科学技术,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的信任度。我区首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落地
本报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 通讯员/胡思百)近日,广西首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单顺利签发。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需求,协助贺州一家食品流通企业向大地财险广西分公司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3万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1800万元。
据悉,保单保障范围包括食物中毒、其他食源性疾病,以及因食物中混杂异物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等风险。该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9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意外医疗赔偿限额2万元。据了解,该食品流通企业在学校的招标采购中中标,而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正是学校提出的招标条件之一。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还将通过实施“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补偿”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加强对食品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风险管控,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优势和第三方的安全预警、辅助监督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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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胡思百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难以替代食品安全监管,而且企业不愿交,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保,保险轻易沦为政府脱责的工具。
食品安全责任险仅限承保疏忽或不可抗力,对故意违法行为无能为力,无法代替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企业不愿意交:中国法律对食品安全疏忽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企业缺乏购买保险动力;保险公司也不一定愿意保:强制保险难盈利,食品安全风险难量;反观美国并不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是以高额赔偿、受害者集体求偿权和严格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企业宁愿投保自利。
,网易数读
按照中国已有食品安全责任险险种保险公司的定义,这个险种可以被看作是投保企业因疏忽或不可抗力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后,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消费者予以赔偿的责任险。该险种由食品企业负责交纳,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后可向企业申诉,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保险并不可能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灵丹妙药。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承包范围仅限因食品企业“疏忽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民事责任,企业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则并不是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换句话说,如果类似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发生,且肇事企业交纳了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公司也绝不会代替三鹿等企业赔偿受害者损失。而事实上,近年来发生的多数食品安全丑闻,如加敌敌畏火腿、苏丹红鸭蛋、染色馒头、瘦肉精、地沟油等多是侵权人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这些侵权行为也一定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不高于合同规定保额的前提下,食品安全责任险赔多少应取决于民事诉讼中司法机构判决食品企业应赔偿给消费者多少。食品安全民事诉讼中的企业须赔偿受害者的金额越高,企业也就越倾向于购买保险来转移责任风险。因此,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企业责任的严格程度,或者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对于企业购买保险的意愿至关重要。
在中国无论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对企业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要求都难称严格。2013版的《食品安全法》则规定,不合格食品受害人仅有权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2010年,南宁一消费者购买到了某企业生产的发霉月饼,经调解企业和消费者达成协议按照“原价十倍”赔偿,成为广西第一例十倍赔偿的案例,结果也仅赔偿4,470元。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犯错成本太低,也就缺乏购买保险转移风险的动力。中国政法大学学者赵鹏就曾直接表示:“目前尚未观察到大量食品侵权责任企业无资金实力赔付的案例,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不足。”
在中国,强制保险这一保险形式很难让保险公司盈利。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报告,从日起交强险正式开始经营至2012年底,在六年半的时间里,交强险在抵扣投资收益后,全行业累计亏损达到了240多亿元。从业者认为这源于中国特色的强制保险经营模式。
世界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是政府主导,交强险费率以“无损失无利润”为原则,政府以再保险形式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如日本。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交强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自负盈亏,如德国、美国、韩国等国。而中国的模式是监管机构一方面要求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规定交强险费率和赔付标准;另一方面又要实行商业化运作,不给予税收优惠或担保:2006年到2012年,中国各保险公司仅营业税就已缴纳272亿元。在这个方面,很难想象监管机构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上放开保费费率的管制。
另外,食品安全责任险也面临现实的尴尬。若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则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推行该险种的国家。而食品企业的产品性质、生产过程和环境的复杂程度都远超作为标准化产品的汽车,保险公司对于食品企业安全风险量化缺乏可以借鉴的工具,食品安全责任险也就难以定价,保险公司出于谨慎也缺乏动力出售该险种。
根据学者沈建华《食品安全责任险,如何“强制”需研究》一文,曾有地方保险监管机构调研该地主要国企、民企,包括世界主要国家的著名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其报告称:“(全球)至今没有一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食品强制责任保险法规定”。
相较之下,美国法律中并没有单独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规定,而是将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各州产品责任法律的范围;美国法律也并不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为涉嫌违反《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但美国在立法上以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保护消费者利益,即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企业,若企业无法证明自己无过失,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实践上,美国法院在诉讼中往往会倾向普通消费者,要求企业进行惩罚性赔偿。
