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农产品加工,办环评需要工业用地环评吗

关于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慈土资发〔2015〕3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的发展特点和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节约集约用地
  (一)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具体确定如下: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原则上仍控制在0.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7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三)积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探索培育农牧结合模式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其他畜禽可按畜禽排泄物产生量换算规模),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纳入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各类畜禽蚕养殖、水产养殖也可按照一定生态消纳比例在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提升设施农业生态循环水平。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镇(街道)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应符合农业相关产业规划,在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严禁选址在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积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从事规模化种植涉及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及各类生态循环农业试点设施用地,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统筹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并按规定办理预留指标落实手续,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各镇(街道)要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内容与要件,对设施农用地主体准入、受理条件、审批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进行固化。
  (一)用地申请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可持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向当地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用地申请,经村组织初步审查后,填写《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批表》,初审通过后报所在镇(街道)审查。
  (二)部门联合审查
  受理用地申请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需向各镇(街道)提交土地流转承包协议、土地复耕承诺书、土地耕作层保护措施和《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各镇(街道)由镇农业部门牵头,会同镇国土、环保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联合踏勘、集体会审。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农业部门对项目内容、土地流转面积、耕作层保护措施及农机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查;环保部门对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审查;国土部门对设施农业建设条件、用地规模、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和选址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市级部门论证
  设施农用地若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论证,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是否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审批。
  (四)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各镇(街道)对设施农用地用地申请条件、用途、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并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批准后,由镇(街道)出具设施农用地批准意见书并报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备案
  各镇(街道)于批准设施农用地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能核实备案信息。
  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的设施农用地建设由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具体参照镇(街道)审批执行。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各镇(街道)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有效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一)严格遵守设施农用地使用原则
  统一标识原则,设施农业用房建筑物形式为临时建筑,应体现农业用房特色,并确保生产安全。在属地辖区范围内尽可能采用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外观颜色,建筑物层数为一层。严禁改变用途原则,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终止农业生产的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为切实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农业生产经营者须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复耕协议书。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各镇(街道)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要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建设规范用地、安全生产。各镇(街道)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跟踪监管,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准情况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将会同市农业局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发现设施农用地违规审批的镇(街道),暂停该镇(街道)设施农用地审批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审批。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把耕地保护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市政府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与本《通知》精神和要求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慈溪市农业局
                 &&&&&&&&&&&&&&&&&&&&&&&&&&&&&&&&&&&&&&&&2015年11月23日
 抄送:市环保局、市农机局。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环评政策咨询_百度知道
环评政策咨询
小型炒货类食品加工企业办环评是不是对土地性质有要求?必须是工业用地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加工型企业用地必须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小型炒货类应该不在限制之列);2.占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拟选厂址是否符合所在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
能区划等);
这就涉及到拟选厂址占地(租赁、购买)的类型,最好直接就是工业用地,如果因客观原因必须选择在农业、林业、耕地用地区域,则必须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即转为工业用地),环评文件附录中要有用地性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采纳率:86%
我所在的单位做环评,同时我本人做过市政共用类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作,深知土地性质非常重要。不仅是环评,更加关乎你后续的规划、土地、项目施工建设、银行抵押贷款、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审计、上市融资等等一些列的问题,所以应格外重视。你这里属于食品加工类企业的,工厂无论你做的是多大多小的东西,属于环评所列的敏感项目在报批建设用地时必须有环评。环评能允许的用地必须是工业用地,所以这对土地使用有要求。——工业区就是干这个的。你在办理规划证时规划手续也是如此,办理土地规划证的时候也是这样的。就算环保局的环评不管你,规划局也要卡你的。后续的包括找建设局办理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以及工程备案、找银行办理企业不动产的抵押贷款等都是如此,国家土地使用性质很重要的。如果没有按照土地性质做事情,你的建设的厂房就是违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等均需要考察你的生产地址土地性质以及办公场所土地性质。如果你仅仅就是企业的总部,没有生产工艺设备、加工车间、职工宿舍、工业三废排放,仅仅属于写字楼性质,当然就可以商业用地了,没那么麻烦了。这个参照房地产环评的要求了。环评阶段有什么不懂的尽管来问我,环评较为初级,还不算难的,关键是后续各种更麻烦的手续都是用地性质决定的。你后续的规划、土地、项目施工建设、安全、消防、银行抵押贷款、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各类保险、各类担保、职工社保、审计清算、上市融资、股份管理、土地租售、质量体系认证等等一些列的问题都牵扯的上,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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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示本)
目 名 称: 粮食烘干、仓储及农产品加工项目
建 设 单 位 (盖章):
德阳市宏耘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7年8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粮食烘干、仓储及农产品加工项目
德阳市宏耘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阳安大道
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阳安大道
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
立项审批部门
【-01-03-163
187】FGQB-0676 号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新建■改扩建□技改□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来由
随着农业的发展,现今的农业日益趋向规模化,同时伴随着规模的扩大,对烘
干能力的要求也相应的有所提高,为了保证国家和地区的粮食供应,提高农民收益
并及时将农民种植的粮食收购起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
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在此背景下,项目产生。
德阳市宏耘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始建于2016年,位于德阳市孝泉镇孝泉村,注册
资金2000 万元,主要经营粮食烘干。由于目前暂时未确定仓储及农产品加工的建设
时间及内容,因此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只包括粮食烘干 (见附件)。
为了预测评估该项目对环境质量带来的变化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为环保部
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以及国务院253 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依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
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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