另外,美国法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 23 ( b) (3))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拥有集体诉讼权。即“一人诉讼,所有受害者同等收益”。这就意味着美国食品企业若因被判决存在过失,将会面临更加巨额的赔偿责任,随时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面对如此高额的风险成本,美国食品企业也就不得不为了转移风险购买食品安全保险。不但如此,大多数学校医院等食品消费单位也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转移风险,并要求自己的供应商提供食品安全保险凭证。这个保险链条甚至可以一直上溯覆盖到农户。金融之家7月11日讯
甘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稳步推进
11月下旬,甘肃省食药监局、甘肃保监局召开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推进会,大地保险甘肃分公司通报: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已在14个市州全面开展,截至目前全省投保392笔,总保费81.6万元,保险金额达到17.6亿元。
甘肃省食药监局要求,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救济功能,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进、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的企业逐一进行引导;保险公司要科学合理的设置保险产品,从保险条款、承保标准、赔偿范围、费率设置等各方面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大对监管人员和企业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的覆盖面;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逐步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保率。
另据甘肃保监局表示,各级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主体法律意识,加强对企业产品进行完善,设计开发食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揽子销售,提高投保人满意度,优先关注重点企业和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建立供保体之间的沟通会商机制,合力推进甘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浙江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渐入佳境
2013年我省富阳、嘉善等地作为省内第一批&吃螃蟹&的人,探索在餐饮、流通环节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甘肃、湖南及省内多地纷纷前去学习、取经。&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今年以来,在省食安办等省级相关部门的有力推动下,我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规范推进,改革创新,渐入佳境,实现了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和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截至9月底,全省投保单位共5038家,其中食品生产企业222家,流通主体364家,餐饮单位3435家(含食堂2177家),其他主体1017家,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493.47万元,保单金额达到了约59亿元,保费比去年同期增长5倍多,全省累计理赔9起,理赔金额5.27万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浙江食品安全工作保驾护航,画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顶层设计,规范引导
一是出台全省统一的指导意见。2015年初,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历经半年多时间调研起草,联合出台《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对全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结合本省实际,开创性地提出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的&六个一&措施(建立一支队伍、提交一份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一个数据库、第一时间参与应急救助、简化一套理赔程序、设立一个公益资金项目)。与此同时,成立了省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教育等相关部门纳入其中,定期分析形势,及时研究问题,加强工作统筹和指导。牵头组织召开了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保对接会,详细解读了《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对各地如何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社会共治等议题进行了研讨,统一了各地思想认识,明确了工作路径。
二是起草统一的保险示范性文本。前期,部分参保单位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对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免赔条款多、职责不明确、理赔程序繁琐等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影响了各地及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三方机构、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专家组及相关市县,根据目前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市场需求和&六个一&要求等,量身定做了一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示范性文本(建议)。该文本较先前固定性的保险条款,更好地体现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参保对象经济利益倒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的导向,相关保险机构主动介入,积极行动,及时启动条款修改研究,并向上级机构和中国保监会报备。目前已有两家正式通过报备程序,并着手开展推介业务。
三是加强全省统一的舆论宣传。为在全省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适应互联网新形势下公众的审美需求,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投入10余万元精心组织拍摄了一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微电影,邀请公众知名人物(华少)串演,提升宣传的影响力。目前,微电影已经杀青,近期将通过相关网络平台正式上映。编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简报,组织记者赴试点市县采风,推介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网等载体,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引导,扩大受众面,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识。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主动参保。
二、培育典型,多措并举
一是典型引路。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农村集体聚餐、学校食堂、集中配送企业等单位开展先行试点,为全省推进责任保险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金华市在全市范围全行业推进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率先在火腿行业等领域实现保险&全覆盖&。仙居县秉持&保险产品创新,服务治理创效&理念,探索&统保联治、政企同推&模式,在全省率先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条款,实现参保主体多元化、责任范畴扩展化、合同期限合理化、理赔服务最优化。这些典型做法,通过会议、简报、信息等渠道被各地广泛学习,有力推进了全省面上工作开展。
二是纳入考核。为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年初将此项工作列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内容,要求各地在学校食堂、校园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单位、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率先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将予以扣分。各地态度积极,措施有力,截止至当年8月各地已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是强化督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试点工作季度通报制度,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各地保险机构落实&六个一&的相关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形成了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结合年中重点工作现场督查,省食安办还组成了6个检查组对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及时督促落后地区加快速度,规范发展。
三、鼓励创新,打造特色
一是创新参保方式。各地结合实际,在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模式上大胆创新,涌现出了一批好经验。如台州通过界定市场主体&公商属性&(公益性与商业性),以市场运作为主体、政府公益购买为辅助的&政企同推&的投保模式;鄞州区政府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用于全区农村集体聚餐、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以及发生在辖区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或定性为输入性、区域性的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在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责任主体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赔偿责任保障的&区域统保&模式。
二是创新保险服务。为了弥补保险机构在配套服务上和落实&六个一&措施能力上的不足,鼓励保险机构与风险管理机构合作,为参保对象提供风险体检、风险培训、法律援助等点单式服务,并定期向政府提交阶段性风险管理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仙居等地引入第三方风险管理机制,对100余家小餐饮进行了风险评估,移前创新服务后现场纠正并消除隐患21个。联合保险机构设立&二金、三库&,即食安风险管理基金、协同共管专项资金,参保单位数据库、督导员信息库、专家智囊库,多方位提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水平。
三是创新保险领域。目前,我省在参保单位中大中小学校食堂、大型餐饮服务和配送单位、农村集体聚餐等占比达80%以上,食品生产企业仅占4.4%,整个保险业务结构不平衡。部分市县着眼于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在食品生产企业,小摊贩等领域也应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他们参保。临海市各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专项基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除了将辖区行政村(社区)集体聚餐、学校食堂纳入保险对象外,还将学校大宗食品配送中心、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经营户、小作坊、食杂店等单位纳入投保范围,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全覆盖的&团体式投保&。嘉善县全县已有33家生产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实现新突破。金华市参保的企业中40%以上为生产企业。
泉州安溪县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初显成效
从福建省食药监局官网获悉,日前,安溪县局率先在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学校食堂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将投保学校风险等级与参保情况、差别化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免赔额等挂钩。
据统计,安溪县现有中小学、托幼机构食堂354家,全县10多万名师生在校就餐。在该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升投保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食安险的试点得到普遍好评,安溪八中、童艺幼儿园等10所学校已投保,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也被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安溪辖区的蓬莱镇、祥华乡等乡镇相继通过财政出资10多万元,为全体村(居)集体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较好提高了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朔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12月8日,记者从朔州市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处了解到,由该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朔州办事处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朔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朔食安委办〔2015〕22号),对在全市范围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原则、范围、任务、步骤及要求做出了具体安排。该文件印发,标志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
《实施方案》的出台,与年初中央颁布的一号文件精神相契合,也是朔州市政府部门贯彻落实保险业&省十条&、&市十条&的具体举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上,要&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通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要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要建立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企业积极参与、保险机构实施运行、消费者主动监督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保;食品经营企业要积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及宣传等工作;消费者要主动监督食品经营企业投保情况。
同时,《实施方案》对政府部门、试点参保企业、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进行明确,提出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确定1~2个重点领域或环节先行开展试点,每县(区)试点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局牵头市保险行业协会,通过综合评比的方式,确定2家综合实力强、积极性高的保险机构作为试点期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独立承保公司。同时,明确了鼓励和引导试点单位投保的具体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指导、召开推进会、挂牌示范、专题宣传等方式,引导试点企业投保,提高投保覆盖率。承保保险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规范保险运行程序,做好保险产品宣传、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并要积极帮助投保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强风险管控和防灾防损。
据介绍,为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落实,《实施方案》还对具体的实施步骤进行明确。试点工作将分为调查摸底、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推广4个阶段进行组织实施,并对具体的职责分工、工作任务以及工作时间做出详细明确。下一步,朔州市食安办、食药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将联合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措施,强化引导督促,进一步推进全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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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一站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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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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